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663 应力控股 通函:(1) 宣派期末股息;(2) 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3)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

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所有名下之应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

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

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KPa-BM Holdings Limited

应力控股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63)

  • ;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于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

27楼举行应力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本通函随附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任表格亦登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kpa-bm.com.hk)。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该

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完成及填妥表格,连同其签署之授权

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之经公证人签署核证副本,尽快

及无论如何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视情况而定)48小时前,送达本公

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

融中心17楼。

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及

在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撤销论。

* 仅供识别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i

目 录

页码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 3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8

附录二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4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于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

心27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有关通

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

「细则」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及重列、补充

或修改);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应力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

免有限公司及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2663);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以配发、发行及

处理于授予该授权之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最

多已发行股份数目20%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其中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大纲」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经不时修订及重列、补充

或修改);


释 义

「购回授权」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以购回不超过于

授予该授权之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10%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行之公司收购

及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及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KPa-BM Holdings Limited

应力控股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63)

执行董事:

叶柏雄先生(主席)

韦日坚先生(行政总裁)

独立非执行董事:

黎碧芝女士

林志伟先生

杨杰明博士

灌志明博士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荃湾

沙咀道6号

嘉达环球中心27楼

敬启者:

  • ;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拟于股东周年大会建议之有关拟派期末股息、授予发

行授权、授予购回授权、授予发行授权的扩大以及重选退任董事的下述决议案的相

关资料。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载有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详情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列于本通

函第14至18页。

宣派期末股息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业绩公布。董事会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股

份3.0港仙的期末股息,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以及符合细则及开曼群岛公司法,

建议期末股息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后派付予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名列

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宣派期末股息。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根据股东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通过之决议案,董事获授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i)以配发、发行及处置股份(「2024发行授权」);及(i)购回股份(「2024购回授权」)。

该等一般授权于下列最早发生者届满:(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任何

适用法律或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c)股东于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修改、撤销或更新一般授权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2024发行授权及2024购回授权均并未获行使。

2024发行授权及2024购回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提呈普通决议案,向董事授出

(i)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总面值不超过于相关决议案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数目20%的新股份(即发行授权);


董事会函件

(i)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买或购回总面值不超过于有

关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10%的股份(即购回授权);及

(i) 将上文(i)项所载发行授权扩大至包含本公司根据上文(i)项所载购回授权可

能购买或购回的股份数目。

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本通函附录一载有说明函件,以向 阁下提供有关购回

授权的必要资料。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合共556,930,000股份。待通过建议批准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决议案后,根据当中条款,若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

年大会举行日期间,本公司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则本公司将获准分

别配发、发行及处置最多111,386,000股新股份及购回最多55,693,000股份。

重选董事

董事会现时由两名执行董事叶柏雄先生及韦日坚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黎碧芝女士、林志伟先生、杨杰明博士及灌志明博士组成。

根据细则第112条,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之任何董事仅任职至其获委任

后本公司的首个股东大会为止,并可于该大会上接受重选,而任何获董事会委任加

入现有董事会的董事任期仅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合资格膺选连任。

因此,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获委任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灌志明博士(「灌博士」)将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彼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根据细则第108(a)条规定,在每次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

如果他们的人数不是三或三的倍数,则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数)应在以下情

况下退任轮值,但每名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因此,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志伟

先生(「林先生」)及执行董事韦日坚先生(「韦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彼等

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重选董事已由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审阅,他们建议董事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

建议及供股东批准。提名乃根据本公司提名政策作出,提名的客观标准包括但不限

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并适当考虑本

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所载的多元化好处。


董事会函件

在推荐灌博士和林先生重选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韦先生重选执行董事时,提名委

员会已考虑有关提名人的以下背景及特质:

灌博士拥有逾40年的结构工程和工程顾问经验。彼于一九八零年至二零一六年

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屋宇署(及其前身部门)担任结构工程师、高级结构工程师、

总结构工程师及助理署长职位。

林先生于钟表行业拥有逾30年销售及市场推广经验。他分别于一九八六年七月

及二零一零年十月取得香港树仁大学(前称香港树仁学院)工商管理文凭及工商管理

学士学位。

韦先生于建筑行业多个领域拥有逾35年经验,包括结构工程及各种建筑材料及

产品。彼亦监督本集团承建的众多建筑项目,并在业务发展方面拥有丰富的知识。

提名委员会考虑到上述及已载于本通函附录二退任董事履历详情,认为彼等多

元化以及不同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经验,灌博士,林先生和韦先生将为董事会带

来宝贵的观点、知识、技能和经验,以促进其高效运作,他们的任命将有助于董事会

的多元化,以适应本公司业务的需要。

董事会参照上市规则第3.13条进一步评估了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并

认为他们全部独立于本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荃湾

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7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

至18页。

随函附奉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尽快及无论如何须于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撤销论。

股东周年大会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

行,除非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许可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

表决。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根据上市规则

及╱或细则,概无股东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投票。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kpa-bm.com.hk 上适时刊登投票结果公布。


