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1 华荣能源 公告及通告:补充公告 复牌进展之季度最新资料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HUARONG ENERGY COMPAN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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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101)

补充公告

复牌进展之季度最新资料

本公告乃由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

集团」)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

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二

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二零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延迟刊发二零

二四年度业绩、本公司股份暂停买卖以及不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及3.21条。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复牌进展之最新资料

董事会谨此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复牌进展之

最新资料如下。

二零二四年度业绩及二零二四年报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及二零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该等公告所披露,延迟刊发二零二四年度业绩主要是

由于延迟开展审计以及委聘其他相关专业人士,乃因中国和吉尔吉斯实施若

干外汇管制,导致延迟支付未付审计费用及其他相关服务费。

自上一份公告起直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安排额外支付审计及其他费用以

加快编制年报的进度。


于本公告日期,二零二四年审计正在进行中,本公司

正积极配合核数师编制二零二四年度业绩。据本公司管理层所告知,若干审

计程序尚未进行,包括:

a) 核数师审阅两份估值报告。该等估值报告主要与本公司对持续经营的评

估相关。尚未进行的审计程序侧重于对该等报告的审阅,并评估吉尔吉斯

石油业务非流动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以及中国境内石油储存业务的商誉。

b) 接获若干外部确认。仍未接获的外部确认涉及结欠第三方的债务。我们已

与核数师协调,以施行其他程序处理该等未接获的确认。

上述事宜出现延误,乃因再一次延迟支付专业费用所致。如上所述在进一步付

款后,预期该等未进行事宜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中旬前完成。

根据上述事宜当前的进展,预期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或之前

刊发二零二四年度业绩,惟须受限于本公司支付尚未支付专业费用(尤其是

核数师最终审定审计报告所需的审计费)的能力。该笔资金乃提取自本公司中

国内地的附属公司,并须受限于严格的外汇管制。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股东二零二四年审计之进展,以及

二零二四年报之预期刊发日期。

其他最新资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及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的该等

公告。自林长茂先生辞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后,独立非执行董

事的人数已低于上市规则第3.10(1)条规定的三名。此外,审核委员会仅由两名

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21条至少三名成员的规定。


过去数月以来,本公司一直在香港通过引荐方式,积极物色具备适当专业资格

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潜在人选,以填补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

会的空缺。本公司曾就引荐具备所需资格及╱或专长的合适人选与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层及专业顾问接洽。然而,鉴于本公司重组过程的复杂性及其当前的

财务表现,尽管本公司已竭尽所能,但仍难以觅得潜在人选。于本公告日期,

概无物色到任何潜在候选人。

鉴于难以物色适当人选填补空缺,本公司有意将物色人选范围扩大至中国,此

举将让本公司得以接触更庞大,且具备上市规则所规定必要资格并熟悉本公

司主要业务分部的人才库。

董事会将竭尽所能,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前物色

合适人选填补有关空缺,以符合上述规定。本公司将于委任新独立非执行董事

后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另行刊发公告。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

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

发公告,并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遵守复牌指

引之最新进展。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牛建民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牛建民先生(主席)、洪梁先生及朱文花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锦连先生及周展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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