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99 德祥地产 通函:重选退任董事、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建议修订现有公司细则及采纳新公司细则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德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

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

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9)

重选退任董事、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建议修订现有公司细则

采纳新公司细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时30分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50号15楼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0至24页。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印备之指示填妥,

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

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

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不会提供食物或饮料,亦不会派发礼物或纪念品。

本通函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 仅供识别

2025年7月29日


— i —

公司通讯

本通函之英文及中文印刷本已备妥,并以可供查索的格式载于本公司网站

w.itcproperties.com 。

倘若已选择收取本公司之公司通讯的印刷本之本公司股东及非登记股东欲更改其已

选择之所有日后发出的公司通讯的语文版本,可随时发出最少七(7)日事先的书面通

知,送交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登记分处(「股份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电邮至itcproperties-ecom@vistra.com ,亦可

填妥及交回更改选择表格(表格可于本公司网站下载)予股份登记分处。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3

2. 重选退任董事 .3

3.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4

4. 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公司细则.5

5. 股东周年大会 .6

6. 责任声明 .6

7. 推荐意见 .7

附录一 — 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之详情 .8

附录二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1

附录三 — 建议修订之详情 .1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

附件 — 代表委任表格


释 义

— 1 —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时30分假座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50号15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0至24页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企业管治守则」指上市规则附录C1第二部份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本公司」指德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责

任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99)

「控股东」指本公司之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公司细则」指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现有生效之公司细则

「一般授权」指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统称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统称

「港币」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

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有关授权获批准当

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之股份

(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如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23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中所载若干

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释 义

— 2 —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另行修改)

「澳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新公司细则」指经董事会根据现有公司细则批准及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由股东确认、批准及采纳之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之公司

细则,其包含建议修订

「建议修订」指本通函附录三所载现有公司细则之建议修订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

公司权力以购回有关授权获批准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最多10%之股份以作注销或持作

库存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1元之普通股

「购股权」指根据本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

购股权

「股东」指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本公司之库存股份(定义见上市规则)

「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 3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9)

执行董事:

张汉杰先生(主席)

陈国强博士(联席副主席)

陈耀麟先生

罗汉华先生(首席财务总监)

非执行董事:

周美华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石礼谦,GBS,JP(联席副主席)

叶瀚华先生

彭铭东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

夏悫道12号

美国银行中心30楼

敬启者:

重选退任董事、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建议修订现有公司细则

采纳新公司细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

之资料,以(i)重选退任董事;(i)向董事授予一般授权;(i)藉加入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

购回已发行股份总数而扩大发行授权;及(iv)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公司细则。

2.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现有公司细则第84条细则及企业管治守则,张汉杰先生(「张汉杰先生」)、罗汉

华先生(「罗汉华先生」)及叶瀚华先生(「叶瀚华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所

有三名退任董事均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 4 —

于考虑提名退任董事重选连任时,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参考董事会及员工多元化政

策,并应用提名政策所载列的甄选准则,其中包括审视退任董事所拥有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以及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表现及投放的时间。

提名委员会已审阅叶瀚华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列有关董事独立性的因素作

出之书面确认书,并认为叶瀚华先生仍保持独立。提名委员会考虑到叶瀚华先生在法律、

业务发展和房地产投资等不同范畴的经验,因此提名委员会认为叶瀚华先生具备所需的

诚信和经验,能够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多元化观点、技能及经验。

根据提名委员会的推荐意见,董事会认为叶瀚华先生具备履行其独立非执行董事职

务所需的诚信、独立性及经验,而重选叶瀚华先生及其他退任董事连任均符合本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利益。

张汉杰先生及叶瀚华先生已各自于提名委员会议上就其重选连任及╱或独立性事

宜上不参与讨论并放弃投票,而每名退任董事均已于董事会议上就其各自重选连任事

宜上不参与讨论并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就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须予披露之履历及其他详

情,已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3.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2024年9月13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般授权,以授权彼

等(其中包括)(i)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2024年9月13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之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如有);

(i)购回不超过于2024年9月13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之股份以作

注销或持作库存;及(i)藉加入按上文(i)项所述购回授权所购回已发行股份总数而扩大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该等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新的一般授权,授权彼等

(i)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之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如有)(即发行授

权);(i)购回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10%之股份以作注销或持作库存(即购回授权);及(i)待批准一般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后,藉加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已发行股份总数而扩大发行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为907,198,410股,并概无库存股份。倘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一般授权,以及基于(i)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

