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3 综合环保集团 通函:建议包括(i)授予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ii)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重要文件 谨请立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内容或应办理之手续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
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
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执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ntegrated Waste Solution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23)
建议包括
(i)授予购回股份及
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i)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封面所用词汇与本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以电子会议形
式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2页至第15页。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将该表格填妥及签署并尽快交回本公
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7楼,或透过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统(htps:/evoting.vistra.com)以电子方式提交,惟无论
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股东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目 录
页次
线上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指引 . i
释义 . i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 1
2. 建议授予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 . 2
3.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 2
4.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之安排 . 3
5. 台风或黑色暴雨警告安排 . 4
6. 推荐建议 . 4
7. 责任声明 . 4
8. 一般资料 . 4
附录一 —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 5
附录二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资料 . 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2
线上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指引
– i –
本公司将透过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统以电子会议模式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线上参加
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将可透过其手机、平板电脑或电脑观看现场直播、参与投票、致电提
问及以书面形式提交问题。
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统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即股东周年大
会开始前约30分钟)起开放予登记股东及非登记股东登入(登入资料及安排见下文)。股东
应预留充足时间登入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统以完成相关程序。有关网上会议的程序,请
浏览htps:/evoting.vistra.com以参阅《网上股东大会操作指引》。
登记股东的登入资料
进入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统的登入资料载于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通知信函(「股东
通知」),并连同本通函一并寄发予登记股东。
非登记股东的登入资料
股份透过银行、经纪或托管商持有或登记于其代理人名下(统称「中介人」)的非登记股
东,欲透过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投票应(1)联络及指示其中介人委
任其作为受委代表或公司代表以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2)于相关中介人所规定的时限前向
其中介人提供其电邮地址。有关股东周年大会安排的详情(包括进入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
统的登入资料)将由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传送至中介人
所提供非登记股东的电邮地址。任何非登记股东如已透过相关中介人就此目的提供电邮地
址,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前仍未经电邮收到登入资料,应向本公
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寻求协助。倘无登入详情,非登记股东将无法使用Vistra卓佳
电子投票系统参加及投票。因此,非登记股东应向其中介人提供有关上文(1)及(2)项的清
晰及具体指示。
受委代表或公司代表的登入资料
进入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统的登入资料将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传送至于相关代
表委任表格所提供受委代表的电邮。
股东务请注意,每次仅容许一部装置登入。亦请妥善保管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登入资
料,不得透露予任何其他人士。本公司及其股份过户登记处概不对有关传送登入资料或将
登入资料用作投票或其他事项的任何用途而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股东可透过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统投票。有关于股东周年大会网上投票的详情,股
东可浏览htps:/evoting.vistra.com以参阅《网上股东大会操作指引》。透过Vistra卓佳电子
投票系统使用登入资料提交投票将属 阁下以股东身份作出该投票的不可推翻证据。
线上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指引
– i –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问
使用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将可于股东周年大会期间于线
上提交有关建议决议案的问题。本公司将于时间许可的情况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尽力回答
该等问题。
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委任代表
登记股东如欲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应根据代表委任表格中的指
示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登记股东如欲其受委代表线上出席股东周年大会,须于代表
委任表格提供的空白处填入其受委代表的电邮地址。交回填妥的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
可按意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除亲身提交代表委任表格外,登记股东可选择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
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透过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其代表委任表格。
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的联系方式
股东如对股东周年大会有任何疑问,请联络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系方式
如下:
香港
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电话: (852) 2980 1333(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不包括香港公众
假期)
电邮: is-enquiries@vistra.com
释 义
– i –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
三十分以电子会议形式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以考虑及批准(如适合)载于本通函第12页至第
15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的决议案;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现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购回授权」 指 定义见董事会函件第2(a)段;
「本公司」 指 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23),于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紧密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其的涵义;
「控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其的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其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 指 定义见董事会函件第2(b)段;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
