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0 国富量子 通函:建议 (1) 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2) 重选退任董事;(3) 续聘核数师;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GoFintech Quantum Inovation Limited

国富量子创新有限公司

(前称 GoFintech Inovation Limited 国富创新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网址:htps:/290.com.hk

(股份代号:290)

建议

(1)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重选退任董事;

(3)续聘核数师;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国富量子创新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83

号中远大厦41楼4102–0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

AGM-5页。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

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上午十一时正)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为免生疑问,库存股份(如有)之持有人

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并无投票权。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国富量子创新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

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建议续聘核数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股东周年大会记录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7. 推荐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责任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附录一 -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二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履历. . . . . . . . . . . . . . . . .I-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GM-1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

厦41楼4102–06室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

「细则」指本公司经不时修订之组织章程细则

「审核委员会」指董事会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国富量子创新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指将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增加根据发

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增加之数目

相当于根据购回授权实际购回之股份数目(载于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决议案)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发行授权」指将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之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不多于有关决议案(载

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

之新股份(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如有)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

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本通函第AGM-1页至AGM-5页所载召开股东周

年大会之通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将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一切权力在联交所购回不超过于有关决议案(载

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

之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释 义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本公司所购回并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根据开

曼群岛法律及细则获授权),包括本公司购回及

持有或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定义见上市规则)

以供在联交所出售的股份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GoFintech Quantum Inovation Limited

国富量子创新有限公司

(前称 GoFintech Inovation Limited 国富创新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网址:htps:/290.com.hk

(股份代号:290)

执行董事:

孙青女士

非执行董事:

聂日明博士

李春光先生

华旸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健生先生(主席)

赵公直先生

雷美嘉女士

注册办事处:

Suite 102, Canon Place,

P.O. Box 712,

North Sound Rd.,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9006,

Cayman Islands

香港总办事处及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皇后大道中183号

中远大厦41楼

4102-06室

敬启者:

建议

(1)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重选退任董事;

(3)续聘核数师;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的资料,以及

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包括(其中包括)

批准(i)授出发行授权;(i)授出购回授权;(i)授出扩大授权;(iv)重选退任董事;及(v)

续聘本公司之核数师。


董事会函件

  1. 、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为7,689,974,999股,本公司并未持有任何库

存股份。本公司发行及购回股份之现有授权乃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获当时的股东

批准。除非另行更新,否则发行及购回股份之现有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到期

失效。为使本公司在适当情况下能够灵活地发行及购回股份,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提呈以下普通决议案:

(i) 发行授权

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

配发、发行及处理不多于相关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

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 之新股份(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或转让库存

股份(如有)。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689,974,999股。待向董事

授出发行授权之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及按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无发行

或购回股份之基准,本公司根据发行授权可发行最多1,537,994,999股份。

(i) 购回授权

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行使本公司一切

权力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数目不超过于相关

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10%之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689,974,999股。待向董事授

出购回授权之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及按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无发行或

购回股份之基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可购回最多768,997,499股份。

(i) 扩大授权

待第4及第5项决议案所载有关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后,

亦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即藉加入相当于根据购回授权所

购回股份数目之数额扩大发行授权。


董事会函件

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将于下列时间届满(以最早者为准):(a)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b)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其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间结束时;或(c)股东于股东大会上经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时。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其股东提供合理所需的一切资料,以便股东在

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购回授权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有关之说明函件已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3.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细则第117条,孙青女士(「孙女士」)、华旸先生(「华先生」)及陈健生先生

(「陈先生」)将轮值退任。

由于华先生已知会本公司,彼有意投放更多时间于个人事业承担,将不会于应

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孙女士及陈先生符合资格并已确认彼等将于应届股东周

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于最后可行日期,华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彼退

任之事宜须提请股东及╱或联交所垂注。

根据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提名委员会将就委任及重新委任董事向董事会提

出推荐建议。于建议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时,提名委员会审视

和考虑(其中包括)彼等带给董事会的主要特点(包括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年龄、资

历、任职资格、专业领域及经验)以及与董事会独立性、连续性、专业能力及多元化有

关的要求。

此外,提名委员会亦已审阅并评估陈先生、赵公直先生及雷美嘉女士各自向董

事会提供的年度独立性确认书,确认彼等均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所有独立性

标准。提名委员会认为,陈先生、赵公直先生及雷美嘉女士仍具有独立性。

提名委员会已审议董事重选事宜,并向董事会建议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提请

股东批准重选孙女士及陈先生连任董事。


董事会函件

由于董事会认为孙女士及陈先生一直对本集团作出切实之贡献,且恪守董事职责,

故在孙女士及陈先生于董事会议上各自就其提名事宜放弃投票的情况下,董事会已

接受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孙女士为执行董事及重选陈

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认为重选孙女士及陈先生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