董事会函件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

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事

宜。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均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于香港的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进行登记。

为确定有权收取建议的期末股息之股东身份,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

期五)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惟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方可作实,建

议的期末股息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或前后派付予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名

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东。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的期末股息(如有),所有填妥之

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均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

送交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进行登记。

责任声明

敬希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

本通函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深知

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于所有重大方面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

漏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所载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宣派期末股息、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

事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应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叶柏雄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而作出的说明函件,以向股东提供有关建议于股东周

年大会授予董事购回授权的资料。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共计556,930,000股已发行股份。

在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授出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后,并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变动为基准计算,董事将根据购回授权获授权在购回授权

仍然生效期间购回最多55,693,000股份(占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购回原因

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但认为购回授权可令本公司在适当及对本公司有

利时灵活作出购回。视乎当时市场状况及资金安排,该等购回或可提高本公司资产

净值及╱或每股盈利,但仅当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时方可进行购回。

于任何情况下购回之股份数目及相关价格和其他条款,将由董事于考虑当时所涉情

况后于相关时间厘定。

资金来源

章程细则授权本公司可购回其自身股份。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

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上市规则及╱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视情况而定)

可供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

倘于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悉数行使购回授权,全面实施股份购回授权可能对

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本公司年报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之情况比较)。然而,倘对本公

司所需之营运资金或董事会不时认为适合本公司之资本负债比率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则董事将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董事、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士及核心关连人士

概无董事或就董事所深知及确信,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任何彼等各自之任

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现时有任何意向(倘购回授权已经股东批准),向本

公司出售股份。本公司概无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已通知本公司其目前有

意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其已承诺不出售任何由其持有之股份(倘购回授权已经股东

批准)。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因董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而令股东在本公司所占投票权

益之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取得公司的投票权,及

倘该项增加导致控制权出现变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引发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

之强制要约责任。

倘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在该购回之前及之后,持有本公司5%或以上已发行股

本之权益(根据其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持有之股份数量)的股东所拥有之股权百分比

如下:

股东

股份数目╱

持有相关股份

于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持股

百分比

倘购回授权获

悉数行使之持股

概约百分比

成颖投资有限公司

(「成颖」)(附注1)325,930,00058.52%65.03%

韦日坚先生(附注1)406,000,00072.90%81.00%

叶柏雄先生(附注1)406,000,00072.90%81.00%

林淑兰女士(附注2)406,000,00072.90%81.00%

胡玉珍女士(附注3)406,000,00072.90%81.00%

附注:

  1. %已发行股份之注册及实益拥有人。成颖之已发行股本由韦日坚先生

(「韦先生」)及叶柏雄先生(「叶先生」)(各为执行董事)作为一致行动人士共同拥有

87.95%。根据韦先生及叶先生于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订立之一致行动人士确认契据,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韦先生及叶先生各自被视为于成颖在本公司之全部股权中拥有

权益。

  1. ,彼被视为或当作于叶先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实益拥有

之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1. ,彼被视为或当作于韦先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实益拥有

之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在已发行股份维持相同之基准下,董事并不知悉任何可能导致根据收购守则规

则26及32作出强制要约责任。董事无意行使购回授权,以致公众持股量将减少至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25%以下。

股价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内,股份于联交所买卖录得的每月最高及最低

成交价如下: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4400.405

八月0.4600.350

九月0.3650.325

十月0.3950.325

十一月0.4500.345

十二月0.4300.38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4100.370

二月0.4200.405

三月0.4300.345

四月0.3450.285

五月0.3150.285

六月0.3700.300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3500.335

本公司的股份回购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购回任何股份。

董事之确认

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细则行使购回授权。

董事已确认,本说明函件或购回授权并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重选之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以下为拟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及拟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董事履历详情。

执行董事

韦日坚先生,65岁,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获委任为董事,其后于二零一五

年六月二十六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韦先生为本集团共同创办人,

主要负责本集团业务经营的整体策略计划、管理及行政。

彼亦为本公司所有附属公司(应力恒富设计贸易(深圳)有限公司除外)之董事。

韦先生于一九七八年在香港完成中学教育。彼于结构工程及建筑业拥有超过35

年经验。创立本集团前,韦先生于一九八年十一月至一九二年一月受聘于德昌(有

记)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水产品以及天窗及金属工程产品部门的销售经理。韦先生已

处理及监察多项由本集团所进行之建筑项目,且彼于建材产品的业务发展中拥有丰

富知识。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韦先生持有406,000,000股的好仓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72.90%。

韦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据此,彼之任期为每次一年并接续重复,惟

将按细则及上市规则最少每三年一次轮值告退及符合资格膺选连任。韦先生的薪酬

为每月400,000港元及酌情花红,乃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的推荐建议,参考彼于

本公司的职务和责任、本公司的业绩以及当前市场情况厘定。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重选之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灌志明博士,69岁,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就

本集团的策略、表现、资源及操守标准提供独立判断。彼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彼分别于一九八零年和一九三年获香港理工学院(现称

