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21 德永佳集团 公告及通告:委任执行副主席及委任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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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
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EXWINCA HOLDINGS LIMITED
德永佳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21)
网址:htp:/w.texwinca.com/
htp:/w.irasia.com/listco/hk/texwinca/
委任执行副主席
及
委任执行董事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i) 本公司执行董事潘浩德先生将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副主席;及
(i) 胡智恒先生将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德永佳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
欣然宣布:
1. 委任执行副主席
本公司执行董事潘浩德先生(「潘先生」)将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副主席,于二
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潘先生,四十八岁,现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董事。彼全面负
责本集团纺织及零售业务的管理工作。彼完成其在澳洲新南威尔斯大学的学业
后,于二零三年加入本集团为管理培训生及于二零一七年十月获委任为本公司
执行董事。除上文所披露外,彼在过往三年并无于香港或海外之任何其他上市公
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亦无于本集团担任何职位。
* 仅供识别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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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执行主席潘彬泽先生之儿子,及本集团高级管理人员
(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胡智恒先生之大舅。除上文所披露
外,潘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权股东并无任何关
系。
于本公告日期,潘先生并无持有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所指之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权益。
潘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为期三年之服务合约及相关文件,该等服务合约将持续有
效至雇主或潘先生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面通知或以补偿代替以终止该
合约为止。彼须于每年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并按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符合资格重选。
根据上述服务合约及相关文件,潘先生可享有(i)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获得
3,600,000港元的新订年度酬金,该酬金按其于行业的专业及经验而厘定;(i)本公
司每年股东周年大会上经股东授权由董事会厘定之董事袍金;及(i)按他的表现及
本集团之财务业绩,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之花红。
除上文所披露外,就潘先生之委任概无任何其他事项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规定而须予披
露的资料及其他需要本公司股东知悉的事项。
2. 委任执行董事
胡智恒先生(「胡先生」)将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
起生效。
胡先生,四十一岁,现为班尼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董事。
彼主要负责管理本集团于香港及国内的零售业务。彼于二零六年加入本集团为
纺织业务管理培训生,及于二零一三年开始专注零售业务。彼在本集团纺织及零
售业务方面拥有逾十五年的工作经验。胡先生持有英国华威大学工程商业管理硕
士学位。除上文所披露外,彼在过往三年并无于香港或海外之任何其他上市公众
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亦无于本集团担任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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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执行主席潘彬泽先生之女婿,及本公司执行董事潘浩
德先生之妹夫。除上文所披露外,胡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
要股东或控权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于本公告日期,胡先生并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所指之本公司
股份或相关股份权益。
胡先生与本公司就委任为执行董事已订立为期三年之服务合约,该服务合约将持
续有效至雇主或胡先生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面通知或以补偿代替以终
止该合约为止。彼须于每年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并按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符合资格
重选。
根据上述服务合约,胡先生可享有(i)3,000,000港元之年度酬金,该酬金按其于行
业的专业及经验而厘定;(i)本公司每年股东周年大会上经股东授权由董事会厘定
之董事袍金;及(i)按他的表现及本集团之财务业绩,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之花红。
除上文所披露外,就胡先生之委任概无任何其他事项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及其他需
要本公司股东知悉的事项。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潘先生及胡先生荣任新职。
代表董事会
执行主席
潘彬泽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潘彬泽先生、何丽康先生、潘浩德先生及吴武平先
生;而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郑树荣先生、罗仲年先生、林洁贻女士及陈育懋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