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2 信德集团 公告及通告:公告有关出售该等物业之主要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UN TAK HOLDINGS LIMITED

信德集团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2)

网址:htp:/w.shuntakgroup.com

公告

有关

出售该等物业之

主要交易

出售事项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之自愿性公告,内容有关可能出售事

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之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

意按照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购买该等物业,即位于中国珠海之多个办公室单位及

一个零售单位,代价为人民币724,200,000元(相当于约803,20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一个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全部低于

7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申报、

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倘(i)如本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出售事项,概无股东

须放弃投票;及(i)已自合共持有该股东大会之过半数表决权之一名股东或一组有

密切联系之股东取得股东书面批准,则可接受以股东书面批准代替举行股东大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出售事项中拥有重

大权益,故此,倘本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出售事项,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取得一组有密切联系之股东之书面批准,彼等于本公告日期合共持有

1,661,201,310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5.0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

第14.44条,本公司不会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出售事项。

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进一步详情及该等物业估值报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

寄发予股东,仅供资讯用途。预计该通函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即由本公告

刊发之日起不超过15个营业日后)或之前寄发。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之自愿性公告,内容有关可能出售事

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

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按

照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购买该等物业,即位于中国珠海之多个办公室单位及一个零

售单位,代价为人民币724,200,000元(相当于约803,200,000港元)。


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订约方

(a) 卖方,本公司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b) 买方

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于澳娱拥有约15.8%之实际权益。澳娱(i)连同其间接全资附

属公司拥有澳博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4.81%;及(i)拥有澳博一间全资附属公司所发行

本金额为1,906,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买方为澳博之间接附属公司。董事何超

凤女士、岑康权先生及何厚锵先生亦为澳博之董事。

除上述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及澳博均为独

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出售事项

根据买卖协议,卖方已有条件同意按照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

同意购买该等物业。

买方拟收购该等物业以改造,有关之必要工程(以不超过250间客房为基础)(「改造工

程」)将由卖方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进行。

卖方同意于自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日期起计12个月内完成改造

工程,惟可能因不可抗力事件或买方或项目公司要求之设计变更而延迟完成。


根据买卖协议,买方将透过项目公司完成收购该等物业。买方将于项目公司注册成立

后五日内促使项目公司加入成为买卖协议之订约方,犹如其为该协议之原始订约方一

般。

代价

该等物业之代价为人民币724,200,000元(相当于约803,200,000港元),由买方(及╱

或项目公司)以现金分七期向卖方支付:

(a) 人民币30,800,000元(「第一期代价」),将于(i)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开立银行账

户及完成外汇登记后的10个营业日内或(i)于买卖协议日期起三个月内(以较晚

者为准)支付;

(b) 人民币123,100,000元(「第二期代价」),将于(i)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或(i)卖

方完成撤回申请之日后第10个营业日(以较晚者为准)支付;

(c) 人民币92,400,000元,将于(i)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五日或(i)订约方完成网签备案

及向中国相关房地产登记当局提交房地产权证申请之日后第10个营业日(以较

晚者为准)支付;

(d) 人民币92,400,000元,将于(i)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或(i)项目公司取得房地产

权证之日后第10个营业日(以较晚者为准)支付;

(e) 人民币277,000,000元,将于(i)二零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或(i)项目公司取得该

等批文之日后第10个营业日(以较晚者为准)支付;

(f) 人民币54,250,000元,将于(i)二零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或(i)改造工程开始后满

六个月当日(以较晚者为准)支付;及


(g) 人民币54,250,000元,即余下代价,将于(i)二零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或(i)完成

改造工程及验收并将该等物业移交予买方或项目公司后第10个营业日(以较晚

者为准)支付。

代价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并计及(i)根据独立专业估值师采用市场法进行

之初步估值,该等物业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估值约人民币534,400,000

元(相当于约592,700,000港元);(i)将由卖方承担之改造工程成本,预计为人民币

108,500,000元(相当于约120,300,000港元);(i)邻近该等物业之可比较物业之当前

市值;及(iv)中国房地产市场之现行市况。改造工程之估计成本乃由订约方参考独立

市场基准及外部顾问之专业意见、改造工程之范围、现行市况及类似项目一般所涉及

之费用经讨论后厘定。

预期买方(或项目公司)将动用内部资源、外部银行借款及╱或其他适当融资安排拨

付代价。

网签备案之先决条件

于签署买卖协议后,卖方将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改造申请(及相关资料)(「卖方改造申

请」),当中将列明待取得必要批准后,卖方拟将该等物业出售予买方或项目公司,而

买方或项目公司将成为改造后酒店之营运者。

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完成网签备案须待以下先决条件(「条件」)达成(或在适用情况下

获豁免)后方可作实:

(a) 结清第一期代价及第二期代价;

(b) 卖方已就出售事项取得所有必要批准并遵守上市规则之所有适用规定;

