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5 北京建设 公告及通告:法院会议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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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百慕达最高法院
民事司法管辖权
商业法庭
二零二五年第
号
有关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及
有关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
条
法院会议通告
兹通告百慕达最高法院(「法院」)已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就以上事宜颁布命令(「法
令」),指示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假座香港湾
道
号香港君悦酒店阁楼中堂召开并举行计划股东(定义载于下述之计划)会议(「法
院会议」),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与计划股东之间
建议进行之计划安排(「计划」)(无论有否修订),邀请全体计划股东出席。
计划之副本以及根据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
条规定解释计划之说明备忘录
之副本已载入综合计划文件(「计划文件」)(本通告构成其中一部分)。计划股东亦可
从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电话为
+852 2980 1333
)索取计划文件。
计划股东可亲身于法院会议上投票,或可委派另一人(不论是否为本公司之股东)为
代表,代为出席及投票。法院会议适用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已附于计划文件内。
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排名较先者(无论亲身或委派代表)之投票将获接纳,而
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予受理,就此而言,优先次序乃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内
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先后而定。倘计划股东为法团,则其可由其董事或其他监
管机构决议或以授权书授权其认为合适者在法院会议上作为其法团代表(视情况而
定),而各获授权人士将有权代表法团行使该法团本身可行使的同等权利,犹如该法
团为本公司之个人登记股东。
如计划股东递交多于一份适用于法院会议的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且投票指示要求
受委代表同时投票赞成及反对计划,则有关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将不获接纳。如计
划股东递交多于一份适用于法院会议的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且投票指示要求受委
代表投票赞成或反对计划但并非同时赞成及反对计划,则主席(定义见下文)可全权
酌情决定是否接纳有关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请尽快及无论如何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前将委
任代表的粉红色表格寄往股份过户登记处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
融中心
楼)。另一方面,代表委任表格可于投票前在法院会议上交给法院会议主席
(「主席」)。根据法令,主席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纳所有代表委任表格。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计划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
上投票,但在此情况下,该代表委任表格将依法撤回。
法院已通过法令委任郑静富或根据收购守则属独立且无利害关系之任何其他人士
为主席,并已指示主席向法院报告法院会议的结果。
计划须待法院其后批准后,方可作实。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法院命
本公司律师
Conyers Dil & Pearman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朱莹先生、萧健伟先生、方斌先
生、许志刚先生及郑静富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葛根祥先生、陈进思先生及
李惠群博士。
附注:
倘于法院会议日期上午九时正后任何时间,香港出现极端天气情况,法院会议可根据本公司
细则延期举行。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于联交所及本公司各自网站刊登公告以知会股东有关
重订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