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5 北京建设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告(1)建议由皓明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99条以计划安排方式私有化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及(2)建议撤销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寄发计划文件及购股协议完成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之内容

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

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

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拟亦非构成或组成于任何司法权区购买或认购要

约人或本公司任何证券的任何要约或购买或认购有关证券的邀请,亦非招揽

任何投票或批准,亦不会于任何司法权区在违反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出售、发

行或转让本公司证券。

本联合公告并非供在、向或从刊发、登载或分发全部或部分内容即构成违反

任何司法权区适用法律或法规的有关司法权区刊发、登载或分发。

BRILIANT BRIGHT HOLDINGS LIMITED

皓明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联合公告

(1)

建议由皓明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

以计划安排方式私有化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2)

建议撤销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寄发计划文件

购股协议完成

要约人之财务顾问


绪言

兹提述

(i)

皓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及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根

据公司法第

条以计划安排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

(i)

要约人与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之联合公告(「延期公告」),内容有关延期寄发计划文件

及延迟购股协议完成;及

(i)

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

二十八日之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内容有关该建议及计划。除文义另有所指

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寄发计划文件

计划文件连同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举行之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通

告及相关代表委任表格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寄发予股东,并将登载

于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

计划文件包括(其中包括),该建议及计划的进一步详情、预期时间表、公司法

和法院条例所规定之说明备忘录、与本公司有关的资料、独立董事委员会有

关该建议及计划的推荐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函、法院会议通告及股东

特别大会通告以及收购守则规定的其他资料。

购股协议完成

购股协议完成已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落实。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

合共持有

1,714,258,500

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24.60%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推荐意见

董事会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包括以下于该建议中并无拥有权益的非

执行董事:葛根祥先生、陈进思先生及李惠群博士,以就该建议及计划的条款

是否属公平合理及是否于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赞成计划向无利害

关系股东提供推荐意见。

经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后,独立财务顾问浤博资本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以就

该建议及计划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已告知独立董事委员会,其认为就无利害关系股东而言,该建

议及计划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因此,其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推荐无利害关系

股东投票赞成将于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以批准该建议及计划之相关

决议案。

经考虑该建议及计划的条款并计及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尤其是计划文件所

载之独立财务顾问函件所载的因素、原因及推荐意见后,独立董事委员会认

为,该建议及计划就无利害关系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因此,独立董事委员会

推荐无利害关系股东投票赞成将于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以批准及实

施该建议及计划之相关决议案。

谨请股东仔细阅读及考虑计划文件所载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函

件所载有关该建议及计划之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

见。


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

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分别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时正及上

午十时三十分(或紧随法院会议结束或休会后)假座香港湾道

号香港君悦酒

店阁楼中堂予以举行。

根据法院指示,将予举行法院会议,以考虑及酌情通过决议案以批准计划(不

论有否修订)。

股东特别大会将紧随法院会议召开,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

(i)

批准因

应注销及剔除计划股份而削减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特别决议案;及

(i)

透过动

用因上述注销计划股份而产生的储备,按面值缴足发行予要约人之新股份,

同时将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保持在紧接计划股份注销前的数额之普通决议案。

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于计划文件。

本公司及要约人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就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之结

果刊发公告。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计划股东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表决之资格及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并于会上表决之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至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

份过户。为符合资格于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上表决,所有过户文件连同

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提交至股份过户登

记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该建议及计划之条件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应注意,该建议须待计划文件第八部分-说明备忘录

4.

该建议及计划之条件」一节所述之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后,方告落

实。所有条件须于最后期限或之前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否则该建议及计划

将告失效。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概无条件已获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本

公司将于有必要时就计划之时间表的任何变动刊发进一步公告。

预期时间表

香港时间

(除非另有指明)

计划文件之寄发日期

.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资格出席法院

会议及╱或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之最后时限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

确定计划股东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

投票以及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

会上投票之权利(附注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包括首尾两日)

就以下各项递交代表委任表格之最后

时限(附注

法院会议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上午十时正

股东特别大会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上午十时三十分


香港时间

(除非另有指明)

会议记录日期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院会议(附注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上午十时正

股东特别大会(附注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上午十时三十分

(或紧随法院会议

结束或休会后)

于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刊登法院

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结果公告

.