(c) 买方及╱或项目公司已就出售事项取得所有必要批准并遵守上市规则之所有适

用规定;

(d) 卖方已就出售事项取得现房销售备案证明文件;


(e) 卖方已就卖方改造申请取得相关政府部门之批准,并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就改

造发出最终批准前,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撤回有关批准之申请(「撤回申请」);

(f) 于完成撤回申请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未曾发布任何关于

将闲置建筑改作酒店使用之新政策或对现行政策作出变动,从而对出售事项产

生重大影响;及

(g) 买方(或其专业顾问)已就该等物业完成尽职调查,调查结果令买方合理满意。

概无条件可获豁免,惟卖方可豁免条件(a),买方或项目公司可豁免条件(e)至(g)。

卖方已承诺将于(i)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或(i)买方及╱或项目公司向卖方提供改造

工程初步设计图后满10个月当日(以较晚者为准)履行条件(e),惟倘卖方因相关审批

程序延误而未能于指定限期前履行条件(e),则该限期须按相同延误期延长。

出售事项之完成

出售事项之完成须待下列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i) 完成网签备案;

(i) 买方或项目公司已向卖方支付相等于代价5%之增值税;及

(i) 上文载列之网签备案先决条件于(i)及(i)时仍然达成,且适用法律或政策并无变

更(或类似理由)而致使该等物业无法用作酒店。


预计出售事项之完成将于上述先决条件达成后60日内以及项目公司登记成为该等物

业注册业主身份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作实。

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卖方将协助买方及项目公司提交改造申请,并从包括合作区执行

委员会在内之相关政府部门取得必要批文,以及有关改造工程之施工许可证(统称「该

等批文」)。订约方致力于(i)二零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或(i)房地产权证签发日期后满

七个月当日(以较晚者为准)前取得该等批文。

升降机及停车场

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卖方同意在项目公司为该等物业注册业主之期间内,向

项目公司免费提供位于该项目之4部升降机之独家使用权及60个停车位之使用权。

终止

买卖协议可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a) 倘(i)卖方未能于指定限期前履行条件(e),或(i)在项目公司取得房地产权证前,

适用法律或政策出现任何变更(或类似理由)而致使该等物业无法用作酒店,可

由订约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协议,届时(i)倘订约方双方均未

违约或订约方双方均违约,则已支付之任何代价金额应予退还;(i)倘终止仅因

卖方违约而引致,则已支付之任何代价金额应予退还,且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金

额相当于代价5%之算定损害赔偿;及(i)倘终止仅因买方或项目公司违约而引

致,则已支付之任何代价金额(扣除应支付予卖方金额相当于代价5%之算定损

害赔偿后)应予退还;

(b) 除(a)项所述情况外,可由订约方任何一方在项目公司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任何时

间终止协议,届时要求终止之订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额相等于代价5%之算定

损害赔偿,而已支付之任何代价金额应予退还;及


(c) 倘完成出售事项之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达成,在项目公司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除

因适用法律或政策出现变更(或类似理由)而致使该等物业无法用作酒店用途

外,买方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地产权证,则卖方可选择:

(i) 要求买方及╱或项目公司继续完成出售事项;或

(i) 终止买卖协议,届时买方或项目公司须就卖方所承受之全部损失作出金额

最多为代价10%之赔偿。

有关该等物业之资料

该等物业包括位于中国珠海横琴新区之该项目写字楼第21层至29层及第31层至33

层之分层办公室单位及商业裙楼第1层之一个零售单位。该等物业之总建筑面积约为

19,781平方米。

于本公告日期,该等物业处于空置状态,自该项目立项以来并无产生任何租金收入。

该项目与二十四小时运作之横琴口岸相连,坐享广珠城际铁路及澳门轻轨车站交汇点

之便。于本公告日期,该等物业由卖方拥有。

有关订约方之资料

卖方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乃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从事物业

投资及酒店发展,乃该项目之控股公司。本公司为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42)。


买方为一间于澳门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澳博之间接附属公司。其主要从事投资控

股。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于澳娱拥有约15.8%之实际权益。澳娱(i)连同其间接全

资附属公司拥有澳博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4.81%,及(i)拥有澳博一间全资附属公司所

发行本金额为1,906,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澳博为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880)。

出售事项之财务影响

本集团预计将从出售事项录得除税前收益约人民币73,500,000元(相当于约

81,500,000港元)(惟待审核),乃按代价减(i)卖方之财务报表所载该等物业于二零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账面值人民币534,400,000元;(i)改造工程之估计成本

人民币108,500,000元;及(i)估计交易成本计算。实际从出售事项录得之除税前

收益╱亏损金额可能会因该等物业公平价值之变动、改造工程所产生之实际成本及交

易成本而有所出入。

出售事项所得款项之拟定用途

出售事项之销售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从事多项业务活动,包括物业发展、投资及

管理、酒店及消闲、运输及投资。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发布政策,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将合作区内之办

