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8 REGAL INT’L 公告及通告:主要交易 – 出售一间物业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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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号:355)(股份代号:617)(股份代号:78)
非常重大出售事项主要交易主要交易
出售一间物业
持有公司
出售一间物业
持有公司
出售一间物业
持有公司
购股协议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英国时间及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之交易时
段前),卖方(富豪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卖方)及富豪(作为卖方之担保
人)与买方订立购股协议,整体购买价为19,500,000英镑(相等于约港币
208,650,000元)。根据购股协议下之条款,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
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基本代价为1英镑(可予调整)。此外,作为买卖交易之
一部分,买方将于完成后向目标公司提供资金,致使及促使目标公司于紧接
完成前偿还将由目标公司结欠卖方之股东贷款;此目前预计约为19,460,000英
镑(相等于约港币208,220,000元)。富豪同意为购股协议下卖方之责任作出担
保。目标公司为该物业之唯一合法及实益拥有人。
卖方将收取之最高总代价估计不多于约20,430,000英镑(相等于约港币
218,600,000元),此乃根据以下各项之总和得出:(a)销售股份之基本代价为现金
1 英镑;(b) 加目标公司于完成日期之资产净值多于1 英镑之超出金额,或减目标
公司于完成日期之资产净值低于1英镑之不足金额(如有);(c)加根据购股协议计
算之或然代价(如有)之最高金额;及(d)紧接完成前尚未偿还之股东贷款金额,该
金额将由目标公司根据购股协议向卖方偿还。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世纪城市、百利保及富豪全部均于联交所上市。于本联合公布日期,世纪城市(间
接)持有百利保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2.3%,而百利保(间接)持有富豪之已发行股
份总数之69.3%。
世纪城市
就世纪城市而言,由于有关买卖交易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75%,故买卖
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世纪城市之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并须遵守上
市规则项下之报告、公布、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世纪城市将会就寻求世纪城市股东批准有关买卖交易而召开世纪城市股东特别大
会。据世纪城市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世纪城市股东
或其联系人于买卖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因此概无世纪城市股东须于世纪城市股
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买卖交易放弃投票。该等批准买卖交易之决议案须以简单多
数票通过。
于本联合公布日期持有世纪城市约52.7%已发行股本之Grand Modern Investments
Limited已不可撤回地承诺,其将于世纪城市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买卖
交易提呈之决议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购股协议、买卖交易、Grand Modern Investments
Limited提供之不可撤回承诺、购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根据上市规则项下须
予披露之相关资料之进一步详情之通函,预期将于刊发本联合公布后十五个营业
日内寄发予世纪城市股东。
百利保
就百利保而言,由于有关买卖交易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及所有适用
百分比率低于75%,故买卖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百利保之一项主要交
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报告、公布、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在以下情况可以股东书面批准方式替代召开股东大会
取得股东批准:倘(a)百利保就批准买卖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投
票;及(b)已经从一批合共持有百利保已发行股本超过50%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批准买卖交易的有紧密联系之股东获得书面批准。
据百利保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百利保股东或其联系
人于买卖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因此,倘若百利保须就批准买卖交易而召开股东
大会,概无百利保股东须放弃投票。
于本联合公布日期,一批有紧密联系之百利保股东(详情见下文)合共持有百利保
已发行股本约59.9%,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提供批准买卖交易之股东书面批
准,前提是有关批准将仅于批准买卖交易之决议案已于世纪城市股东特别大会正
式通过后生效。因此,百利保将不会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或批准买卖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购股协议、买卖交易、购
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根据上市规则项下须予披露相关资料之进一步详情之
