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47 米格国际控股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MIK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米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47)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职权范围
1. 组成
委员会是按董事会于2013年12月16日会议通过的决议案成立的。委员会职权
范围于2013年12月16日首次采纳,并于2019年2月1日及2025年7月28日修订。
2. 成员
2.1 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本公司的董事中委任。委员会最少由三名成
员组成,大部份成员必须是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须包含至少
一名不同性别的成员。
2.2 委员会的主席(「主席」)须由董事会任命,及必须为董事会主席或本公
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2.3 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方可对委员会的成员进行罢免或委任
额外人士成为委员会成员。
2.4 委员会的组成应遵守经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上市规则」)的要求。
3. 会议程式
3.1 会议通知
(a)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委员会的会议通知期,不应少于七天。
(b) 任何一位委员会成员于任何时间均可召开委员会议。
(c) 会议通知可通过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以电话、传真或电邮方
式按照委员会成员不时通知公司秘书的号码和地址致委员会成员
本人, 或以委员会成员不时议定的方式发予委员会各成员。
(d) 以口头形式做出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确认。
(e) 会议通知必须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并提供会议程以及委员
会成员参加会议所需审阅的其它文件。该会议程以及其它文件
应至少在计划举行会议日期的三天前(或委员会协议的其他时间内)
送出。
3.2 委员会的会议法定出席人数为两位委员会成员。
3.3 本公司秘书将成为委员会秘书。
3.4 其他董事会成员均有权出席会议。
4. 书面决议
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赞成方式通过书面决议,惟必须所有委员会成员同意。
本条文不影响上市规则有关举行董事会或委员会议的要求。
5. 委任代表
除下述第7条所述情形之外,委员会成员不能委任代表。
6. 委员会的权力
6.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处理下述第7条所述的事项。
6.2 委员会应获给予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
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7. 职责
委员会职责为: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
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方
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制定董事提名政策、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
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委员会物色合适人选时,
应考虑有关人选的长处,并以客观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
裨益;
(c) 评核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并评估(及披露有关评估的相关
资料)每位董事对董事会的时间投入及贡献,以及董事有效履行职责的
能力,同时考虑其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在主板或GEM上市发行人的
现有董事职位、有关董事的其他重大外部时间投入以及与董事性格、诚
信、独立性及经验相关的其他因素或情况;
(d) 当董事会提呈决议案以于股东大会上选举某人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时,
委员会须于致股东的通函及╱或相关股东大会通告随附的说明文件中,
解释彼等何以相信该人士应该当选以及彼等认为该人士为独立人士的
理由;
(e) 因应本公司的企业策略及日后需要的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组合,
就本公司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本公司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f) 检讨董事会不时采纳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董事会多元化政策」)、为
执行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制定及检讨可计量目标,以及每年于本公司的
企业管治报告中监测达标的进度和其检讨结果;
(g) 出席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中回答提问(注:主席
应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若主席未能出席,则另一名委员会成员
(或如该名委员会成员未能出席,则主席适当委任的代表)应出席)。董
事会辖下的独立委员会(如有)的主席亦应在任何批准以下交易的股东
大会上回应问题,即关连交易或任何其他须经独立股东批准的交易。本
公司的管理层应确保外聘核数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答有关审计工作,
编制核数师报告及其内容,会计政策以及核数师的独立性等问题。
(h) 协助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评估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8. 报告程式
8.1 经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应存备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其应对会议上所考虑
事项及达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
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若有任何本公司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
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经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应
将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于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
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记录之用,并在会议结
束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发送会议记录的最后定稿予本公司的所有董事。
本第8.1条所述的程式亦适用于上述第4条所述的委员会书面决议。
8.2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
所限而不能作出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8.3 委员会应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董事提名政策,其中应包括
提名程序,以及委员会于年内甄选及推荐董事候选人所采用的流程及
标准。
9. 本公司章程的持续适用
本公司章程作出的规范董事会议程式的规定,如果也适用于委员会议而
且并未被本职权范围及程式所取代,亦应适用于委员会的会议程式。
10. 董事会权利
董事会在遵守本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包括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
及《企业管治报告》)的前提下,随时修订、补充及废除本职权范围及程式以
及委员会已通过的任何决议,惟有关修订、补充及废除,并不影响任何在有
关行动作出前委员会己经通过的决议或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
11. 语言
本职权范围及程式的中、英文版如有歧异,应以英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