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89 华音国际控股 公告及通告:有关出售该等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主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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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HUA YI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华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89)
有关出售
该等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之主要交易
绪言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后),该等卖方(各为本公司之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一名独立第三方)订立协议,据此该等卖方有条件
同意向买方出售该等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0元(相当于约
1.1港元),惟须受协议条款规限。
于完成后,该等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彼等之财务业绩以及
资产及负债将不再于本集团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涉及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25%
但全部少于75%,订立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因
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载有(其中包括)(i)出售事项进一步详情、(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及
(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或之
前寄发予股东以便本公司更多时间完成若干财务资料以符合上市规则的规
定纳入通函。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后),该等卖方(各为本公司之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协议,据此该等卖方有条件同意向买方出售该等
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0元(相当于约1.1港元),惟须受协
议条款规限。
协议
日期 :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卖方 : 卖方A、卖方B、卖方C及卖方D
买方 : 买方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询问后所知、所悉及所信,买方及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主要事项 – 将予出售之资
产
: 于该等目标公司之100%股权,而该等目标公司
于二零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持有以下基础资产:
投资物业
- – 自持部分单位总建筑面积为
约80,938.4平方米;及
- – 租回部分单位总建筑面积为
约20,552.2平方米。
发展中物业
- ,004平方米,其
中土地出让金已经付清,但由于原居民回迁还未完
成,因此还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证。
已落成待售物业
- – 住宅单位总建筑面积为约
969.2平方米及停车位54个;
- – 住宅及商业单位总建筑面积为约
4,526.1平方米;
- – 住宅单位总建筑面积为约4,589.4
平方米及2个停车位; 及
- 、二期及三期 – 商业单位总建筑面
积为约312.4平方米及13个停车位。
代价 : 人民币1.0 (相当于约1.1港元)
代价乃经协议订约各方之间公平磋商后厘定,并已考
虑多项因素,包括(i)下文「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
益」一节所载之出售事项之理由;及(i) 该等目标公司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约为人民币127,000,000元
之综合负资产净值。
经考虑(i)中国房地产市场及融资环境不明朗,且确保
剥离及出售该等目标公司所持有的物业符合本公司的
利益,而该等物业需要在完成前进一步筹集资金用于
开发开支及偿还贷款;(i)买方愿意承担该等目标公司
的财务负担,包括该等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的所有负债人民币436,700,000元(其中包括
两笔银行贷款,总余额约为人民币241,000,000元),董
事认为名义代价属公平合理。
付款条款 : 代价已于签订协定时悉数偿付。
先决条件 : 协议完成须待满足或豁免以下条件(须遵守所有相关
法律、规则及规例)方可作实:
(a) 协议已签订并生效;
(b) (倘适用)取得向该等卖方及/或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
之相关金融机构对出售事项之书面批准及同意(如
有);
(c) 相关卖方及买方依从及遵守该等卖方及买方于协议项
下之保证及声明;
(d) 各卖方及各该等目标公司之所必需的相关内部决策程
序(股东决策或决议案及董事会决策或决议案(如需要)
均通过批准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股权转让;
(e) 买方就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股权转让取得所需之同意及
批准;及
(f) (倘适用)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上市规则)
就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取得所需之批准及同意。
为免生疑虑,除条件(c)以外其他条件均不可豁免。
倘上述先决条件未能于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则
各方均有权终止协议。
完成 : 完成将于(i)达成(或豁免,将视情况而定)上述所有先
决条件后;及(i)市场监督及行政部地区分局所规定之
股权转让登记程式后翌日落实。
完成后,与物业及相关资产相关的所有成本、税金、经
营风险、风险、债务及债权均由买方承担,该等卖方对
上述事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
此外,买方承诺于完成后九十日内解除崔民东先生(本
公司非执行董事)、柴琇女士(崔民东先生之配偶)及
╱或其关联公司就该等目标公司银行融资提供的所有
担保。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该等目标公司持有(i)投资物业,包括(a)广
泽国际购物中心的自有部分,建筑面积约为80,938.4平方米;(b)广泽国际购
物中心的租回部分,建筑面积约为20,552.2平方米;(i)已落成待售物业,包
括(1)广泽国际购物中心,建筑面积约为969.2平方米;(2)广泽兰亭楼一期、
二期及二A期,建筑面积约为9,115.5平方米;及(3)广泽红府一期、二期及三
期,建筑面积约为312.4平方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该等目标
公司的总资产价值约为人民币417,900,000元。
广泽国际购物中心由白山广泽房地产开发,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开始营运。自
持部分的原始建筑成本约为人民币578,900,000元。自2019/2020财政年度起,
该物业的公允价值逐年下降;并降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约人民
币217,000,000元(亏损约人民币361,900,000元低于原成本)。此外,尽管
理层多年来尝试改变购物中心的租户组合和营运模式,广泽国际购物中心
的营运公司白山广泽商业管理自购物中心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考虑到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高杠杆财务状况及负净资产状
况,集团管理层已对集团的项目组合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并决定剥离任何(i)
处于亏损状态;(i)完成开发需要大量开发支出;及/或(i)预期回收期较长
的项目公司。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该等目标公司的流动负债及净负债分别约为
人民币436,700,000元及人民币127,000,000元,并包括两笔银行贷款合共余
额为人民币241,000,000元。
鉴于上述因素,出售事项将为本集团提供一个减少整体债务状况的机会,从
而降低本集团陷入流动性问题的风险。因此,出售事项将有助于增强本集团
的长期财务状况和融资能力。董事会认为,出售事项及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
理,且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出售事项之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于完成后,该等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彼等之财务业绩以及
资产及负债将不再于本集团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由于代价为人民币1.0元,故并无来自出售事项之重大所得款项。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计算之出售该等目标公司股权收益估计约为人民
币126,100,000元,包括代价减于该等目标公司之投资账面值及经扣除出售事
项直接应占费用。
鉴于本集团就上述出售事项录得收益净额,于完成后,初步估计股东应占综
合资产净值于完成后将减少约人民币126,100,000元(有待审核)。根据上述
基础,于完成后,预期本集团综合资产总额将减少约人民币417,900,000元
(有待审核),而预期本集团综合负债总额将减少约人民币545,000,000元
(有待审核)。然而,本集团将确认出售事项之实际财务影响将取决于该等
目标公司于完成当时之财务状况及最终审计结果。
上述计算及会计处理方法有待本集团核数师审阅,将列入本集团综合财务
报表有关出售事项对本集团产生之实际财务影响,并根据该等目标公司于完
成日期之资产净值重新计算。
