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620 亚洲速运 委任代表表格: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d) | 反对(附注d) | |
---|---|---|---|
1. | 省览及批准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 ||
2. | (a) 重选陈烈邦先生为执行董事。 | ||
(b) 重选陈宇先生为执行董事。 | |||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
3. | 续聘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 会厘定其酬金。 | ||
4. | (A)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或买卖不超过于有关决 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 数20%之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自库 存转拨库存股份)。 | ||
(B)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之 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10%之本公 司股份。 | |||
(C) 藉相当于本公司购回已发行股份总数,而扩大授予董事 配发、发行或买卖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 | |||
特别决议案 | 赞成(附注d) | 反对(附注d) | |
5. | 采纳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以替代及摒除 本公司现有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 |
Asia-expresLogisticsHoldingsLimited
亚洲速运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代表委任表格
于
年
月
日(星期一)上午
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葵涌葵丰街
–
号大鸿辉(葵涌)中心二期
楼
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股东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a)
地址为,
为亚洲速运物流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之股份(「股份」)
(附注b)
股
的登记持有人,兹委任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
(附注c)
,代表本人╱吾等出席谨订于
年
月
日(星期一)上午
时正假座香港
新界葵涌葵丰街
–
号大鸿辉(葵涌)中心二期
楼举行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代表本人╱吾等按如下
指示投票。请于适当空栏内加上符号(「✓」)以指示阁下于投票表决时有意如何投票。
日期:
年月日签署:
(附注e及f)
附注:
a.请以正楷写上全名及地址。请填写全部联名登记持有人的姓名。
b.请填写登记于阁下名下而与本代表委任表格相关的股份数目。如无填写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本公司股本中
登记于阁下名下的全部股份有关。
c.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人士为代表,请将「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
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派代表的姓名及地址。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有权以书面表格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如
为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持有人)代其出席并投票。
d.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上述决议案,请在注明「赞成」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注明「反对」栏内
填上(「✓」)号。如交回的表格已正式签署但并无就所拟提呈的任何决议案作出明确指示,则受委代表可自行就全部决议案酌情投票
或放弃投票;或倘并无就特定提呈决议案作出明确指示,则受委代表可就该特定提呈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阁下的
受委代表亦有权对召开大会通告所述以外于大会上适当提出的任何决议案酌情投票。
e.如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
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股东名册内就该股份排名首位的出席者方有权就此投票。
f.委任代表的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人亲笔签署。如委任人属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正式
授权的授权人亲笔签署。
g.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由正式授权的高级职员或代
表亲笔签署,并连同签署人签署或经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文件的公证人核证副本,必须于大会的指定
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2025年8月23日(星期六)上午11时正前)或续会的相应时间(视乎情况而定),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处(「香港股份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h.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至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将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记录日期将为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须于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
下午4时正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一并交回香港股份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
3301–04室。
i.股东填妥及送交委任代表的文据后仍可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论。
j.本表格如有任何修改,必须由表格签署人简签示可。
k.本代表委任表格所提述的时间和日期均指香港的时间及日期。
l.请参阅大会通告的决议案全文。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与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相同。阁下是
自愿提供个人资料,以用于处理阁下在本表格上所述的指示(「该等用途」)。如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有可能无法处理阁
下的指示。本公司可就所述的该等用途,将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股份登记处及╱或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
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
资料之人士。个人资料将在适当期间保留作履行所述的该等用途(包括作核实及纪录用途)。有关查阅及╱或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须以书面方式邮寄至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如上)的私隐条例事务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