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84 中国燃气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GAS HOLDINGS LIMITED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
午十时正假座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梅园路
号中国燃气大厦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各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并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
会与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份
港仙;
3. (a)
重选(各为独立决议案)以下本公司董事:
i.
重选朱伟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
重选刘畅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
重选熊斌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iv.
重选周雪燕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v.
重选毛二万博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vi.
重选陈燕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作为普通决议案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各第
、
及
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下文
(b)
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遵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如适用)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经不
时修订),遵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法规以及本公司细则,于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所就
此目的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
(a)
段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于通
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本公司库存股份(「库存股份」)总面
值
10%
,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董事之
授权时。」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段落之规限下,以及遵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法规以
及本公司细则,一般性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
司所有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及出售及转让任何库
存股份,并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期权以及以认购或将任何证券转换为本公
司股份之类似权力(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债权
证);
(b)
上文
(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予会或可能须
于有关期间完结后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期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
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
(a)
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或发行(不论根据
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总面值,除非因为: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授予的任何特别权力而发行股份,包括根据本
公司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的条款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债券、票
据、债权证行使认购或转换的权利;
(i)
授出期权及行使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现时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
划或类似安排项下授出之任何期权;
(iv)
根据本公司细则而就本公司股份作出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以配发
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或
(v)
在授予或发行上文所述之任何期权、认购权或转换任何证券为股份或其
他证券之权力之日期后,于该等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项下的有关权
利获行使时对应按其认购本公司股份的价格及╱或本公司股份的数目作
出的任何调整,而该调整是按照该等期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的条款或如
上述各项所建议者而作出,
合共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额
之
10%
及上述批准将受到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董事之
授权时。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
人,按彼等于该日于本公司之持股比例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行期权、认股权证
或赋予权利认购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根据
任何香港境外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限制或责任,
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除或其他安排)。」
7.
「动议在本通告内上述第
及
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条件下,批准董事依据本通告内第
项决议案扩大获授予以发行、配发及处置本公司额外股份及出售及转让任何库
存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期权及以认购或将任何证券转换为本公司股
份之类似权利之一般性授权,使本公司增加相当于其依据本通告内第
项决议案根
据及自授予本公司可购回股份之一般性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份的总面额之股份数
目,惟有关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份(如有)总面额之
10%
。」
代表董事会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
主席及总裁
刘明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
仅供识别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告士打道
号
资本中心
楼
室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彼
为多股份之持有人)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本公司之
2024/25
年报(「年报」)随附与股东周年大会有关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
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方为有效。
3.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之身份,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
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
不会登记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并
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
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楼
至
号舖。
为厘定本公司股东收取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于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登记股份过户。待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建议末期股息
将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星期四)或前后派付予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
格,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楼
至
号舖。
4.
如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在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或延会)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持有人无异,惟如有多位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
大会,如排名首位者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则其他联名持有人概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
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东排名次序而定。
5.
载有关于会议上呈交之决议案之资料之通函,将与本通告及年报一并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6.
于本通告日期,刘明辉先生、黄勇先生、朱伟先生、李晶女士、刘畅女士及赵琨先生为本公司执行
董事;熊斌先生、刘明兴教授、
Ayush GUPTA
先生及周雪燕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以及赵玉华先
生、毛二万博士、陈燕女士、张凌先生及马蔚华博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