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3 综合环保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 (附注6 & 7) | 反对 (附注6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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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览并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 董事会报告与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 ||
2. | 重选退任董事林景生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 ||
3. | 重选退任董事谭瑞坚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 ||
4. | 重选退任董事周绍荣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
5. | 重选退任董事吕施施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 ||
6. |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各董事之酬金。 | ||
7. | 委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核数师之酬金。 | ||
8. | 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购买不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之10%之本公司股份。 | ||
9. | 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发行、配发及处理不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之20%之本公司额外股份。 | ||
10. | 扩大授予本公司董事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将获本公司购回之 股份总数附加于其上。 |
Integrated Waste Solution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23)
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举行之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1)
地址为
为上述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股份共 股
(2)
之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大会主席
(4)
或
地址为
电邮地址为
(5)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以电子会议形式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
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上述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并于该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栏内所示以本人╱吾等之名义投
票表决有关决议案。
日期:二零二五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8)
:
附注:
- 。
- 。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本公司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有关。
- ,均可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
- ,请删去「大会主席」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持有两股或以上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一位
以上代表出席大会并代为投票,惟若委任超过一位代表,则本代表委任表格上须列明每位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如并无填上任何姓名,则大会主席将
会作为 阁下之代表。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 阁下必须在空栏内填上代表的电邮地址。
- :倘 阁下拟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注明「赞成」之方框内填上「」号。倘 阁下拟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注明「反对」之方框内填上「」号。如
无任何指示,则 阁下之代表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阁下之代表亦有权就于大会上正式提出而未载于大会通告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
投票。
- 。每位亲身(如股东为公司,亲身则指其正式授权之公司代表)或由其代表出席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就所持有
之每股缴足股份投一票。凡有权投一票以上的人士毋须使用全部票数,亦毋须以同一方式将其全部票数投票,在此情况下,请在以上适当之方框内填上有关股
份数目。
- 。如股东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另行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或
获正式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 ,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名册内排名较先之联名股东之投票(不论亲自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股东再无投票权,就此方面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
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排名次序而定。
- (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最迟须于本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
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htps:/evoting.vistra.com)以电子方式提交,方为有效。
- , 阁下仍可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回论。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i) 本声明中所指之「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赋予「个人资料」之相同涵义。
(i) 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若 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 阁下于本代表委任表格内所作出之指示及╱或要求。
(i) 本公司可就任何所说明之用途,将 阁下之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总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体,并将在
适当期间保留该等个人资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iv)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之条文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之个人资料。任何该等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个人资料之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邮寄至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地址见上文附注9)之个人资料私隐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