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80 荣尊国际控股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4)赞成(5)反对(5)
1.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3.(a) 重选王薛俨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b) 重选宋宁宁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c) 重选金帆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姚道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4.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股份0.04港元
5.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薪酬
6.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的额外股份, 惟有关额外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20%
7.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购回本公司股份,惟有关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8.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透过加入本公司根据上文第7项决议案项下一般授权购 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上限相当于上文第7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数目的10%)扩大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RONGZU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GROUP LIMITED

荣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780)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1)

地址为

乃荣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股份」)

(2)

股的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大会主席

(3)

地址为

作为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时正假座上环文咸东街

40–44号泰基商业中心2楼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借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召开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并代表本人╱

吾等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按照下列指示于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就该等决议案投票,或如无作出有关指示,则本人╱吾等的代表可自

行酌情投票。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亦有权按彼认为适当的方式,就向大会正式提呈的任何事项投票。

日期:二零二五年 签署

(6)

附注:

  1. 。请列明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的姓名。
  1. 。如无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登记于 阁下名下的股份有关。
  1. ,则请将「大会主席」字样删去,并于适当栏内填上拟委派代表的姓名及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每项更改,

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如无填上姓名,大会主席将担任受委代表。

  1. 。其全文载于本公司大会通告内。
  1. :倘 阁下拟投票赞成决议案,则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倘 阁下拟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如无任何指示, 阁

下的受委代表可按彼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或弃权。 阁下的受委代表亦有权自行酌情就向大会提呈召开大会通告所述以外的任何决议案提票。

  1. ,如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经高级职员、受权人或其他获授权签署

表格的人士签署。

  1. 。持有两股或多股份的股东可委任

多于一名受委代表代彼出席大会并在会上投票,惟倘多于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委任时须指明各委代表代获委任代表的股份数目。受委代表

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在投票时,可亲身或通过受委代表进行表决。

  1. (如董事会要求)及签署该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指定

举行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

方为有效。

  1. ,有关文据应为无效,惟倘属续会或大会上要求以点票方式表决或原先于该日期起计12

个月内举行的该大会续会则另作别论。

  1. ,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于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乃唯一有权就该等股

份投票者),惟就联名持有股份而言,倘多于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本公司将接纳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

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表决不予点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次序厘订。

  1. ,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文据将视为被撤回。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i) 本声明中「个人资料」与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具有相同涵义。

(i) 阁下乃自愿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用以处理 阁下在本代表委任表格上所述的指示及╱或要求。

(i) 除非按法例规定,例如应法庭命令或执法机关的要求,否则 阁下的个人资料将不会转交其他第三方(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及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则除外)及将在所需期间保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iv)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要求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的个人资料。任何该等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向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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