会日期间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及(i)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概无库存股份,

本公司将可根据发行授权处理最多181,439,682股份及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90,179,841

股份。


董事会函件

— 5 —

董事相信,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出一般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发行授

权将给予董事灵活弹性发行新股份,尤其在及时集资活动或本集团需要在短时间内发行

股份作为代价以完成收购交易之情况下。购回股份仅于董事认为该购回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整体利益时方会进行。考虑到市况之急剧变化,购回授权可为董事提供更大灵活弹性,

(i)如注销购回股份时,可提高每股份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盈余;(i)如购回股份作

为库存股份持有并在市场上转售,可筹集资金;及(i)可根据上市规则、现有公司细则(或

新公司细则,视情况而定)及百慕达法律的规定,转让或使用库存股份作其他用途。

倘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一般授权将维持有效直至以下最早之日期: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现有公司细则(或新公司细则,视情况而定)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所规

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撤销或修订该授权时。

根据上市规则载有就有关购回授权须予披露之所有资料的说明函件,已载于本通函

附录二。

4. 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公司细则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之公布中披露,董事会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

特别决议案形式确认及批准修订现有公司细则及采纳载有建议修订的新公司细则。建议

修订的主要目的为:

(i) 使现有公司细则符合有关(a)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及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

放公司通讯及上市规则的相关修订及(b)近期上市规则有关库存股份的修订之

最新监管要求;

(i) 为本公司举行股东大会提供弹性;及

(i) 对现有公司细则作出其他轻微修订,包括就建议修订作出相应修订,以及为

提高清晰度及确保与现有公司细则其他条文保持一致而在认为合适的地方作

出修订,并使其措辞与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律更为一致。

本公司已获其法律顾问确认,建议修订与上市规则之规定并无不一致,亦无违反百

慕达法例。本公司确认建议修订对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而言并无异常之处。


董事会函件

— 6 —

建议修订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而建议修订(其已根据现有公司细则获董事会

批准)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确认及批准后,方可作实。新公司细

则将于建议修订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确认及批准当日生效。

5.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0至24页。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以批准(其中包括)重选退任董事、授出一般授权及藉加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已发行股

份总数而扩大发行授权,以及确认及批准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公司细则。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之股东(惟库存股份(如有)之持

有人除外)身份,本公司将由2025年8月29日(星期五)至2025年9月3日(星期三)(包括首尾

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于此期间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之转让,相关记录日期则为

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股东须于

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于

香港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随函附奉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务请尽快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印备之指示填妥,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股份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如上)。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及现有公司细则之规定,除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外,股东于股东

大会上之任何投票均须以按股数投票之方式进行表决。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要求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均以按股数投票之方式进行表决。本公司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后按上市规则规定之方式作出以按股数投票表决结果之公布。就董事作出一切

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及╱或现有公司细则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就批准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6.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

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

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

何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董事会函件

— 7 —

7.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重选退任董事、授出一般授权及藉加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已发行股份

总数而扩大发行授权、以及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公司细则之建议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

利益。因此,董事推荐股东投票赞成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

德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张汉杰

谨启

2025年7月29日


附录一 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之详情

— 8 —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之履历及其他详情载列如下:

执行董事

张汉杰,71岁,于2005年4月加入本公司出任执行董事兼主席,并为本集团多间成员

公司之董事。彼亦为本公司企业管治委员会之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及投资委员会各自

之成员。张汉杰先生毕业於伦敦大学,持有文学士学位。彼于地产发展、物业投资及

企业融资方面拥有逾47年经验,并于香港多间具领导地位之物业发展公司担任主要行政

职务。张汉杰先生为香港上市公司路劲基建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2023年5月

31日举行的佳景集团有限公司(一间香港上市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退任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张汉杰先生于48,800,000股已发行股份及于2,600,000份赋予

其权利可认购2,600,000股份之购股权(合共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66%)中拥有个人权益。

张汉杰先生有权收取由董事会厘定的年度董事袍金港币10,000元,及由本公司薪酬委员

会批准之基本年薪港币3,480,000元及酌情花红。

于2005年11月1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德祥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德祥企业」,现称保德国际发展企业有限公司)违反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第21.3条之规定,在未取得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人员同意之情况下,于要约期内买卖锦