通函,将于刊发本联合公布后十五个营业日内寄发予百利保股东。
富豪
就富豪而言,由于有关买卖交易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及所有适用
百分比率低于75%,故买卖交易构成富豪之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十四章项下之报告、公布、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在以下情况可以股东书面批准方式替代召开股东大会
取得股东批准:倘(a)富豪就批准买卖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投
票;及(b)已经从一批合共持有富豪已发行股本超过50%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于会上投票批准买卖交易的有紧密联系之股东获得书面批准。
据富豪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富豪股东或其联系人于
买卖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因此,倘若富豪须就批准买卖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
概无富豪股东须放弃投票。
于本联合公布日期,一批有紧密联系之富豪股东(详情见下文)合共持有富豪已发
行股本约53.7%,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提供批准买卖交易之股东书面批准,
前提是有关批准将仅于批准买卖交易之决议案已于世纪城市股东特别大会正式通
过后生效。因此,富豪将不会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或批准买卖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购股协议、买卖交易、购
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根据上市规则项下须予披露相关资料之进一步详情之
通函,将于刊发本联合公布后十五个营业日内寄发予富豪股东。
完成买卖交易须待达成或(如适用)豁免相关先决条件。因此,买卖交易未必会进
行。世纪城市、百利保及富豪之证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相关公司之证券
时,务请审慎行事。
绪言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英国时间及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之交易时
段前),卖方(富豪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卖方)及富豪(作为卖方之担保人)
与买方订立购股协议,整体购买价为19,500,000英镑(相等于约港币208,650,000
元)。根据购股协议下之条款,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股
份,基本代价为1英镑(可予调整)。作为买卖交易之一部分,买方将于完成后向
目标公司提供资金,致使及促使目标公司于完成时偿还由目标公司结欠卖方之股
东贷款。富豪同意为购股协议下卖方之责任作出担保。
购股协议
购股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订约方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 (富豪之一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作为卖方
- ,作为买方
- ,作为卖方之担保人
标的事项买卖销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根据购
股协议下,买方将于完成后向目标公司提供资金,致使及
促使目标公司于完成时偿还由目标公司结欠卖方之股东贷
款。
有关目标公司之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下文「有关目标公司
及该物业之资料」一节。
代价根据购股协议下卖方将收取之最高总代价估计不多于约
20,430,000英镑(相等于约港币218,600,000元),此乃根
据以下各项之总和得出:
(a) 销售股份的代价,即
(i) 基本代价1英镑;
(i) 加目标公司于完成日期之资产净值多于1英镑(如
有)之超出金额,或减目标公司于完成日期之资
产净值低于1英镑之不足金额(为免生疑,应包括
任何资产净值赤字)(如有)。目前估计目标公司
于完成日期之资产净值将约为40,000英镑;及
(i) 根据购股协议计算之或然代价(如有)(概述如
下),预计不超过约930,000英镑;及
(b) 相等于紧接完成前未偿还股东贷款金额,目标公司将
于完成时向卖方偿还。目前估计目标公司于紧接完成
前的未偿还股东贷款金额将约为19,460,000英镑。
倘于完成日期五周年之前,目标公司将该物业之合法及实
益拥有权转让予买方集团以外之第三方,且涉及金额(扣
除增值税后)(该金额称为「其后出售代价」)高于协定税基
(「第三方出售事项」),则买方将以现金形式补偿卖方。此
补偿(「或然代价」)将为以下各项之最低者:
(i) 产品X、Z及协定税项亏损;及
(i) 产品X、Z及收益。
于上述计算中:
协定税基指整体购买价加完成后由目标公司实际产生之任
何其他成本或开支(倘若该等成本于计算目标公司出售该
物业之应课税收益净额(不论是否实际产生收益)时将可扣
除并以此为限)。
收益指其后出售代价与协定税基之间的差额。
协定税项亏损指目标公司收购该物业之成本,加由目标公
司于完成前实际产生规划及发展该物业之所有资本化成本
(倘若该等成本于计算目标公司出售该物业之应课税收益
净额时将可扣除并以此为限),减整体购买价(但前提是协
定税项亏损不得低于零英镑)。
X指进行第三方出售事项时英国对应课税收益征收公司税
之适用税率。
Z指根据进行第三方出售事项之时有关完成日期之数值:
- :1.00
- :0.50
- :0.20
于购股协议日期已向卖方之律师(作为持份者)支付按金
2,925,000英镑(相等于约港币31,297,500元)。于完成
后,买方须(a)向卖方支付基本代价1.00英镑;及(b)促使
目标公司向卖方偿还当时尚未偿还的全部股东贷款金额,
以全额及最终清偿任何及所有股东贷款(该责任部分将透
过应用上述按金2,925,000英镑的方式履行)。
资产净值调整(由卖方或买方向另一方支付)(如有)之付
款须于协定或厘定完成报表后十个营业日内作出。完成报
表草稿须由买方于完成后二十个营业日内编制并向卖方递
交,且根据购股协议之条文同意或厘定。
根据购股协议之条款,买方须就第三方出售事项(如有)订