益,故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彼等重选连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孙女士及陈先生之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4. 建议续聘核数师

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安达」)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本公

司核数师,惟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经审核委员会推荐,董事会建议续聘中汇安达为本公司之核数师,任期直至本

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建议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之酬金。本公司将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就续聘本公司核数师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供股东考虑及批准。

5.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

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1楼4102–0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

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已连

同本通函寄发予股东。批准(其中包括)(i)建议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i)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i)建议续聘本公司核数师之普通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提呈以供批准。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

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

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股东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

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之所有表

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根据细则第81条就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提呈表决之各项决议案要求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5)条指定之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就将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6. 股东周年大会记录日期

为厘定股东有权出席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举行之股

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已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

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作

登记。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为免生疑问,库存股份(如有)之持有人于本公司股东大

会上并无投票权。

7.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建议普通决议案及特别决议案均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故建议所有股东投票赞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相关决

议案。

务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


董事会函件

8.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对此

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

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任何

其他事项,致令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国富量子创新有限公司

主席兼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健生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录一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I-1 –

本附录载有上市规则规定载入说明函件之详情,以供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购回授权之决议案时,作出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689,974,999股份且本公司并无持有任何

库存股份。

待批准购回授权之相关普通决议案(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决议案内)获

通过后,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全面行使购回授

权将可让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决议案所载期间购回最多达768,997,499股

股份,占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不超过10%。

2. 购回之理由

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惟彼等认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利益。

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购回可能提高本集团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之盈利,

而董事仅会在认为购回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时,方会进行购回。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可(i)注销已购回股份及╱或(i)于有关

购回结算后持有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惟须视乎进行有关购回股份时的市况及本公

司的资本管理需要而定。

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定义见上市规则)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份而

言,本公司须(i)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结算(定义见上市规则)发出任何指示,就寄存

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及(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于股

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将其重新以其本身名义登

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其将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根

据适用法律本应暂停的任何权利(倘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


附录一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I-2 –

3. 购回所需资金

在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根据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动用

可合法拨作该用途之资金。

倘于建议购回期间内任何时间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

或资产负债状况(相对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中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所披露之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将会对董事不时认为

就本公司而言属恰当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

在该等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4. 股价

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各月份及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在联交所买卖之最

高及最低价如下:

每股价格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1.1500.900

八月1.0500.740

九月0.8800.690

十月0.8500.750

十一月0.8200.730

十二月0.8000.750

二零二五年

一月1.0700.800

二月1.1800.940

三月1.1101.500

四月1.5001.160

五月1.3601.470

六月1.7001.400

七月(截至及包括最后可行日期)1.7701.400


附录一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I-3 –

5. 意向及承诺

董事及(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彼等所深知)任何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目前

无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概无通知本公司,表示彼目前有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

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无承诺彼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在适用情况下将按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

细则,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之权力进行购回。

6.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因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而使某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之权

益比例有所增加,则根据收购守则第32条,该项增加将被视作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

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借此而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之控制权,

则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要约。

于最后可行日期,柳志伟博士(「柳博士」)(单一最大主要股东)实益持有

1,584,311,151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0.60%。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

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以及柳博士之股权维持不变,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全部权力

购回股份(假如购回授权按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决议案之条款获批准),则柳博

士之股权将由约20.60%增加至约22.89%。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此项股权增加不会引

致提出强制要约的责任。

除上文所述者外,董事并不知悉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会引致收购守则项下的

任何后果。倘董事行使购回授权(不论全部或部分),彼等将确保不会出现导致公众人

士所持股份数目降至低于上市规则规定的本公司相关最低指定百分比(即本公司全部

已发行股本之25%)。


附录一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I-4 –

7.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概无在联交所或循其他途径购回任何股份。

8. 确认

本公司确认本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第10.06(1)(b)条规定之资料,且本说明函件

及购回授权均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履历

– I-1 –

下文为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履历:

执行董事

孙女士,64岁,于二零二零年四月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并于二零二四年二月获

委任为提名委员会成员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彼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加入本集团,负责

本集团之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事务。彼亦为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孙女士于

一九八年毕业于北京财贸金融函授学院,主修工业会计。孙女士亦于一九四年取

得中国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资格。

在加入本集团之前,孙女士曾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主板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任职接近20年,主要负责该公司财务、人力资源及综合后台等管理