兴集团有限公司(现称凯华集团有限公司(清盘中)之证券,对当时德祥企业董事会作出

批评。张汉杰先生当时为德祥企业之董事。

罗汉华,60岁,于2023年4月加入本公司出任执行董事及首席财务总监,负责本集团

之财务及会计工作。彼为本公司企业管治委员会及投资委员会各自之成员。彼获委任为

本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之成员,自2025年3月7日起生效。彼亦为本集团多间成

员公司之董事。罗汉华先生曾出任其中一间在香港及澳门具领导地位的建筑及工程集团

之财务总裁(执行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达15年。彼于核数、会计及财务管理方面积逾

32年经验。罗汉华先生持有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及应用财务学硕士学位。彼为香港会计师

公会员及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罗汉华先生概无持有任何已发行股份或本公司相关股份之任

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罗汉华先生有权收取由董

事会厘定之年度董事袍金港币10,000元,及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批准之基本年薪

港币2,880,000元及酌情花红。


附录一 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之详情

— 9 —

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瀚华,43岁,于2021年2月加入本公司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审核委

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各自之成员。彼获委任为本公司环境、

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之主席,自2025年3月7日起生效。叶瀚华先生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并

获得文学士学位及经济学文学硕士学位。彼亦从英国法学院获得法学研究生文凭(优异

等级)及从香港大学获得法律学专业证书。叶瀚华先生为香港大律师,亦是一间从事房地

产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之合伙人,负责香港资本市场及业务发展。彼曾在一间环球管理

顾问公司工作,专责香港及中国大陆之房地产及公营部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叶瀚华先生于300,000份赋予其权利可认购300,000股份之

购股权(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03%)中拥有个人权益。叶瀚华先生有权收取由董事会厘

定之年度董事袍金港币300,000元。

叶瀚华先生于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出任新昌创展控股有限公司(正

进行清盘中)(「新昌」)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其股份已于2022年5月23日除牌(「除牌日」)。

诚如新昌于2020年1月7日至除牌日期间刊发多份公布所披露,新昌收到中国信托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于2019年12月13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提交的一项清盘呈请,诉讼编号为HCW403/2019(「该呈请」),要求高等

法院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的规定向新昌颁令清盘,原因为

新昌无力偿债且无法支付其约5,728,000美元之债务。该呈请乃针对新昌作为潮安发展有

限公司(新昌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结欠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债务的担保人而发起。香港司

法机构将该呈请押后至2022年6月27日,呈请人可以在前述日期前随时申请进行聆讯。新

昌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新昌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塑胶家居用品业务。

此外,诚如新昌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及2020年8月26日之公布所披露,于2020年7月

27日,新昌向开曼群岛大法院(「开曼法院」)呈交清盘呈请连同单方面传票,就重组委任

新昌之临时清盘人。新昌之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共同临时清盘人」)已于2020年7月

30日获委任。于2020年8月13日,共同临时清盘人向新昌已知或潜在之债权人发出附带开曼

法院颁授的共同临时清盘人法令的函件,内容有关共同临时清盘人之安排详情。

于2019年10月4日,叶瀚华先生作为唯一董事及唯一股东的德岭有限公司(「德岭」)

进行债权人自动清盘,而清盘人亦已获委任。德岭为一间于香港成立之公司,从事一间

餐厅之经营。于2019年9月30日,所涉及的流动负债总额约为港币5,500,000元,而负值负

债约为港币2,800,000元。大部分债务为应偿还叶瀚华先生及其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

的贷款。德岭于2021年4月6日已告解散。


附录一 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之详情

— 10 —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所有上述退任董事均于过去三年概无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

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中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此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彼

等均与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本公司

概无拟定彼等出任董事之任期。董事须按照现有公司细则(或新公司细则,视情况而定)

及企业管治守则之有关守则条文,最少每三(3)年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及重

选连任一次。彼等之薪酬或袍金乃参照当时市况、其各自之职务及职责、为本集团事务

所投放之时间、以及╱或彼等之表现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就上述退任董事重选连任为董事而言,概无其他事宜须促请股

东垂注,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11 —

本附录乃遵照上市规则第10.06条之规定作为说明函件,向股东提供有关购回授权之

必要资料。

1. 股东批准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作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购回其股份,惟建议购回之

股份必须缴足,并且所有股份购回必须事先经股东透过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该公司董事特

