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66 同仁堂科技 委任代表表格: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理人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 | 反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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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批准张春友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之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建议的其薪酬;并 授权董事会与其订立董事服务合约。 | ||
2. | 批准温凯婷女士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之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建议的其薪酬;并 授权董事会与其订立董事服务合约。 | ||
3. | 批准董事会建议的本公司执行董事张毅先生之薪酬。 | ||
4. | 批准董事会建议的本公司职工董事之薪酬。 | ||
5. | 批准修订本公司之股东会议事规则。 | ||
6. | 批准修订本公司之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特别决议案 | 赞成 | 反对 | |
7. | 批准修订本公司之公司章程(包括取消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及设立职工董事)。 |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66)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理人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地址为
乃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内资股╱ H股
共 股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股东特别大会主席
,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理人,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一时三十分假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20号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借以考虑并
酌情通过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该通告」)所载之决议案(或经修定),并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以本人╱吾等
名义就决议案按下列指示
投票。倘无作出指示,则本人╱吾等之委任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本人╱吾等之委任代理
人亦有权就该通告所载以外而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适当提呈之任何事项自行酌情投票。
签署
: 日期:二零二五年
附注:
- ,此处所用词汇与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刊发之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释义。
- 。
- 。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登记于 阁
下名下之股份有关。
- 。
- ,请将「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理人
之姓名及地址。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出席大会及代其投票。代理人毋须为
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以代表 阁下。本代理人委任表格之任何修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 阁下倘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 阁
下倘未有在栏内作出指示,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代理人亦有权就该通告所载以外而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适当提呈
之任何决议案酌情投票。
- 。倘为法团,则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
其他正式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倘代理人委任表格由股东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则授权该人士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
经过公证。
- (如有)必须最迟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召开时间24小时前(i)
如为H股持有人,送至本公司于香港之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或(i)如为内资股持有人,送至本公司办公地点中国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20号,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
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 ,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理人),犹
如彼为该等股份之唯一持有人。惟倘有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理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
名册内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就该等股份的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理人),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