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79 温岭工量刃具 通函:有关收购土地使用权之主要交易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

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

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温岭浙江工量刃具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

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

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

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董事会函件载于本通函第4至8页。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就收购事项向持有已发行股份(赋予权利可出席

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总数50%以上的股东取得股东书面批准,以代替根据上市

规则举行本公司股东大会。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将不会就批准

收购事项举行股东大会。

本通函将寄发予股东,仅供参考。

温岭浙江工量刃具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Wenling Zhejiang Measuring and Cuting Tols Trading Centre Company Limite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79)

有关收购土地使用权之主要交易

2025年7月25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二

该地块的估值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三

一般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释 义

于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透过该宗拍卖收购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公告」指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6月10日有关收购事项的公

「该宗拍卖」指自然资源局举行并提呈出售该地块的公开拍卖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自然资源局」指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公司」指温岭浙江工量刃具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一

间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于联交所

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379)

「成交确认书」指经温岭旭日与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6月10日(交

易时段后)订立的成交确认书

「代价」指人民币52.06百万元,即授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的价格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内资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以人民币认购及缴足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

市外资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独立第三方」指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根据上市规

则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的个人或公司

「该地块」指位于中国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前洋下村之地块,

地块编号为GY100417,总地盘面积约为19,271平

方米,于该宗拍卖上提呈出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

指温岭旭日与自然资源局于成交确认书签署后于

2025年6月10日就收购事项订立的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24日,即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本通函

及仅就地域参考而言,本公告提及的「中国」不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

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指内资股及╱或H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温岭旭日」指温岭市旭日投资有限公司,一间于2018年6月

12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

日期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


释 义

于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紧密联系人」、「控股东」、「附属公司」及「主

要股东」等词汇应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等词汇的涵义。


董事会函件

温岭浙江工量刃具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Wenling Zhejiang Measuring and Cuting Tols Trading Centre Company Limite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79)

执行董事:

陈祥标先生

郭俊先生

徐亦先生

非执行董事:

金国鑫先生

王文明先生

程锦云先生

叶云志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许伟先生

何丽云女士

徐春慧女士

王加威先生

注册办事处及中国总部:

中国

浙江省

温岭市

温峤镇

前洋下村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九龙湾

宏光道39号

宏天广场

22楼11B室

敬启者:

关收购土地使用权之主要交易

1. 绪言

兹提述该公告。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其中包括)(i)收购事项的详情;(i)该地块的估值报告;

及(i)本公司的其他一般资料。


董事会函件

2. 背景

于2025年6月10日,温岭旭日(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自然资源局订立

成交确认书,确认温岭旭日成功竞投自然资源局于该宗拍卖上出让位于中国浙江

省温岭市温峤镇前洋下村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成功竞投,故温岭旭日与自

然资源局于2025年6月10日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据此,自然资源局

同意出让,且温岭旭日同意收购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总代价为人民币52.06百万元。

该地块将用作建设位于中国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的温岭市山海天峤建设项目。

3. 收购事项

收购事项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2025年6月10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之订约方:

  • (作为受让方);及
  • (作为转让方)。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

信,自然资源局及其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

第三方。

代价及支付条款:总代价人民币52.06百万元为温岭旭日于该宗拍卖

上就收购事项提出的竞标价,该竞标价乃由温岭

旭日经参考(其中包括)自然资源局就收购事项的

最初拍卖价(即人民币52.06百万元)、该地块邻近及

周边地区之市价及状况以及该地块之潜在发展而

厘定。

温岭旭日于该宗拍卖上支付的人民币10.45百万元

竞买保证金将成为收购事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定金。温岭旭日须于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代价

余额。


董事会函件

代价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及╱或融资拨付。

该地块的资料地块编号:GY100417

该地块位置:中国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前洋下村

总地盘面积:约19,271平方米

该地块拟定用途:商业用途

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

4. 进行收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目前拟发展及建设该地块为温岭市山海天峤建设项目,以配合本集团

