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30 首惠产业金融 公告及通告:修订与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有关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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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 INDUSTRIAL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LIMITED
首惠产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修订与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有关之
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持续关连交易之
年度上限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之通函,内容有关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据此,本公司
已有条件同意提供或促使其附属公司向首钢集团提供本金总额最多为人民币
2,000,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2,151,000,000元)之二零二四年融资。
二零二四年融资包括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及二零二四年融资租赁融资,本金额
分别为人民币600,000,000元及人民币1,400,000,000元。尽管如此,二零二四年授
信总协议项下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之实际需求预期将超出原来预期,这将导致
有关协议项下预期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之总额相应增加。因此,根据二零二四
年授信总协议向首钢集团提供之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总额预期将高于订约方订
立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时之预期水平。
就此而言,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与首钢订立补充授信总协议,
据此,本公司与首钢同意将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之本金额由人民币600,000,000元
增加至人民币1,800,000,000元。因此,董事会预期二零二四年总融资年度上限可
能不足。因此,董事会建议将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年度
上限总额,即二零二四年融资额度实际动用金额之最高未付结余(包括二零二四年
融资之本金额、相关利息及手续费)由人民币2,262,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
2,54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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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首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2,425,736,972股本公司股份,占
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1.35%)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之控股东,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补充
授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另一方面,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经补充授信总协议修订)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将确认为收购资产。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经
补充授信总协议修订)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
由于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经补充授信总协议修订)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最高
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100%,故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
议(经补充授信总协议修订)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及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通
函、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申报及
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补充授信总协议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补充授信总协议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
问函件(两者均就补充授信总协议及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提供意见)之通函预期
将遵照上市规则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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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
十月九日之通函,内容有关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
提供或促使其附属公司向首钢集团提供本金总额最多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相
当于约港币2,151,000,000元)之二零二四年融资。
二零二四年融资包括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及二零二四年融资租赁融资,本金额分
别为人民币600,000,000元及人民币1,400,000,000元。尽管如此,二零二四年授信总
协议项下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之实际需求预期将超出原来预期,这将导致首钢集
团于有关协议项下之预期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之总额相应增加。因此,根据
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向首钢集团提供之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总额预期将高于订
约方订立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时之预期水平。
就此而言,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与首钢订立补充授信总协议,据
此,本公司与首钢同意将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之本金额由人民币600,000,000元增
加至人民币1,800,000,000元。因此,董事会预期二零二四年总融资年度上限可能
不足。因此,董事会建议将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年度上限
总额,即二零二四年融资额度实际动用金额之最高未付结余(包括二零二四年融
