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47 国际商业结算 通函:(1)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2)建议重选董事(3)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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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BUSINES SETLEMENT HOLDINGS LIMITED
国际商业结算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1)
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
建议重选董事
(3)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国际商业结算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
十一时正(或倘于该日上午八时正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
号在香港仍然生效,则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在同一时间及地点举行)于
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
255-257
号信和广场
楼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
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随函附奉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不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早将随附
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并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
间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为撤回论。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
-
一般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8
附录二
-
建议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6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年
年报」
指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
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上
午十一时正于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
255-257
号信和
广场
楼
室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会」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或补充)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涵义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指国际商业结算控股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一般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
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新股份,数目不
得超过本公司于通过决议案以批准上述授权当日
之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
20%
释
义
「一般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购回本公
司股本中之股份,惟最多为于授予该授权之决议
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面值总额之
10%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二),即本通函付印
前为确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01
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香港法例第
章公司条例所赋予之涵义之本
公司目前之附属公司,无论于香港或其他地区注
册成立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函件
INTERNATIONAL BUSINES SETLEMENT HOLDINGS LIMITED
国际商业结算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袁亮先生
Clarendon House
陈少达先生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非执行董事:
Bermuda
刘雨先生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
叶勇先生铜锣湾
陈岚冉女士告士打道
255-257
号
王建平先生信和广场
楼
室
敬启者:
(1)
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
建议重选董事
(3)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其中
包括
(i)
授予一般发行授权、一般购回授权及扩大一般发行授权至包括根据一般购回
授权购回之股份及
(i)
重选董事。该等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并载于本通函
所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借此征求
阁下批准相关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一般发行授权
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一般授
权,以发行新股份,而该项授权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在股东周年大会
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重续授予董事之现有股份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及
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如有)。股份发行授权须以本
公司于通过该项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之
20%
为
限。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再无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可配发、发行及处置额外
最多
4,063,814,464
股新股份。
一般购回授权
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一般授
权,以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购回其本身股份,而该项授权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时失效。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重续授予董事之现有
股份购回授权,以购回本公司于通过该项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面值总额最多
10%
之股份。载有所有关于建议一般购回授权之相关资料之
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扩大发行根据一般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之一般发行授权
待所提呈关于一般发行授权及一般购回授权之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
过后,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在一般发行授权上加上根
据一般购回授权可购回之股份数目,借此扩大
20%
股份发行授权。
一般发行授权及一般购回授权将于该等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将一直有效直至下列最早时限止: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任何适用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上述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藉提述一
般发行授权及一般购回授权,董事谨此表明并无计划即时根据有关授权购回任何股
份或发行任何股份。
董事会函件
有关提呈决议案之详情,股东可参阅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藉提述该等决议案,董事会谨此表明并无计划即时根据有关授权购回任何股份
或发行任何新股份。
重选董事
董事会现时由六位董事,即执行董事袁亮先生及陈少达先生,非执行董事刘雨
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叶勇先生、陈岚冉女士及王建平先生组成。
根据公司细则第
84(1)
条,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之董事(或倘
彼等人数并非三之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人数)须轮值退任,惟各董
事须每三年至少轮值退任一次。因此,陈少达先生及叶勇先生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
会上轮值退任。陈少达先生及叶勇先生符合资格,并愿意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膺
选连任。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已参考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提
名政策所载的提名原则及标准及本公司的企业策略,检讨董事会的架构及组成、董
事作出的确认及披露、退任董事的资格、技能及经验、时间投入及贡献。提名委员会
亦已考虑本通函附录二所载退任董事的企业家见解、管理经验、业务联系、技能及知
识以及其他观点,并认为退任董事将继续为董事会及其多元化作出贡献。
于最后可行日期,叶勇先生自二零九年八月起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已逾九
年。其续聘须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批准。叶勇先生已根据上市规则第
3.13
条向本
公司提供年度独立性确认书。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年度独立性确认书并信纳叶勇先生
之独立性。董事会已根据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载标准评估及审阅年度独立性确认书
并确认叶勇先生仍独立于管理层且概不涉及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行使独立判断之关
系。鉴于以上因素及相关人士于本公司所经营业务方面的经验及知识,董事会将推
荐叶勇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因此,经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已建议上述退任董事,即陈少达先生及叶勇
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董事。作为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之一,上述退任董
事均须于相关董事会议上就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推荐其重选连任的有关决议案
放弃投票。
建议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及于股份之权益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为符合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本公司将要求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根据公司细则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点票方式对该等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而投票结果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后刊登于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
另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不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尽早阅读通告及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随附之代表
委任表格,并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
(48)
小
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论。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
(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权利,记录日期定于二零二五年九月
十五日(星期一)。于记录日期之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方有
权出席上述会议及于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
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
送抵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
东金融中心
楼。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符合上市规则规定之详情,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
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
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
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其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本通函所提述之决议案以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均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整体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决
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为及代表董事会
国际商业结算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袁亮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录一
一般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说明函件乃提呈予全体股东,内容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批准一般
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
本说明函件载有根据上市规则第
10.06(1)(b)
条所规定之所有资料,并载列如下:
1.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及缴足股本为
20,319,072,320
股份,而本公
司并无持有任何库存股份。
按于最后可行日期至批准一般购回授权日期止期间并无发行或购回其他股份
之基准,倘一般购回授权获批准及授予,本公司将根据购回决议案获准于通过该决
议案当日直至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
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透过
普通决议案撤回、修订或删除一般购回授权当日(以最早者为准)止期间,购回最多
2,031,907,232
股份,占不多于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之
10%
。
2.