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日下午七时正

股份于联交所买卖之预期最后时限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下午四时十分

就批准计划的呈请而进行的法院聆讯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百慕达时间)

公布就批准计划之呈请而进行之法院

聆讯结果、预期生效日期及预期撤销

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地位之日期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资格享有

计划项下权利之最后时限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


香港时间

(除非另有指明)

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以确定符合资格享有计划项下

注销价之计划股东(附注

.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计划记录日期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生效日期(附注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百慕达时间)

公布生效日期及撤销股份于联交所

之上市地位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午八时三十分或之前

预期撤销股份于联交所之上市地位生效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下午四时正

根据计划寄发现金付款支票(附注

.

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

或之前

股东应注意上述时间表可予改变。如有任何变动,将刊发进一步公告。


附注:

1.

本公司将于有关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计划股东出席法院会议并于

会上投票以及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为免生疑问,本次暂停办

理期间并非为确定享有计划项下之权利。

2.

有关法院会议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及有关股东特别大会之白色代表委任表格须分

别按其上列印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须于上述日期及时间前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法院会议适用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应于法

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惟亦可于法院会议上另行交予法院

会议主席。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白色代表委任表格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

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有关法院会议适用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如未有按此提

交,亦可提呈予法院会议主席(彼将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接纳)。股东特别大会适用

之白色代表委任表格如未有按此提交,即属无效。填妥及交回法院会议及╱或股东特

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后,计划股东或股东(视情况而定)仍可依愿亲身出席有关会议

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倘计划股东或股东(视情况而定)于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出席相关会议及╱或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交回之代表委任表格将依法

撤回。

3.

有关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计划文件附录五所载之法院会议

通告及计划文件附录六所载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倘于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当日

上午九时正后任何时间,香港出现极端天气情况,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可根据本

公司的细则延期举行。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于联交所及本公司各自网站刊登公告并

知会股东有关会议的重订日期、时间及地点。

4.

为厘定符合资格享有计划项下权利之计划股东,本公司将于有关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

5.

计划须待计划文件第八部分-说明备忘录中「

4.

该建议及计划之条件」一节所载之所有

条件达成或(在允许之范围内)获豁免(视情况而定)后,方告生效。


6.

涉及注销价的现金权利支票将于生效日期后不迟于七个营业日透过平邮方式,寄往

有权收取之人士各自之登记地址。寄发所有相关支票之邮误风险,将由有权收取之人

士承担,而要约人、本公司、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彼等各自之

董事、雇员、高级人员、代理、顾问、联系人及联属人士以及任何其他参与该建议之人

士,毋须就邮件遗失或寄发延误负责。

7.

若在以下时间任何恶劣天气情况于香港生效:

(a)

于生效日期或寄发支付计划下注销价

的支票的最迟日期当日中午十二时正之前任何时间生效并于中午十二时正或其后不

再生效,则生效日期或寄发支票的最迟日期(视情况而定)仍将为同一营业日

;

(b)

生效日期或寄发支付计划下注销价的支票的最迟日期当日中午十二时正或其后任何

时间生效,则生效日期或邮寄支票的最迟日期(视情况而定)将延至中午十二时正及╱

或其后概无任何该等警告生效的下一个营业日,或中午十二时正或其后概无任何恶劣

天气情况生效的另一个营业日。

就计划文件而言,「恶劣天气」指在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黑色暴雨警告

及╱或香港政府宣布的「极端情况」警告于香港生效。倘恶劣天气导致预期时间表出现任何

变更,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告。

除另有指明及预期就批准计划的呈请而进行法院聆讯的日期(百慕达相关日

期)的提述外,本联合公告所提述之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于

本联合公告日期,百慕达时间比香港时间迟

小时,仅供参考。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该建议及计划须待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

后方告落实,因此该建议未必会落实,且计划未必会生效。


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审慎行事。对应采取的行动

有疑问之人士应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代表董事会承董事会命

皓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

朱莹先生许志刚先生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董事为朱莹先生及方斌先生。

要约人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本集团之资料除外)之准确性共同

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于本联

合公告内发表之意见(本公司董事以其身份发表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

达致,且本联合公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

产生误导。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北控城市发展董事为董蓟伟先生、朱莹先生、高鹏先

生、张钦先生、马艳丽女士及王永军先生。

北控城市发展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本集团之资料除外)之准确

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

于本联合公告内发表之意见(本公司董事以其身份发表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

考虑后达致,且本联合公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

何陈述产生误导。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朱莹先生、萧健伟先生、

方斌先生、许志刚先生及郑静富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葛根祥先生、

陈进思先生及李惠群博士。

本公司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本

集团成员公司除外)之任何资料除外)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

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于本联合公告内发表之意见(要

约人董事以其身份发表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达致,且本联合公告概无

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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