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80 荣尊国际控股 通函:(1) 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2) 建议续聘核数师;(3) 建议董事退任及重选退任董事;(4) 建议派付末期股息;及(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

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荣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

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

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时正假座上环文咸东街40-44号泰基

商业中心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不论 阁下会否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指示填妥表格,并将表格尽快

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

148号21楼2103B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

并于会上投票。

RONGZU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GROUP LIMITED

荣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780)

(1) 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

的一般授权;

(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3

附录一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附录二

建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 . . . . . . . . . . .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中

午十二时正假座上环文咸东街40-44号泰基商业

中心2楼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本通函第15至19页所载的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组织细则」指本公司现时生效的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

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经不时修订);

「本公司」指荣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

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

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

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决议案所载的股份(包

括自库存出售及转让的任何库存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

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释 义

「上市日期」指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即股份于联交所主板

上市及开始买卖的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组织章程大纲及

章程细则」

指现时生效的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

及章程细则;

「提名委员会」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

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7项

决议案所载的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经不时修订

及补充);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之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库存股份」指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法规及╱或组织细则授权,本

公司购回及以库存形式持有的股份(如有);及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RONGZU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GROUP LIMITED

荣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780)

执行董事:

金子博士(行政总裁)

非执行董事:

王薛俨先生(主席)

宋宁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金帆先生

宋嘉桓先生

姚道华先生

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香港总部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葵涌

梨木道79号

亚洲贸易中心

2803-2803A室

敬启者:

(1) 建议授出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

的一般授权;

(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为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的详情,其

中包括(i)建议发行授权及建议购回授权;(i)建议续聘核数师;(i)为 阁下提供有

关建议重选退任董事的详情;(iv)为 阁下提供有关建议末期股息的资料;(v)载列

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及(vi)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本公司现有可发行及购回股份的授权获股东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举行的本

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批准。除非另行更新,否则现有可发行及购回股份的授权将于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普通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提呈,以授予董事新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i) 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总数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建议

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新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及转让的任

何库存股份);及

(i) 以购回总数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建议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的股份。

此外,另一项普通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提呈,以将本公司根据购回

授权(倘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所购回的该等股份加入发行授权。

董事目前无意行使发行授权或购回授权(倘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包括620,000,000股份。

待批准可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的相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

后,并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620,000,000股份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内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根据发行授权,董事将获授

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最多124,000,000股新股份(相当

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董事亦将获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

购回最多62,000,000股份(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本通函附录一载列根据上市规则须向股东发出的说明函件,当中包括向股东

提供有关购回授权的必要资料。


董事会函件

扩大发行授权

此外,倘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获授出,则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

项普通决议案,透过于董事根据发行授权可发行、配发及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

同意发行、配发及处理的股份数目中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的已发

行股份数目,以扩大发行授权。

有关扩大发行授权的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8项决议案所述的普通决

议案内。

续聘核数师

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本公司核数师一职,惟合

资格并愿意获续聘连任本公司核数师。

重选董事

根据组织细则第108(a)条,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的三分之一董事或如

其人数并非三或三的倍数,则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人数的董事应轮值

退任,但每名董事(包括以指定任期获委任的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

此外,根据组织细则第112条,由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的任何董事任期

仅直至其获委任后本公司第一次的股东周年大会,并须在该会议上重新选举。由

董事会委任以加入现存董事会的任何董事任期仅直至其获委任后本公司第一次的

股东周年大会,并有资格重选。任何根据本条获委任的董事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决

定准备轮值退任的董事或董事人数时不应被考虑在内。

因此,金帆先生、姚道华先生、王薛俨先生及宋宁女士将任职董事至股东

周年大会并愿意重选连任董事。

根据本公司提名政策及客观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种族、文化及教

育背景、专业经验及知识),并适当顾及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载董事会多元

化的裨益,提名委员会已透过以下方式审阅重选的董事:

(a) 根据上市规则要求考虑的因素,评估退任董事于本公司上个财政年度及

其后直至评估日期间的表现、所投入的时间及贡献,以及董事能否有

效履行其职责;及


董事会函件

(b)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金帆先生、宋嘉桓先生及姚道华先生)的独立性,

并考虑彼等是否保持独立并适合继续担任有关职务。

经适当评估,提名委员会认为:

(a) 退任董事的表现令人满意,彼等为董事会之运作出了有效贡献;及

(b) 根据提名委员会可取得的资料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年度书面独立性确

认函,提名委员会信纳金帆先生、宋嘉桓先生及姚道华先生:

(i) 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及

(i) 为人正直,且具有独立的人格及判断能力。

因此,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建议,而董事会认为重选金帆先生及姚道华先生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王薛俨先生及宋宁女士为非执行董事符合本公司及其

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并已议决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重选各退任董事。就此而言,

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a)重选王薛俨先生为非执行董事;(b)

重选宋宁女士为非执行董事;(c)重选金帆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d)重选姚道

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关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详

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内。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确定享有出席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

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

名列于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资

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

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

以办理登记手续。


董事会函件

末期股息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有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公告所述,董事已议决建议向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

