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12 中国金融租赁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告 – 寄发有关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代表LONGLING CAPITAL LTD提出之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不包括LONGLING CAPITAL LTD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之综合文件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

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证

券之邀请或要约,亦不构成在任何司法权区征求任何投票或批准。倘构成违反任

何司法权区的相关法律,则本联合公告不得于、向或从该司法权区发布、刊发或

派发。

LONGLING CAPITAL LTD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联合公告

寄发有关

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代表

LONGLING CAPITAL LTD提出之

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

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LONGLING CAPITAL LTD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之

综合文件

要约人之财务顾问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C15

M100

Y90

K10K75

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

衍丰企业融资有限公司

谨此提述Longling Capital Ltd(「要约人」)及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

发表日期分别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之联合公告(「该

等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除另有界定者外,本联合公告中所使

用之词汇与综合文件(定义见该等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 仅供识别


寄发综合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载有(其中包括)(i)要约之预期时间表;(i)金利丰证券函件;(i)

董事会函件;(iv)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有其就要约及接纳要约致要约股东之推

荐建议);(v)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载有其就要约之条款及接纳要约致独立董事委员

会之意见及推荐建议);及(vi)接纳要约之条款及程序之综合文件,连同接纳表格

已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寄发予股东。

要约预期时间表

下文载列摘自综合文件之要约预期时间表。下文所载之预期时间表仅具指示作用,

倘预期时间表发生任何变动,要约人与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联合作出进一步公告。

除非另有所指,本联合公告及综合文件所载之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

事件 预期日子(附注1)

二零二五年

要约开放可供接纳 .七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首个截止日期(附注2) .八月十八日(星期一)

于首个截止日期接纳要约之

最后日期及时间(附注2及6).八月十八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前

将于联交所网站(于本公司之公告列表下)及

本公司网站上刊载有关要约结果

(或有关要约获修订或延迟)之公告(附注2).八月十八日(星期一)

下午七时正前

假设要约于首个截止日期成为或宣布为

无条件就于首个截止日期下午四时正或

之前根据要约接获之有效接纳而寄发应付汇款

之最后日期(附注3及6).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假设要约于首个截止日期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

接纳要约之最后日期及时间(附注4及6) .九月一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前

将于联交所网站(于本公司之公告列表下)及

本公司网站上刊载有关要约于最后截止日期

之结果之公告(假设要约于首个截止日期

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附注4).九月一日(星期一)

下午七时正前

假设要约于首个截止日期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

就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下午四时正或之前

(即要约维持开放供接纳之最后日期及时间)

根据要约接获之有效接纳而寄发应付汇款

之最后日期(附注3及6).九月十日(星期三)

要约就接纳而言可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之

最后日期及时间(附注5).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下午七时正前

附注:

  1. ,其或会延迟或

更改。预期时间表之任何变动将适时公布。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本地时间。

  1. ,要约最初必须于本综合文件寄发日期后维持至少21天可供接纳。除非要约

人根据收购守则修订或延长要约,否则接纳要约之最后日期及时间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

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根据收购守则,要约人有权将要约延长至其根据收购守则可

能厘定(或根据收购守则经执行人员同意)之日期。要约人将就要约之任何延期刊发公告,

该公告将列明下一个截止日期,或倘届时要约就接纳而言成为无条件,则发表一项声明,

当中列明要约将一直维持可供接纳直至另行通知为止。倘属后者,则必须于要约截止前至

少14天向并未接纳要约之该等要约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作为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而于中央结

算系统直接持有股份,或透过经纪或托管商参与者间接持有股份之股份实益拥有人,应注

意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向中央结算系统作出指示之时

限规定(载于本综合文件附录一)。


  1. ,涉及根据要约交出之股份应付现金代价(经扣除

要约获接纳之要约股份之卖方从价印花税)之汇款将以平邮方式寄发予接纳股东,邮误风险

概由其自行承担。有关款项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支付,惟在任何情况下须根据收购守则于(i)

要约在各方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当日;及(i)过户登记处收到令接纳完整及有效之所有相

关文件当日(以较后者为准)后不迟于7个营业日结付。

  1. ,倘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要约其后应维持可供接纳不少于

14天,且须于要约截止前至少14天向尚未接纳要约之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受收购守则所限,

要约人有权将要约延长至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可能厘定(或根据收购守则经执行人员同意)

之有关日期。要约人将就要约之任何延期刊发公告,该公告将列明下一个截止日期,或倘

要约在所有方面已成为或于当时为无条件,要约将一直维持可供接纳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倘属后者,则必须于要约截止前至少14天向并未接纳要约之该等股东发出通知,并刊发公告。

  1. ,除非经执行人员同意,否则要约不得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即

本综合文件寄发之日后第60天)下午七时正后就接纳而言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因此,除非

要约先前已就接纳而言成为无条件,否则要约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

七时正后失效,惟经执行人员同意延期则除外。

(a) 于接纳要约之最后日期及就有效接纳寄发要约项下应付汇款之最后日期本地时间中午

十二时正前任何时间香港出现任何恶劣天气情况,惟于中午十二时正后恢复正常,则

接纳要约之最后时间将维持同一营业日下午四时正,而寄发汇款之最后日期亦将维持

同一营业日;或

(b) 于接纳要约之最后日期及就有效接纳寄发要约项下应付汇款之最后日期本地时间中午

十二时正或之后任何时间香港出现任何恶劣天气情况,则接纳要约之最后时间将顺延

至下一营业日(该营业日中午十二时正及╱或其后概无发出任何相关警告)下午四时正,

而寄发汇款之最后日期亦顺延至下一营业日(该营业日中午十二时正及╱或其后概无

发出任何相关警告)或中午十二时正或其后概无发生任何恶劣天气情况之另一营业日。

就本综合文件而言,「恶劣天气」指香港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由香港

天文台发出)或「极端情况」警告(由香港政府公布)生效。


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要约能否提出须视条件达成而定。而且,要约

不一定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

请审慎行事。如有人士对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

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要约人及本公司提醒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根据收购守则,彼等须遵守交易限制,

并须披露彼等于本公司任何证券之获准许交易(如有)。

承董事会命

Longling Capital Ltd

唯一董事

蔡文胜

承董事会命

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吕卓恒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吕卓恒先生及赵德伟先生;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许一安先生、陈柏楠先生、刘健成博士及柳敏女士。

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要约人有关者除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

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各自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之

意见(要约人唯一董事所表达之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达致,且本联合公

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令本联合公告之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之唯一董事为蔡文胜先生。

要约人之唯一董事对本联合公告所载之资料(与本集团有关者除外)之准确性承担

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之意

见(董事表达之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达致,且本联合公告概无遗漏任何

其他事实令本联合公告之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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