工作。彼于金融业拥有逾20年工作经验,于财务、审计及人力资源等各项管理工作方

面拥有丰富经验。

孙女士曾于二零二零年七月至二零二一年二月担任艾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联交所主板上市)之非执行董事。彼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起担任深圳市兆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独立董事。

孙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雇佣合同,由其获委任当日起计初步为期一年,期满后

可按当中所载之条款重续及须根据细则轮值退任及重选。孙女士享有之酬金为每年

1,008,000港元,有关薪酬将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根据其职责、工作经

验、责任、本公司之业绩表现以及当时市况每年予以检讨,并由董事会批准。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孙女士(i)并无于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所指之任何权益;(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定

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i)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何其他职位;(iv)于过去三年

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何其他董

事职务;(v)并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及(vi)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资料须根

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或任何其他事宜需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履历

– I-2 –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先生,73岁,于二零一四年七月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审核委员

会成员。彼进一步于二零二年十二月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各自之成员。

陈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二月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本公司授权代表及提名委员会主席。

陈先生现为周卓如律师行(一家提供公司事务及诉讼等多项服务之律师行)之合伙人。

陈先生于一九七九年毕业于香港大学,取得法学士学位,并于一九八零年取得香港大

学法律深造证书。彼自一九八二年四月起成为香港执业律师、自一九七年四月起获

认可为公证人,并自二零年一月起获认可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陈先生亦自二零

四年八月起成为香港董事学会资深会员。

陈先生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担任汉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之非执行董事。

于过去三年,陈先生曾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至二零二四年四月担任华康生物医

学控股有限公司(于联交所GEM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亦曾于二零一八年四月至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担任百德国际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已与陈先生订立委任函,由其获委任当日起计初步为期12个月,期满后

可按当中所载之条款重续及须根据细则轮值退任及重选。陈先生享有之酬金为每年

360,000港元,该酬金乃由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根据其职责、工作经验、责任、本公司

之业绩表现以及当时市况厘定批准。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陈先生(i)并无于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所指之任何权益;(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定

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i)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何其他职位;(iv)于过去三年

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何其他董

事职务;(v)并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及(vi)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资料须根

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或任何其他事宜需提请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1 –

GoFintech Quantum Inovation Limited

国富量子创新有限公司

(前称 GoFintech Inovation Limited 国富创新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网址:htps:/290.com.hk

(股份代号:290)

兹通告国富量子创新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

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1楼4102–0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大会」),以商讨以下事项:

  1.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书与本公司核数师报告书。

(b) 重选陈健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d) 授予董事会权力委任额外董事。

3. 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

定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2 –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及转让库存股

份(如有),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

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债权证及附有权利可认购

或兑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

授出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时或之后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

(包括但不限于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之权力)之

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债权证及附有

权利可认购或兑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及(b)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或以自库存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如有)之方式)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

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惟因(i)供股(定义见下

文);或(i)行使根据本公司所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就向本

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行政人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本公

司股份或认购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类似安排而授出之任何购股权;

或(i)根据本公司不时有效之章程细则(「细则」)按任何以股代息或

其他类似安排藉配发股份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发行股份者除外,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3 –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

订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当日。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于该等股份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

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附有权利可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董事有

权就零碎权益,或经考虑任何地区之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

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其他适用于本公司之法

例及规定而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适当之排除或其他安排。」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得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购回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该等股份需遵守

所有适用法例及法规及受其规限;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不包括给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

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促使本公司以董事厘定之价格

购回其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4 –

(c)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可购回

或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

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授予之授权

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

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

之授权当日。」

  1. 「动议待上述第4及第5项决议案所载之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述第

4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即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股

份(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如有),于当中加入相当于

根据上述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而购回股份数目之数额,惟扩大之数额

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10%。」

承董事会命

国富量子创新有限公司

主席兼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健生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5 –

附注:

  • ,均可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

毋须为股东。

  • ,则任何一名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之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

股份在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

则只有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就有关股份名列首位之其中一位上述人士方可就上述股份投票。

  • (如

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无论如何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

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

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

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 ,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

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

  • ,所有已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作登记。于二零二五年

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

  • 、华先生及陈先生各自之履历详情载于通函附录二。
  •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或超级台风引起的极端情况生效,大会将会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及披露易网站发出

公告,通知股东重新安排的会议举行日期、时间及地点。

  • ,库存股份(如有)之持有人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并无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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