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525 百应控股 公告及通告:有关该等融资租赁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及继续暂停买卖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Baiying Holdings Group Limited

百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525)

有关该等融资租赁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及继续暂停买卖

融资租赁协议I

兹提述该公告。诚如该公告所披露,买方于2025年5月16日与莆田城厢订立

融资租赁协议I。

与城厢集团订立的融资租赁协议

于2025年7月28日(收市后),买方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与城厢集团订立一项售

后回租交易。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买方同意按人民币24,000,000元(相当于约

26,378,640港元)的代价向城厢集团购买租回资产,并向城厢集团出租回资

产,为期36个月,并收取租赁款项作为回报。

GEM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该等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单独及汇总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

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

19章,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

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绪言

兹提述该公告。诚如该公告所披露,买方于2025年5月16日与莆田城厢订立融资

租赁协议I。

于2025年7月28日(收市后),买方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与城厢集团订立一项售后回

租交易。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买方同意按人民币24,000,000元(相当于约26,378,640

港元)的代价向城厢集团购买租回资产,并向城厢集团出租回资产,为期36

个月,并收取租赁款项作为回报。


融资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述如下:

日期:2025年7月28日

订约方:(1) 买方(出租人)

  • (承租人)

所收购资产:租回资产为六台潜水电泵、六台柴油发电机组、一

台管道闭路监控巡检机器人及一套监控设备。

代价:购买租回资产的代价为人民币24,000,000元(相当于

约26,378,640港元)。

买方应付的代价乃基于租回资产的原购买价款(由

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官方文

件证明)而定。于厘定代价的金额时,买方已参考租

回资产的原购买价款,并透过与城厢集团公平磋商

厘定该金额。

支付代价:须符合若干条件,包括(其中包括)买方自城厢集团

收到(i)与设备拥有权有关之完整一套文件或证明文

件及买方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i)有关融资租赁协

议项下管理费、抵押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的正式付款

证明;及(i)城厢集团声明其对租回资产拥有合法

拥有权,且并无就租回资产设立任何产权负担,则

买方须于上述条件达成后7个营业日内向城厢集团

支付代价。

代价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租回资产的拥有权:买方将有权于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后拥有租回资产。

租期:租回资产将由买方向城厢集团出租,租期自2025年

7月29日起计36个月。


租赁款项:整段三年租期的租赁款项共为人民币25,833,600元

(相当于约28,393,968港元)。

租赁款项须由城厢集团自2025年10月29日起分12期

每季度支付。每季度分期付款应为人民币2,152,800

元(相当于约2,366,164港元)。

整段三年租期的合计租赁款项乃基于代价,另加买

方将于整段租期向城厢集团收取的已协定利息总

额而定。

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售后回租交易实际年利率为

4.6%。该利率乃经买方与城厢集团公平磋商后厘定,

于厘定利率时,买方已考虑现行银行贷款利率、城

厢集团的信用(经参考其信用往绩记录)、城厢集团

同类公司的应付利率及城厢集团支付的管理费。

抵押保证金:城厢集团须支付人民币1,200,000元(相当于约1,318,932

港元)的抵押保证金,以确保履行其于融资租赁协议

项下的责任。此外,买方可(i)使用抵押保证金结算

租赁款项的最后未偿还款项;或(i)使用抵押保证金

抵销就城厢集团提前购回租回资产所支付的代价款

项,惟前提是城厢集团已履行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

义务且城厢集团并无违约(或倘有任何违约事件,

该违约事件已被纠正及已正式支付违约赔偿金)。

违约赔偿金:倘城厢集团未能支付到期租赁款项的任何款项或

融资租赁协议项下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则城厢集

团须自付款到期日起支付违约赔偿金,金额相等于

下列项目的乘积:(i)逾期付款金额;(i)每日违约利

率为0.05%;及(i)从付款到期日到全数结清日期的

天数。


保留代价:待城厢集团履行所有于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责任

及支付租赁款项的最后一期款项后,城厢集团于支

付保留代价人民币100元(相当于约110港元)后可自

买方购回租回资产。

城厢集团提前购回:买方同意,倘(i)城厢集团并无违约(或倘城厢集团有

任何违约事件,该违约事件已被纠正及已正式支付

违约赔偿金);(i)城厢集团就拟提前购回给予买方

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及(i)买方已发出有关城厢

集团拟购回的书面同意,城厢集团可于须支付最后

一期款项日期前购回租回资产。

买方已同意将租回资产的所有权转让予城厢集团,

前提是城厢集团已向买方全数付讫于双方协定购

买日期的下列款额:(i)所有违约赔偿金及提前购回

发生当月的租赁款项;(i)待付的未偿清本金;(i)

相当于未偿清本金1%的补偿金额;及(iv)保留代价

人民币100元(相当于约110港元)。

违约事件:于发生若干触发事件时,包括(其中包括)城厢集团

未能按时悉数支付任何分期租赁款项或任何其他

应付款项,或城厢集团未能履行融资租赁协议项下

的任何其他责任及义务,而该等未能履行责任及义

务的情况于买方向城厢集团发出书面通知后七日

内仍未获纠正,买方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i)终止融资租赁协议、接管及处置租回资产并向城

