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77 远洋集团 公告及通告:内幕消息 – 一家附属公司之债券之信息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
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内幕消息
一家附属公司之债券之信息
本公告乃由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
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25年5月9日、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12日、2025年6
月19日、2025年7月10日及2025年7月18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全资
附属公司北京远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称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远洋控股」)
发行的若干债券的相关信息。除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使用之词汇与该等公告所定义者
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局谨此知会股东、本集团债务证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有关「H19远洋1」及「H19远
洋2」公司债券的相关信息。诚如远洋控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日期为2025年7月
28日的公告所载:
A.「H19远洋1」公司债券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29日
本金偿还日:2025年7月30日
本次偿还比例:0.3%
远洋控股的相关证券分期偿还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调整前
债券面值
调整后
面值生效日
调整后
债券面值
本次偿还
比例(%)
15525519远洋011002025年7月30日99.70.3
根据《关于召开北京远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
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的约定:
「如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则视为债券持有人同意接受本议案约定的本息兑付安排,
发行人将于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后30个交易日内兑付本期债券剩余本金的0.3%。
本期债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19远洋01”本息
兑付安排及提供增信保障措施等事项的议案》第二条「增加本息兑付宽限期条款」约
定,给予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日连续30个交易日的宽限期。如果发行人在宽限期内对
本期债券届时应付本息进行了足额偿付或得到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豁免,则不构成
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违约。因此,本议案如表决通过,则本期债券于本议案约定的
兑付日仍适用上述宽限期条款。」
为保证本次分期偿还本金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19远洋01
3、债券代码:155255.SH
4、发行人:北京远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17亿元
6、存续规模:人民币13.2亿元
7、每张债券兑付本金:人民币0.3元╱张
二、本期债券分期偿还本金面值计算方式
本次分期偿还剩余本金的0.3%至下次分期偿还前,本期债券面值
=剩余面值–本次偿还比例剩余面值的0.3%
=人民币100元–人民币100元60.3%
=人民币100元–人民币0.3元
=人民币99.7元。
三、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办法
(一)远洋控股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远洋控
股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远洋控股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远洋控股的公告为准。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已协调相关方划
付本次兑付资金。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分
期偿还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分期偿还本金。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
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
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号)及相关税收优惠实施期限延长的政策,截至2025年底,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远洋控股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对远洋控股集
团(中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证券事项进行公告。
B.「H19远洋2」公司债券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29日
本金偿还日:2025年7月30日
本次偿还比例:0.3%
远洋控股的相关证券分期偿还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调整前
债券面值
调整后
面值生效日
调整后
债券面值
本次偿还
比例(%)
15525619远洋021002025年7月30日99.70.3
根据《关于召开北京远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
二)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的约定:
「如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则视为债券持有人同意接受本议案约定的本息兑付安排,
发行人将于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后30个交易日内兑付本期债券剩余本金的0.3%。
特别说明:本期债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19远
洋02”本息兑付安排及提供增信保障措施等事项的议案》第二条「增加本息兑付宽限
期条款」约定,给予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日连续30个交易日的宽限期。如果发行人在宽
限期内对本期债券届时应付本息进行了足额偿付或得到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豁免,
则不构成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违约。因此,本议案如表决通过,则本期债券于本议
案约定的兑付日仍适用上述宽限期条款。」
为保证本次分期偿还本金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19远洋02
3、债券代码:155256.SH
4、发行人:北京远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
6、存续规模:人民币12亿元
7、每张债券兑付本金:人民币0.3元╱张
二、本期债券分期偿还本金面值计算方式
本次分期偿还剩余本金的0.3%至下次分期偿还前,本期债券面值
=剩余面值–本次偿还比例剩余面值的0.3%
=人民币100元–人民币100元60.3%
=人民币100元–人民币0.3元
=人民币99.7元。
三、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办法
(一)远洋控股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远洋控
股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远洋控股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远洋控股的公告为准。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已协调相关方划
付本次兑付资金。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分
期偿还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分期偿还本金。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
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
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号)及相关税收优惠实施期限延长的政策,截至2025年底,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远洋控股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对远洋控股集
团(中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证券事项进行公告。
本公司亦将按照相关规则及法规于有需要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股东、本集团债务证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i)切勿完全依赖本公告所载资料及(i)于买
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有疑问,股东、本集团债务证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
宜咨询专业或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承董事局命
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沈培英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局包括执行董事李明先生、王洪辉先生、崔洪杰先生及柴娟女士;
非执行董事张忠党先生、于志强先生、孙建新女士及王满玲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韩小京先生、吕洪斌先生、刘景伟先生、蒋琪先生及陈国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