中的若干资料而言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主板」 指 由联交所运作的股票市场(不包括期权市场),独立于
联交所GEM并与之平行运作;
「大纲及细则」 指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释 义
– iv –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10港元的普通股,或倘本公司
股本曾经进行资本化发行、供股、股份拆细或合并或
股本减少,则指因本公司股本进行任何有关资本化发
行、供股、股份拆细或合并或股本减少而产生的有关
其他面值的组成本公司部分普通股本的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其的涵义;
「收购守则」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及合
并守则;及
「%」 指 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Integrated Waste Solution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23)
执行董事:
林景生先生
谭瑞坚先生
非执行董事:
郑志明先生(主席)
李志轩先生
吕施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周绍荣先生
黄文宗先生
陈定邦先生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业务地点:
香港
新界
将军澳工业村
骏昌街8号
综合环保大楼
敬启者:
建议包括
(i)授予购回股份及
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i)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其中包括)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关于(i)授予董事购回
授权;(i)授予董事发行授权;(i)藉另加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已发行股份之总数以扩
大发行授权;及(iv)重选退任董事之资料。
董事会函件
2. 建议授予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一般授权可行使
本公司之权力分别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有关授权(以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尚未动用者为
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予董事新一般授权:
(a) 于联交所或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购回总数不超过本公司于通过该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之股份(按本
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4,823,009,000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保持不变的基准计
算,即股份总数不超过482,300,900股份)(「购回授权」);
(b) 配发、发行或处理总数不超过于通过该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
之股份(按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4,823,009,000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保持不
变的基准计算,即股份总数不超过964,601,800股份)(「发行授权」);及
(c) 扩大发行授权,所扩大数额为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总数。
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将一直有效,直至股东周年大会后之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
束时或本通函第12页至第15页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8及9项提呈普通决议案所述之任何较
早日期为止。就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彼等现时无意行使购回授权及发
行授权。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将向股东寄发一份说明函件,其载有一切合理需要之资
料,以便股东能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授予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上市规则就有关购回授权
所规定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3.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
期均由其各自的委任日期起计为期介乎两至三年,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轮值告退及重选。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08条,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的三分之一董事,或倘人
数并非三或三的倍数,则最接近但不低于三分之一人数须轮值退任,惟每名董事(包括获委
任指定任期的董事)须最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此外,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12条,任何
由董事会委任以填补空缺或作为新增董事的新任董事,其任期直至其委任后本公司首届股
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08条以及遵守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林景生先生
(「林先生」)、谭瑞坚先生(「谭先生」)及周绍荣先生(「周先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
任董事,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12条,于上届股东周年大会后获董事会委任为新增董事的吕施
施女士(「吕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惟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
任。
周先生于法律领域的丰富经验使其能多年来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及见解。其已于董
事会或委员会议内外分享其经验及专业知识,对本集团的业务发展及战略具有宝贵价
值。作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及其他董事委员会成员,周先生已投入充足时间处理董事
会事务。
周先生于本公司服务超过九年。于任期内,彼于董事会及董事委员会议上提供平衡
及客观的意见,显示其独立性。彼并无参与本公司的日常管理,亦无涉及任何会严重干扰
其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或情况。彼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概无任何财务或家
族关系。提名委员会认为,长期服务不会影响其行使独立判断,而周先生将继续为董事会
及其所任职的董事委员会带来新观点及客观见解。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根据本公司之提名政策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考虑及评估林
先生、谭先生、周先生及吕女士是否符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经考虑彼等之
不同背景、经验、技能及专业范畴,以及彼等对董事会之贡献及承诺,提名委员会认为各
退任及重选董事对董事会成员之多元化及表现作出贡献,故建议董事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提呈彼等膺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经参考上市规则第3.13条之独立标准,信纳各现有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
性,并认为彼等仍为独立人士。
经考虑上述因素及提名委员会之推荐意见,董事会确认周先生继续保持独立以及建议
林先生、谭先生、周先生及吕女士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企业管
治守则,周先生之重选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独立议案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作实。
有关退任及重选董事之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4.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之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2页至第15页。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批
准(其中包括)授予购回授权、发行授权、扩大发行授权以加上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总
数及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除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
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之投票均须以一股一票点票方式进行。
因此,所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会以一股一票点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公
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之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董事会函件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而此代表委任表格亦分别载于本公司网