为香港理工大学)结构和土木工程副学士和土工程硕士,并于二零四年获澳洲昆

士兰大学*土木工程哲学博士。灌博士分别于一九八五年和二零八年获接纳为香港

工程师学会员和资深会员,于二零一零年获接纳为香港钢结构学会资深会员,并

于二零八年获中国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灌博士拥有逾40年的结构工程和工程顾问经验。彼于一九八零年至二零一六年

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屋宇署(及其前身部门)担任结构工程师、高级结构工程师、

总结构工程师及助理署长职位。于二零一八年起的不同时间及至今,灌博士为宏光

顾问有限公司及科联建筑有限公司的董事,为广泛项目的技术和行政事宜提供顾问

服务,包括屋宇建筑、娱乐设施建设、码头建设、地基和场地平整工程、考古救援挖

掘等。灌博士自二零二四年三月至今为威尔斯亲王医院医院管治委员会的基本工程

小组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二四年十月至今为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元朗再发展项目指

导委员会的顾问。

林志伟先生,65岁,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负

责就本集团的策略、表现、资源及操守标准提供独立判断。彼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

席,并为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林先生分别于一九八六年七月及二零一零年十月取得香港树仁大学(前称香港

树仁学院)工商管理文凭以及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林先生于钟表行业销售及营销方面

拥有逾30年经验。由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五年,彼于多家钟表贸易公司销售及╱或营

销部门任职。于一九五年至二零一四年,林先生曾从事销售腕表业务。

灌博士和林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服务协议,据此,彼等之任期为每次一年并接

续重复,及须遵守根据细则及上市规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至少每三年一次轮值

告退及膺选连任的规定。他们的董事袍金为每月20,000港元,乃由董事会经参考现行

市价及他们于本公司的职务和责任后厘定。他们的董事袍金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薪

酬委员会不时检讨。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重选之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退任董事已各自确认:(i)彼于过往

三年并无于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i)彼并无于本公司及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i)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

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v)彼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及(v)并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

13.51(2)(v)条予以披露,亦无有关彼之重新委任之任何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KPa-BM Holdings Limited

应力控股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63)

兹通告应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7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

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作为普通业务:

董事(「董事」)会报告和核数师报告;

  1. (「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1. ,并授权董事会

厘定核数师薪酬;及

作为特别事项:

  1. (经修订或未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

案(d)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处置本公司股本中未发

行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售

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其他权利,包括可认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

券的认股权证;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上文(a)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d)

段)作出或授出可能须在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结束后行使

上述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其他权利;

(c) 董事根据上文(a)及(b)段所述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

件配发及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及其他情况)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之总额:(a)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20%;及(b)(倘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另行通过的普通决

议案如此授权)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后购入的该等股份总数(最多

相等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惟以下情

况除外:(i)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或(i)行使根据本公司按上

市规则不时采纳的所有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出的任何购股权;

或(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通过任何以股代息计划

或类似安排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

股息;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本公司股份的证

券的条款,于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时发行的本公司股份,而根据本

决议案(a)及(b)段的授权亦据此受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变更本决议案

所给予的此项授权时。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

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售或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可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

股权,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或香港境外任

何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

可能涉及决定任何该等限制或责任的存在或情况的费用或延误后,作

出彼等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而适用于本公司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遵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

╱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开曼群岛公司法、上市规则或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经不时修订的规定,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或证券可

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或购回所有类别股份以及附有权利可认购或

购买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的股份的证券;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能购买或购回的所有类别

股份以及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购买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的股份的证

券的总面值,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而上述批准亦据此受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变更本决议案

所给予的此项授权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经修订或未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通过第8项及第9项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后,扩大根据上文第8项

决议案所载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置本

公司股份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9项决议案

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所购买或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面值的股份数额,惟

该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应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叶柏雄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荃湾

沙咀道6号

嘉达环球中心27楼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除主席做出决定,容许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

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投票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及本公司的网站公布。

  1. ,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

席大会,并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文的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倘委派超过一位代表,须注明所委派的每位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

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

代表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无论亲身或

委派代表),则仅于股东名册中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上述人士方独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1. 。按照本通告所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署的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据以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其经公证人签署核证的副本,

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载于本公司随本通告一并寄发的股东通函

(「通函」)附录一中。通函亦载有拟于大会膺选连任的董事的详情。

  1. (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

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此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所有本公

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

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有关股份的持有人方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

为确定获派建议的期末股息之权利,本公司亦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

年九月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获派建议的

期末股息(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必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

件最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以办理登记手续。

  1. :00悬挂或由超强台风或黑色暴雨警

告信号引起的“极端情况”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召开,股东将获知延期会议的日期、时

间及地点,并于本公司网站 (w.kpa-bm.com.hk) 及香港交易所网站 (w.hkexnews.hk) 登

载补充通知。

若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中午12:00前取消,在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将于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

效时如期举行。

股东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如出席,请谨慎

行事。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叶柏雄先生(董事会主席)及韦日坚先生;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黎碧芝女士、林志伟先生、杨杰明博士及灌志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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