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30 首惠产业金融 公告及通告:(1)修订有关服务总协议之年度上限;及(2)重续有关服务总协议之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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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APITAL INDUSTRIAL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LIMITED
首惠产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1)修订有关服务总协议之年度上限
;及
(2)重续有关服务总协议之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
年六月十二日之通函,内容有关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
修订资讯科技服务之年度上限
根据董事可得资料,董事会预期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项下现有年度上限将不
足以满足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业务需求。
就此,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与首钢订立补充服务总协议,据
此,本公司与首钢同意将现有年度上限由人民币6,000,000元修订为人民币
15,000,000元,期限由其生效日期起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重续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
由于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将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而本公司及
首钢有意于上述届满后继续进行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于二零二五年
七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与首钢订立经重续服务总协议,以重续二零二三年服务
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
–
经重续服务总协议之年期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据此,首钢同意于年期内由首钢集团向本集团
或由本集团向首钢集团(视情况而定)提供存款服务、资讯科技服务、物业租赁
服务、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技术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惟须待先决条件
达成后,方可作实。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根据上市规则,首钢为本公司之控股东。因此,就上市规则
第14A章而言,(i)补充服务总协议(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及(i)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
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条,由于本公司拟修订持续关连交易中资讯科技服务之
年度上限,本公司须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适用于相关持续关连交易之条
文。
由于补充服务总协议项下经修订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
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0%,以及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经补充服务总协议
修订)每年应付之最高年度代价总额超过港币10,000,000元,故透过订立补充服
务总协议将现有年度上限修订为经修订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载
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经重续服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
则第14.07条)超过5%,故经重续服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
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
–
由于每日存款上限及租赁上限总额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条)超过25%,故首钢集团向本集团提供存款服务及物业租赁服务亦可能
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公告及股东批准
之规定。由于存款服务及物业租赁服务项下之交易亦如上文所述将构成本公司
之持续关连交易,故该等交易亦如上述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独立股东
批准之规定。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就(i)补充服务总
协议(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经重续服务总协议、
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已委任独立
财务顾问,以根据上市规则就有关事项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
见。
通函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i)补充服务总协议
(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建议
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补充服务总协议(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及(i)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详
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载有彼等对有关事项之意见)之
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
–
1.修订资讯科技服务之年度上限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
三年六月十二日之通函,内容有关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
根据董事可得资料,于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项下提供之所有服务中,预期
对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项下之资讯科技服务之实际需求将超出原来预期,
导致本公司根据有关协议应付首钢之预期资讯科技服务费总额相应增加。因
此,预期本公司根据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应付首钢之预期费用总额将高于
订约方订立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时之预期水平。因此,董事会预期截至二
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现有年度上限人民币6,000,000元将不足以
应付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业务需求。
就此,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与首钢订立补充服务总协议,据
此,本公司与首钢同意将现有年度上限由人民币6,000,000元修订为人民币
15,000,000元,期限由其生效日期起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补充服务总协议
补充服务总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
1.本公司;及
2.首钢
补充服务总协议之标的事项
根据补充服务总协议,本公司与首钢同意修订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项下现
有年度上限,由补充服务总协议生效起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
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项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
–
–
先决条件:
补充服务总协议于下列先决条件达成后生效:
(i)补充服务总协议项下拟订立之经修订年度上限
已获董事会批准;及
(i)补充服务总协议项下拟订立之经修订年度上限
已获独立股东批准。
历史交易金额
资讯科技服务之历史交易金额及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项下现有年度上限载