定批准或一般授权以进行有关购回之方式批准。

2. 行使购回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为907,198,410股,并概无库存股份。倘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购回授权,以及基于(i)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

东周年大会日期间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及(i)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概无

库存股份,本公司将可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90,719,841股份,占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

3. 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授予董事可于市场购回股份以注销或持作库存之一般授权乃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购回股份以注销可提高每股份资产

净值及╱或每股份盈利。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并在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转售可为本

公司筹集资金,或可根据上市规则、现有公司细则(或新公司细则,视情况而定)及百慕

达法律的规定,转让或用于其他目的。

4. 购回股份之资金

购回股份之资金为依照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现有公司细则(或新公司细则,视情

况而定)、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所规定可合法用作此用途之资金。按百慕达法例规

定,购回股份只可动用所购回股份之缴入股本或可作为股息或分派之本公司资金或就此

发行新股份所得之款项进行。购回应付款项超出将购回股份面值之任何数额,须以本公

司可作为股息或分派之资金或购回股份前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拨付。预期根据购回授权

进行购回股份所需资金将源自该等来源。

与本公司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最近期刊发经审核账目之结算日)之财政状况比较,

倘于建议购回期间全面行使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资本负债状

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将会对董事不时认为适合本公司之营运资

金需要或资产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董事将不会建议行使该购回授权。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12 —

  1. 、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概无任何董事或(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

目前有意于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后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本公司概无接获其核心关连人士通知,表示彼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后,向

本公司出售股份,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6. 本公司购回之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6)个月概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是于联交所或以其

他方式)。

7.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之权益比例因董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而

增加,有关增加将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26及32条被视为收购投票权。因此,一名股东或

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取得或巩固本公司控制权(视乎股东权益增加之水平)可能须根据收

购守则规则第26及32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国强博士(「陈国强博士」)实益拥有及透过其全资拥有公司

拥有合共267,775,093股已发行股份(「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9.51%。倘若购回授

权之权力获全面行使(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权益维持不变),陈国强博士于本公司

之权益将增加至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2.79%。因此,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能导致

陈国强博士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26及32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董事目前无意行使购回

授权致使产生强制性收购建议的责任。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13 —

8. 股份价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12)个月内,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买卖之每月最高及最

低价格如下:

股份价格

最高最低

港币港币

2024年

7月0.4950.355

8月0.5000.375

9月0.4550.295

10月0.3650.280

11月0.3000.245

12月0.2600.193

2025年

1月0.2240.187

2月0.2120.177

3月0.2120.176

4月0.2490.184

5月0.2240.175

6月0.2350.186

7月(直至及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2250.204

9. 一般事项

董事将遵守现有公司细则(或新公司细则,视情况而定)、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

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股份。

本公司目前打算在购回股份交收后注销所购回的股份。然而,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

安排,购回股份可能由本公司以库存股份持有并在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转售以为本公司筹

集资金,或可能根据上市规则、现有公司细则(或新公司细则,视情况而定)及百慕达法

律的规定,转让或用于其他目的。

倘任何库存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转售,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

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根据适用法律本应暂停的任何权利(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

自身名义登记)。该等措施可能包括(i)本公司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于股

东大会上投票的指示;及(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本公司将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

且在各情况下,于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可将库存股份重新以其自身名义登记为库

存股份或注销。

本附录所载之说明函件或建议的购回授权概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三 建议修订之详情

— 14 —

以下为建议修订。除非另有列明,文中所指条款、段落及细则编号乃新公司细则之

条款、段落及细则编号。如现有公司细则条款、段落及细则编号之序号因该等修订中所

作添加、删除或重排而有变动,则经如此修订之现有公司细则条款、段落及细则编号之

序号(包括参照项)亦须作相应改动。

附注: 新公司细则乃以英文编制而无正式中文版。中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细则

编号

新公司细则之条文(显示对现有公司细则的变动及以「…」表示下文条款中没有

变动的部分)

1.于该等公司细则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表第一栏所列词汇具有各自对应之

第二栏所载涵义。

词汇涵义

「公司法」指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不时修订)。

「地址」指就公司细则而言,「地址」包括电子地址,惟公司法或指定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邮递地址除外。

「通告」指书面通告,除公司细则另有特别声明及公司细则别有界定

者外,如文义所需,亦应包括本公司按照公司细则或适用

法律及法例(包括上市规则及╱或具管辖权机构之规则等)