协议双方及该等目标公司资料
有关本公司及卖方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发展及管理,包括规划、
设计、预算、领牌、合约招标及合约管理以及物业投资。
卖方A为一家于中国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卖方之主
要业务为投资及资产管理。
卖方B为一家于中国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卖方之主
要业务为投资及资产管理。
卖方C为一家于中国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卖方之主
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卖方D为一家于中国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卖方之主
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有关该等目标公司之资料
长春筑家为一家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于本公告日期由卖方A持有
15%股权及卖方A持有85%股权。长春筑家持有白山广泽房地产100%之股权。
白山广泽房地产为一家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由长春筑家全资拥
有。白山广泽房地产主要业务为物业发展。
延吉惠泽房地产为一家于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于本公告日期由卖方C持
有100%之股权。延吉惠泽房地产之主要业务为物业发展。
白山广泽商业管理为一家于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于本公告日期由卖方D
持有100%之股权。白山广泽商业管理之主要业务为物业租赁管理。
该等目标集团之财务资料
下文载列该等目标公司按照香港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之未经审核业绩及资
产╱(负债)净值:
截至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
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税前溢利/(亏损)
长春筑家 – (1,153)
白山广泽房地产 (207,516) (67,124)
白山广泽商业管理 (3,920) (13,313)
延吉惠泽房地产 (730) 4,160
(212,166) (77,430)
税后溢利/(亏损)
长春筑家 – (1,153)
白山广泽房地产 (184,999) (51,779)
白山广泽商业管理 (3,920) (13,313)
延吉惠泽房地产 (1,064) 1,728
(189,983) (64,517)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资产净值/(负债净值)
长春筑家 4
白山广泽房地产 (43,581)
白山广泽商业管理 (21,630)
延吉惠泽房地产 (61,836)
(127,043)
有关买方之资料
买方为一家于中国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刘
新忠先生,一名中国商人。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
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于本公告日期均为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涉及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25%
但全部少于75%,订立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并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审议并酌情批准(其中包括)
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
所信,截至本公告日期,概无股东于该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其
他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该协议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载有(其中包括)(i)出售事项进一步详情、(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及
(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或之
前寄发予股东以便本公司更多时间完成若干财务资料以符合上市规则的规
定纳入通函。
由于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待协议所载条件达成后方可完成,因
此该交易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
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协议」 指 卖方(作为卖方)与买方(作为买方)就出售事项订立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有条件股权转让协议
「白山广泽商业管理」 指 白山市广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之有限公司,为卖方D之全资附属公司
「白山广泽房地产」 指 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
立之有限公司,为长春筑家之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长春筑家」 指 长春市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
立之有限公司,由卖方A持有15%股权及卖方B持有
85%股权
「本公司」 指 华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Hua Yi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股份代号:989),一家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机板上市
「完成」 指 根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出售事项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代价」 指 人民币1.0元,即出售事项之总代价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该等卖方根据协议向买方出售该等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
「建筑面积」 指 建筑面积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
「香港财务报告会计准
则」
指 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人士或
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后截止日期」 指 协议签署日后第 60 个工作日,即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
二日,或卖方和买方书面同意的较后日期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
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买方」 指 白山市升达商贸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
公司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卖方A」 指 吉林省融利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及一家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B」 指 吉林省融裕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及一家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C」 指 长春市融裕商贸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及一家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D」 指 吉林省广泽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及一家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该等卖方」 指 卖方A、卖方B、卖方C及卖方D之统称,各为卖方
「特别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
(其中包括)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平方米」 指 「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该等目标公司」 指 长春筑家、白山广泽房地产、白山广泽商业管理及延吉惠
泽房地产之统称
「延吉惠泽房地产」 指 延吉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
立之有限公司,为卖方C之全资附属公司
「%」 指 百分比
就本公告而言,除另有指明外,人民币兑换港元乃按人民币1.00元兑1.10港
元之概约汇率计算。该汇率仅用于说明目的,并不表示任何金额已经、可能
已经或可能以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
承董事会命
Hua Yi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华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伍文杰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徐映川先生(代理主席)、李俊杰先生及丛
佩峰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崔民东先生及赵善能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为曾鸿基先生及王晓初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