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38 味千(中国) 公告及通告:持续关连交易补充特许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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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jisen(China)HoldingsLimited
持续关连交易
补充特许权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
为
年
月
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特许权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于
年
月
日(于交易时段后),香港味千食品及
FestiveProfits
分别与重光产业订立补充香
港特许权协议及补充中国大陆特许权协议(统称「补充特许权协议」),以暂时降低本集团于特
许权协议下应支付的特许权费,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及
本公司日期为
年
月
日的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特许权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背景
特许权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根据特许权协议,重光产业(作为特许权商)授予本集团唯
一、独家及永久特许经营权,以在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经营特许业务。除发生特许权协议所载
的任何终止事件终止特许权协议之外,特许权协议将永久生效。
-1-
于
年
月
日(于交易时段后),香港味千食品及
FestiveProfits
分别与重光产业订立补充香港
特许权协议及补充中国大陆特许权协议(统称「补充特许权协议」),以暂时降低本集团于特许权协
议下应支付的特许权费,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补充特许权协议
补充特许权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补充香港特许权协议
日期:
年
月
日
订约方:
(i)
香港味千食品
(i)
重光产业
特许权费调整:截至
年及
年
月
日止两个年度,香港每家门店的每月特
许权费将由
7,000
港元降至
5,000
港元。
补充中国大陆特许权协议
日期:
年
月
日
订约方:
(i)FestiveProfits
(i)
重光产业
特许权费调整:截至
年及
年
月
日止两个年度,中国大陆每家门店的每
月特许权费将由人民币
3,500
元降至人民币
2,500
元。
除特许权费调整外,特许权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保持不变。
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的
年、
年及
年各特许权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将
保持不变。
特许权协议及补充特许权协议的条款(包括本集团于协议项下应向重光产业支付的费用)乃基于公
平原则于日常业务交易过程中商定,因此属正常商业惯例。
-2-
订立补充特许权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订立补充特许权协议及其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
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经公平磋商后,并考虑到当前市况及日益激烈的竞争,各订约方同意暂时降低特许权费,此举将
降低运营成本并增强本集团的灵活性及竞争力。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降低特许权费
将促进本集团的可持续增长,并有助于维持其竞争力及市场地位。
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
年
月
日的通函,了解特许权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
参与持续关连交易各方之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为根据重光产业授予之特许权以「味千」品牌于香港及中国大
陆销售日本拉面及日本菜式之快速便利餐厅连锁经营商。
重光产业
重光产业为一间于日本注册成立之公司,拥有「味千拉面」商号及相关商标,亦为本公司之特许权
商。重光克昭先生透过
ShigemitsuCorporationLimited
间接拥有重光产业约
68.35%
权益,而
ShigemitsuCorporationLimited
为一间于日本注册成立并由重光克昭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
据董事作出合理查询后所深知,于本公告日期,重光产业之余下
31.65%
权益由以下方持有:
(i)
董
事持股协会持有约
7.45%
,该协会由独立第三方控制;
(i)
重光克昭先生之姊妹
YoshieShigemitsu
女士持有约
4.91%
及
YoshimiNakanishi
女士持有约
0.16%
;
(i)
重光克昭先生之表兄弟
Masaki
Hisatomi
先生持有约
3.96%
及
TaijiHisatomi
先生持有约
3.96%
;
(iv)
重光克昭先生之女儿
Kyoka
Shigemitsu
女士持有约
2.38%
;
(v)
重光克昭先生之儿子
TakaoShigemitsu
先生持有约
2.38%
;
(vi)
重
光克昭先生之母亲
AkikoShigemitsu
女士持有约
1.58%
;
(vi)
本公司之主席、执行董事及控股东
-3-
潘慰女士持有约
1.58%
;及
(vi)
郑威涛先生持有约
1.58%
,黄庆生先生持有约
1.58%
及
Masanobu
Sanomiya
先生持有约
0.16%
,以上三位均为独立投资者及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之涵义
订立补充特许权协议并不构成特许权协议条款的重大变更,因为:
(i)
降低特许权费仅为暂时性
质,初始费用安排将于协定期限届满后恢复;
(i)
降低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降低不会对少数权
益股东造成任何不利或损害,因为其仅降低成本;
(i)
除暂时费用降低外,特许权协议的其他条
款概无变动;
(iv)
相关交易的性质及实质保持不变,特许经营关系、范围及主要条款保持不变,
惟暂时费用降低除外;及
(v)
年度上限保持不变。因此,补充特许权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尽管如此,本公司已决定作出本自愿公告,以向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资讯,实现良好企业
管治。
释义
于本公告内,下列词汇(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具有如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味千(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指于
年
月
日上午
10:30
假座香港九龙油塘四山街
24-26
号味千集团大厦
B
座
楼举行的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
「快速便利餐厅」指快速便利餐厅
「
FestiveProfits
」指
FestiveProfitsLimited
,一间于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4-
「特许权协议」指香港特许权协议及中国大陆特许权协议的统称
「特许业务」指
(1)
生产、供应、营销、分销及销售拉面及重光产业配方生
产之特式日式汤底之业务;及
(2)
使用「味千拉面」商号及有
关商标经营日式拉面快速便利餐厅之连锁业务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特许权协议」指重光产业(作为特许权商)与香港味千食品有限公司(本公司
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特许权经营商)于
年
月
日订立有关香港及澳门的特许业务的特许权协议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味千食品」指香港味千食品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指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大陆特许权协议」指重光产业(作为特许权商)与(于约务更替协议后)
Festive
Profits
(作为特许权经营商)于
年
月
日订立有关中国
大陆特许业务的特许权协议
「约务更替协议」指味千拉面集团有限公司、
FestiveProfits
及重光产业于
年
月
日,就
FestiveProfits
根据中国大陆特许权协议行使
味千拉面集团有限公司的权利及承担责任而订立的约务更
替协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大陆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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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光产业」指重光产业株式会社(又称
ShigemitsuKabushikiKaisha
或
ShigemitsuSangyoCo.,Ltd
),一间于日本注册成立之公
司,重光克昭先生间接拥有其约
68.35%
权益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特许权协议」指补充香港特许权协议及补充中国大陆特许权协议的统称
「补充香港特许权协议」指重光产业(作为特许权商)与香港味千食品有限公司(本公司
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特许权经营商)于
年
月
日订立有关香港及澳门的特许业务的补充特许权协议
「补充中国大陆特许权协议」指重光产业(作为特许权商)与
FestiveProfits
(作为特许权经营
商)于
年
月
日订立有关中国大陆特许业务的特许权
协议
承董事会命
味千(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潘慰
香港,
年
月
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潘慰女士、潘嘉闻先生及伍美娜女士;非执行董事重光
克昭先生及姚逸安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任锡文先生、路嘉星先生及何百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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