厢集团索偿;(i)宣布未付租赁款项、城厢集团应付

的其他款项及违约赔偿金应由城厢集团立即支付;

(i)向城厢集团索要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强制执行或

捍卫买方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及(iv)寻求法律

允许的其他济助。


进行该等交易的原因及裨益

买方主要在中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及保理服务。融资租赁协议I项

下的承租人莆田城厢为城厢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承租人

城厢集团由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全资拥有。该等融资租赁协

议预期将令本集团于三年租期内可赚取约人民币5,463,468元(相当于约6,004,952

港元)的总收入。

鉴于该等融资租赁协议乃于买方的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经买方与各承租人协

定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董事认为,该等融资租赁协议的条款乃属公平合理,

且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该等融资租赁协议信贷评估的资料

该等融资租赁协议的订立乃在本公司对(其中包括)承租人的财务实力及其背

景作出信贷评估的基准上厘定。本公司已编制尽职调查报告,评估承租人的信

誉,该举为其对自身进行信贷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参照。在编制该等报告时,

本公司已分析莆田城厢及城厢集团各自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的履历。莆田城厢及城厢集团各自拥有良好声誉,并与本

集团拥有长期合作关系。基于该信贷评估,本公司认为,有关订立该等融资租

赁协议的信贷风险相对较低。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等融资租赁协议:(i)乃于本集团一般及

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i)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及(i)乃按公平合理之条款

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及该等融资租赁协议项下各自的代

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i)向客户提供设备融资解决方案及保理服务及(i)包装及纸制

品贸易。

有关买方的资料

买方为一间于中国成立的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及保

理服务。


关于莆田城厢及城厢集团的资料

莆田城厢

融资租赁协议I项下承租人莆田城厢为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

道路清扫保洁、河道保洁、环卫设施及设备管理、绿化养护、市政养护以及垃

圾收集及运输。莆田城厢由城厢集团直接全资拥有,而城厢集团由莆田市城厢

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资拥有。

城厢集团

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承租人城厢集团为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

投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环境卫生管理、工程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乡市

容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及建筑材料销售。城厢集团由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管

理委员会直接全资拥有。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莆田城厢、城厢集团及彼等

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与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概无关连的独立第三方。

GEM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该等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单独及汇总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

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

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的通知

及公告规定。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2025年6月9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

维持暂停买卖,直至联交所信纳本公司已重新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达

成复牌指引及全面遵守GEM上市规则,并获联交所批准股份恢复买卖为止。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GEM上市规则的规定刊发进一步公告,向股东更新

复牌的进展。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公告」指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5月16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

中包括)融资租赁协议I

「董事会」指董事会

「城厢集团」指莆田市城厢区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间

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污水处

理及再生利用、环境卫生管理、工程管理、城市

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及建筑

材料销售

「本公司」指百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2017年6月5日于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

GEM上市(股份代号:8525)

「关连人士」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代价」指购买租回资产的代价为人民币24,000,000元(相当

于约26,378,640港元)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融资租赁协议」指买方与城厢集团就售后回租交易订立日期为2025

年7月28日(收市后)的融资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I」指买方与莆田城厢(为城厢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就

售后回租交易订立日期为2025年5月16日(收市后)

的融资租赁协议

「该等融资租赁协议」指融资租赁协议I及融资租赁协议

「GEM」指联交所GEM


「GEM上市规则」指GEM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截至本公告日期的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与本公司的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

东、其附属公司及彼等各自联系人相独立且无关

连(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租赁款项」指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总租赁款项人民币25,833,600

元(相当于约28,393,968港元)

「租回资产」指六台潜水电泵、六台柴油发电机组、一台管道闭

路监控巡检机器人及一套监控设备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惟仅就本公告及作地区参考而

言,除文义另有指明外,本公告对于「中国」的提

述并不适用于台湾、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

「买方」指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一间于中国成

立的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及保理

服务,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莆田城厢」指莆田市城厢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一间于中

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道路清扫保洁、河

道保洁、环卫设施及设备管理、绿化养护、市政

养护以及垃圾收集及运输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现时的法定货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之涵义

承董事会命

百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周士渊

中国福建省,2025年7月28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周士渊先生、黄大柯先生及林珍燕女士;非执行

董事为柯金鐤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尧先生、谢绵陛先生及涂连东先

生。

就本公告而言,人民币已按人民币1.00元兑1.09911港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反

之亦然。该汇率仅供说明之用(如适用),并不构成任何金额已经或可能已经按

该汇率或按任何其他汇率或以任何方式换算的声明。

本公告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

公告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

知及所信,本公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

分,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公告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公告将由其刊登之日起计在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内的「最新上市公司

公告」网页至少保存7日及在本公司网站w.byleasing.com内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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