08125 中新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

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前称Royal Century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仁德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China New Holdings Limited

中新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新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仁德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

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楼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藉

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

本公司董事(「董事」)及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之报告书;

2. (a)

重选缪仙柳女士为执行董事;

(b)

重选陈秋玲女士为执行董事;

(c)

重选曾巧慧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高岭会计师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金;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之限制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GEM

(「

GEM

」)证券上市规则(「

GEM

上市规则」)之规定,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

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

司之普通股份(「股份」)新股,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

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购新股份之认股权证);

(b)

上文

(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或须于有关期间终止后

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

(a)

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不论是否

依据购股权或其他理由而配发者)之新股份总数(不包括因

(i)

供股(定义见下

文);或

(i)

根据本公司现行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

(i)

按照

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提供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以配发及发

行股份以取代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而配发者)合共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之总

和:

(i)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

;及

(i)

(如董事获本公司股东以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在本决议案获得

通过之后购回之本公司任何股份总数(最多相等于本公司于第

项决议案

获得通过之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

及根据本决议案第

(a)

段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条例或香港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

之权力;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

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

其他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

何司法管辖区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

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厘定有关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范围可能涉及之开

支或递延后,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适当之豁免或另作安排)。」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

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进行上市及就此目的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或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联交所、公司条例及就此有关之所有其他适用法例之规则及法规购回股

份;


(b)

本公司依据上文

(a)

段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内可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于本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而根据本决议案第

(a)

段之

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至下列三者之较早日

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条例或香港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

之权力。」

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授权董事就上文第

项决议案第

(c)

段之第

(i)

分段所述股份行使该决议案第

(a)

段所述之权力。」

承董事会命

中新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仁德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罗学儒

谨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

九龙

红磡

鹤翔街

维港中心第一座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

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及根据现行之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任人士毋须为本公司之

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倘超过一名人士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

位受委任人士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

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其时委任

代表文据将视作已撤销论。

3.

本公司股东登记册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包括首尾两天)暂

停办理登记,期间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股权登记日期定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一

切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至本公司之股份

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4.

有关上文提呈之第

项决议案,乃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获准根据

GEM

上市规则配

发及发行股份。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股东可能批准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而可能将予发行之

股份外,董事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5.

有关上文提呈之第

项决议案,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获授之权力,以在彼等认为对本公司股

东有利之适当情况购回股份。按

GEM

上市规则所要求载有所需资料以令股东可就提呈决议案之投

票作出知情决定之说明函件,乃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之通函附录一。


6.

退任董事的详情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二。

7.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登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chinanewholdings.com.hk)

8.

如股东周年大会当天上午七时正以后任何时间悬挂

号风球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又

或于香港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生效,会议将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w.

chinanewholdings.com.hk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刊发公告,通知股东重开会议的日期、时

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缪仙柳女士、罗学儒先生、马敏姿女士及陈秋玲女士;以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曾巧慧女士、李家俊先生及陈慧恩女士。

本通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GEM

证券上市规则提供有关本公司

之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告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告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通告将由其刊登之日起,最少一连七天刊登于联交所网站

w.hkex.com.hk

「最新上

市公司公告」网页内,并刊登及保留于本公司网站

w.chinanewholdings.com.hk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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