站(w.iwsgh.com)及联交所指定网站(w.hkexnews.hk)。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务请(i)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之指示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及签署,并连同
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
东金融中心17楼;或(i)通过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统(htps:/evoting.vistra.com)以电子方
式尽快提交代表委任表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阁下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
论。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概无股东于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讨论的事项中拥有重大利益而须就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5. 台风或黑色暴雨警告安排
除另行公布外,如八号或以上风球,或黑色暴雨警告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
三十分仍然生效,本次会议将会延期。本公司将在其网站(w.iwsgh.com)及联交所指定
网站(w.hkexnews.hk)发表公布以通知股东重新安排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6. 推荐建议
基于上述原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授予购回授权、授予及扩大发行授
权及重选退任董事符合本公司、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建议股东投票赞成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7.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此共同
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
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
致令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8.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注意本通函附录一(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及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
选的退任董事资料)。
本通函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郑志明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须向股东提供的说明函件,旨在提供所需资料使股东可就决定投
票赞成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予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823,009,000股份。
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有关授予购回授权的第8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基于股东周年
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维持不变,即4,823,009,000股份,董事将根据购回授权
获授权于购回授权有效期间购回最多482,300,900股份,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
2. 购回股份的理由
董事认为,授予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视乎当时市况及融资安排而定,购回股份或可提高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董
事正寻求授予购回授权,使本公司在适当情况下可灵活购回股份。在任何情况下购回股份
的数目、价格与其他条款将由董事经考虑当时情况后于相关时间厘定。
3. 购回股份的资金
用于购回股份的资金将来自本公司的内部资源,须为根据其大纲及细则、上市规则、
开曼群岛法例及╱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视乎情况而定)规定可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
4. 购回股份的影响
倘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获全面行使,则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
况(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年报所载经审核账目披露的状况比较)
或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对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之营运资金
需要或本公司资本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5. 收购守则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导致某股东于本公司的投票权益比例有所增加,
则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32条所述,该项增加将被视为收购。因此,该股东或该组一致行动
股东可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26及第32条就该股东或该
组股东尚未持有的全部股份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Cheng Yu Tung Family (Holdings) Limited及Cheng Yu Tung
Family (Holdings I) Limited各自被视为于2,742,514,028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总额约56.86%)中拥有权益。按(i)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即4,823,009,000股份)于股东
周年大会日期维持不变及(i) Cheng Yu Tung Family (Holdings) Limited及Cheng Yu Tung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Family (Holdings I) Limited各自被视为拥有的权益(即2,742,514,028股份)紧随悉数行使
购回授权后维持不变为基准,倘若董事会根据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有关普通决议案
的条款悉数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则Cheng Yu Tung Family (Holdings) Limited及Cheng Yu
Tung Family (Holdings I) Limited各自被视为拥有的权益将增加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
约63.18%,而有关增加将不会导致有关公司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董事无意行使所提呈购回授权以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中的公众人士持股量低于
25%。
6. 一般事项
董事将按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的权力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
份。本说明函件或购回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各董事或(在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士目前均无
意在股东批准授予购回授权后,根据购回授权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并无接获其任何核心关连人士通知,表示彼等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授予购回授
权后,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将彼等所持任何股份出售予本公司。
7. 股份市价
股份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在联交所买卖的每股份最高及最低价如下: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0260.021
八月0.0240.016
九月0.0180.012
十月0.0290.013
十一月0.0220.016
十二月0.0200.014
二零二五年
一月0.0180.012
二月0.0150.012
三月0.0150.012
四月0.0150.013
五月0.0150.013
六月0.0150.012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0160.013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本通函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股份(不论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
退任董事资料
根据上市规则,将根据组织章程细则退任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之
详情如下。
- ,64岁
职位及经验
林景生先生(「林先生」)为执行董事、本公司行政总裁及执行委员会主席。林先生
于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加入本公司,并担任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的董事。
林先生在中国内基建业务及水务项目的拓展、投资及管理方面拥有逾30年经验。林
先生于一九三年加入新世界集团,曾任周大福创建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59)全资附