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后十五个营业日内,以书面通知(或促
使目标公司通知)卖方有关第三方出售事项,并于第三方
出售事项完成后二十个营业日内,以现金向卖方支付或然
代价(如有)。
代价(即按无现金、无债务基准计算之整体购买价
19,500,000英镑(基于室内面积21,312平方呎,相等于每
平方呎约915英镑)乃由卖方与买方进行竞争性程序及公
平磋商后厘定。在厘定整体购买价时,卖方已考虑多项因
素,包括由富豪集团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就该物业支付之收
购价约22,000,000英镑、该物业以空置形式出售、该物业
所在之黄金地段,以及位於伦敦市中心拥有永久业权之可
比较之商业物业于过去三年之交易价格介乎每平方呎653
英镑至1,049英镑,乃基于该等物业的室内面积介乎约
11,000至183,000平方呎。
或然代价机制旨在使卖方可在第三方出售事项于完成后五
年内进行时能够分享利用目标公司目前内含若干企业税项
亏损之利益。目前估计协定税项亏损将约为3,700,000英
镑。根据英国现行企业税率25%,预期或然代价将不超过
约930,000英镑。
倘若最高总代价出现任何变动,致使买卖交易构成百利保
或富豪(视情况而定)之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则百利保
及富豪将会继续遵守上市规则之规定。
先决条件买卖交易之完成须待(包括以下各项)达成后方可作实:
(a) 世纪城市、百利保及富豪各自遵守上市规则中有关根
据购股协议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所有必要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世纪城市、百利保及富豪根据上市规则寄发通
函;及
(b) 卖方、目标公司、富豪、百利保及世纪城市各自之董
事会及持有合共超过50%投票权股份之股东之不可撤
回批准购股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包括百利保及
富豪各自遵照上市规则第14.44条获得股东书面批准
及于世纪城市股东特别大会上经世纪城市股东通过相
关决议案。
卖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购股协议之所有先决条件在合
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达成,且完成通知在合理切实可
行之情况下及无论如何在最后截止时间(可根据购股协议
延长)之前尽快向买方发出。
倘购股协议之先决条件纯粹因世纪城市、百利保或富豪之
任何通函仍待联交所审阅或批准或有待以其他方式审批
而未能于最后截止时间或之前达成(或获买方豁免(如适
用);或有待举行世纪城市股东特别大会,则卖方可以书
面通知延长最后截止时间,每次延长最多十个营业日,惟
前提是:
(a) 须一直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41条项下寄发通函之
时限(对百利保或富豪而言,除非已获联交所豁免严
格遵守有关规则,且于该情况下,仍然须遵守联交所
授出有关豁免之所有其他条件);及
(b) 最后截止时间(如延长)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根据购股协
议延长之日期后两个月,或卖方与买方可能书面协定
之其他时间及日期。
倘购股协议之先决条件未能于最后截止时间(可根据购股
协议延长)或之前达成(或(如适用)获买方豁免),则卖方
可以书面通知要求给予最多七个历日的期限以满足先决
条件,惟前提是须一直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寄发通函之时
限。倘买方以书面通知卖方拒绝该要求或订约各方不同
意于卖方要求的期限结束前完成,则买方可以书面通知
卖方终止购股协议,而按金2,925,000英镑(相等于约港
币31,297,500元)将连同其应计的任何银行利息退还予买
方,而在此情况下,卖方亦须支付终止费615,000英镑
(相等于约港币6,580,500元)。
截至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 截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 |
---|---|---|
除税前亏损 | 港币1,100,000元 | 港币1,600,000元 |
除税后亏损 | 港币1,100,000元 | 港币1,600,000元 |
完成倘卖方已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时正(英国时间)
或之前,或卖方发出完成通知之日后第七个营业日向买方
发出完成通知,则完成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发
生。
卖方之担保富豪同意(a)向买方及买方集团各成员就卖方妥善及准时
履行及遵守购股协议项下所有责任及负债作出担保,及
(b)向买方及买方集团各成员就因卖方未能遵守其于购股
协议下任何责任或清偿其任何负债而引起或因相关事宜而
产生或蒙受之所有直接或间接亏损及负债作出弥偿。
有关目标公司及该物业之资料
目标公司于英国注册成立,并由卖方全资拥有。其主要从事物业持有并持有该物
业,其为位于英国伦敦41 Kingsway之永久业权楼宇。
下文载列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之财务
资料:
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该物业于目标公司之账面值、目标公司结欠卖方之
股东贷款以及目标公司之负债净值分别约港币226,400,000元、约港币233,200,000
元及约港币5,400,000元。
于二零一九年,富豪集团收购该物业(九层高(包括一层地库),总楼面积约为
2,150平方米(23,140平方呎)之控股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该物业现已空置。该
物业之空置部分将于完成时交付。
财务影响
于完成买卖交易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为世纪城市、百利保及富豪之附属公司,而目
标公司之财务业绩将不再纳入世纪城市、百利保及富豪之综合财务报表内。
世纪城市、百利保及富豪各自预计将因买卖交易而录得除税前会计收益及非控权
益约港币15,500,000元(减除开支前),乃源自(i)基于目前汇率港币10.7元兑1英镑
相比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汇率港币9.74元兑1英镑,该物业在富豪集团层
