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83 晋景新能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作出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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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1783)

ENVISION GRENWISE HOLDINGS LIMITED

晋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须予披露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3

13.15

条作出的披露

垫款予借款人

于2025年1月6日,本公司与借款人订立融资协议,据此,本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

(作为借款人)协定,本公司将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本金总额为7,000,000美元的垫款,按简

单年利率5%计息。

于2025年1月23日,本公司与借款人订立融资协议的附录,据此,本公司与借款人同意

将融资协议项下的本金总额增加3,000,000美元,而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融资协议(按独立基准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

25%,故融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须予披

露交易。

由于协议及附录于12个月期间内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为一系列

交易时,有关附录(并入融资协议时)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

低于25%,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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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提供的垫款经合并后,构成上市规则第13.13条项下垫款予一间实体。于2025年1

月23日,借款人应付款项的资产比率已超过本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的资产总值的8%,

因此,提供垫款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项下的公告规定。

本公司本应于有关责任产生时就垫款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项下的一般披露责

任,以及就融资协议及附录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相关通告及公告规定。遗憾地,

董事会无意间疏忽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以及第14章规定的要求。

董事会将实施补救措施及程序,以避免日后出现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

垫款予借款人

于2025年1月6日,本公司与借款人订立融资协议,据此,本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

为借款人)协定,本公司将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本金总额最多为7,000,000美元的垫款,按简

单年利率5%计息。

于2025年1月23日,本公司与借款人订立融资协议的附录,据此,本公司与借款人同意将

融资协议项下的本金总额增加3,000,000美元,而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

融资协议及附录的主要条款

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日期:

2025年1月6日

贷款人:本公司

借款人:

C&Y Global Holdings, LC

到期日:自垫款日期起计

3年

本金:最多

7,000,000美元

利息:简单年利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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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无抵押

还款:借款人须于各笔垫款到期时偿还各笔垫款连同任何应计利息

垫款用途:垫款仅限用于借款人的营运资金。

附录的主要条款

于2025年1月23日,本公司与借款人订立融资协议的附录,据此,本公司与借款人同意将

融资协议项下的本金总额增加3,000,000美元,而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因此,融资协

议(经附录修订)项下的本金增至最多10,000,000美元。

应收借款人垫款总额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根据融资协议及附录作出的垫款总额为9,000,000美元(相等于约

69.9百万港元)。

提供的垫款乃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董事认为,向借款人提供垫款并无对本集团的财

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于本公告日期,概无有关融资协议及附录的垫款已逾期。

进行垫款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从事逆向供应链管理及绿色能源解决方案业务。近年来,本公司一直积极在全球

范围内寻求发展及业务合作机会。借款人(其业务涉及收集及出口工业材料,例如电池黑

粉及铜)为本公司的业务伙伴。本公司相信,逆向供应链网络的长远发展取决于市场参与

者的健康发展,并期望加强及多元化本公司的上游供应链,为本公司客户创造更佳价值。

在此背景下,本公司已同意根据融资协议及附录授出该融资,以支持借款人的营运资金。

本公司管理层已于协定融资协议及附录项下之支付条款及条件前,透过评估借款人的信

贷质素(经计及其财务状况、过往结算经验及其他因素)管理及分析借款人的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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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持续监察垫款,而管理层已于各报告日期审阅向借款人授出的贷款,以确保作出

充足减值拨备。于2025年3月31日,借款人的贷款信贷风险并无显著增加,而管理层认为

毋须计提减值拨备。

因此,董事认为,垫款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及借款人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1783)。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在香港作为总承建商提供上层结构建筑和修葺、维护、改建

及加建(「修葺、维护、改建及加建」)工程服务以及提供逆向供应链管理及绿色能源解决

方案。

借款人为一间根据美国德克萨斯州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的总部位于美国,

其主要业务是向电池、电动车及绿色基建制造商供应回收原料(例如电池黑粉),并有助

减少对初级采矿的依赖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借款人分别由Cunyun Ye、Qin Chen及

Xiaolin Wang持有30.995%、30.995%及7.55%股权。借款人余下股权由其他4名股东持有,

概无股东于借款人拥有控股权。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借款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

立于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融资协议(按独立基准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

25%,故融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须予披

露交易。

由于协议及附录于12个月期间内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为一系列交

易时,有关附录(并入协议时)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

25%,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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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提供的垫款经合并后,构成上市规则第13.13条项下垫款予一间实体。于2025年1月

23日,借款人应付款项的资产比率已超过本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的资产总值的8%,因此,

提供垫款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项下的公告规定。

融资协议(按独立基准计算)及附录(按独立基准计算)各自的资产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

均未超过8%。然而,于2025年1月23日,垫款总额已超过本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资产总值

的8%。于相关时间,本公司并无将给予借款人的垫款总额合并计算,因此疏忽遵守上市

规则第13.13条及第13.15条项下的一般披露责任。

再者,借款人为本公司的上游业务伙伴。于订立融资协议及附录的相关时间,本公司认

为向一间上游业务伙伴提供一般无担保及无抵押垫款,将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

本公司须予公布交易,因此疏忽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相关通知及公告规定。

本公司本应于有关责任产生时就垫款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项下的一般披露责任,

以及就融资协议及附录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相关通告及公告规定。遗憾地,基于

上述原因,董事会无意间疏忽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以及第14章规定的要求。

补救措施

董事会认识到,为避免日后出现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有必要加强其内部控制及合规措施。

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违规情况,本公司管理层承诺采取措施加强对上市规则第13及14章

项下所有交易程序的内部控制。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按单独及合并基准已审阅其所有贷款及垫款,以确保除本公告所

披露者外,并无违反上市规则第13.13条、第13.15条及第十四章之情况。此外,董事会正

著手成立「管治提升专责小组」,由本公司主席担任主席,以全面自我检讨本集团遵守上

市规则的情况,识别本集团现有政策与上市规则之间的任何差异,并于2025年8月中旬前

实施纠正措施,包括最终确定对内部政策的任何必要修订。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提供有

关自我检讨的结果的进一步最新资料。展望未来,董事会亦将加强本集团内部对上市规

则合规的意识。除上市规则所要求的董事培训外,自2025年8月起,本公司亦会向监事、

高级管理层及主要员工提供有关遵守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第13及14章)的培

训课程,并向彼等提供季度监管最新资料,以确保日后遵守相关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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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附录」指本公司与借款人于2025年1月23日订立融资协议的附录

「垫款」指本公司根据融资协议及附录向借款人垫付的款项而应收借

款人的未偿还结余

「董事会」指董事会

「借款人」指C&Y Global Holdings, LC,一间根据美国德克萨斯州法律

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指晋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783)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融资协议」指本公司与借款人于2025年1月6日订立的融资协议

「港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港元

「独立第三方」指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根据

上市规则,属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之

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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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晋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郭晋升

香港,2025年7月28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郭晋升先生、邓志坚先生、詹志豪先生及郭

可儿女士,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侯颖承先生、余仲良先生、蓝章华先生及薛永恒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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