的发展策略。待相关政府部门最终批准后,预期该地块将发展为两座分别楼高11

层及14层的商业办公大楼及一座楼高4层的商业大楼。发展该地块的建筑成本预计

为人民币265.0百万元,不构成收购事项总成本的一部分,预期将由本集团内部资

源及╱或融资拨付。收购事项将进一步巩固及提升本集团于整体工量刀具市场的

市场地位,同时扩大其产业园区经营服务及拓展其物业租赁业务的能力,积极推

动本集团未来可持续发展。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购事项的条款属公

平合理,且收购事项乃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

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5. 收购事项之财务影响

鉴于该地块尚待开发,本公司认为,紧随根据成交确认书与自然资源局签署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本集团的盈利将不会受到任何重大影响。

由于本集团预期将使用其内部资源及融资拨付其出资代价,故本集团的投资

物业及待售开发中的物业总额增加约人民币52.06百万元,而本集团的现金净额部

分则减少约人民币42.06百万元,而贷款将增加约人民币10.0百万元。因此,本集团

的总资产及总负债并无因收购事项而引致任何重大变动。本公司认为,本集团的

盈利概无因收购事项而受到任何重大影响。


董事会函件

6. 订约方的资料

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局为中国政府机构,负责(其中包括)管理公共资源的交易运作。

自然资源局符合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国政府机构」的定义。据董事在作出

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自然资源局及其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

均为独立第三方。

温岭旭日

温岭旭日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房地产开发及

管理、会议及展览会以及相关服务。

本集团

本集团主要从事工量刃具市场的物业租赁业务,以及工业园区的营运、

管理、建设及发展,并提供园区营运服务及综合专业服务。

7.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100%,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

的一项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

规定。

8. 股东书面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于下列情况下可接受股东给予书面批准代替召开本

公司股东大会:(i)若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事项,没有股东需要放弃表决

权利;及(i)有关的股东书面批准,已由在批准收购事项的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持有

或合共持有投票权50%以上的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所给予。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任何彼等各

自联系人于收购事项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事项,

亦概无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联系人须就批准收购事项的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于本通函日期,温岭市场集团有限公司(一名股东)持有58,200,000股内资股

(占本公司股本约72.75%),已就收购事项发出书面批准,且该书面批准已获接纳以

代替举行股东大会。因此,本公司将不会就批准收购事项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董事会函件

9. 推荐建议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

进行,而其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

利益。倘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收购事项并须进行投票,基于本函件

所载理由,董事将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决议案。

10. 一般事项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额外资料。

11. 其他事项

就诠释而言,本通函之英文版与中文版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温岭浙江工量刃具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金国鑫

2025年7月25日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 I-1 –

1.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本集团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各年的财务资料详

情于下列文件内披露,该等文件已于联交所网站(htp:/w.hkex.com.hk)及本公司

网站(htp:/cnglj.com)上刊载:

  • (第66

至128页)

(可于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5/0410/2025041000092_c.pdf

查阅)

  • (第65

至130页)

(可于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4/0419/2024041900022_c.pdf

查阅)

  • (第66

至132页)

(可于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3/0421/2023042100250_c.pdf

查阅)

2. 债务声明

于2025年6月23日(即本通函刊发前确定本集团债务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营

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拥有以下债务:

抵押及担保

于2025年6月23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向银行抵押账面值分别约人

民币5.6百万元及约人民币817.0百万元的物业、投资物业及租赁预付款项以获

取银行融资人民币233.0百万元,而未动用款项约为人民币233.0百万元。

银行及其他借款以及应计利息

于2025年6月23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并无银行及其他借款。

租赁负债

于2025年6月23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并无租赁负债。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 I-2 –

承担

于2025年6月23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用于合约付款的资本承担约

人民币0.5百万元。

或然负债

于2025年6月23日,本集团的或然负债约人民币85.5百万元,其乃有关本

集团向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担保,以为其客户获授按揭贷款作担保,而各自物

业的业权证仍用作该等按揭贷款的抵押,并将于满足若干条件后解除。

除上述或上文另有披露者,以及集团内部公司间负债及正常贸易应付款

项外,本集团于2025年6月23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并无任何其他已发行及发行