列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自二零二四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自二零二五年
一月一日起至
二零二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历史交易金额5,4035,9921,148
修订资讯科技服务之年度上限
下表载列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项下现有年度上限及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修订年度上限之总金额:
自二零二五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项下现有年度上限6,000
经修订年度上限15,000
–
–
经修订年度上限之厘定基准
补充服务总协议项下经修订年度上限乃经考虑以下因素后厘定:
(i)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资讯科技服务
费用之历史交易金额。尽管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项下资讯科技服务于
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实际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1.1百万元,占二零
二五年度上限约19.1%,但董事认为,目前使用率偏低主要由于若干资讯
科技服务项目延迟进行所致。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初承接首钢集团多个
资讯科技服务采购项目,旨在就本公司自主开发之供应链金融平台建
立、开发与升级各系统。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已批准上述项目建议,
总金额涉及约人民币6.3百万元,本集团已开始采购相关资讯科技服务,
预期该等项目将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末或之前
完成;及
(i)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交易金额之预期增幅,该增
幅乃基于近期与DepSek就深度整合及将DepSek应用于本公司自主开
发之供应链金融平台各个业务情景而进行之合作。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述,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完成
与DepSek深度融合,并已将DepSek应用于本公司自主开发供应链金
融平台的业务场景。这标志著本集团在实践金融科技与数位金融方面迈
入新阶段。通过人工智能(「AI」)和大模型技术,本集团进一步提高供应
链金融平台的效率和精准度,并通过AI解决方案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体
验。鉴于资料系统更多使用AI以及本集团专注于供应链管理及金融科技
业务,预期本集团对资讯科技服务之需求在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财政年度有所增加。
于本公告日期,尚未超出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现有
年度上限。
订立补充服务总协议之原因及裨益
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经补充服务总协议补充及修订)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一
直并将继续于本公司及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
–
–
鉴于本公司与首钢之间之长期友好业务关系,首钢为可靠之业务伙伴,而本
公司与首钢日后之业务合作将有利于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营运。
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其意见将载于通函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认
为:
(i)补充服务总协议之条款(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属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
款,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属公平合理;
(i)补充服务总协议项下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修订年
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及
(i)补充服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
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2.重续服务总协议
由于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将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而本公司
及首钢有意于上述届满后继续进行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董事会欣
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与首钢订立经重续服务总协
议,以重续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经重续服务总协议
主要条款
经重续服务总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
(i)本公司;及
(i)首钢
–
–
生效日期及年期
经重续服务总协议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i)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所有必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独立股东批准经
重续服务总协议之条款、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
(i)获得令经重续服务总协议生效所需之任何其他相关批准
。
经重续服务总协议之年期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范围
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议,首钢集团或本集团(视情况而定)将提供存款服务、
资讯科技服务、物业租赁服务、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技术服务及其他
金融服务,有关详情载列如下:
(i)存款服务
本集团将于首钢集团成员公司金融机构开立存款户口,将资金存入上述
户口以收取利息收入作为回报。
首钢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之存款利率不得低于本集团于中国主要国内商业
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同类存款之利率,且应按正常商业条款公平磋商后厘
定。
于年期内,本集团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不得超过人民币335,000,000元。
(i)资讯科技服务
首钢集团将向本集团提供资讯科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云计算、网络安
全服务、资讯系统集成、资讯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更新及其他相关服
务,以支援本集团之行政、人力资源管理及一般业务管理。
–
–
本集团及首钢集团相关附属公司将订立个别协议列明具体服务范围、服
务费、支付服务费之方式及方法以及其项下之条款及条件,将经由订约
方按公平合理及正常商业条款公平磋商后厘定,并须符合经重续服务总
协议所载有关资讯科技服务之原则、条款及条件。
(i)物业租赁服务
本集团(作为承租人)将不时向首钢集团(作为出租人)承租若干物业,并
向首钢集团支付物业租赁费用。物业租赁费用包括租赁物业租金、租赁
物业管理费及租赁物业所产生的公用事业开支。本集团及首钢(及╱或首
钢集团相关附属公司)将就每项相关租赁物业订立个别协议,列明具体租
金额、支付租金之方式及方法、管理费之计算方式、公用事业付款之
安排以及其项下之条款及条件,须为公平合理,并经由订约方按正常商
业条款公平磋商后厘定,且须符合经重续服务总协议所载有关物业租赁
服务之原则、条款及条件。预期物业租赁服务项下将订立之个别协议之
租期将不少于12个月。
(iv)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
本集团将向首钢集团提供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其中包括涵盖业务及营
运管理、投资管理及财务管理纪律、库务及风险管理、供应链金融业
务、会计、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领域之顾问及咨询服务。
本集团及首钢集团相关附属公司将订立个别协议,列明具体服务范围、
服务费、支付服务费之方式及方法以及其项下之条款及条件,须为公平
合理,并经由订约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公平磋商后厘定,且须符合经重续
