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5 中新控股 通函:(1)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2)重选董事之建议;(3)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4)续聘核数师;及(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

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中新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仁德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

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

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前称Royal Century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仁德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China New Holdings Limited

中新控股有限公司

(1)

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2)

重选董事之建议;

(3)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4)

续聘核数师;及

(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中新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仁德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

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通函随

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表格,并尽快但无论如

何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及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其时委任代表文据将视作已撤销论。

本通函将由其刊登日期起,最少一连七天刊登于联交所网站

w.hkex.com.hk

之「最新公司公告」网页内及本公司网

w.chinanewholdings.com.hk

内。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GEM

之特色

– i –

GEM

的定位,乃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市场,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

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有意投资的人士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的

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的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由于

GEM

上市公司普遍为中小型公司,在

GEM

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联交

所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

GEM

买卖的证券会

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9

附录二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资料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6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

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楼举行之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及(如适用)批准

本通函第

页所载大会通告载列之决议案

「细则」或「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指中新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仁德资源控股有限公

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

GEM

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扩大授权」指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总数加入一

般授权之一般授权,上限为通过授出该授权之普

通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GEM

」指由联交所营运的

GEM

GEM

上市规则」指

GEM

证券上市规则


释 义

「一般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

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于通过授出该授权之普

通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20%

之新股份之一

般授权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

以购回最多于通过授出该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

10%

之股份之购回授权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前称Royal Century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仁德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China New Holdings Limited

中新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缪仙柳女士(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获委任)

罗学儒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获委任)

马敏姿女士(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获委任)

陈秋玲女士(于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获委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

曾巧慧女士

李家俊先生

陈慧恩女士(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获委任)

注册办事处:

香港

九龙

红磡

鹤翔街

维港中心第一座

敬启者:

(1)

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2)

重选董事之建议;

(3)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4)

续聘核数师;及

(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决议案以寻求股东批准(其中包括)

(i)

董事授出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i)

重选董事;及

(i)

续聘核数师。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所提呈决议案之相关资料:授

出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重选董事、续聘核数师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拟寻求股东向董事批授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普通决议案,无条件授予董事授权(即一般

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新股份(不包括透过供股或按照为本公司雇员或董事及╱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而设立之购股权计划或按照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所规

定,根据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或作出或授

出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及认股权证,总面值最多为授出有关

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

此外,董事亦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扩大一般授权(即扩大授权),授权董事配

发、发行及处置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为限之股份。购回授权详情于下文进一

步详述。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180,610,560

股。待通过批准

一般授权之决议案后,并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间

内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根据一般授权将获准配发、发行及处置最多

36,122,112

股份。

购回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亦将提呈普通决议案,无条件授予董事授权以于联

交所购回股份(即购回授权),惟可购回股份之总数最多为授出有关授权之普通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董事会函件

待通过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后,并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与召开股东周

年大会日期间内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获准购回最

18,061,056

股份。

一般授权(包括扩大授权)及购回授权分别于自批准一般授权(包括扩大授权)

及购回授权而提呈之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至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时;

(i)

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条例或任何适用香港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一

般授权(包括扩大授权)或购回授权(视乎情况而定)为止(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规定须

向股东提供之所有必须资料,使股东可就对为批准购回授权而提呈之决议案投赞成

票或反对票作出明智决定。

重选董事

根据现行组织章程细则第

条,缪仙柳女士、陈秋玲女士及曾巧慧女士将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董事。缪仙柳女士、陈秋玲女士及曾巧慧女士均各自符合资格

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为执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视乎情况而定)。

有关重选缪仙柳女士、陈秋玲女士及曾巧慧女士各自为执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视乎情况而定)之普通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续聘核数师

高岭会计师有限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本公司核数师,并符合资格且

愿意膺选连任。

董事会建议续聘高岭会计师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止。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包括首尾两

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所有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最

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

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

45B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本公司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授出一般授权(包括扩大授权)及购回

授权以及重选董事;同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特别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

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随本通函附奉,而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

登于联交所网站

(w.hkex.com.hk)

和本公司网站

(w.chinanewholdings.com.hk)

。无

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将表格

填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

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其时委任代表文据将视作已撤销论。


董事会函件

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47(4)

条,除非主席以诚信原则决定以举手方式表决关

于纯粹程序性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外,否则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必须以投

票方式进行。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按

GEM

上市规则第

17.47(5)

条指定之方式就

投票表决结果作出公告。而该表决结果公告亦刊登于联交所网站

(w.hkex.com.hk)

和本公司网站

(w.chinanewholdings.com.hk)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

GEM

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

事愿就本通函之资料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建议授出一般授权(包括扩大授权)、购回授权、建议重选董事以及

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

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一般事项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并无股东须就股东周年大会上

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会函件

其他事项

就诠释而言,本通函之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为及代表董事会

中新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仁德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罗学儒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

GEM

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向 阁下提供必需之资料,以便考

虑购回授权。

1.