购回之理由
尽管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惟彼等相信购回建议所提供之灵活性将有
利于本公司及股东。有关购回可能令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提高,惟需
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融资安排而定,并仅会在董事相信该购回有利于本公司及其股东
之情况下进行。
附录一
一般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3.
购回股份之资金
用作购回股份之资金,必须从遵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文件及本公司注册成立
所在司法权区之法例可合法拨作此用途之资金中拨付。
购回股份之资金将从本公司之可动用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融资中拨付,及将
于任何情况下,从遵照公司细则、上市规则及百慕达法例可合法拨作有关用途之资
金中拨付。本公司根据其公司细则获赋予权力购回其股份。百慕达法例规定就股份
购回仅可从相关股份之已缴足股本、或原定用作派发股息之溢利、或就此而进行之
一项全新股份发行所得款项中拨付。就赎回须支付之溢价数额仅可从原定用作派发
股息之溢利或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或实缴盈余账中拨付。
根据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年报所披露本集团现时之财务状况及经考虑本集
团现时之营运资金状况后,董事认为,与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年报所披露之状况
相比较,倘一般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则可能会对本集团之营运资金及╱或资本负
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董事认为行使一般购回授权对本集团不时应有
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建议行使一般购回授
权。
附录一
一般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4.
股价
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每月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每股份之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
0.0660.048
八月
0.0520.042
九月
0.0470.031
十月
0.3500.035
十一月
0.1080.063
十二月
0.1300.063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0940.080
二月
0.0890.071
三月
0.0840.049
四月
0.0750.052
五月
0.0590.045
六月
0.0600.047
七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
0.2300.050
5.
董事作出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仅按上市规则、公司细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行使
本公司权力以根据一般购回授权购回股份。
附录一
一般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6.
董事进行之买卖
董事或(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
规则)目前概无意在一般购回授权获得股东批准时出售任何证券予本公司或其附属
公司。
7.
核心关连人士
概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其目前有意出售证
券予本公司,其亦无承诺于一般购回授权获得股东批准后而本公司获授权购回股份
时不会出售证券予本公司。
8.
收购守则
如因根据一般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而导致一名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
权之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视作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
致行动之一组股东可获得或巩固其于本公司之控制权,并且视乎股东权益所增加之
程度而可能须遵照收购守则规则
之规定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就本公司任何董事所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条须存
置之权益登记册,以下人士于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本中拥有
5%
或以上权益:
姓名╱名称
拥有权益之
股份数目
于最后可行
日期占本公司
已发行普通股
股本之概约
百分比
倘全面行使
一般购回授权
占本公司
已发行普通股
股本之概约
百分比
长鸿有限公司(附注
)
12,887,473,88063.43%70.47%
任宇(附注
)
12,887,473,88063.43%70.47%
附录一
一般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附注:
(1)
长鸿有限公司由任宇先生合法及实益全资拥有。基于任宇先生于长鸿有限公司之
100%
直接权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宇先生被视为或当作于长鸿有限公司持有之
12,887,473,880
股份中拥有权益。
倘若董事根据购回授权悉数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
无再发行或购回股份,则上述股东之总权益将增至上表最后一栏所示之概约百分
比,该等权益增加将不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之责
任,亦不会将公众持股量减少至低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25%
。倘建议一般购回授
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批准,董事目前无意购回股份。
董事将于彼等认为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行使一般购回授权赋
予之权力以购回股份。
9.
