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47 鞍钢股份 公告及通告:公告 –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举行的二零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编号:0347)

公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举行的

二零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所载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举行的二零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建议决议案已经本公司股

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兹提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的二

零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通告(「通告」)及通函(「通

函」)。除文义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使用词汇具有该通告及通函内所

赋予的相同涵义。

临时股东大会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三点五十分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本公司会议室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举

行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则、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

本公司以下董事:董事长王军先生;执行董事李景东先生和邓强先生;

非执行董事谭宇海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旺林先生、朱克实先生和胡

彩梅女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于临时股东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9,369,221,258股,其中

7,957,681,258股为本公司A股(「A股」),1,411,540,000股为本公司H股(「H股」)。

因此,赋予本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就提呈

之决议案表决之股份总数为9,369,221,258股。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须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第13.40条于会上就拟向股东呈递的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

合共306名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了临时股东大会,合共持有5,336,797,864

股份,约占具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的56.96%。其中,305名为A股持有人,

合共持有5,133,478,031股份,约占具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的54.79%,1

名为H股持有人,合共持有203,319,833股份,约占具有投票权的股份总

数的2.17%。

304名A股东透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上投票系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

占具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的79,022,964股或约0.84%。

就本公司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于临时股东

大会就该等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股东于本公司任何通函中表示有意

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或就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临时股东大会结果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载于临时股东大会通告的建议决议

案已经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

案的投票表决结果载列如下:


同意
投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5,300,389,53699.32%
同意
投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5,316,981,99099.63%
同意
投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5,325,463,07699.79%

普通决议案

  1. (累

积投票制):


同意
投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5,304,402,26199.39%
同意
投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5,312,894,05199.55%
同意
投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5,310,515,84999.51%

(4) 审议并批准聘任谭宇海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 (累积

投票制)。


同意
投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5,317,996,20499.65%
同意
投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5,327,405,86999.82%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 表决权 的百分比
5,157,077,62196.63%178,143,5053.34%1,576,7380.03%

特别决议案


监票情况及法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任临时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审核临

时股东大会投票的点算工作。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

出席了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i)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i)现场出席临

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及(i)临时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委任董事

本公司宣布,于临时股东大会上,经批准,王军先生、张红军先生及李

景东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经批准,谭宇海先生获委任为本公

司非执行董事,经批准,王旺林先生、朱克实先生、胡彩梅女士及刘朝

建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生效。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召开的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经批准,赵忠

民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职工董事,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生效。有

关王军先生、张红军先生、赵忠民先生、李景东先生、谭宇海先生、王旺

林先生、朱克实先生、胡彩梅女士及刘朝建先生(统称「第十届董事会董

事」)的履历、任期及薪酬,请参阅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

日的有关委任职工董事的公告(「职工董事公告」)。截至本公告日期,通

函及职工董事公告中所披露的有关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资料并无变动。

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规定予以披露,概无其他

有关委任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为本公司董事之事宜须提呈股东注意。


委任董事长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王军先生获选举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即日起生

效。有关王军先生的履历,请参阅通函。

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之组成变动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举行的第十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董事会议」)上,董事会议决议第十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

员会组成如下:

  • 、胡彩梅女士、刘朝建先生、赵

忠民先生及谭宇海先生组成,并将由朱克实先生担任主席;

  • 、王军先生、朱克实先生、胡彩梅女士

及谭宇海先生组成,并将由刘朝建先生担任主席;

  • 、王军先生、朱克实先生、刘朝

建先生及谭宇海先生组成,并将由胡彩梅女士担任主席;及

  • 、张红军先生、王旺林先生、朱克实先生、

胡彩梅女士、刘朝建先生及谭宇海先生组成,并将由王军先生担任主席。


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卸任

董事会宣布,考虑到通函所载之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包含取消

监事会的设置,据此,经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公司章程后,本

公司即日起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第九届监事会成员任期结束,不再担任

公司监事。

董事会谨此对各位监事于任期内对本公司所作之宝贵贡献深表谢意。

承董事会命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王军

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中国辽宁省鞍山市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如下:

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军王旺林

张红军朱克实

李景东胡彩梅

刘朝建

非执行董事:职工董事:

谭宇海赵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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