送达、发出或给予的任何其他文件(包括任何具有上市规

则赋予涵义之「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或通讯。为免生疑问,通告可以实体或电子形式提供。

「库存股份」指本公司根据公司法授权回购并持有于库存之股份,就公司

细则而言,该等股份包括本公司回购后持有或存放于中央

结算及交收系统,以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售之

股份。

2.于公司细则内,除非标题或内容与该诠释不相符,否则:

(e) 书面之表述应(除非出现相反意向)解释为包括打印、印刷、摄影及其他

视象形式表达之词汇或数字,并包括电子显示方式之陈述书写或展示(例

如数码文件或电子通讯),但无论发放有关文件或通告之方式及股东之选

择均符合所有适用法规、规则及规定;


附录三 建议修订之详情

— 15 —

(k) 特殊决议案须由有权表决之股东亲身或(如股东为公司)由其各自之正式

授权代表或(如允许委任代表)受委代表于股东大会上以不少于三分二之

多数票通过之决议案。就此,已根据公司细则第59条正式发出通告;及

(l) 就会议而言,指以公司细则所允许的任何方式召开及举行之会议,且就

法规及公司细则的所有目的而言,任何股东或董事透过电子设施出席及

参与会议应视为出席该会议,而出席、参与、出席中、参与中、出席情况

及参与情况等词汇应按此诠释。

(m) 就股东于股东大会上发言之权利而言,应包括透过电子设备以口头或书

面形式向大会主席提出问题或作出陈述之权利。倘出席会议之全体或仅

部分人士(或仅大会主席)可听到所提问题或看到所作陈述,而在此情况

下,大会主席将所提问题或所作陈述透过电子设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逐

字传达予所有出席人士,则发言权将被视为已适当行使;

(ln) 引述签署或签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决议)时包括指经亲笔签署或加

盖印章或以电子方式签署或其他任何方式签署或签立之文件,而引述通

告或文件时包括指以任何数码、电子、电码、磁带或其他可追溯方式或媒

体记录或储存之通告或文件及无论是否实质之可见形式之资料;

(o) 倘公司细则中之任何条文与一九年电子交易法(经不时修订)(「电子

交易法」)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或公司法第2A条之任何条文相抵触或不

一致,则概以公司细则之条文为准;并且公司细则之条文应被视为本公

司与股东之间就更改电子交易法相关条文及╱或优先于公司法第2A条规

定(如适用)所达成之协议;

(p) 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凡提述「印刷」、「列印」或「印刷本」及「付印」等词汇,

均应视为包括电子版本或电子副本;

(q) 公司细则内「地点」一词之任何提述应诠释为仅在需要或涉及实际地点之

情况下适用。凡提及款项交付、收取或支付(不论由本公司或股东进行)

之「地点」,均不妨碍以电子方式进行该等交付、收取或支付。为免生疑问,

在适用法律及法规准许的情况下,会议相关条款中提及的「地点」应包括

现场、电子或混合形式之会议。会议、续会、延会之通知或任何其他提及

「地点」之处应诠释为包括虚拟平台或电子通讯方式(如适用)。若「地点」

一词与上下文不符、不必要或不适用,则应忽略该提述,但不影响相关条

文的有效性或诠释;及

(r) 本公司细则所提及之所有投票权应不包括库存股份所附带之投票权。


附录三 建议修订之详情

— 16 —

3.(2)在公司法、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倘适用)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及╱或任何