服务总协议所载有关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之原则、条款及条件。
–
–
(v)金融技术服务
本集团将向首钢集团提供金融技术服务,其主要性质为技术支援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网上保理服务、保理业务管理及控制、计算云基础平台服
务及网络安全协管服务,以支援首钢集团不时经营之金融服务业务、售
后租回安排业务及供应链管理业务。本集团亦将向首钢集团提供有关金
融资讯科技管理之管理及咨询服务以及上述技术支援服务。
本集团及首钢集团相关附属公司将订立个别协议,列明具体服务范围、
服务费、支付服务费之方式及方法以及其项下之条款及条件,须为公平
合理,并经由订约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公平磋商后厘定,且须符合经重续
服务总协议所载有关金融技术服务之原则、条款及条件。
(vi)其他金融服务
本集团及╱或首钢集团(视情况而定)将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a)本集
团向首钢集团提供之企业信用凭证服务以及付款及结算服务;(b)首钢集
团向本集团提供之收款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及(c)配套线上金融工具服
务。透过本集团提供之平台进行之企业信用凭证以及资金支付及结算应
根据首钢集团之指示进行,相关凭证收费以及支付及结算费用由首钢集
团承担。另一方面,应本集团要求,首钢集团将就已保留本集团服务之
客户所欠之贸易应收款项提供收款服务作为配套服务。本集团亦向首钢
提供配套线上工具服务,以支援其营运,该等配套服务已包括在首钢集
团向该等客户提供之服务组合内。此外,首钢集团可能不时就使用本集
团开发及营运之线上金融平台与首钢之客户进行业务往来而向本集团支
付服务费。
本集团及首钢集团相关附属公司将订立个别协议,列明具体服务范围、
服务费、支付服务费之方式及方法以及其项下之条款及条件,须为公平
合理,并经由订约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公平磋商后厘定,且须符合经重续
服务总协议所载有关其他金融服务之原则、条款及条件。
–
–
从其他服务供应商或金融机构获取服务之权利
本集团可从首钢集团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议所提供之服务以外之其他服务供
应商或金融机构获取服务,而首钢集团可从本集团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议所
提供之服务之外之其他服务供应商或金融机构获取服务(视情况而定)。
定价政策及年度上限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
存款服务
定价政策
首钢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之存款利率不得低于本集团于中国主要国内商业银行
在同等条件下同类存款之利率,并须经由订约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公平磋商后
厘定。有关本集团为厘定及监察存款利率而实施之内部控制措施之详情,亦
请参阅载于本公告下文「内部控制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
—
存款
服务」一段。
历史交易金额
根据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提供存款服务之历史交易金额及每日存款上限载
列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自二零二四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自二零二五年
一月一日起至
二零二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历史交易金额256,000295,628274,734
–
–
建议年度上限
下表载列经重续服务总协议项下于年期之每日存款上限: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二零二八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建议每日存款上限335,000335,000335,000
上述建议每日存款上限乃经考虑以下因素后厘定:
1.首钢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之存款服务之历史交易金额;
2.本集团持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之现存水平;
3.本集团现金状况及本集团经营业务之预期增长;
4.本集团于年期内之财务需要;
5.本集团预计每日存款结余;及
6.本节上文所披露之存款利率之厘定准则
。
董事(不包括(i)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于收到独立财务顾问之建议后发表意
见;及(i)于本公告下文「上市规则之涵义」一节所述于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
拥有重大权益之董事)(如有)认为,上述建议有关提供存款服务之每日存款上
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
资讯科技服务
定价政策
资讯科技服务之服务费乃根据以下原则厘定:
(a)服务费应由订约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参考(i)服务范围;(i)参与向本集团提
供资讯科技服务之首钢集团相关员工之薪酬;(i)首钢集团向本集团提供
资讯科技服务所产生之成本;及(iv)可比服务之市场服务费率并经公平协
商后厘定;
–
–
(b)本集团应就类似服务向独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获取报价,比较该等独立
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之报价;及
(c)本集团应付首钢集团之服务费不得超过独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就类似服
务所收取之服务费。
亦请参阅本公告下文「内部控制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
—
资讯科
技服务」一段所载本集团就资讯科技服务实施之内部控制措施详情。
历史交易金额
提供资讯科技服务之历史交易金额及补充服务总协议项下经修订年度上限载
列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自二零二四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自二零二五年
一月一日起至
二零二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历史交易金额5,4035,9921,148
建议年度上限
本公司建议于年期内设定之资讯科技服务费上限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二零二八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建议资讯科技服务费
上限20,00020,00020,000
上述建议资讯科技服务费上限乃经考虑以下因素后厘定:
1.首钢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之资讯科技服务之历史交易金额;
2.上文所述服务费定价基准;
–
–
3.资讯科技服务之预期范围及服务规格;及
4.参考本集团现有经营规模及预期增长,本集团对资讯科技服务之预期需
求。
董事(不包括(i)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于收到独立财务顾问之建议后发表意
见;及(i)于本公告下文「上市规则之涵义」一节所述于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
拥有重大权益之董事)(如有)认为,上述建议有关资讯科技服务之资讯科技服
务费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
物业租赁服务
定价政策
就本集团应付物业租赁的服务费而言,租金额将由订约方参考以下因素公
平协商后厘定:(i)租赁物业之建筑面积、状况、地理位置及类型;(i)在签订
任何单独之租赁协议之前,获得至少两个独立第三方对邻近类似物业所收取
之市场租金报价;及(i)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独立第三方就与物业租赁服
务项下租赁物业类似之物业应付或收取之租金额。就物业租赁服务费所包
括之管理费而言,将参考租赁物业之建筑面积、状况、地理位置及类型厘
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独立第三方就与物业租赁服务项下租赁物业类
似的物业应付或收取的管理费。就物业租赁服务费所包括之公用事业开支而
言,其将参照本集团于租赁物业之公用设施(如电力及水)的实际耗用量厘
定。
亦请参阅本公告下文「内部控制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
—
物业租
赁服务」一段所载本集团就物业租赁服务实施之内部控制措施详情。
–
–
历史交易金额
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项下租赁付款之历史交易金额及租赁上限载列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自二零二四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自二零二五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历史交易金额8401,435817
