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90 联康生物科技集团 公告及通告:关连交易 — 贷款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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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UNI-BIO SCIENCE GROUP LIMITED

联康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关连交易

贷款延期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有

关预付款及(如适用)更替若干贷款的公布。

于本公布日期,若干关连人士应付贷款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的贷款仍未偿

还。根据现有条款,贷款将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期

间分批到期。

根据延期协议,将(其中包括)各笔贷款的到期日延期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

由于下文所详述订约方之间的关系,各借款人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

延期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就上市规则第14A章而言,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

易。由于有关贷款延期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于

5%,故贷款到期日延期须遵守公布及申报规定,但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

项下的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引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有关

预付款及(如适用)更替若干贷款的公布。

于本公布日期,若干关连人士应付贷款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的贷款仍未偿

还。根据现有条款,贷款将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期间

分批到期。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贷款人分别与东莞太力及广州太力订

立东莞延期协议;及与广州太力订立广州延期协议,据此,订约方已同意(其中

包括)将各笔贷款的到期日延长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期协议的详情

载列如下。

延期协议

东莞延期协议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订约方:(1)贷款人(作为贷款人);

(2)东莞太力(作为借款人);及

(3)广州太力(作为担保提供方)

于东莞延期协议

日期之本金额

:贷款A:人民币7,150,000元;及

贷款B:人民币1,350,000元。

经延期之到期日: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利息:每年3.1%,自紧随贷款A之原到期日(即自二零二五年九

月十九日起)及贷款B之原到期日(即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六

日起)后之翌日起生效。

偿还:借款人须于经延期之到期日根据东莞延期协议偿还及╱

或结清贷款A及贷款B之全额款项及所有应计利息。

担保:贷款A及贷款B须继续透过质押广州太力所拥有的两项发

明专利作担保。

贷款A及贷款B已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提供资金。


诚如订约方于东莞延期协议中确认,贷款A及贷款B截至其各自之原到期日之应

计利息已于东莞延期协议日期前预先悉数支付予贷款人。

广州延期协议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订约方:(1)贷款人(作为贷款人);及

(2)广州太力(作为借款人)

于广州延期协议

日期之本金额

:贷款C:人民币1,000,000元;及

贷款D:人民币3,141,013.24元

经延期之到期日: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利息:每年3.1%,自紧随贷款C之原到期日(即自二零二五年八

月六日起)及贷款D之原到期日(即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

起)后之翌日起生效。

偿还:借款人须根据东莞延期协议于经延期之到期日偿还及╱

或结清贷款C及贷款D的全部款项以及其所有应计利息。

担保:贷款C及贷款D须继续透过质押广州太力所拥有的两项发

明专利作担保。

贷款C及贷款D已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提供资金。

于广州延期协议日期前,广州太力已偿还贷款D的部分本金额,将其金额由人民

币5,800,000元减至广州延期协议日期前的人民币3,141,013.24元,而贷款C的本金

额维持为人民币1,000,000元。诚如订约方于广州延期协议中确认,贷款C及贷款D

截至其各自原到期日之应计利息已于广州延期协议日期前预先悉数支付予贷款

人。

延期协议之条款(包括利率)乃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后达致。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延期协议的条款

乃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本集团

本集团为一间专注于糖尿病及相关代谢紊乱、皮肤科和眼科的生物制药公司。从

生物制药和化学药物的研发、生产到销售,本集团已建立一个服务于整个价值链

的全面整合的业务平台。

贷款人

贷款人为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

事于化学及生物制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

借款人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i)东莞太力为广州太力的控股

公司,且彼等各自为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药品研发;及

(i)东莞太力及广州太力为DerBiotherapeuticsLimited的间接附属公司,

DerBiotherapeuticsLimited为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

从事于投资控股。于本公布日期,DerBiotherapeuticsLimited由(a)执行董事兼董

事会主席梁先生及其家族成员拥有约50.5%;(b)由非执行董事邱国荣先生最终控

制12.24%;(c)执行董事陈大伟先生间接拥有8.16%;(d)FengdeHealthcareFund

Limited拥有12.24%,该公司为一间由吴晓冰女士及万芳莉女士分别实益拥有60%

及40%的公司;(e)DerBiotherapeuticsLimited员工持股计划拥有8.69%;及(f)各

个人拥有余下股份,均为独立第三方,各自持有不超过DerBiotherapeutics

Limited股份的4.5%

。因此,东莞太力及广州太力各自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梁先生的

联系人,因而东莞太力及广州太力各自为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贷款延期之理由及裨益

贷款已由借款人用于研发及运营用途。鉴于(i)本集团将按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相似或更优惠的短期利率收取贷款利息;及(i)本集团拥有充

足现金流量(尽管对贷款进行了延期),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尽管并

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延长贷款的到期日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进

行,且贷款条款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

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上述订约方之间的关系,各借款人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延期协议项下

拟进行的交易就上市规则第14A章而言,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于有关贷款

延期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于5%,故延长贷款的

到期日须遵守公布及申报规定,但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通函及独立

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确认,除梁先生、陈大伟先生及邱国荣先生外,彼等概无于延期协议及其项

下拟进行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梁先生、陈大伟先生及邱国荣先生已就于

所召开董事会议以批准延期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其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借款人」指广州太力及东莞太力的统称

「本公司」指联康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其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东莞太力」指东莞太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

责任公司,为关连人士

「延期协议」指以下各项的统称:

(i)贷款人

、东莞太力及广州太力于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订立以(其中包括)将贷款A

及贷款B各自之到期日延长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之协议(「东莞延期协议」);及(i)贷款人与广州

太力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订立以(其中包括)将

贷款C及贷款D各自之到期日均延长至二零二五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之协议(「广州延期协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广州太力」指广州太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之

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连人士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贷款人」指北京博康健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

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A

」指东莞太力于东莞延期协议日期欠付贷款人的本金额为

人民币7,150,000元的贷款,原本按每年3.65%的利率

计息并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到期

「贷款

B

」指本金额为人民币

1,350,000元的贷款,原本按每年

3.65%的利率计息并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到期,乃

东莞太力于东莞延期协议日期欠付贷款人之贷款

「贷款

C

」指本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元的贷款,原本按每年

3.65%的利率计息并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到期,乃

广州太力于广州延期协议日期欠付贷款人之贷款

「贷款

D

」指本金额为人民币

3,141,013.24元的贷款,原本按每年

3.45%的利率计息并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到期,

乃广州太力于广州延期协议日期欠付贷款人之贷款

「贷款」指贷款

A

、贷款

B

、贷款

C及贷款D之统称

「梁先生」指梁国龙先生,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表董事会

联康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梁国龙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梁国龙先生(主席)、陈大伟先生

(副主席)、赵志刚先生(行政总裁)及闻亚磊博士(首席运营官);两名非执行董事

邱国荣先生及张清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启明先生、任启民先生及

马青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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