具管辖权监管机构之规则规限下,本公司应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购入其本身

股份之(包括其可赎回股份)以作注销或持作库存股份,而该等权力,应由董事

会按其认为适当之条件根据其认为适当之条款行使。此外,本公司持有库存股

份,须时刻遵守指定证券交易所及╱或任何其他具管辖权机构之规则及规例所

加以的限制或规定。

10.…

(a) 大会(包括续会除外)所需之法定人数为最少持有或由受委代表持有该类

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面值三分之一之两名人士(如股东为公司,

则其获正式授权代表),而在任何续会上,两名亲身或(如股东为公司)其

获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之持有人(不论其所持股份数目)即可构

成法定人数;及

56.在公司法规限下,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须于每个财政年度(其法定会议召开

之财政年度除外)举行一次,而有关股东周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

六(6)个月内举行,除非较长期间并无违反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则(如有),

有关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可采用实体会议、

混合形式(部分实体及部分电子)或全电子方式举行,并可透过电话、电子或其

他通讯设施举行,以允许所有参与大会之人士彼此同时及即时交流沟通,而参

与有关大会将构成出席有关大会。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公司细则所载股东大会

的召开及议事方式应参照适用于以全部或以结合之电子方式举行的股东大会。

如于混合或电子会议进行期间遇到任何技术故障、中断或程序问题,包括但不

限于连接问题、平台故障或与有关会议程序之争议,大会主席有权作出任何裁

决或决定以解决该等问题。大会主席根据本条款所作出的任何裁决、判断或决

定均为最终、具决定性及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58.董事会可于其认为适当之任何时候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任何于递呈要求日期持

有不少于本公司缴入股本(附有十分之一(不包括库存股份)且有权于本公司股

东大会表决权利)十分之一之股东,于任何时候有权透过向董事会或秘书发出

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该项要求指定之任何事项或

决议案;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两(2)个月内举行。倘递呈后二十一(21)

日内,董事会未有召开该大会,则递呈要求人士可自行根据公司法第74(3)条作

出此举。


附录三 建议修订之详情

— 17 —

59.(2)通告须注明会议时间及地点以及、实体地点(如适用),及在混合形式或电子会

议情况下,股东可出席及参与会议之电子平台或方式。通告亦须注明将于会议

上考虑之决议案详情,如属特别事项,则须注明该事项之一般性质。召开股东

周年大会之通告亦须注明上述资料。各届股东大会之通告须寄发予所有股东、

因股东身故或破产或清盘而取得股份之所有人士及各董事及核数师,惟按照公

司细则条文或所持股份之发行条款规定无权收取本公司该等通告之股东除外。

对于混合形式或电子会议,通告应包括有关接入及参加会议的指示或列明该等

指示将在何处或以何种方式提供予股东。

66.(1)在任何股份根据或依照公司细则之规定而于当时附有关于表决之特别权利或限

制规限下,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如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每名亲身出席股东或

其受委代表(或如股东为公司,则其正式授权代表),凡持有一股缴足股份(惟

催缴或分期付款前缴入或入账列作缴入股款就上述目的而言将不被视为缴入股

款)可投一票。任何提呈大会表决之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除非大

会主席以忠诚行事方式许可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则

每名亲身出席之股东(或如股东为公司,则其正式授权之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

席之股东均可投一票。倘股东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而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

则于举手表决时,每名受委代表可各投一票。就本公司细则而言,程序及行政

事宜指(i)并未列于股东大会议程或本公司可能向股东发出之任何补充通函;及

(i)有关主席维持会议有秩序进行之职责及╱或适当有效处理会议程的同时,

给予全体股东合理机会发言。投票表决(不论举手方式表决或按股数投票方式

表决)可按董事或大会主席可能决定的方式(电子或其他方式)进行。

76.委任代表文书须以董事会所厘定的格式(包括电子或其他格式)及如无有关厘定

则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包括电子书面形式)代表亲笔签署,或倘该委

任代表为公司,则须以其印章加盖或由高级人员、授权人士及其他有权签署之

人士签署。由其高级人员代表公司签署之委任代表文书被视为(除非出现相反

之情况)该高级人员已获正式授权代表公司签署代表委任文书,而毋须进一步

之事实证据。

81.(2)倘股东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在各情况下均为公司),其可授权其认为合适之

人士于本公司任何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上作为其代表,惟授权必须列明该

名获授权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根据公司细则规定获授权之每位人士,

将被视作已正式获授权,而无须出示其他事实证据,并将有权就有关授权书内

订明的股份数目及股份类别,代表结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相同权利及权力,

犹如该名人士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一样,包

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以及个别举手表决的权利(如允许举手表决)。


附录三 建议修订之详情

— 18 —

139.应以现金付予股份持有人之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项,可以支票或付款单之

方式寄往股份持有人之登记地址,或如为联名持有人,则寄往股东名册内就有

关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之地址,或按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可能书面指示之地