在外或协定将予发行的债务证券、银行透支、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承兑负

债或承兑信贷、债权证、按揭、押记、租购承担、担保或其他重大或然负债。

除上述者外,董事并不知悉本集团债务、或有负债及承担自2025年6月23

日(债务声明编制日期)起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止有任何其他重大变动。

3. 营运资金充足性

董事经审慎周详考虑并计及本集团目前可用的内部财务资源、收购事项的影

响以及不考虑不可预见情况后信纳,本集团将有足够营运资金满足自本通函日期

起未来至少十二个月的现时需求。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66(12)条规定取得

相关确认。

4. 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确认,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并不知悉本集团财务或贸易状况自

2024年12月31日(即本集团最近期刊发的经审核综合账目之编制日期)以来有任何

重大不利变动。

5. 本集团财务及交易前景

概览

人工智能的浪潮正在席卷全球,中国制造业正借助自动化、机器学习、

电脑视觉及其他人工智能技术来满足不断提高的用户需求,并改变其制造产

品的方式,以实现生产效率和产品竞争力的突破。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 I-3 –

工量刃具作为制造业基础性支撑产业,在人工智能赋能产业转型升级的

大趋势下,也面临著新的机遇和挑战。本集团作为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将积

极与客户探讨如何利用本公司的场地和服务,协助他们通过AI、云计算、大

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与创新能力。

本集团主营工量刃具市场和产业园区的运营与管理,除开展租赁业务外,

还提供园区运营和综合性专业服务。科创园一期已初具规模,鉴于工量刃具

产业持续火热,集团正规划建设二期项目。同时,集团计划整合资源,为客户

提供物流、物业、电商等增值服务,并通过上下游并购及组建跨境电商团队,

推动业务多元化发展,致力于成为工量刃具产业园区租赁、运营及服务的综

合服务商。

未来展望

全球经济复苏仍将面临通胀压力、能源成本高企等不确定因素,但中国

制造业将延续向价值链高端攀升的趋势。对工量刃具行业而言,随著人工智

能与物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智能刀具、在线监测系统的市场需求将进一步

释放。新能源、半导体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爆发式增长,将对超精密加工

具提出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浙江工量刃具交易中心将以「打造世界级工量

刃具服务平台」为目标,聚焦以下战略举措:第一,在立足主业、努力扩大租

赁面积规模的同时,通过自营或引入外部优秀的管理团队,打造物流、物业、

电商、配套增值服务与投资管理等一站式配套服务体系,本集团计划不断努

力整合现有资源,为客户提供物流、物业、电商等配套增值服务;第二,本集

团计划通过并购工量刃具行业的公司或团队,以实现公司的增量发展,将本

公司转型成制造及科研为发展方向的工量刃具产业综合服商。最后,深化数

字化赋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协助客户探讨AI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助力

其提升交易效率与透明度。


附录二 该地块的估值报告

– I-1 –

泓亮咨询及评估有限公司

香港

德辅道中308号

16楼1602-4室

敬启者:

指示及估值日期

吾等遵照 阁下指示,评估温岭浙江工量刃具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贵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贵集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将收购物业权益

的市值,以作公开披露用途。吾等确认已进行视察及作出有关查询及查册,并已取

得吾等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以便就物业权益于2025年6月30日(「估值日期」)的市

值向 阁下提供意见。

估值准则

估值乃根据香港测量师学会所颁布并于2024年12月31日生效的《香港测量师

学会估值准则(2024年)》,并参考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所颁布并于2025年1月31日