面的账面值所得之汇兑收益约港币18,700,000元;及(i)于综合损益表解除兑汇平
衡储备之借方结余约港币3,200,000元,主要与该物业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转换为港币之账面值有关。该收益将有待世纪城市、百利保及富豪之核数师审核。
买卖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于二零一九年,富豪集团收购该物业之控股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其已记录为富
豪之财务报表之物业、厂房及设备。起初,富豪集团有意将该物业发展为酒店。然
而,于二零二零年爆发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后,对全球及香港经济造成沉重打击、
海外营商环境有所变化及地缘政治角力加剧,为国际贸易及关系带来不确定性,富
豪集团决定重新评估其海外投资的前景,并认为其将主要专注于香港之核心酒店及
物业务实属恰当。诚如富豪集团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
及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述,富豪集团正积极寻求出售其
部分非核心资产,旨在加强其流动资源,而为使与其资产出售计划一致,富豪集团
可在收到令人满意之报价时考虑出售该物业。
世纪城市董事、百利保董事及富豪董事认为,买卖交易展现以合理价格变现该物业
价值之良机。富豪集团估计将自买卖交易收取之所得款项总额约为港币208,700,000
元(扣除开支前),其拟用于一般营运资金及减低富豪集团之债务。
购股协议之条款乃经竞争性流程及订约双方公平磋商后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世纪
城市董事、百利保董事及富豪董事各自认为,买卖交易之条款(包括总代价)乃按一
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世纪城市、百利保及富豪及其各自股东之整
体利益。
有关世纪城市、百利保、富豪及卖方的资料
世纪城市集团主要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建筑及与楼宇相关业务、酒店拥有、酒
店经营及管理、资产管理、飞机拥有及租赁业务,以及其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
资)。
百利保集团主要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建筑及与楼宇相关业务、酒店拥有、酒店经
营及管理、资产管理、飞机拥有及租赁业务,以及其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
富豪集团主要透过富豪产业信托(「富豪产业信托」)从事酒店拥有业务、酒店经营及
管理业务、为富豪产业信托作资产管理、物业发展及投资(包括透过百富控股进行
之项目)、飞机拥有及租赁业务,以及其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
卖方为富豪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而富豪为世纪城市及百利保之上市附属公司,及
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有关买方的资料
据世纪城市董事、百利保董事及富豪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
买方为一间于英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买方之董事为Artur Süskind(德
国)、Hary Haberman(德国)、Leo Rokeach博士(德国)、Robert Stafler(伦敦)及
Ashley Marks(伦敦),而其业务由其位於伦敦的董事所领导。买方之单一最大及最
终实益拥有人为Hary Haberman,其拥有买方之45%权益。彼亦为该永久业权物
业及位于该物业同一地区之精品酒店经营业务之单一最大及最终实益拥有人。
据世纪城市董事、百利保董事及富豪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
买方及其所有最终实益拥有人及董事均为完全独立于世纪城市、百利保及富豪及其
各自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世纪城市、百利保及富豪全部均于联交所上市。于本联合公布日期,世纪城市(间
接)持有百利保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2.3%,而百利保(间接)持有富豪之已发行股份
总数69.3%。
世纪城市
就世纪城市而言,由于有关买卖交易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75%,故买卖交
易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世纪城市之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并须遵守上市规
则项下之报告、公布、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世纪城市将会就寻求世纪城市股东批准有关买卖交易而召开世纪城市股东特别大
会。据世纪城市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世纪城市股东或
其联系人于买卖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因此概无世纪城市股东须于世纪城市股东特
别大会上就批准买卖交易放弃投票。该等批准买卖交易之决议案须以简单多数票通
过。
于本联合公布日期持有世纪城市约52.7%已发行股本之Grand Modern Investments
Limited已不可撤回地承诺,其将于世纪城市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买卖交
易提呈之决议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购股协议、买卖交易、Grand Modern Investments Limited
提供之不可撤回承诺、购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其他相
关资料之进一步详情之通函,预期将于刊发本联合公布后十五个营业日内寄发予世
纪城市股东。
百利保
就百利保而言,由于有关买卖交易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及所有适用百