址寄往有关人士。除股份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支票或付款单

应以持有人或(倘属联名持有人)于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为

抬头人寄交该持有人,邮误风险由彼等承担,而当付款银行支付支票或付款单

后,即表示本公司已经妥为付款,即使其后可能发现该支票或付款单被盗或其

上任何加签属假冒。两名或多名联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人可就有关该等联名持

有人所持股份应付之股息或其他款项或可分派资产发出有效收据。为免生疑问,

任何应以现金支付之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项亦可按董事所厘定之条款及条件以

电子资金转帐方式支付。

151.倘于符合所有适用法规、规则及规定(包括而不限于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则)之

情况下,以公司细则准许之任何方式(包括于本公司之电脑网络或以任何其他

准许之方式(包括任何电子通讯之送递方式)刊登公司细则第149条所指文件及(如

适用)符合公司细则第150条的财务摘要报告之副本,而该人士同意或被视为同

意以上述方式处理有关文件之刊登或收取,即解除本公司向其送递该等文件之

责任,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履行根据公司细则第149条向该人士送递该条文所

述文件或根据公司细则第150条向其送递财务摘要报告之规定。

158.任何通告或文件(包括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则所界定之任何「企业公司通讯」及「可

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无论是否由本公司根据公司细则而向股东发出或刊

发,均将以书面或电报、电传或传真传输信息或其他电子传输及通讯方式发出

或刊发,而符合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则下,本公司可把任何有关通告及文件由

专人或以预先付款之信封邮寄予该名股东至股东名册上之登记地址或该名人士

就此向本公司提供之任何其他地址,或情况适用下传送至任何有关地址或传送

至该名人士向本公司提供之任何电报或传真号码或电子号码或地址或网址(以

便向其发出通告,或使负责传送有关通告之人士合理及真确相信该名股东可于

有关时间内妥为收到该项通告),或亦可在指定报章(按公司法之定义)或每日

出版并在境内流通之报章按指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刊登广告作为通知,或于适

用法律准许之情况下,于本公司网站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该通告或其他

文件并通知股东可予查阅(「可供查阅通知」)。可供查阅通知可以上述任何一种

方式(于网站登载除外)向股东发出。如股份持有人为联名持有人,所有通告将

向于股东名册排列首名之该名联名持有人发出,并将被视为已向所有联名持有

人发出足够之通告或传达,而毋须任何额外同意或通知,或根据法规及其他适

用法律、规则及规例之规定并在其允许之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无论是否电子

方式)传送或使有关人士能够查阅该通告或其他文件。根据法规或公司细则条

文每位股东或有权收取本公司所发出通告的人士可向本公司登记电邮地址以便

接收通告。


附录三 建议修订之详情

— 19 —

159.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

(b) 如以电子通讯方式送递,于本公司或其代理人之伺服器发出当日被视为

已发出。于本公司网站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之通告、文件或刊物,

于本公司视为向股东发出可供查阅通知后翌日,被视为已向股东发出首

次如此出现于相关网站当日应被视为本公司已发出或送达,除非指定证

券交易所之规则所列明的不同日期,在此情况下,视为送达日期应为指

定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规定或要求的日期;

160.(1)根据公司细则准许之任何方式交付或邮寄或留置于股东登记地址寄送之任何通

告或其他文件,即使该股东当时已身故或破产或已发生任何其他事件,及不论

本公司是否有该身故或破产或其他事件之通知,均视为已就以该股东作为单独

或联名持有人名义登记之股份妥为送达或交付(除非在送达或交付通告或文件

之时其姓名已从股东名册删除为股份持有人),且该送达或交付就所有目的而言,

均视为已向所有拥有股份权益(不论共同或透过该股东申索)之人士充分送达或

交付该通告或文件。

160.(2)因股东身故、精神紊乱或破产而享有股份权利之人士,本公司可经由电子方式

或透过预付邮资之信函及在信封或封套上注明其为收件人向该人士发出通告,

以身故者代表或破产者受托人之称谓或类似称谓而享有股份权利之人士,本公

司可将通告寄交声称如上所述享有权利之人士就此目的提供之电邮地址或邮递

地址(如有),或(直至获提供电邮地址或邮递地址前)透过并未发生该身故、精

神紊乱或破产时原来之方式发出通告。

161.就公司细则而言,声称来自股份持有人或(视情况而定)董事或替任董事或身为

股份持有人之公司之董事或秘书或获正式委任受权人或正式获授权代表之传真

或以电子方式传输讯息,在倚赖该资讯之人士于有关时间未有获得相反之明确

证据时,应被视为该持有人或董事或替任董事按收取时之条款签署之书面文件

或文据。本公司发出之任何通告或文件可以亲笔签署、印刷或以电子方式签署。

股东之电子指示

167.于适用法律准许之情况下,除非上市规则另有限制或禁止外,本公司应接受股

东及其证券持有人以电子方式传达的指示(包括会议出席指示、委任代表之委任、

撤销、投票指示及公司通讯之回应),惟须符合董事会不时厘定的合理认证措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20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9)