向关连人士购回证券

GEM

上市规则禁止本公司在联交所知情地向「关连人士」购入其证券,所谓「关

连人士」是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

自之联系人士(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而关连人士亦不得知情地向本公司出售其所

持之本公司证券。

本公司并无接获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知会,表示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

股份,亦无任何关连人士承诺于购回授权获得通过后,不会将其所持有之任何股份

出售予本公司。

2.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包括

180,610,560

股缴足股份。

待提呈批准购回授权之建议决议案通过后,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本公司

不会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18,061,056

股缴足

股份,相当于通过决议案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之

10%

3.

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行使购回授权可提高

每股份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盈利,惟须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

并仅于董事认为该项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时方会进行。

4.

用以购回之资金

购回之资金将全部来自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及组织章程细则之规定可合法作

此用途之现金流或营运资金。


附录一

说明函件

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资本负债比率(指相对于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综合账目编制至该日止)之营运资金及

资本负债比率而言)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不拟在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资本负

债比率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进行任何购回活动。

5.

股价

股份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各月份在联交所之最高及最低

成交价如下: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

0.7290.582

八月

0.5900.400

九月

0.5380.420

十月

0.6730.511

十一月

0.4830.261

十二月

0.3010.249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3090.245

二月

0.3600.257

三月

0.4000.305

四月

0.4000.230

五月

0.3600.295

六月

0.3100.255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2750.255

6.

披露权益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目前并无董事或(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彼等所知)彼等之联系人士有意于

购回授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得批准后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本公司股

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只要有关规则及法例适用,彼等将根据购回授权及按照

GEM

上市规则及香港之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活动。


附录一

说明函件

倘本公司按照购回授权行使其权力购回股份时,某位股东在本公司所占之投

票权益比例因此而增加,则就收购守则第

条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行

动。因此,一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可能会获得或巩固其于本公司之控制

权,并可能有责任遵照收购守则第

26

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就董事所知,董事及主要股东之持股量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所持已发行

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之

百分比

持股量

概约百分比

(倘购回授权

获悉数行使)

执行董事

马敏姿女士

7,091,2003.93%4.36%

主要股东及实益拥有人

Max Premier Limited

(附注)

32,332,80017.90%19.89%

李诚权先生

35,737,60019.79%21.99%

附注:

赵传荣先生(「赵先生」)为

Max Premier Limited

全部已发行股本之合法及实益拥有人,及因此,就

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赵先生被视为于

Max Premier Limited

持有之所有

32,332,800

股份中拥有

权益。

董事并不知悉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倘于股东周年大会获批准)进行任何购回

可能导致收购守则项下之任何后果。

据董事所知、尽悉及确信并按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股权基准,由于概

无主要股东将于购回后持有本公司

30%

或以上之股权,故董事现时并不知悉根据购

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将会产生收购守则项下之任何后果。


附录一

说明函件

假设于本通函日期至购回日期间并无发行股份,且并无任何主要股东出售

彼等于股份之权益,则行使购回授权(不论全部或部分)将不会导致公众人士所持股

份少于

25%

倘行使购回授权致使上列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需要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

收购建议或导致股份之公众持股量减至少于规定之最低百分比

25%

,则董事无意行

使购回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无意行使任何购回授权。

7.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不论于联交所或以其

他方式)购回其任何股份。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资料

根据

GEM

上市规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愿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资料载列如下:

(1)

缪仙柳女士

缪仙柳女士(「缪女士」),

岁,自二零二四年五月起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缪女

士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安全与技术管理专业。彼于中国工程及建筑材料业务领域拥

有逾

年经验。

缪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为期三年,惟须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及

GEM

上市规则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缪女士之薪酬为每年

2,100,000

港元并可收取酌情花红,有关花红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全权酌情厘

定。缪女士之薪酬乃参考其所负职务及职责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通函日期,缪女士

(i)

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

海外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i)

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

任何其他职务;

(i)

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并无任

何关系;

(iv)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于本公司上市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香

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及

(v)

概无与缪女士有关之其他资料须根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2)(h)

(v)