建议年度上限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集团作为承租人根据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
议订立之租赁将被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建议租赁上限指本集团于年期内确认
之有关物业租赁服务项下订立个别租赁协议之使用权资产之最高总价值,该
价值乃参考于年期内订立之每份个别租赁协议之完整租赁期限下之累计每年
租金额计算。
有关物业租赁服务收费之建议租赁上限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二零二八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建议租赁上限5,0005,0005,000
上述建议租赁上限乃经考虑以下事项后厘定:(i)本集团向首钢集团支付之租
赁付款之历史交易金额;(i)本节上文所披露之租金额之定价基准;及(i)
本集团预期于年期内为租赁办公室物业订立新租赁安排以符合本集团未来人
员之扩张及满足本集团之业务发展需要。本集团的全职雇员总数由二零二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59名增加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63名。根据管
理层估计,本集团之全职雇员总数预期将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末及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一步增加至约80名。
–
–
董事(不包括(i)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于收到独立财务顾问之建议后发表意
见;及(i)于本公告下文「上市规则之涵义」一节所述于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
拥有重大权益之董事)(如有)认为,有关物业租赁服务之建议租赁上限属公平
合理,并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
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
定价政策
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之服务费应考虑以下原则后厘定:
(a)服务费应由订约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参考(i)服务范围;(i)将参与向首钢集
团提供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之本集团相关员工之酬金;(i)视乎根据服务
规格所提供之服务复杂程度,本集团相关负责员工所产生之时间成本及
本集团向首钢集团提供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所产生之其他相关成本,加
暂定加成比率约5%(其可能根据实际市场状况不时修订);及(iv)(在适用
范围内)可比服务之市场服务费率并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倘参考可比服务
之市场服务费率不切实可行,本集团将考虑服务规格,成本结构、利润
率、历史交易金额、市况、首钢集团之过往业绩及首钢集团之发展策
略;
(b)倘本集团向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提供类似服务,本集团应比较服务费与
至少两名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就类似服务向本集团支付之服务费及首钢
集团应付本集团之服务费不得低于独立第三方客户就类似服务向本集团
所支付之服务费。
亦请参阅本公告下文「内部控制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
—
管理及
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技术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一段所载本集团就管理及财务
顾问服务实施之内部控制措施详情。
–
–
历史交易金额
就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项下提供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之历史交易金额及管
理及财务顾问服务费上限载列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自二零二四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自二零二五年
一月一日起至
二零二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历史交易金额4,0446,6082,781
建议年度上限
本公司建议设定之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费上限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二零二八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建议管理及财务顾问
服务费上限8,0008,0008,000
上述建议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费上限乃经考虑以下因素后厘定:
1.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有关管理及财
务顾问费之历史交易金额;
2.上文所披露之服务费各自之定价基准;
3.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之预期范围及服务规格;及
4.参考首钢集团现有经营规模及预期增长,首钢集团对管理及财务顾问服
务之预期需求。
–
–
董事(不包括(i)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于收到独立财务顾问之建议后发表意
见;及(i)于本公告下文「上市规则之涵义」一节所述于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
拥有重大权益之董事)(如有)认为,上述有关提供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之建议
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费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
金融技术服务
定价政策
金融技术服务之服务费应考虑以下原则后厘定:
(a)服务费应由订约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参考(i)服务范围;(i)将参与向首钢集
团提供金融技术服务之本集团相关员工之酬金;(i)本集团向首钢集团提
供金融技术服务所产生之成本,加暂定加成比率约10%(其可能根据实际
市场状况不时修订);及(iv)可比服务之市场服务费率并经公平磋商后厘
定;
(b)本集团应比较服务费与至少两名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就类似服务向本集
团支付之服务费;及
(c)首钢集团应付本集团之服务费不得低于独立第三方客户就类似服务向本
集团所支付之服务费。
亦请参阅本公告下文「内部控制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
—
管理及
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技术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一段所载本集团就金融技术服
务实施之内剖控制措施详情。
–
–
历史交易金额
就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项下提供金融技术服务之历史交易金额及金融技术
服务费上限载列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自二零二四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自二零二五年
一月一日起至
二零二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历史交易金额5,1656,9952,944
建议年度上限
本公司建议设定之金融技术服务费上限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二零二八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建议金融技术服务费
上限15,00015,00015,000
上述建议金融技术服务费上限乃经考虑以下因素后厘定:
1.有关金融技术服务费之历史交易金额;
2.服务费各自之定价基准;
3.金融技术服务之预期范围及服务规格;及
4.参考首钢集团现有经营规模及预期增长,首钢集团对金融技术服务之预
期需求。
董事(不包括(i)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于收到独立财务顾问之建议后发表意
见;及(i)于本公告下文「上市规则之涵义」一节所述于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
拥有重大权益之董事)(如有)认为,上述建议有关金融技术服务之金融技术服
务费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
–
–
其他金融服务
定价政策
其他金融服务之服务费应考虑以下原则后厘定:
(a)服务费应由订约方按正常商业条款经参考(i)服务范围;(i)将参与提供其
他金融服务之相关员工之酬金;(i)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产生之成本;
及(iv)可比服务之市场服务费率并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b)就本集团将向首钢集团提供之其他金融服务而言,本集团应比较服务费
与独立第三方客户就类似服务向本集团应付之服务费,首钢集团应付本
集团之服务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独立第三方客户就类似服务向本集
团应付之服务费;及
(c)就首钢集团将向本集团提供之其他金融服务而言,本集团应就类似服务
向至少两名其他独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获取报价,比较该等独立第三方
服务供应商提供之报价,本集团应付首钢集团之服务费在任何情况下不
得超过独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就类似服务提供之服务费。
亦请参阅本公告下文「内部控制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
—
管理及
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技术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一段所载本集团就其他金融服
务实施之内部控制措施详情。
–
–
本集团将向首钢集团提供之其他金融服务
历史交易金额
本集团将就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向首钢集团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之历史交易
金额及其他金融服务之其他金融服务费上限载列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自二零二四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自二零二五年
一月一日起至
二零二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历史交易金额8,24410,0234,257
建议年度上限
本公司建议就本集团将向首钢集团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设定之其他金融服务费
上限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二零二八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建议就本集团将向首钢
集团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设定之其他金融服务费
上限18,60021,00023,600
上述建议就本集团于年期内向首钢集团提供之其他金融服务之其他金融服务
费上限乃经考虑以下因素后厘定:
1.有关其他金融服务费之历史交易金额;
2.其他金融服务之预期范围及服务规格;
3.经参考首钢集团现有经营规模及预期增长,首钢集团对其他金融服务之
预期需求;及
4.经参考管理层之经验之现行市场比率
。
–
–
首钢集团将向本集团提供之其他金融服务
历史交易金额
首钢集团将就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向本集团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之历史交易
金额及其他金融服务之其他金融服务费上限载列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自二零二四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自二零二五年
一月一日起至
二零二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历史交易金额10,41010,2215,103
建议年度上限
本公司建议就首钢集团将向本集团提供之其他金融服务设定之其他金融服务
费上限如下:
自年期
开始日期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二零二八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建议就首钢集团将
向本集团提供
其他金融服务设定之
其他金融服务费上限30,00030,00030,000
上述有关其他金融服务费之建议年度上限乃经考虑以下因素后厘定:
1.有关其他金融服务费之历史交易金额;
2.本节上文所披露之服务费定价基准;
3.其他金融服务之预期范围及服务规格;
–
–
4.经参考本集团现有经营规模及预期增长,本集团对其他金融服务之预期
需求;及
5.经参考管理层之经验之现行市场比率
。
董事(不包括(i)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于收到独立财务顾问之建议后发表意
见;及(i)于本公告下文「上市规则之涵义」一节所述于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
拥有重大权益之董事)(如有)认为,上述建议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之其他金融
服务费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
内部控制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
存款服务
有关厘定存款服务存款利率之内部控制措施如下:
1.与首钢集团订立任何存款安排前,本集团将取得并审阅至少四家中国其
他主要国内商业银行同类存款之存款利率报价。
2.本集团将与首钢(及╱或其相关附属公司)于有必要时订立补充协议,确
保经重续服务总协议项下存款服务之存款利率对本集团而言不逊于中国
其他主要国内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报价之最高者。
监察有关存款服务之建议每日存款上限之内部控制措施如下:
1.本公司之财务部门将每日监察存入首钢集团指定账户之资金款额,确保
不会超过建议每日存款上限。倘本集团存放于首钢集团之存款预期超过
每日存款上限,首钢集团将即时通知本公司,本集团将安排将资金转移
至本集团之其他存款账户。
2.本公司财务部门将每月向本公司管理层报告并提供首钢集团存款安排之
最新情况。
–
–
3.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核数师将对本集团于上一财政年度进行之持续
关连交易(包括有关存款服务之交易)进行年度审阅,并根据上市规则之
规定提供年度确认,确保持续关连交易(包括有关存款服务之交易)乃根
据规管该等交易之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条款并按正常商业
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符合定价政策及建议每日存款上限。
存款服务之资金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首钢集团将定期向本集团提供存放相关存款之附属公司经审核之财务报
告、合规风险报告及资金安全及其他报表。
2.首钢集团将确保资金管理资料系统之安全运作
。首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
存放相关存款之所有资金管理资料系统均通过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接口安
全测试,达到国内商业银行安全标准。
3.首钢集团将确保其或存放相关存款之附属公司严格按照金融监管总局颁
布之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指标,以及资本充足率、同业拆入比例、流动性
比例等主要之监管指标应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要求。
4.为进行信贷评估,本公司财务部门将(i)每年审阅首钢集团提供之财务报
告、合规风险报告、资金安全及其他报表(如上文第(1)段所述);及(i)审
阅央行认可之信用评级机构每年发布之首钢集团信用评级报告。
5.为确保本集团有足够之营运资金及流动资金用于其业务营运,本公司财
务部门将不时监察本集团之现金状况,本集团将于有需要时提款,确保
根据存款服务存放于首钢集团之金额不超过本集团总现金状况之75%。
–
–
资讯科技服务
监察经重续服务总协议项下建议资讯科技服务费上限之内部控制措施如下:
1.本集团财务部门至少每季度填报一次持续关连交易统计表
。倘有关资讯
科技服务已产生及将产生之服务费预期达到资讯科技服务费上限,财务
部门将即时跟进,向本公司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回应,如有需要修订资讯
科技服务费上限,则向董事会报告详情并召开董事会议考虑相关事
宜,以确保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
2.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核数师将对本集团于上一财政年度进行之持续
关连交易(包括有关资讯科技服务之交易)进行年度审阅,并根据上市规
则之规定提供年度确认,确保持续关连交易(包括有关资讯科技服务之交
易)乃根据规管该等交易之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条款并按正
常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符合建议资讯科技服务费上限。
物业租赁服务
监察建议租赁上限之内部控制措施如下:
1.在就物业租赁服务订立任何个别物业租赁协议之前,本公司财务部门将
监察物业租赁服务项下租金之市价,包括检查(a)本集团向独立第三方租
赁物业之租金额;及(b)位于相同或相近地理位置之物业之市价,通过
