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0 比高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 | 反对 | |
---|---|---|---|
1. |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 ||
2. | (a) 重选周文姬女士为执行董事; | ||
(b) 重选蔡美平女士(已于本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9)年)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 | |||
(c) 重选陈乙晴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 |||
(d)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
3. | 续聘郑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
4. | 授予董事发行、配发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拨任何库 存股份)之一般授权; | ||
5. | 授予董事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 | ||
6. | 藉加上所购回股份面值,扩大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 |
BINGO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比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220)
代表委任表格
供比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于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都爹利
街11号律敦治中心律敦治大厦10楼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a)
地址为
为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股份(各为「股份」) 股
(附注b)
之持有人,
兹委任大会主席(「主席」)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
(附注c)
,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都
爹利街11号律敦治中心律敦治大厦10楼举行之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代表本人╱吾等按下列指示表决。
请于适当空格内划上记号,以表示 阁下于投票表决时之投票意向
(附注d)
。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
股东签署:
(附注e、f、g及h)
附注:
- 。
- 。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有关。
- 。如欲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 阁下之受委代表,请删去「大会主席或」之字样,并于空栏内填上欲委任为受
委代表之人士之姓名及地址。
- ,请在「赞成」栏内之空格填上(「」)。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之空格填上(「」)。
如交回之本表格已经正式签署但并无就所提呈之决议案作出特定指示,则受委代表将自行就所有决议案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或倘就特定
获提呈之决议案并无作出指示,则受委代表将就该特定获提呈之决议案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受委代表亦有权就召开大会通告所载以外但
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签署,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已投票之优先持有人(不论
亲身或委派代表)的投票将排除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而获接纳,就此目的而言,优先权乃按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联名股东名称之排名顺序
厘定。
- 。如股东为公司,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
权之代理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 (如有)或经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任何续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
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于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全文载于大会通告。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受委代表之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
可能就与该等用途相关之用途向为我们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之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之
人士或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将于
履行该等用途所需期间保留。有关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之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文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本
公司╱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上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