生效的《国际估值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5章及第12项应

用指引所载规定。

估值基准

吾等的估值乃按市值基准作出。市值的定义为「在进行适当市场推销后,由买

卖双方各自在知情、审慎及不受胁迫的情况下,于估值日期达成资产或负债交易

的公平交易估计金额」。


附录二 该地块的估值报告

– I-2 –

估值假设

吾等的估值乃假设卖方于市场出售物业权益时,并无凭借递延条款合约、售

后租回、合资经营、管理协议或任何类似可能影响物业权益价值的安排获利而作出。

概无就物业权益所作的任何抵押、按揭或所欠付的款项,以及出售时可能产

生的任何开支或税项计提拨备。

由于物业权益乃透过长期土地使用权持有,故吾等已假设拥有人于土地使用

权未届满的期限内有权自由且不受干扰地使用物业权益。

估值方法

在评估 贵集团将收购之物业权益时,吾等采用了市场法。

市场法乃公认为对大部分形式的物业进行估值最为被接受之估值方法。其涉

及分析近期类似物业的市场凭证,以便与所估值物业作比较。各项可比物业乃按

其单位价作出分析;各项可比物业的特质其后与标的物业作比较,倘有任何差异,

单位价将予调整,就此因应多项因素(例如时间、位置、楼龄、楼宇质素等)对单位

价作出百分比调整,以达致对标的物业而言属恰当的单位价。

土地年期及业权调查

吾等已获提供有关物业权益业权之文件副本。然而,吾等并无审查文件正本

以核实所有权或核实吾等获提供之副本中可能并无显示之任何修订。吾等已在相

当大程度上依赖 贵集团提供之资料。

吾等依赖 贵集团之中国法律顾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7月22日就

位于中国之物业权益之业权所提供之法律意见。由于法律顾问于其领域内所赋予

之诠译更为恰当,吾等不会就任何赋予有关资料之诠释承担责任。

本函件、估值概要及估值证书所披露之所有法律文件仅供参考。吾等对本函

件、估值概要及估值证书所载有关物业权益法定业权之任何法律事宜概不负责。


附录二 该地块的估值报告

– I-3 –

资料来源

吾等在颇大程度上依赖 贵集团及法律顾问就位于中国的物业权益业权所提

供之资料。吾等亦已接纳就物业识别、占用详情、面积及所有其他相关事宜向吾等

提供之意见。估值所载之尺寸、量度及面积乃以吾等获提供之文件所载资料为基准,

故仅为约数。

吾等亦获 贵集团告知,所提供资料并无遗漏或隐瞒任何重大因素或资料,

并认为吾等已获提供足够资料以达致知情意见。吾等相信,编制吾等之估值所使

用之假设属合理,且并无理由怀疑 贵集团向吾等提供对估值而言属重大之资料

之真实性及准确性。

视察及调查

吾等已对该等物业进行视察,视察期间并无发现重大建筑缺陷。尽管于视察

时并非所有区域均可进入检查,吾等已尽力视察该等物业之所有范围。必要时会

进行调查。吾等之调查乃独立进行,且不受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影响。

吾等并无测试该等物业之任何设备,因此无法呈报其现况。吾等并无对物业

进行任何结构测量,故无法就其结构情况作出评价。吾等并无进行任何实地调查,

以确定地面状况是否适合任何未来发展。吾等编制估值时,乃假设该等方面均令

人满意,且毋须支付额外费用或出现延误。

吾等并无进行任何实地量度,以核实物业面积之准确性,惟假设文件所示或

从图则推断之面积均属正确。所有文件及图则仅供参考,因此所有尺寸、量度及面

积均为约数。


附录二 该地块的估值报告

– I-4 –

货币

除另有说明外,本报告所述的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人民币」)计值。

随函附奉估值概要及估值证书。

此 致

温岭浙江工量刃具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

温岭市温峤镇

前洋下村

董事会 台照

代表

泓亮咨询及评估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翘楚

BSc(Hons) MBA FHKIS FRICS R.P.S.(GP)

MCIREA MHKSI MISCM MHIREA FHKIoD

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注册估值师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经纪人

谨启

2025年7月25日

附注:

张翘楚为香港测量师学会资深会员、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资深会员、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

测量师注册条例(第417章)注册专业测量师(产业测量)、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员、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员、商场管理学会员、香港地产行政师学会员、香港董事学会资深会员、

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注册估值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经纪人。彼具备合适资格进

行估值工作,并在评估标的地区此种规模和性质的固定及无形资产方面拥有超过27年经验。


附录二 该地块的估值报告

– I-5 –

估值证书

贵集团于中国将收购作未来开发的物业权益

物业概况及年期占用详情

于2025年6月30日

之市值

位于中国浙江省台

州温岭市温峤镇前

洋下村开元路以

东、华祥路以西地

该物业包括建于

总地盘面积约为

19,271.00平方米

(「平方米」)的地块。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该物

业的最低及最高地

积比率分别为1.5及

2.5。

该物业的土地使用

权将于悉数支付所

有土地代价后授予

商业用途,为期40

年。

根据吾等的现场视

察及 贵集团提供

的资料,该物业目

前空置。

人民币

52,500,000元

(人民币伍仟贰

佰伍拾万元整)

