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99 德祥地产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德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3日(星期三)

上午10时30分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50号15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

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1. 接纳及省览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连同

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书。

  1. (「董事」):

(i) 张汉杰先生;

(i) 罗汉华先生;及

(i) 叶瀚华先生;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来年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

其酬金。

* 仅供识别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

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现行规定及

于本决议案(i)分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及遵照一切适用法例及本公司

公司细则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

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1元之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

本公司之库存股份(如有),以及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

行使此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

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i) 本决议案(i)分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

出将会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之债权证);

(i)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i)及(i)分段可配发、发行或处理或同意

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

原因配发者)本公司股份总数以及已出售及╱或转让或同意

有条件或无条件出售及╱或转让本公司库存股份,不得超

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本公

司库存股份(如有)之20%,惟根据(a)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或(b)根据本公司现时采纳以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买本公司

股份之权利之任何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发行本公

司股份;或(c)根据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

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时发行本公司股份;或(d)根据本公司

不时之公司细则按以股代息之方式或类似安排发行本公司

股份除外,而上述之批准应以此为限;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最早之日期

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

决议案授出之权力。

「配售新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

列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于该日当时持

有该等股份之比例而提出配售本公司股份建议,惟董事有

权就零碎股权或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法律或当地任

何获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之任何限制

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于本决议案(i)分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此认可之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惟须遵守及按

照所有适用法例、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不时经修订之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之规定;

(i) 本决议案(i)分段之批准将附加于董事获授之任何其他授权,

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

之价格购回其股份;


(i)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i)及(i)分段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本公司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不包括本公司库存股份(如有)之10%,而上述批准

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最早之日期

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

决议案授出之权力。」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A)及4(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

将本公司根据及按照上述第4(B)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所购

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本公司库存股份(如有),加入

董事根据及按照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A)项决议案可能配发、

发行或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及处理之股份数

目(包括任何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之本公司库存股份(如有)。」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

司之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

(i) 确认及批准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之通函内附录三所载对

本公司现有公司细则之修订(「建议修订」,其已根据本公司之现

有公司细则获董事会批准);


(i) 确认、批准及采纳已提呈大会并注有「A」字样及由大会主席简签

以资识别之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之公司细则(其合并所有建议

修订,并已根据本公司之现有公司细则获董事会批准),以取代

及摒除本公司之现有公司细则全文,即时生效;及

(i)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注册办事处提供者或本公司之秘书进行一

切必要事宜,以落实及致使采纳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之公司细

则生效。」

承董事会命

德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黄少敏

香港,2025年7月29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

夏悫道12号

美国银行中心30楼

附注:

  1. ,上述各项决议案将

于大会上以按股数投票之方式进行表决。

  1. ,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彼

之代表,代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本公司股东如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

份(「股份」),则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

司股东。此外,代表本公司个人股东或本公司公司股东之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有权代

表本公司股东行使彼或彼等所代表本公司股东可予行使之相同权力。

  1. ,并由委任人或彼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

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高级职员或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签署人

士亲笔签署。倘委任代表之文据拟由一间公司之高级职员代表该公司签署,除非出现

相反情况,否则将假设该高级职员已获正式授权代表该公司签署该委任代表之文据,

而毋须进一步证明。


  1. (倘董事会要求)签署文据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

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名列该文据之人士拟进行

投票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否则委任代表之文

据将视作无效。

  1. ,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

上投票或就有关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时投票。在此情况下,该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被视

为已撤销论。

  1. ,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任代表就有关股

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排名首

位者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之投票将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予计算,就

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1. (惟本公司库存股份(如有)之持有人除

外)身份,本公司将由2025年8月29日(星期五)至2025年9月3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

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于此期间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之转让,相关记录日期则为2025年

9月3日(星期三)。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股东须于2025年8月28日

(星期四)下午4时30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登记

及过户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如上),以办理登记手续。

  1. ,亦不会派发礼物或纪念品。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张汉杰先生(主席)、陈国强博士(联席副主席)、陈耀麟先生、罗汉华先生(首席

财务总监)

非执行董事:

周美华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石礼谦,GBS,JP(联席副主席)、叶瀚华先生、彭铭东先生

本通告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