获取至少两个独立第三方对附近类似物业收取之市场租金报价,可通过
第三方房地产机构之网站和查询获得,确保物业租赁服务项下之交易按
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条款对本集团而言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所提供之
条款。
–
–
2.本公司财务部门将每月向董事会提供实际租金额之资料
。财务部门将
负责监察实际租金额,确保不会超过租赁上限。倘财务部门估计可能
会超过租赁上限,财务部门将即时跟进,向本公司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回
应,如有需要修改租赁上限,则向董事会报告详情并召开董事会议考
虑相关事宜,以确保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
3.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核数师将对本集团于上一财政年度进行之持续
关连交易(包括有关物业租赁服务之交易)进行年度审阅,并根据上市规
则之规定提供年度确认,确保持续关连交易(包括有关物业租赁服务之交
易)乃根据规管该等交易之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条款并按正
常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符合定价政策及建议租赁上限。
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技术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有关监察经重续服务总协议项下建议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费上限、金融技术
服务费上限及其他金融服务费上限之内部控制措施如下:
1.本集团财务部门至少每季度填报一次有关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
、金融技
术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之持续关连交易统计表。倘有关管理及财务顾问
服务、金融技术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已产生及将产生之服务费预期达到
相关建议年度上限,财务部门将即时跟进,向本公司管理层报告并提出
回应,如有需要修订相关建议年度上限,则向董事会报告详情并召开董
事会议考虑相关事宜,以确保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
–
–
2.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核数师将对本集团于上一财政年度进行之持续
关连交易(包括有关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技术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之交易)进行年度审阅,并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提供年度确认,确保持续
关连交易(包括有关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技术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之交易)乃根据规管该等交易之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条款并
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符合定价政策及建议管理及财务顾
问服务费上限、金融技术服务费上限及其他金融服务费上限。
3.就其他金融服务而言,为减少依赖首钢集团收取收入之风险,本公司收
款团队将与首钢集团相关收款团队定期联系,追踪就保留本集团服务之
客户之贸易应收款项之情况,作为纳入由首钢集团向该等客户提供之整
套服务之配套服务,以计算及确定应付首钢集团收款服务费之金额。
订立经重续服务总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鉴于本集团与首钢集团之间之交易历史,订约方之间已形成紧密互利之合作
关系,使订约方能够就经重续服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按良好之商业条
款进行磋商。
就存款服务而言,有关存款服务之存款利率将不低于本集团从中国主要国内
商业银行收取之利率,将使本集团从中获得一般利息收入。存放于首钢集团
之存款亦有利于实现本集团附属公司资金集中归集管理,满足本集团灵活之
资金需求。此外,诚如本公告「内部控制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
—
存款服务」一节所披露,为确保本集团拥有足够之营运资金及流动资金用于其
业务营运,本公司财务部门将不时监察本集团之现金状况,本集团将于有需
要时提款,确保根据存款服务存放于首钢集团之金额不超过本集团总现金状
况之75%。
–
–
此外,央行认可之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二零二年对
首钢之信用等级为「A」,证明首钢拥有健康之现金流,偿债能力强;因
此,有关存放于首钢集团旗下金融机构之存款之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同时,从首钢集团获取资讯科技服务将使本集团能够优化其整体资讯科技基
础设施,增强其核心技术能力,改善其数据管理系统之运作及维护,从而提
高本集团整体营运效率。本集团就资讯科技服务应付之服务费将由订约方经
公平磋商后厘定,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作为独立第三方并提供类似服务之其
他服务供应商所提供之服务费。
就物业租赁服务而言,鉴于其业务增长,本集团预期继续需要向首钢集团租
赁若干物业,因此向首钢集团租赁物业用作办公空间将促进本集团行政及日
常营运及满足本集团业务发展需要。租金额将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厘
定,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独立第三方就与物业租赁服务项下租赁物业类
似之物业应付或收取之租金额。
就提供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而言,由于本公司多年来与首钢集团维持良好工
作关系,双方已对彼此之业务性质及经营范围有深入了解。本集团将能够向
首钢集团提供合适之意见以满足首钢集团之具体需要,故能够更好地实现更
高之工作效率。此外,有关本集团向首钢集团提供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之服
务费将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厘定,且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向作为独立第三方
提供类似服务之本集团客户所提供之服务费。
同时,根据本集团对首钢集团之业务性质、经营范围之了解,以及基于多年
来持续良好之合作关系所制订之业务计划,本集团向首钢集团提供金融技术
服务(i)符合首钢集团投资其科技平台及促进数码转型之长期计划,及(i)因此
将为本集团提供稳定之收入来源。此外,本集团向首钢集团提供金融技术服
务之服务费将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厘定,且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独立第三方
提供类似服务之本集团客户所提供之服务费。
–
–
就本集团向首钢集团提供之其他金融服务而言,其包括企业信用凭证服务、
付款及结算服务以及提供配套线上工具服务,符合二零二年后期本集团将
业务重心转向并聚焦钢铁产业链多级流转电子债权凭证及相关业务,有关详
情于二零二年报内披露。由于首钢为中国最大之钢铁生产企业之一,董
事预期首钢集团将对本集团之企业信用凭证服务、付款及结算服务以及配套
线上工具服务有稳定之需求,将为本集团提供稳定之收入来源。此外,有关
本集团向首钢集团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之服务费将由订约方公平磋商后厘定,
且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就提供类似服务向作为独立第三方之本集团客户所提供
之服务费。
就首钢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之其他金融服务而言,其包括代收货款服务及其他
相关服务,利用本集团与首钢集团在业务营运方面之相互了解以及从多年来
维持之良好工作关系所获得之协同优势,本集团将能够受益于以更集中及有
效之机制收取已保留本集团服务之客户所欠之贸易应收款项,作为纳入由首
钢集团向该等客户提供之整套服务之配套服务。此外,就首钢集团向本集团
提供之其他金融服务而言,本集团应付之服务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独
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就类似服务提供之服务费。此外,诚如本公告「内部控制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
—
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技术服务及
其他金融服务」一节所披露,为尽量减少依赖首钢集团收取收入之风险,本公
司之收款团队将与首钢集团相关收款团队定期联系,追踪就已保留本集团服
务之客户所欠之贸易应收款项之情况,作为纳入由首钢集团向该等客户提供
之整套服务之配套服务,以相应计算及确定应付首钢集团收款服务费之金
额。