无异常之处
董事确认,说明函件或建议股份购回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10.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于联交所或其他交易所购回其股份。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建议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载列如下:
陈少达先生(「陈先生」)
陈少达先生,
岁,已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由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调任
为执行董事。陈先生于二零一六年九月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
事。陈先生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之注册执业会计师及英国特
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陈先生于企业重组、金融资本规划及企业管理方面拥有逾
年经验。彼自二零二年四月起担任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于
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于二零七年至二零一年,陈先生担任一间
国际私募基金之合伙人兼投资总监。于上述公司就职之前,陈先生于一间国际会计
公司拥有约五年之审计经验。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陈先生于过往三年概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
任何董事职务。
于最后可行日期,陈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
东概无任何关系,且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权益。
陈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书,任期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为期一年,并
将自动重续一年,惟须根据公司细则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陈先生之委任可由一方
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陈先生应有权收取每月
100,000
港
元之董事袍金,该袍金乃经董事会参考其身为本公司董事所承担的职责及责任后厘
定。陈先生亦有权获得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不时参照本公司薪酬政策厘定之本公司购
股权计划下之购股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已确认,并无任何其他有关彼膺选连任之事宜需提
请股东注意,亦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之规定予以披露。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叶勇先生(「叶先生」)
叶勇先生,
岁,于二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
事。叶先生于一九五年毕业于香港大学,获机械工程学士学位。彼自一九年
起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员。彼亦于二零三年完成伦敦商学院及剑桥大学主办之
高级管理课程。叶先生自过往工作累积超过
年之企业财务及审核经验。叶先生于
一九五年至二零二年受雇于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核经理。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叶先生于过往三年概无于任何其他上
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叶先生已向本公司发出其年度独立性确认书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根据上市
规则第
3.13
条所载独立性标准评估及审阅其独立性。董事会亦不知悉可能影响叶先
生作出独立判断之任何情况,并信纳彼具有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需之个性、
品格、独立性及经验且彼将能维持对本集团事务的独立意见。董事会认为彼具有独
立性。董事会认为,叶先生凭借其多元化的综合经验及知识而令董事会受益,为董事
会贡献了宝贵专业知识,促进了董事会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及其对本公司作出之贡
献及其对本公司深入了解获得之宝贵见解均令本公司受益匪浅。董事会相信彼将继
续为董事会作出有效贡献。
于最后可行日期,叶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
东概无任何关系,且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权益。鉴于此等情况,尽管叶先生已担任本
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年,董事已确定叶先生之独立性足以令其有效地履行其
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责,而其长期服务不会影响彼作出独立判断。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叶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书,初步任期自二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为期三
年。初步任期结束后,彼之委任将自动重续一年,惟须根据公司细则轮值退任及膺选
连任。叶先生之委任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
叶先生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
200,000
港元,该袍金乃经董事会参考其经验、职责及
责任以及现行市况后厘定。叶先生亦将有权获得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不时参照本公司
薪酬政策厘定之本公司购股权计划下之购股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叶先生已确认,并无任何其他有关彼膺选连任之事宜需提
请股东注意,亦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之规定予以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NTERNATIONAL BUSINES SETLEMENT HOLDINGS LIMITED
国际商业结算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兹通告国际商业结算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或倘于该日上午八时正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八号或以上热
带气旋警告讯号在香港生效,则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在同一时间及地
点举行)于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
255-257
号信和广场
楼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
省览并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陈少达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叶勇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3.
续聘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称为先机会计师行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之独立核数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特别事项
4.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
(i)
分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
事」)在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发行、配发及处置本
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及转让作为库存股份
(具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持
有之本公司股份),并就此作出或授予或需行使此项权力之收购建
议、协议及购股权;
(i)
上文
(i)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或需于有关
期间结束后行使此项权力之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i)
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
(i)
分段所载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
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之股本(包
括已出售及╱或转让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出售及╱或转让之任
何库存股份)面值总额(根据
(a)
供股(按下文之定义);
(b)
根据本公司
不时之公司细则以股代息而发行股份;或
(c)
根据当时采纳为向本公
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雇员授予或发行股份之任何购股权计划
或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除外),不得超过在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之
20%
,而上述之批准亦以
此为限;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所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c)
本决议案赋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
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
「供股」乃指董事在指定之期间内向某一指定记录日期登记在股东
名册上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而提出之股份发售建议
(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获认
可之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
认为必需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i)
在下文
(i)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内,根据
所有适用法例及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本公
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
(i)
本公司按照上文
(i)
段之批准获授权购回股本之面值总额不得超过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
额之
10%
,而上述之批准亦以此为限;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所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c)
本决议案赋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
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
6.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本通告所载之第
及第
项决议案通过后,扩大董事获授予根据上
文第
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之一
般授权,即在本公司董事根据该项一般授权而可予配发之本公司股本之
面值总额中加入相等于根据上文第
项决议案所获授予之权力而购回本
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之
10%
。」
承董事会命
国际商业结算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袁亮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 House
香港
2 Church Stret
铜锣湾
Hamilton HM 11
告士打道
255-257
号
Bermuda
信和广场
楼
室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i)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或倘
彼为超过一股份之持有人,则可就其全部或部份股份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
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之经核证副
本,须于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i)
如属本公司任何普通股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可就有关股份于大会上投票
(不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犹如彼乃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持有人亲身或委派
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仅于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iv)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
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及于会上投票之权利,记录日期定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于记录日营业时间结束
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方有权出席上述会议及于会上投票。为确定出席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之权利,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
三十分送抵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
融中心
楼。
(v)
倘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八时正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色暴雨
警告讯号生效,大会将押后并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举行。有关另
行安排的会议详情,
阁下可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包括公众假期)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之
营业时间致电本公司,电话为
(852) 2549 9988
。即便悬挂三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黄色或
红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大会将如期举行。
在恶劣天气情况下,
阁下应因应本身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如选择出席大会,
则务请小心及审慎行事。
于本文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袁亮先生及陈少达先生;非执行董事刘雨先
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叶勇先生、陈岚冉女士及王建平先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