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58 精优药业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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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85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精优药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

一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怡和街88号富豪香港酒店低座二楼聚贤会议厅及聚贤厅I举行股东

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

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重选退任董事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续聘独立核数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一般性及无

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每股为一股「股份」),以及订立或授出


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或将任

何证券转换为股份之权利);

(b)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可能须在有关期间届

满后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或将任何证

券转换为股份之权利);

(c)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

论根据购股权与否)之股份总数(但因以下而配发及发行者除外:(i)供股(定义见下

文);或(i)根据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i)根据本公司

不时有效之公司细则规定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

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

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发行之任何股份),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

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项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百慕达法例规定

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当日;或

(i)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本公司董

事之权力当日;

「供股」指于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赋

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根据香港以外司法权

区法例之限制或责任,或香港以外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或就厘定是否存在该等法例或规限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有关之范围而涉及之费用

或延误,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动议:

(a)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

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

以其他方式,以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百慕

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公司法」)及所有其他有关之适用法例,回购本公司股本中

股份(每股为一股「股份」);

(b)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依据(a)段之批准可回购或同意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受此数

额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项中之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百慕达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当日;或

(i)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本公司董

事之权力当日。」

6.「动议:待上文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

之一般授权,以在本公司董事根据或按照该项一般授权可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配发之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每股为一股「股份」)总数之上,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


或按照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回购或同意回购之股份总数的数额,惟该数额不得

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精优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谢毅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t

HamiltonHM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鲗鱼涌

英皇道979号

太古坊德宏大厦

22楼2206–08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书面方式委派一名或(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

本公司股份(「股份」)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倘为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

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就该等

股份排名首位之上述出席者方有权就此投票。

3.随函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经由委任人或其获正式书面授权代表亲笔签署;

如委任人为公司,则必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并最迟必须于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

署核实之该等文件副本,一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4.确定股东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

月十八日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交回上述地址之过户登记分处。

5.交回代表委任文据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

委任文据将被视作撤销。


6.本通告以英文及中文印制。本通告的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谢毅博士、程勇先生、楼屹博士、王秀娟女士及郭懿博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方

林虎先生、金松女士及曾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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