本集团向首钢集团提供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技术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有关企业信用凭证服务、付款及结算服务以及配套线上工具服务)将贡献本
集团之收入。
鉴于上述原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于本公告下文「上市规
则之涵义」一节所述于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之董事)(如有)认
为,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
或更佳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
–
存款服务及物业租赁服务之财务影响
就存款服务而言,与存款服务有关之存款利率将不低于本集团从中国主要国
内商业银行收取之利率,此将使本集团能够从中产生利息收入。然而,本集
团预期不会对本集团之盈利、资产及负债造成任何重大影响。
就物业租赁服务而言,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集团根据经重续服
务总协议作为承租人与首钢集团订立租赁后,本集团将于租赁开始日期确认
使用权资产(即相关资产可供使用之日期)。使用权资产按成本减任何累计折
旧及减值亏损计量,并根据租赁负债之任何重新计量进行调整。于租赁开始
日期,租赁负债按租赁期内应付租赁付款额之现值确认,并使用增量借款利
率进行折现。就盈利影响而言,本集团将于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对使用权资
产生年度折旧开支,并产生租赁负债之利息开支。
有关订约方之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售后回租安排服务、供应
链管理服务与金融科技服务及物业租赁业务。
首钢及首钢集团
首钢为一家于中国成立之公司。首钢集团为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中心全资拥有
之国有企业,而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中心则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全资拥有。
首钢乃中国最大之钢铁生产企业之一,主要业务范畴广泛,包括钢铁生产、海外
业务、物业发展、矿产资源及其他业务。于本公告日期,首钢持有2,425,736,972
股本公司股份,相等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约61.35%。
–
–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根据上市规则,首钢为本公司之控股东。因此,就上市规则第
14A章而言,经重续服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条,由于本公司拟修订资讯科技服务及持续关连交易之年
度上限,本公司须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适用于相关持续关连交易之条文。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5条之附注,如关连交易之条款有任何重大变动,本
公司必须尽快公布该事宜,且亦须重新遵守相关上市规则。
由于补充服务总协议项下经修订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
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0%,以及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经补充服务总协议修
订)每年应付之最高年度代价总额超过港币10,000,000元,故透过订立补充服务总
协议将现有年度上限修订为经修订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载申报、
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经重续服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
第14.07条)超过5%,故经重续服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章项下之申报
、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每日存款上限及租赁上限总额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
条)超过25%,故首钢集团向本集团提供存款服务及物业租赁服务亦可能构成本
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存款服务及物业租赁服务项下之交易亦如上文所述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
交易,故该等交易亦如上述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
–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就(i)补充服务总协
议(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建
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
顾问,以根据上市规则就有关事项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般资料
付瑶女士(董事会执行董事)亦为首钢附属公司之董事,因此被视为于(i)补充服务
总协议(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经重续服务总协
议、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并对批准(i)补充服务
总协议(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经重续服务总协
议、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自愿放弃投票。除上文
所披露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其他董事
于(i)补充服务总协议(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经重
续服务总协议、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且须就
批准(i)补充服务总协议(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经
重续服务总协议、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
票。
通函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i)补充服务总协议
(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建议
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补充服务总协议(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及(i)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详情、独
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载有彼等对有关事项之意见)之通函,将
根据上市规则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
–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二三年服务
总协议」
指本公司与首钢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订立之现有
服务总协议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年度上限」指每日存款上限、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费上限、金融技
术服务费上限、资讯科技服务费上限、租赁上限及其
他金融服务费上限之统称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首惠产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家于百慕达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号:730)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关连交易」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每日存款上限」指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议,本集团于年期内存放于首钢
集团之建议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其应计利息)人民
币335,000,000元
「存款利率」指本集团与首钢集团将予协定之存款利率,就经重续服
务总协议而言不得低于四家中国其他主要国内商业银
行同类存款之存款利率报价
「存款服务」指首钢集团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向本集团提供之存款
及相关服务,有关详情载于本公告「经重续服务总协
议
—
主要条款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范围