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4.0港仙(「末期股息」)。为确保享有建议末期股息

的资格,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填妥的过户表格最迟须于二零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本公司

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

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时正假座上环文咸东街

40–44号泰基商业中心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供考虑及酌情通过本通函所载决

议案。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不论 阁下会否亲身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 阁下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指示填妥表格,

并将表格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

举行时间48小时前。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发行授权、续聘核数师及重选退任

董事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于应届股东周年

大会上投票赞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有关决议案。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非主席真诚地决定容许有关纯粹涉及程序或行

政事项的决议案由举手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否则股东于股东大会上的任何投票必

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并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

所有决议案将由股东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订明的方式在

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bnd-strategic.com.hk 公布投票表决结

果。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

共同及个别地就本通函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

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

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以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的其他资料。就诠释而言,本通函的中英

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荣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金子博士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根据联交所规定载列须向股东提呈的说明函件,内容有关股东所需的

资料,以考虑建议授予董事的购回授权。

1. 购回股份的联交所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地的公司在若干限制的规限下于联交所购

回其本身股份。

上市规则规定,倘主要上市地为联交所的公司建议购回所有股份,则必须事

先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以一般授权或以有关个别交易的特定批准

方式)批准,而所购回的股份必须为缴足股份。

2. 购回股份的资金及影响

任何购回股份均只可动用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

岛适用法律可合法作购回的资金拨付。与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

公司最近期经审核账目编制日期)的财务状况比较,董事认为,于建议购回期间全

面行使建议购回授权不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资本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倘行使购回授权对董事认为本公司须不时具备的适当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

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建议行使购回授权。

3. 购回股份的理由

董事相信,获股东授出一般授权,以供董事在市场上购回股份一事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该等购回可能增加本公司

的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盈利,且将仅会于董事认为该等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

有利的情况下进行。

本公司可根据于购回相关时间的市况及本集团的资金管理需求注销其购回的

任何股份及╱或将股份持作库存股份。

4.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包括620,000,000股份。

待批准可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的相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于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620,000,000股份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

会日期内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董事将获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最多

62,000,000股份。


附录一 说明函件

5.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导致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比例增加,则有关

增幅就收购守则而言视作收购事项处理。因此,视乎股东权益的增加幅度而定,一

名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获得或巩固于本公司的控制权,并

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深知,Kyosei Technology Inc.(「Kyosei Inc.」)持

有465,000,000股份(「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75%。Kyosei Inc.由金子博

博士(「金子博士」)合法及实益拥有28.05%股权。Kyosei Inc.为一组控股东(定义见

上市规则)。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a) 金子博士被视为或被当作于上述股份(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XV部)中拥有权益;及

(b) 金子博士为Kyosei Inc.(本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董事。

倘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并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购回授权获悉数行

使当日(倘获股东批准)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维持不变,根据购回授权将购回的股

份总数将为62,000,000股份(即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紧

随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后,控股东的股权百分比将增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83.33%。有关增加将不会导致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要约的任何义务。董

事并不知悉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的后果而可能出现收购守则项下的任何后果。

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购回日期之间并无进一步发行股份,全部或部分

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公众人士手中的已发行股份总数跌至低于上市规则所规定的

25%指定最低持股百分比。董事确认,购回授权将不会行使至可能导致公众人士所

持有股份数目减少至低于已发行股份25%的程度。

  1. 、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倘授出建议购回授权,则概无

董事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作出任何当前意向以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概无

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告知本公司,倘本公司获授权购回股份,其目前有意向本公

司出售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所持的任何股份。


附录一 说明函件

7.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自上市日期起至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止尚未购回股份(不论在联交

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拟于结算任何有关购回后注销购回股份,惟无意将其持有为库存股份。

8. 股价

于过去十二个月内每月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

低股份成交价如下:

股价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1.81.31

八月1.451.44

九月1.591.26

十月1.591.21

十一月1.381.29

十二月1.291.05

二零二五年

一月1.191.05

二月1.141.05

三月1.10.85

四月10.87

五月1.090.96

六月1.140.88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1.451.15


附录二 建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以下为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且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董

事资料。

重选董事

  1. (「王先生」)

王薛俨先生,38岁,于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二一年期间为广州瀛正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总经理,彼自二零二一年起为瀛正文化(广东)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公司已与王先生就其董事职务签订服务协议,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起为期三(3)年。彼将就任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将合资格重选连任。

王先生亦须根据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

王先生确认,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通函日期,彼(i)于过往三年并无于香

港或海外任何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

任何其他职务;(iv)并无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之任何权益及淡仓;及(v)概不知悉任何额外资料须

由本公司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

  1. (「宋女士」)

宋宁女士,37岁,于酒店管理及公共关系服务行业拥有丰富经验。其领导

技能及战略视野为其于有关行业内众多项目所取得的成功及发展提供极大帮助。

于其领域内,彼为备受器重的专业人士。彼于二零一零年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

取得法学士学位。

本公司已与宋女士就其董事职务签订服务协议,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起为期三(3)年。彼将就任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重选

连任。宋女士亦须根据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的

规定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宋女士有权收取每月1,500美元(约12,000港元)的酬金,