属公司新创建基建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水务),主要负责新世界集团的水务业务。林
先生曾担任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亦为中法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澳门自
来水股份有限公司、远东环保垃圾堆填有限公司及中国内多家公司的董事。林先生
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除上文披露者外,林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出任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
上市的公众公司之其他董事职位。
服务年期
根据林先生与本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其现届任期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为期
两年。彼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关系
据董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先生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定
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据董事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林先生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于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指之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之权益。
董事酬金
根据林先生与本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林先生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348,000港元
及年薪2,773,920港元。上述林先生之酬金由董事会参考彼所投入时间及职责以及现行
市况后厘定。
据董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林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条至第13.51(2)(v)条之任何规定而予以披露,亦无有关林先生之其他事项
须提呈股东垂注。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
退任董事资料
- ,60岁
职位及经验
谭瑞坚先生(「谭先生」)为执行董事、本公司首席财务总监及执行委员会成员。谭
先生于二零一三年七月加入本公司,并为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的董事。谭
先生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谭先生负责本集团之财务管理、会计及库
务功能。彼于英国展开事业及完成专业训练。于一九六年加入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旗下一间上市附属公司前,彼曾于香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经
理一职。在加入本集团之前,彼曾为周大福创建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59)之财务总监
(基建╱建筑)。谭先生持有会计学文学荣誉学士学位,于审核、会计、项目融资及财
务管理方面积逾35年经验。
除上文披露者外,谭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出任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
市的公众公司之其他董事职位。
服务年期
根据谭先生与本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其现届任期由二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为
期三年。彼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关系
据董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谭先生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定
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据董事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谭先生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于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指之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之权益。
董事酬金
根据谭先生与本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谭先生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348,000港元
及年薪2,773,920港元。上述谭先生之酬金由董事会参考彼所投入时间及职责以及现行
市况后厘定。
据董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谭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条至第13.51(2)(v)条之任何规定而予以披露,亦无有关谭先生之其他事项
须提呈股东垂注。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
退任董事资料
- ,53岁
职位及经验
周绍荣先生(「周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
成员与薪酬委员会成员。彼于二零一三年十月加入本公司。彼于一九六年获香港城
市大学颁授法律学士学位,并于一九七年获香港大学颁授法学研究生证书。周先生
于一九年十月获香港高等法院事务律师资格,现为国贤律师事务所之合伙人及张
国钧•杨炜凯•李颕彰•律师事务所之顾问律师。周先生身兼若干专业任命及名誉任
命,其中包括香港品牌发展局名誉法律顾问。彼亦为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协会理事会
成员。周先生曾任Blue Safari Group Acquisition Corp.(其证券曾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独立董事。
除上文披露者外,周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出任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
市的公众公司之其他董事职位。
服务年期
根据周先生与本公司签订的委任函件,其现届任期由二零二年十月十日起为期
三年。彼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关系
据董事所知,周先生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
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据董事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周先生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于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指之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之权益。
董事酬金
根据周先生与本公司签订的委任函件,周先生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348,000港
元。上述周先生之酬金由董事会参考彼所投入时间及职责以及现行市况后厘定。
据董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周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条至第13.51(2)(v)条之任何规定而予以披露,亦无有关周先生之其他事项
须提呈股东垂注。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
退任董事资料
- ,55岁
职位及经验
吕施女士(「吕女士」),为非执行董事以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吕女士于二
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加入本公司,于大中华区和亚太区的品牌发展、市场营销、零售
管理及文化体育旅游项目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吕女士从二零二年至二零二五年出任星巴克中国顾问,前此在二零二零至二零
二年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11)首席战略官。二零一六至二零二三年,吕
女士担任新世界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其后转任非执行董事至二零二三年)、社会创
新主管及创新平台Eureka Nova顾问委员会重要成员,上述组织均为新世界发展有限公
司(股份代号:17)成员。吕女士积极谋求发展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创新手段提
升商业影响力,并促进中港青年发展。
除了职业活动外,吕女士热心社会公益和文化事务,为团结香港基金顾问及中国
文化研究院理事会成员,担任多个跨国慈善机构及政府资助计划的顾问、委员及导
师。吕女士积极参与社区服务,为福幼基金会及快乐港仁等非牟利组织联合创办人及
董事,支援弱势儿童、残疾人士及长者。
吕女士持有香港教育大学与伦敦大学合办艺术管理及文化企业行政人员文学硕士
学位及香港城市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除上文披露者外,吕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出任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
上市的公众公司之其他董事职位。
服务年期
根据吕女士与本公司签订的委任函件,其现届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起为
期三年。彼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关系