—
(i)存款服务
」一段
–
–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年度上限」指首钢集团根据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向本集团提供资
讯科技服务之现有年度上限
「金融技术服务」指本集团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向首钢集团提供之金融
技术服务,有关详情载于本公告「经重续服务总协议
—
主要条款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范围
—
(v)金融技术服务
」一段
「金融技术服务费
上限」
指首钢集团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应向本集团支付有关
金融技术服务之服务费之建议年度上限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港币,香港法定之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董事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或
「浤博资本」
指浤博资本有限公司,一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进行
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
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本公司委任之独立财务顾问,
以就(i)补充服务总协议(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及其项
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建议年
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
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股东」指于
(i)补充服务总协议(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及(i)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建议年度
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并无重大权益之股东
「独立供应商」指独立于首钢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供应商
–
–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独立
第三方
「资讯科技服务」指首钢集团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向本集团提供之资讯
科技服务,有关详情载于本公告「经重续服务总协议
—
主要条款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范围
—
(i)资讯科技服务
」一段
「资讯科技服务费
上限」
指本集团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应向首钢集团支付有关
资讯科技服务之服务费之建议年度上限
「租赁上限」指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议有关向本集团租出物业之物业
租赁服务收费之建议年度上限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管理及财务顾问
服务」
指本集团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向首钢集团提供之管理
及财务顾问服务,有关详情载于本公告「经重续服务
总协议
—
主要条款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
范围
—
(iv)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
」一段
「管理及财务顾问
服务费上限」
指首钢集团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应向本集团支付有关
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之服务费之建议年度上限
「金融监管总局」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其他金融服务」指首钢集团或本集团(视情况而定)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
议提供之若干金融服务,有关详情载于本公告「经重
续服务总协议
—
主要条款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
之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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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其他金融服务
」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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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服务费
上限」
指首钢集团及╱或本集团(视情况而定)根据经重续服务
总协议应付有关其他金融服务之服务费总额之建议年
度上限
「央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物业租赁服务」指首钢集团根据经重续服务总协议向本集团提供之物业
租赁服务,有关详情载于本公告「经重续服务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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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款
—
首钢集团或本集团提供之服务范围
—
(i)物业租赁服务
」一段
「经重续服务
总协议」
指本公司与首钢就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于二零二五年
七月二十五日订立之经重续服务总协议
「经修订年度上限」指具有本公告「修订资讯科技服务之年度上限」一节所赋
予之涵义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
及酌情批准(i)补充服务总协议(包括经修订年度上限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经重续服务总协议、
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
0.01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首钢」指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之国有企业及本
公司之控股东,并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
2,425,736,972股份,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
已发行股
本约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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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集团」指首钢及其附属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服务总协议」指本公司与首钢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订立之补充
服务总协议,为二零二三年服务总协议之补充
「年期」指经重续服务总协议之期限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
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3年(包括首尾两天)
「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首惠产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孙亚杰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孙亚杰女士(主席)、付瑶女士(董事总经理)、田刚先生
(执行董事)、黄冬林先生(非执行董事)、谭竞正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伍文峰
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安殷霖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就本公告而言,除另有指明外,人民币兑港币乃按人民币1.00元兑港币0.93元之
概约汇率换算。采用该汇率仅供说明用途,并不表示任何金额已经、本可或可以
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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