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3 综合环保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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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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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Waste Solution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2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
时三十分以电子会议形式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并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与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 。
- 。
- 。
- 。
- (「董事会」)厘定各董事之酬金。
-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之酬金。
考虑并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及根据适用法例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修订)之规定之情况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获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购买其股份;
(b) (a)段之批准乃附加于任何其他给予董事的授权,以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促
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购买其股份;
(c)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将予购买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直至下列各项中之最
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 根据本决议案给予之授权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
以撤销或更改之日;及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
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
-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
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法定及未发行股
份,以及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乃附加于任何其他给予董事的授权,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
内订立或授予可能需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期
权及交换或兑换之权利;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
数,除因: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行使根据当时采纳之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类似安排以向该计划或
类似安排所指定之承授人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
授出之购股权;
(i) 根据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或附有权力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任何本公司认
股权证、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
份;及
(iv)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配
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所配发者外,
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
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直至下列各项中之最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 根据本决议案给予之授权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
以撤销或更改之日;及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
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
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类别股份之比例提
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考虑到任何相关司法权区法例或任何认可
监管机构或任何位于香港以外任何地域之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
制或责任,作出彼等可能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通告」)内第8及第9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通告内
第9项决议案所述之一般授权,以于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
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通告第8项决议案
所述之一般授权购买股份总数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郑志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香港主要业务地点:
香港
新界
将军澳工业村
骏昌街8号
综合环保大楼
附注:
(a) 登记股东将可使用本公司所发通知函件上提供的用户名称及密码,透过指定网址
(htps:/evoting.vistra.com)在网上出席本大会、投票及以文字方式在线或致电提问。登记股东
务请提供其本人或其受委代表(委任大会主席除外)的有效电邮地址,以便受委代表接收可在网
上参与电子会议系统的登录访问代码。透过银行、经纪、托管人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中
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持有股份的非登记股东亦可在网上出席本大会、投票及以文字方式在线或致
电提问。就此而言,彼等应直接咨询彼等的银行、经纪或托管人(视情况而定)以便作出必要安
排。
(b) 凡有权出席本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代表毋须为本
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倘超过一
名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名获委任人士代表之股份数目与类别。
(c)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须尽快但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透
过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统(htps:/evoting.vistra.com)以电子方式提交,方为有效。交回已填妥
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
表格将视作已撤回论。
(d)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在内)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为符合资格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未登记之股份持有人应确保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呈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e) 就本通告第8、9及10项所载之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彼等现时无意行使购回授权及
发行授权。
(f) 除另行公布外,如八号或以上风球,或黑色暴雨警告于本大会当日上午七时三十分仍
然生效,本次会议将会延期。本公司将在其网站(w.iwsgh.com)及联交所指定网站
(w.hkexnews.hk)发表公布以通知本公司股东重新安排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g)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分别为林景生先生及谭瑞坚先生;三名非执行董
事,分别为郑志明先生(主席)、李志轩先生及吕施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
周绍荣先生、黄文宗先生及陈定邦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