公楼或商业楼改造为酒店。本集团支持上述措施,待改造获批准后,买方拟将该等物

业转型为三星级酒店,预期将为该项目吸引新旅客及带来更多人流。因此,亦将有助

于横琴的酒店业及旅游业发展。此外,出售事项将优化本集团之现金状况。


经考虑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何超凤

女士、岑康权先生及何厚锵先生)认为,买卖协议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

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由于何超凤女士、岑康权先生及何厚锵

先生均为董事,同时亦担任澳博之董事,彼等已自愿就批准买卖协议之董事会决议案

放弃投票。除上文所述者外,概无董事于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

权益,亦毋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一个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全部低于

7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申报、公

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倘(i)如本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出售事项,概无股东须

放弃投票;及(i)已自合共持有该股东大会之过半数表决权之一名股东或一组有密切

联系之股东取得股东书面批准,则可接受以股东书面批准代替举行股东大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出售事项中拥有重大

权益,故此,倘本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出售事项,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取得一组有密切联系之股东之书面批准,彼等于本公告日期合共持有

1,661,201,310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5.0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4条,本公司不会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出售事项。

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进一步详情及该等物业估值报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寄

发予股东,仅供资讯用途。预计该通函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即由本公告刊发

之日起不超过15个营业日后)或之前寄发。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等批文」指具有本公告「买卖协议- 完成」一段内所赋予之涵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中国及澳门银行全面开门营业之日子(不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一组有密切联系之股东」指一组有密切联系之股东,于本公告日期合共持有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5.05%,其中(i) 何超

琼女士持有约18.54%、(i) Oakmount Holdings

Limited(「Oakmount」)持有约13.14%、(i) 信

德船务有限公司(「信德船务」)及其附属公司持

有约12.38%、(iv) 何超凤女士持有约7.54%,及

(v) Renita Investments Limited(「Renita」)持有约

3.45%。Oakmount为Renita全资拥有之公司。董

事何超琼女士及何超凤女士为Oakmount、信德船

务及Renita之董事,彼等均于Oakmount、信德船

务(及其附属公司)及Renita拥有实益权益

「本公司」指信德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42)

「条件」指具有本公告「买卖协议- 网签备案之先决条件」一

段内所赋予之涵义


「代价」指就该等物业应付之总代价,即人民币724,200,000

元(相当于约803,200,000港元)

「施工许可证」指具有本公告「买卖协议- 出售事项」一段内所赋

予之涵义

「改造」指将该等物业改造为酒店用途

「改造工程」指具有本公告「买卖协议- 出售事项」一段内所赋予

之涵义

「合作区」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出售事项」指根据买卖协议卖方向买方出售该等物业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指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网签备案」指就该等物业签署相应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相应

网上签署及备案手续


「订约方」指卖方及买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门及台湾

「该项目」指信德口岸商务中心,包含位于中国珠海市横琴新区

信德街28号之办公室、酒店、商业及公寓单位

「项目公司」指买卖协议日期后两个月内买方将于中国成立之全资

公司

「该等物业」指该项目中位于中国珠海市横琴新区吉临路59号之

写字楼第21层至29层及第31层至33层之分层办

公室单位及位于中国珠海市横琴新区信德街28号

之一个零售单位,总建筑面积约为19,781平方米

「房地产权证」指所有该等物业之房地产权证

「买方」指SJM - 投资有限公司(中文) SJM – Investimentos

Limitada(葡萄牙文)SJM – Investment Limited(英

文),一家根据澳门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

澳博之间接附属公司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买卖协议」指订约方就出售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

二十八日之转让协议

「股份」指本公司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澳博」指澳门博彩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

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880)

「澳娱」指澳门旅游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澳门注册成立

之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一期代价」指具有本公告「买卖协议- 代价」一段内所赋予之涵

「第二期代价」指具有本公告「买卖协议- 代价」一段内所赋予之涵

「卖方」指珠海横琴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

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卖方改造申请」指具有本公告「买卖协议- 网签备案之先决条件」一

段内所赋予之涵义

「撤回申请」指具有本公告「买卖协议- 网签备案之先决条件」一

段内所赋予之涵义

「书面批准」指本公司就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取得之

股东书面批准

「%」指百分比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关连人士」及「附属公司」等词语具有上市规则(经

联交所不时修订)所赋予之涵义。

仅就本公告而言,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人民币兑港元或港元兑人民币乃按人民币1.00

元兑1.1091港元之概约汇率换算。采纳该汇率仅供说明之用,并不表明任何金额已

经、可能已经或可以按此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进行兑换。

承董事会命

信德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曾美珠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何超琼女士、何超凤女士、何超蕸女士、岑康权先生及

尹颢璠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何厚锵先生、吴志文先生、叶家祺先生及尤妤心女

士。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