分比率低于75%,故买卖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百利保之一项主要交易,
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报告、公布、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在以下情况可以股东书面批准方式替代召开股东大会取
得股东批准:倘(a)百利保就批准买卖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
及(b)已经从一批合共持有百利保已发行股本超过50%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
上投票批准买卖交易的有紧密联系之股东获得书面批准。
据百利保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百利保股东或其联系人
于买卖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因此,倘若百利保须就批准买卖交易而召开股东大
会,概无百利保股东须放弃投票。
于本联合公布日期,一批有紧密联系之百利保股东合共持有百利保已发行股本约
59.9%,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提供批准买卖交易之股东书面批准,前提是有关
批准将仅于批准买卖交易之决议案已于世纪城市股东特别大会正式通过后生效。该
批有紧密联系之百利保股东包括罗旭瑞先生(其于本联合公布日期个人拥有百利保
已发行股本约8.1%)及由罗旭瑞先生于本联合公布日期大部分拥有及控制之世纪城
市全资附属公司,包括(i) Almighty International Limited(拥有百利保已发行股本约
31.1%)、(i) Cleverview Investments Limited(拥有百利保已发行股本约16.2%)及
(i) Splendour Corporation(拥有百利保已发行股本约4.5%)。
因此,百利保将不会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或批准买卖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购股协议、买卖交易、购股
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根据上市规则项下须予披露相关资料之进一步详情之通
函,将于刊发本联合公布后十五个营业日内寄发予百利保股东。
富豪
就富豪而言,由于有关买卖交易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及所有适用百分
比率低于75%,故买卖交易构成富豪之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项下之报告、公布、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在以下情况可以股东书面批准方式替代召开股东大会取
得股东批准:倘(a)富豪就批准买卖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及
(b)已经从一批合共持有富豪已发行股本超过50%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批准买卖交易的有紧密联系之股东获得书面批准。
据富豪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富豪股东或其联系人于买
卖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因此,倘若富豪须就批准买卖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概无
富豪股东须放弃投票。
于本联合公布日期,一批有紧密联系之富豪股东合共持有富豪已发行股本约
53.7%,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提供批准买卖交易之股东书面批准,前提是
有关批准将仅于批准买卖交易之决议案已于世纪城市股东特别大会正式通过后生
效。该批有紧密联系之富豪股东(全部均为百利保之全资附属公司)包括(i) Guo Yui
Investments Limited(拥有富豪已发行股本约30.2%);(i) Taylor Investments Ltd.(拥
有富豪已发行股本约17.1%);及(i) Glaser Holdings Limited(拥有富豪已发行股本
约6.4%)。
因此,富豪将不会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或批准买卖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购股协议、买卖交易、购股
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根据上市规则项下须予披露相关资料之进一步详情之通
函,将于刊发本联合公布后十五个营业日内寄发予富豪股东。
完成买卖交易须待达成或(如适用)豁免相关先决条件。因此,买卖交易未必会进
行。世纪城市、百利保及富豪之证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相关公司之证券
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于本联合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营业日」指位於伦敦、香港及德国之银行一般开放营业之日子
(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世纪城市」指Centu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一间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公司,其已发行普通股在联交
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55)
「世纪城市董事」指世纪城市之董事
「世纪城市集团」指世纪城市及其附属公司
「世纪城市股东
特别大会」
指世纪城市将为世纪城市股东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
以考虑并酌情批准(其中包括)买卖交易
「世纪城市股份」指世纪城市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元之普通股
「世纪城市股东」指世纪城市股份之持有人
