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54 国家联合资源 公告及通告:股东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ATIONAL UNITED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国家联合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国家联合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

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楼举行股东大会(「大会」),以考

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受限于及待(其中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批准已发行合并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后,下列自紧

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后第二个营业日(即本公司股份于联交所买卖之日)起

生效:

(a)

本公司股本中每十

(10)

股现有普通股合并为一

(1)

股普通股(各为一股「合并

股份」),而该等合并股份将于各方面彼此之间享有同等地位,并拥有本公

司章程细则所载权利及特权,并受本公司章程细则所载限制所规限(「股份

合并」);


(b)

因股份合并而产生的任何零碎合并股份将不予处理,亦不会发行予合并股

份持有人,惟所有该等零碎合并股份将予以汇集,并在可行情况下按本公

司董事(「董事」)可能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款出售,收益拨归本公司所有;

(c)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及获董事授权的一名或多名人士,按彼等全

权酌情认为就实施或落实或完成有关股份合并的任何事宜或与其相关之

事宜而言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的情况下,采取有关行动、作出所有

有关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立所有关其他文件或契据(包括加盖印章,如适

用)。」

2.

「动议于上文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条件下及:

(a)

待本公司与康思(「第一认购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之

认购协议(「第一项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同意配发及发行,且第一

认购人已同意按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

0.40

港元认购

55,000,000

股新合并股份

(「认购股份」)所载之条款及条件获达成后,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第一

项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

待本公司与李紫薇(「第二认购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之认购协议(「第二项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同意配发及发行,且第

二认购人已同意按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

0.40

港元认购

25,000,000

股认购股

份)所载之条款及条件获达成后,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第二项认购协议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c)

待本公司与肖煜(「第三认购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之

认购协议(「第三项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同意配发及发行,且第三

认购人已同意按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

0.40

港元认购

25,000,000

股认购股份)

所载之条款及条件获达成后,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第三项认购协议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d)

待本公司与王靖儒(「第四认购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之认购协议(「第四项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同意配发及发行,且第

四认购人已同意按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

0.40

港元认购

7,500,000

股认购股

份)所载之条款及条件获达成后,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第四项认购协议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e)

待本公司与蒙娜(「第五认购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之

认购协议(「第五项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同意配发及发行,且第五

认购人已同意按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

0.40

港元认购

12,500,000

股认购股份)

所载之条款及条件获达成后,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第五项认购协议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f)

待上市委员会批准最多

125,000,000

股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后,谨此授予

董事特别授权,以根据第一项认购协议、第二项认购协议、第三项认购协

议、第四项认购协议及╱或第五项认购协议(视情况而定)的条款配发及发

行最多

125,000,000

股认购股份;及


(g)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就实施及落实第一项认购协议、第二项认购协议、

第三项认购协议、第四项认购协议及╱或第五项认购协议(视情况而定)及

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或与其相关之事宜而言,作出其认为属必要、适宜或

权宜的一切行动及事宜,并签立任何补充协议或所有关文件。」

承董事会命

国家联合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纪开平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注册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德辅道中

61-65

华人银行大厦

1106-08

附注:

1.

为厘定股东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四)至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暂停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不迟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办理登记手续。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

2.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并于按股数

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以代

表 阁下。


3.

按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填妥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

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

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

间)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方为有效。

4.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 阁下或 阁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股东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盖

上公司印章,或经由高级职员或正式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5.

倘属联名持有人,本公司仅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无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

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予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

份所列之排名次序而定。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纪开平先生(主席)、郭培远先生、毛娜女士、田欣先生及

丘可山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安景文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文先生、邱克先生及

张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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