条之规定予以披露,亦无与缪女士获委任有关之

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资料

(2)

陈秋玲女士

陈秋玲女士(「陈女士」),

岁,毕业于华北财经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彼于中

国工程及金属材料业务领域拥有逾

年经验。彼自二零一九年起于上海钢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营运管理,财务,市场及整体战略规划及执

行。

陈女士获委任之初始任期为三年,其董事职务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章程或

GEM

上市规则重选连任。陈女士可每年收取

600,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其乃经考虑彼

之经验、职责及责任以及具相若规模及类似业务之该等公司之现行市场水平后厘

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通函日期,陈女士

(i)

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

海外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i)

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

任何其他职务;

(i)

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并无任

何关系;

(iv)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于本公司上市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香

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及

(v)

概无与陈女士有关之其他资料须根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2)(h)

(v)

条之规定予以披露,亦无与陈女士获委任有关之

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资料

(3)

曾巧慧女士

曾巧慧女士(「曾女士」),

岁,自二零二三年十月起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曾女士于二零二年获得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学文学士(荣誉)学位。曾女士为

香港会计师公会之执业会计师、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员及美国项目管

理协会之项目管理专业人士。曾女士于商业领域及上市公司拥有逾

年经验。

曾女士获委任之初始任期为三年,其董事职务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章程或

GEM

上市规则重选连任。曾女士可每年收取

120,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其乃经考虑彼

之经验、职责及责任以及具相若规模及类似业务之该等公司之现行市场水平后厘

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曾女士

(i)

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之公

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i)

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

务;

(i)

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iv)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于本公司上市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香港法例第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及

(v)

概无与曾女士有关之其他资料须根据

GEM

上市规则

17.50(2)(h)

(v)

条之规定予以披露,亦无与曾女士获委任有关之任何其他事宜须

提请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前称Royal Century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仁德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China New Holdings Limited

中新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新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仁德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楼召开股东

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及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之报告书;

2. (a)

重选缪仙柳女士为执行董事;

(b)

重选陈秋玲女士为执行董事;

(c)

重选曾巧慧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高岭会计师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之限制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GEM

(「

GEM

」)证券上市规则(「

GEM

上市规则」)之规定,一般性及

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

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之普通股份(「股份」)新股,并作出或授

予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购新

股份之认股权证);

(b)

上文

(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或须于有关

期间终止后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

(a)

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

(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理由而配发者)之新股份总数(不包

括因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根据本公司现行购股权计划授出之

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

(i)

按照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提

供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以取代股份之全部

或部份股息而配发者)合共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之总和:

(i)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

;及

(i)

(如董事获本公司股东以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在本

决议案获得通过之后购回之本公司任何股份总数(最多相等

于本公司于第

项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

及根据本决议案第

(a)

段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较早日期止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条例或香港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

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授予董事之权力;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

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

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可就

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

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

任或厘定有关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范围可能涉及之开支或递延后,

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适当之豁免或另作安排)。」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

所有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进行上市及就此目的获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或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公司条例及就此有关

之所有其他适用法例之规则及法规购回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公司依据上文

(a)

段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内可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而根

据本决议案第

(a)

段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至下列三者

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条例或香港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

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授予董事之权力。」

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授权董事就上文第

项决议案第

(c)

段之第

(i)

分段所述股份行使该决

议案第

(a)

段所述之权力。」

承董事会命

中新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仁德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罗学儒

谨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注册办事处:

香港

九龙

红磡

鹤翔街

维港中心第一座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

一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及根据现行之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任人士毋须为本公

司之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倘超过一名人士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

明每位受委任人士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

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其

时委任代表文据将视作已撤销论。

3.

本公司股东登记册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包括首尾两天)暂

停办理登记,期间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股权登记日期定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

一切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至本公司之股

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4.

有关上文提呈之第

项决议案,乃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获准根据

GEM

上市规则

配发及发行股份。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股东可能批准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而可能将予发

行之股份外,董事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5.

有关上文提呈之第

项决议案,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获授之权力,以在彼等认为对本公司股

东有利之适当情况购回股份。按

GEM

上市规则所要求载有所需资料以令股东可就提呈决议案之

投票作出知情决定之说明函件,乃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之通函附录一。

6.

退任董事的详情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二。

7.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登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chinanewholdings.com.hk)

8.

如股东周年大会当天上午七时正以后任何时间悬挂

号风球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

又或于香港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生效,会议将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w.chinanewholdings.com.hk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刊发公告,通知股东重开会议的日

期、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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