兹通告德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3日(星期三)

上午10时30分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50号15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借以

处理下列事项:

1. 接纳及省览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连同董事会报告

书及核数师报告书。

  1. (「董事」):

(i) 张汉杰先生;

(i) 罗汉华先生;及

(i) 叶瀚华先生;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来年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

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现行规定及于本决

议案(i)分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根据及遵照一切适用法例及本公司公司细则行使本公司

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1元

之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本公司之库存股份(如有),以及作

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

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21 —

(i) 本决议案(i)分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

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

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i)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i)及(i)分段可配发、发行或处理或同意有条件

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者)

本公司股份总数以及已出售及╱或转让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出

售及╱或转让本公司库存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本公司库存股份(如有)之20%,惟根据

(a)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或(b)根据本公司现时采纳以授出或发

行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类似

安排发行本公司股份;或(c)根据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

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时发行本公司股份;或(d)根据本公司

不时之公司细则按以股代息之方式或类似安排发行本公司股份除外,

而上述之批准应以此为限;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

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授出之权力。

「配售新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

名册内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于该日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而提出配

售本公司股份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地区

之法律或当地任何获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之任何限

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22 —

(B) 「动议

(i) 于本决议案(i)分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惟须遵守及按照所有适用法例、本公司之公司细则、

不时经修订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

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i) 本决议案(i)分段之批准将附加于董事获授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

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

股份;

(i)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i)及(i)分段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

本公司库存股份(如有)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

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授出之权力。」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A)及4(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将本公司

根据及按照上述第4(B)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所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数目(不包括本公司库存股份(如有),加入董事根据及按照召开本大

会通告所载第4(A)项决议案可能配发、发行或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

件配发、发行及处理之股份数目(包括任何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之本公

司库存股份(如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23 —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之特别

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

(i) 确认及批准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之通函内附录三所载对本公司

现有公司细则之修订(「建议修订」,其已根据本公司之现有公司细则获

董事会批准);

(i) 确认、批准及采纳已提呈大会并注有「A」字样及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

别之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之公司细则(其合并所有建议修订,并已根据

本公司之现有公司细则获董事会批准),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之现有公

司细则全文,即时生效;及

(i)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注册办事处提供者或本公司之秘书进行一切必要事

宜,以落实及致使采纳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之公司细则生效。」

承董事会命

德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黄少敏

香港,2025年7月29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

夏悫道12号

美国银行中心30楼

附注:

  1. ,上述各项决议案将于大会上以按股数投

票之方式进行表决。

  1. ,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彼之代表,代彼出席大

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本公司股东如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股份」),则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彼

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此外,代表本公司个人股东或本公司公司股东之

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有权代表本公司股东行使彼或彼等所代表本公司股东可予行使之相同权力。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24 —

  1. ,并由委任人或彼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

则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高级职员或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签署人士亲笔签署。倘委任代表之文据拟由一间

公司之高级职员代表该公司签署,除非出现相反情况,否则将假设该高级职员已获正式授权代表该公司签

署该委任代表之文据,而毋须进一步证明。

  1. (倘董事会要求)签署文据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副本,须尽快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名列该文据之人士拟进行投票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否则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无效。

  1. ,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或就有关按股

数投票方式表决时投票。在此情况下,该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1. ,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任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

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排名首位者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之投票将获

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予计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股份

之排名次序而定。

  1. (惟本公司库存股份(如有)之持有人除外)身份,本公司将

由2025年8月29日(星期五)至2025年9月3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于此期间将不

会登记任何股份之转让,相关记录日期则为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

投票,股东须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于香

港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如上),以办理登记手续。

  1. ,亦不会派发礼物或纪念品。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张汉杰先生(主席)、陈国强博士(联席副主席)、陈耀麟先生、罗汉华先生(首席财务总监)

非执行董事:

周美华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石礼谦,GBS,JP(联席副主席)、叶瀚华先生、彭铭东先生

本通告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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