此乃由董事会经参考其职务及职责、现行市况及薪酬委员会的建议而厘定。


附录二 建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宋女士确认,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其确认日期,彼(i)于过往三年并无于香

港或海外任何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

任何其他职务;(iv)并无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之任何权益及淡仓;及(v)概不知悉任何额外资料须

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

  1. (「金先生」)

金帆先生,37岁,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金先生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一年九月期间担任苏州金聚德信息咨询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于二零一二年七月至二零一五年七月担任苏州轨道交

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物料部专员。金先生于二零一五年七月毕业于吉林大学,

取得行政管理学士学位。

本公司已与金先生订立委任合约,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起初步为期两年。

委任合约可由(其中包括)其中一方发出一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金先生须根据

本公司第二次经修订及修订经织章程细则以及上市规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

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金先生有权收取每月15,000港元酬金,此乃由董事会经参考

其职务及职责、现行市况及薪酬委员会建议而厘定。

金先生确认,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通函日期,彼(i)于过往三年并无于香

港或海外任何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

任何其他职务;(iv)并无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之任何权益及淡仓;及(v)概不知悉任何额外资料须

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


附录二 建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1. (「姚先生」)

姚道华先生,42岁,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起,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

姚先生于二零五年获得香港中文大学之专业会计课程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及自二零八年起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之执业会计师。姚先生于香港上市公司之财

务会计及审计方面拥有逾15年经验。姚先生目前为中国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

份代号:986)及煜荣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536)(均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二一年五月至二零二一年七月担任德泰新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股份代号:559,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执行董事。

本公司已与姚先生订立委任合约,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起初步为期两

年。委任合约可由(其中包括)其中一方发出一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姚先生须根

据组织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姚先生有权收取每月

15,000港元酬金,此乃由董事会经参考其职务及职责、现行市况及薪酬委员会建议

而厘定。

姚先生确认,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通函日期,彼(i)于过往三年并无于香

港或海外任何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

任何其他职务;(iv)并无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之任何权益及淡仓;及(v)概不知悉任何额外资料须

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RONGZU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GROUP LIMITED

荣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780)

兹通告荣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

期二)中午十二时正假座上环文咸东街40–44号泰基商业中心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1. (「董

事会」)厘定其薪酬。

(b) 重选宋宁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c) 重选金帆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 重选姚道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

本中的额外股份(包括任售及转让任何库存股份)或可转换为该等

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

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收购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

证);

(B) 本决议案(A)段所载批准应附加于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并在

有关期间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后作出或授出可能

须行使有关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

外股份的权力)的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

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及(B)段所载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

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及发行的股份

总数,不得超逾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20%,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因根据本

公司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

公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

的类似安排而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i)根据不时生效的组

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

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依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

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证券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

则另作别论,而所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直至下列最早者发生为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公司法或任何其

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

所赋予授权当日。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按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

持有人当时所持股份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售或发

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赋予权利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证券(惟

董事可能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法例或任何认

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后,作出

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则除外),以供股方式发售、

配发或发行股份须相应诠释。」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

中的已发行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有关股份须受

限于及遵守一切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B) 本决议案上文(A)段所载批准应附加于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

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

购回股份;

(C) 本公司在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所载批准购回或有条件

或无条件同意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逾本决议案获通过时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而上述批

准应受此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直至下列最早者发生为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

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

所赋予授权当日。」

「动议待载于召开大会的本通告(「本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部分)第

6项及第7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藉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载于本通

告第7项决议案获授的权力所购回股份总数的金额,扩大根据载于本通

告第6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惟有关数目不得超过第

7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10%。」

承董事会命

荣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金子博士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注:

1. 任何有权出席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彼的受委代表代彼

出席并投票。持有两股或多股份的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代彼出席大会及在会上投票。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在投票时,可亲身或通过受委代表进行表决。

  1. ,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人亲笔签署,

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经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签署文据的人士签署。

  1. 。代表委任表格(如董事会要求)及签署该表格的授权书或

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指定举行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方为有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有关文据应为无效,惟倘属续会或大

会上要求以点票方式表决或原先于该日期起计12个月内举行的该大会续会则另作别论。

  1. ,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受

委代表于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乃唯一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者),惟就联名持有股份而言,倘多于

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本公司将接纳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

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表决不予点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

次序厘订。

  1. ,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受

委代表文据将视为被撤回。

7. 载有所需资料以令股东于为本通告所载第6项普通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时作出知情决定的

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而本通告构成其中部分。

  1. (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名列

于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所

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

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

2103B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1. ,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填妥的过户表格

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本公司将于二零二

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

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1. ,建议分别重选王薛俨先生、宋宁女士、金帆先生及姚道华先生为本

公司董事。王薛俨先生、宋宁女士、金帆先生及姚道华先生的履历详情及于本公司证券的权

益(如有)载于本通函附录二第12至14页。

  1. 「黑色」暴雨警告

信号生效,则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w.bnd-strategic.com.hk 及联交所披露易网

站 w.hkexnews.hk 发布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重新安排的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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