除上文披露者外,吕女士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本公司控股东
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据董事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吕女士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于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指之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之权益。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
退任董事资料
董事酬金
根据吕女士与本公司签订的委任函件,吕女士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348,000港
元。上述吕女士之酬金由董事会参考彼所投入时间及职责以及现行市况后厘定。
据董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吕女士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条至第13.51(2)(v)条之任何规定而予以披露,亦无有关吕女士之其他事项
须提呈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ntegrated Waste Solution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23)
兹通告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
时三十分以电子会议形式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并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与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 。
- 。
- 。
- 。
- (「董事会」)厘定各董事之酬金。
-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之酬金。
考虑并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及根据适用法例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修订)之规定之情况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获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购买其股份;
(b) (a)段之批准乃附加于任何其他给予董事的授权,以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促
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购买其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将予购买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直至下列各项中之最
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 根据本决议案给予之授权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
以撤销或更改之日;及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
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
-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
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法定及未发行股
份,以及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乃附加于任何其他给予董事的授权,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
内订立或授予可能需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期
权及交换或兑换之权利;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
数,除因: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行使根据当时采纳之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类似安排以向该计划或
类似安排所指定之承授人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
授出之购股权;
(i) 根据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或附有权力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任何本公司认
股权证、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
份;及
(iv)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配
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所配发者外,
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
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直至下列各项中之最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 根据本决议案给予之授权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
以撤销或更改之日;及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
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
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类别股份之比例提
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考虑到任何相关司法权区法例或任何认可
监管机构或任何位于香港以外任何地域之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
制或责任,作出彼等可能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通告」)内第8及第9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通告内
第9项决议案所述之一般授权,以于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
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通告第8项决议案
所述之一般授权购买股份总数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综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郑志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香港主要业务地点:
香港
新界
将军澳工业村
骏昌街8号
综合环保大楼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a) 登记股东将可使用本公司所发通知函件上提供的用户名称及密码,透过指定网址
(htps:/evoting.vistra.com)在网上出席本大会、投票及以文字方式在线或致电提问。登记股东
务请提供其本人或其受委代表(委任大会主席除外)的有效电邮地址,以便受委代表接收可在网
上参与电子会议系统的登录访问代码。透过银行、经纪、托管人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中
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持有股份的非登记股东亦可在网上出席本大会、投票及以文字方式在线或致
电提问。就此而言,彼等应直接咨询彼等的银行、经纪或托管人(视情况而定)以便作出必要安
排。
(b) 凡有权出席本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代表毋须为本
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倘超过一
名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名获委任人士代表之股份数目与类别。
(c)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须尽快但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透
过Vistra卓佳电子投票系统(htps:/evoting.vistra.com)以电子方式提交,方为有效。交回已填妥
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
表格将视作已撤回论。
(d)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在内)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为符合资格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未登记之股份持有人应确保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呈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e) 就本通告第8、9及10项所载之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彼等现时无意行使购回授权及
发行授权。
(f) 除另行公布外,如八号或以上风球,或黑色暴雨警告于本大会当日上午七时三十分仍
然生效,本次会议将会延期。本公司将在其网站(w.iwsgh.com)及联交所指定网站
(w.hkexnews.hk)发表公布以通知本公司股东重新安排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g)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分别为林景生先生及谭瑞坚先生;三名非执行董
事,分别为郑志明先生(主席)、李志轩先生及吕施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
周绍荣先生、黄文宗先生及陈定邦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