贵集团应占

100%

权益:

人民币

52,500,000元

(人民币伍仟贰

佰伍拾万元整)

附注:

  1. (BSc (Hons) MBA FHKIS FRICS R.P.S. (GP) MCIREA MHKSI MISCM

MHIREA FHKIoD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注册估值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经纪人)及张杰雄

(BSc (Hons) FHKIS MRICS R.P.S. (GP) MCIREA MHIREA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注册估值师、中国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编制。

3. 根据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温岭市旭日投资有限公司订立的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总地盘面积约为19,271.00平方米的主体地盘的土地使用权被授予温岭市旭日投资有限公司,

总代价为人民币52,060,000元,为期40年,作商业用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详情概述如下:

土地使用权

合同编号签发日期用途期限代价地盘面积

(人民币元)(平方米)

温土让合字

第2025–049号

2025年

6月10日

商业40年52,060,00019,271.00


附录二 该地块的估值报告

– I-6 –

  1. ,该物业的开发潜力受以下条件限制:

地积比率:不低于1.5且不高于2.5

厦建筑物高度:不高于80米

网站覆盖范围:不高于55%

绿化覆盖:不少于20%

施工期间: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分别在12个月及36个月内

开始及完工

据 贵集团告知,于估值日,该物业尚未取得任何与未来发展有关的许可证或批文。

地点:该物业位于中国浙江省台州温岭市温峤镇前洋下村开元路以东、华

祥路以西。

交通:台州路桥机场、温岭火车站及台州铁路S1线温岭第一人民医院铁路

站分别位于距离该物业大约27.0公里、12.0公里及5.5公里处。

周边地区环境:该地区主要是峤镇的工业区,夹杂若干住宅及商业建筑。

  1. ,其包括(其

中包括)以下各项:

(a) 温岭市旭日投资有限公司已妥善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代价结算责任,

并已实际交付出让地块,目前依法持有该物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b) 温岭市旭日投资有限公司可占用、使用、出租、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物业的

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惟须完成房地产权登记及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

21条规定的最低开发总投资额的25%;及

(c) 该物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受任何查封、争议、抵押或其他权利的限制。

  1. ,吾等已考虑及分析邻近的土地出售可比资料。吾等已详

尽收集土地出售可比资料,该等资料在物业类型、用途、时间及地点方面被认为与该物业权益

相关。所有可比物业均为于估值日期前六个月内成交且位于台州同一城市之商业用地。采纳

之可比物业之单位价介乎每平方米人民币746元至人民币1,306元(按许可最大楼面积计算)。

经适当调整不同属性(包括时间、地点及用途)后,采纳的可比物业的单位价调整为每平方米人

民币986元至人民币1,256元(按许可最大总楼面积计算),再平均加权得出该物业的采纳单位

价(按许可最大总楼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090元。


附录二 该地块的估值报告

– I-7 –

土地出售可比资料详情概述如下:

可比资料一可比资料二可比资料三可比资料四

地块温岭市地段编号

XQ070110

温岭市地段编号

CD020806

玉城分区地段

编号NCB011–

0105

玉城分区地段

编号NCG062–

0111c

地址神童门村九龙大道北面,

路泽太一级公路

东面

西青塘里村

区温岭市温岭市玉环市玉环市

城市台州台州台州台州

地盘面积(平方米)9,363.0011,022.0010,466.005,608.00

最大总楼面积

(平方米)

18,726.0027,555.0015,699.0019,628.00

地积比率2.002.501.503.50

许可用途商用商用商用商用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出让出让

土地使用权期限

(年)

代价(人民币)15,200,00020,550,00020,500,00019,400,000

单位价格(人民币╱

平方米)

(按许可最高建

筑面积计算)

8127461,306988

文据日期2025年4月2025年4月2025年2月2025年5月


附录三 一般资料

– I-1 –

1.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共

同及个别地愿就本通函的资料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且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2. 权益披露

(i) 董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的股份、相关股份及

债权证中的权益及淡仓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我们的董事、监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