「完成」指完成购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完成日期」指完成发生当日
「完成通知」指卖方将向买方发出之书面通知,以确认根据购股协
议达成先决条件且买卖交易成为无条件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出售事项」指根据购股协议出售全部销售股份
「整体购买价」指19,500,000英镑(相等于约港币208,650,000元)
「港币」指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后截止时间」指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时正(英国时间),
或根据购股协议延长或卖方与买方以书面协定之其
他时间及日期
「百富控股」指P&R Holdings Limited百富控股有限公司,一间由
百利保之全资附属公司持有50%及由富豪之全资附
属公司持有50%权益之公司
「百利保」指Paliburg Holdings Limited,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普通股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
份代号:617)
「百利保董事」指百利保之董事
「百利保集团」指百利保及其附属公司
「百利保股份」指百利保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元之普通股
「百利保股东」指百利保股份之持有人
「百分比率」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规定计算之百分比率
「该物业」指位于英国伦敦41 Kingsway之Waterman House
「买方」指MNX Properties Limited,一间于英格兰及威尔斯注
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富豪」指Regal Hotel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一间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公司,其已发行普通股在联交
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78)
「富豪董事」指富豪之董事
「富豪集团」指富豪及其附属公司
「富豪股份」指富豪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元之普通股
「富豪股东」指富豪股份之持有人
「销售股份」指目标公司于完成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卖方」指太阳月国际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责任公司,并为富豪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
「购股协议」指由卖方、买方及富豪就买卖交易订立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之购股协议
「股东贷款」指紧接完成前目标公司结欠卖方之总额,其估计约为
19,460,000英镑(相等于约港币208,220,000元),根
据购股协议于完成前任何多出之金额将全数拨充资
本。购股协议亦规定,若订约各方在购股协议日期
与完成日期之间的期间内,协定或厘定完成报表可
能导致根据「购股协议」一节下的「代价」第(a)(i)段对
付款进行调整,则可对将予资本化的股东贷款金额
进行调整
「买卖交易」指出售事项、目标公司向卖方偿还股东贷款及根据购
股协议拟进行之交易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指Waterman House Investments Limited,一间于英格
兰及威尔斯注册成立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英国」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增值税」指增值税
「英镑」指英镑,英国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Centu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林秀芬
秘书
承董事会命
Paliburg Holdings Limited
林秀芬
秘书
承董事会命
Regal Hotel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林秀芬
秘书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于本联合公布刊发日期,世纪城市之董事会包括下列成员:
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罗旭瑞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庄泽德先生
罗俊图先生(副主席)伍颕梅女士,JP
罗宝文女士(副主席)黄之强先生
吴季楷先生(首席营运官)
梁苏宝先生
温子伟先生
于本联合公布刊发日期,百利保之董事会包括下列成员:
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罗旭瑞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梁宝荣先生,GBS,JP
罗俊图先生(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伍颕梅女士,JP
梁苏宝先生石礼谦先生,GBS,JP
罗宝文女士黄之强先生
吴季楷先生
黄宝文先生
于本联合公布刊发日期,富豪之董事会包括下列成员:
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
罗旭瑞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蔡志明博士,GBS,JP(副主席)
罗宝文女士(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杨碧瑶女士,JP
梁苏宝先生
罗俊图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吴季楷先生简丽娟女士
温子伟先生罗文钰教授
伍颕梅女士,JP
黄之强先生
供说明之用,1英镑兑港币10.70元之汇率已用作于本联合公布将英镑兑换成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