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任何股份、本公司相关股份(「股份」)及债券中拥有:(i)根据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将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的任何权益或淡仓(包括根

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有关条文被当做或视作拥有的权益及淡仓);或(i)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352条将须登记于该条所规定存置的登记册的任何

权益或淡仓;或(i)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3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

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将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i) 主要股东及其他人士于本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的权益及淡仓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本公司董事所知,下列人士(董事及本公司最

高行政人员除外)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第2及3分部条文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36条须记录于该条所指之登记册内之权益或淡仓:


附录三 一般资料

– I-2 –

股东名称╱姓名身份╱权益性质

证券数目

及类别

于相关类别

股份之概约

股权百分比

于本公司

总股本之

概约股权

百分比

(附注1)(附注2)(附注3)

温岭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市场集团」)(附注15)

实益拥有人(附注4及5)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峤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峤岭投资」)(附注16)

实益拥有人(附注6)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温峤镇人民政府

(「温峤镇人民政府」)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4及6)

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茅威投资有限公司

(「茅威投资」)(附注17)

实益拥有人(附注7)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温峤镇茅洋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

(「茅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附注17)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附注7)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温峤镇茅洋村民

委员会(「茅洋村委会」)

(附注17)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4及7)

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前洋投资有限公司

(「前洋投资」)

实益拥有人(附注8)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附录三 一般资料

– I-3 –

股东名称╱姓名身份╱权益性质

证券数目

及类别

于相关类别

股份之概约

股权百分比

于本公司

总股本之

概约股权

百分比

(附注1)(附注2)(附注3)

温岭市温峤镇前洋下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

(「前洋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附注8)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温峤镇前洋下村民

委员会(「前洋下村委会」)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4及8)

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上宇投资有限公司

(「上宇投资」)(附注17)

实益拥有人(附注9)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温峤镇上街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

(「上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附注18)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附注9)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温峤镇上街村民

委员会(「上街村委会」)

(附注18)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附注6)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中街和德投资有限公司

(「中街和德投资」)(附注18)

实益拥有人(附注10)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附录三 一般资料

– I-4 –

股东名称╱姓名身份╱权益性质

证券数目

及类别

于相关类别

股份之概约

股权百分比

于本公司

总股本之

概约股权

百分比

(附注1)(附注2)(附注3)

温岭市温峤镇中街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

(「中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附注19)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10)

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温峤镇中街村民

委员会(「中街村委会」)

(附注19)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4及10)

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博涛投资有限公司

(「博涛投资」)

实益拥有人(附注11)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温峤镇许宅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

(「许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11)

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温峤镇许宅村民

委员会(「许宅村委会」)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4及11)

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张老桥投资有限公司

(「张老桥投资」)

实益拥有人(附注12)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附录三 一般资料

– I-5 –

股东名称╱姓名身份╱权益性质

证券数目

及类别

于相关类别

股份之概约

股权百分比

于本公司

总股本之

概约股权

百分比

(附注1)(附注2)(附注3)

温岭市温峤镇张老桥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

(「张老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12)

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温岭市温峤镇张老桥村民

委员会(「张老桥村委会」)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4及12)

58,200,000股

内资股(L)

97.00%72.75%

嘉兴元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13)

5,980,000股

H股(L)

29.90%7.48%

香港雷根投资中心有限公司实益拥有人(附注13)5,980,000股

H股(L)

29.90%7.48%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实益拥有人3,275,813股

H股(L)

16.38%4.09%

万邦德(杭州)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实益拥有人1,605,151股

H股(L)

8.03%2.01%

温岭龙溪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14)

1,266,000股

H股(L)

6.33%1.58%

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14)

1,266,000股

H股(L)

6.33%1.58%


附录三 一般资料

– I-6 –

股东名称╱姓名身份╱权益性质

证券数目

及类别

于相关类别

股份之概约

股权百分比

于本公司

总股本之

概约股权

百分比

(附注1)(附注2)(附注3)

新界泵业(香港)有限公司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附注14)

1,266,000股

H股(L)

6.33%1.58%

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实益拥有人1,097,395股

H股(L)

5.49%1.37%

韩轶实益拥有人1,024,500股

H股(L)

5.12%1.28%

附注:

  1. 「L」代表有关人士于内资股或H股的好仓(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1. ,000,000股份(于2024年12月31日由60,000,000股内资股及

20,000,000股H股组成)计算。

  1. (其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2

月11日招股章程「历史、发展及重组 – 一致行动方安排」一段),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

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温峤镇人民政府、前洋下村委会、茅洋村委会、中街村委会、

上街村委会、许宅村委会及张老桥村委会彼此之间一致行动,彼等均被视为于本

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投票权的72.75%的行使,并因此被视为根据证券及期

货条例拥有权益。

  1. 。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温

岭市国有资产投资被视为或当作于市场集团所实益拥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1. 。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温峤镇

人民政府被视为或当作于峤岭投资所实益拥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1. ,而茅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持

有茅威投资的全部股权。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茅洋村委会及茅洋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均被视为或当作于茅威投资所实益拥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1. ,而前洋下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持有前洋投资的全部股权。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前洋下村委会及前

洋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均被视为或当作于前洋投资所实益拥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

权益。


附录三 一般资料

– I-7 –

  1. ,而上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持

有上宇投资的全部股权。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上街村委会及上街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均被视为或当作于上宇投资所实益拥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1. ,而中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持

有中街和德投资的全部股权。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街村委会及中街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均被视为或当作于中街和德投资所实益拥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1. ,而许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持

有博涛投资的全部股权。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许宅村委会及许宅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均被视为或当作于博涛投资所实益拥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1. ,而张老桥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持有张老桥投资的全部股权。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张老桥村委会及

张老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均被视为或当作于张老桥投资所实益拥有的全部股份中

拥有权益。

  1. (有限合伙)持有香港雷根投资中心有限公司的全部股

权。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嘉兴元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视为或

当作于香港雷根投资中心有限公司所实益拥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1. (有限合伙)持有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40%股权,而新界

泵业(浙江)有限公司持有新界泵业(香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因此,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温岭龙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均被视

为或当作于新界泵业(香港)有限公司所实益拥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兼茅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茅

洋村委会的主任。

  • ,兼中街和德投资的法

定代表人。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深知,(i)概无任何

其他人士(并非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条文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

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记录于该条所指之登记册内之权益或淡仓;

及(i)概无其他董事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的条文须向本

公司披露其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权益或淡仓的公司董事或雇员。


附录三 一般资料

– I-8 –

3. 董事服务合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拥有任何现有或建议

订立的服务合约(不包括一年内届满或可由雇主于一年内终止而毋须支付赔偿(法

定赔偿除外)的合约)。

4. 董事于竞争业务之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或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于直接或间接与本

集团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中拥有任何权益。

5. 重大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于2024年12月31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的经

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以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所收购、出售或租用或本

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拟收购、出售或租用的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于本通函日期存续且对本集团业务属重大的

任何合约或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

6. 重大合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本

集团成员公司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两年内并无订立任何重大合约(并非于

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合约)。

7. 专家及同意书

提供意见或建议以供载入本通函之专家资格如下:

名称资格

泓亮咨询及评估有限公司独立物业估值师

该专家已就刊发本通函发出书面同意书,同意按各自所示形式及内容收录其

意见函件或引述其名称,且并无撤回其书面同意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该专家概无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拥有任何股权或可

认购或提名他人认购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证券的权利(不论是否可依法执行)。


附录三 一般资料

– I-9 –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该专家概无于2024年12月31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的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以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所收购、出售或租用或

拟收购、出售或租用的任何资产中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

8. 诉讼及索偿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概无牵涉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且就董事所知,

本集团概无任何尚未了结或面临威胁的重大诉讼或索偿。

9. 一般事项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为徐亦先生,彼负责监管本集团的企业管治、合规事宜、

风险管理及公司秘书事宜。

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及总部位于中国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前洋下村。香港主要

营业地点位于香港九龙九龙湾宏光道39号宏天广场22楼11B室。本公司H股份过

户登记处为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位于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10. 展示文件

以下文件的副本于本通函日期起14日期间刊登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p:/cnglj.com) :

(a) 成交确认书;

(b)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 该地块的估值报告,全文载于本通函附录二;及

(d) 本通函附录三「专家及同意书」一节所述的书面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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