资之本金额、相关利息及手续费)由人民币2,262,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
2,543,000,000元。
补充授信总协议
补充授信总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i)本公司;及
(i)首钢;及
补充授信总协议之
标的事项:
根据补充授信总协议,首钢同意将二零二四年信贷融
资之本金额由人民币600,000,000元修订及增加至人民
币1,800,000,000元。
二零二四年融资将由人民币2,000,000,000元修订及增
加至人民币3,200,000,000元。
–
–
因此,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年
度上限总额将由人民币2,262,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
2,543,000,000元(包括二零二四年融资之本金额、相关
利息及手续费)。
除上述修订外,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项下之所有其
他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
先决条件:补充授信总协议于下列先决条件达成后生效:
(i)已就补充授信总协议项下拟订立之经修订融资年
度上限取得董事会批准;及
(i)已就补充授信总协议项下拟订立之经修订融资年
度上限取得独立股东批准。
(A)二零二四年融资租赁融资之主要条款:
二零二四年融资
租赁融资金额
:各项融资租赁项下之融资租赁融资金额为租赁物之
购买价,该金额不得超过二零二四年融资租赁融资
之未动用部分。
租赁物之购买价将由租赁各方根据相关估值报告(如
适用),参考出租人购买相关设备╱资产项目之成本
以及该等设备╱资产之现行市价经公平磋商后厘
定。
租赁物:租赁物将为首钢及╱或其附属公司于其日常业务中
使用之设备及╱或物业。倘设备╱物业的租赁符合
适用法律及法规,则列作租赁物的设备╱物业类型
并无其他限制或约束。本集团会在批出每笔融资租
赁贷款前按个别情况评估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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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笔二零二四年
融资租赁融资之
年期
:每笔贷款的期限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每笔融
资租赁贷款的期限自授予相关贷款之日起计不超过
六(6)年。
为确保遵守上市规则,订约各方同意倘本公司未能
于其生效日期的最后一日后续订二零二四年授信总
协议,则本集团有权终止有关融资租赁贷款,并要
求首钢集团于送达书面通知后14日内悉数偿付未偿
还贷款。
利率:有关承租人应付之利率将相等于本集团之借贷成本
加1%至5%,惟不得超过10%。
租赁及利息
之付款日期
:除非已另有协定,否则每项融资租赁之款项及应计
利息须按季(即于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
第二十一日)支付。
保证金:本集团将有权收取保证金,作为融资租赁项下相关
承租人履行付款责任之担保,有关金额及付款安排
按每笔贷款之具体情况厘定,并载于本集团与首钢
及╱或其附属公司就每项融资租赁订立之具体协议
内。倘若相关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本集团有权从
保证金中扣除应付予本集团之有关款项,而于扣除
后三个营业日内,相关承租人应补足所需保证金。
保证金仅于租赁物正式退还予本集团及融资租赁项
下并无未偿还款项时,本集团才不计利息退还。
–
–
手续费:本集团将有权就每项融资租赁向有关承租人收取不
可退还的手续费,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本金额的
3.75%。相关手续费须于提取资金日期支付。本集团
就评估进行相关融资租赁交易之可行性而提供之服
务收取手续费。手续费及保证金水平由本集团按个
别情况厘定,并于任何情况下将参考各项目的整体
回报而厘定。有关利率可视乎多项因素而作出调
整,包括本集团所提供服务之程度及融资租赁交易
之风险。
承租人之购买权:在融资租赁结束时,有关承租人将有权按象征式购
买价购买租赁物,金额相当于融资租赁贷款额
0.01%,乃基于融资租赁行业中承租人于约满购买时
常用的比例。
(B)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之主要条款:
二零二四年信贷融
资金额
:信贷融资金额将为按照首钢集团要求的相关金额,
惟该金额不得超过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之未动用部
分。
每笔二零二四年信
贷融资之年期
:每笔贷款的期限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每笔信
贷融资贷款的期限自相关贷款授予之日起计不超过
三(3)年。
为确保遵守上市规则,订约各方同意倘本公司未能
于其生效日期的最后一日后续订二零二四年授信总
协议,则本集团有权终止有关信贷融资贷款,并要
求首钢集团于送达书面通知后14日内悉数偿付未偿
还贷款。
利率:有关借方应付之利率将相等于本集团之借贷成本加
1%至5%,惟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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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融资及利息
之还款日期
:除非已另有协定,否则信贷融资之未偿还本金额须
于信贷融资年期届满时偿还,而应计利息须按季(即
于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第二十一日)支付。
手续费:本集团将有权向有关借方收取不可退还的手续费,
金额不超过信贷融资本金额的1.5%。相关手续费乃
参考其他财务公司就类似性质之信贷融资所收取之
手续费按个别情况磋商。相关手续费须于提取信贷
融资前至少五个营业日支付。
历史交易金额
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项下之历史交易金额及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项下二零二四年
总融资年度上限之使用情况载列如下:
截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已动用
之本金总额
截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最高
未付结余
于二零二五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
期间已动用之
本金总额
截至
二零二五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之最高
未付结余
人民币百万元人民币百万元人民币百万元人民币百万元
二零二四年信贷
融资年度上限600669600669
已动用之二零二四年
信贷融资实际金额500514600458
(附注)
附注:二零二五年的最高未付结余小于二零二五年的已动用本金,原因是已授出之信贷融资性
质为非循环融资,因此二零二四年的已偿还本金不再计入二零二五年的最高未付结余。
–
–
修订二零二四年总融资年度上限
由于根据补充服务总协议修订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下文载列截至二零二五年及
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自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授信
总协议生效日期之最后日期止之二零二四年总融资年度上限之修订:
截至以下日期止
财政年度╱期间信贷融资年度上限
融资租赁
年度上限
(信贷融资及融资租赁)
融资╱年度上限总额
二零二四年
总融资
年度上限
经修订
融资
年度上限
二零二四年
总融资
年度上限
二零二四年
总融资
年度上限
经修订
融资
年度上限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截至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669,000,000950,000,0001,593,000,0002,262,000,0002,543,000,000
截至二零二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669,000,000950,000,0001,593,000,0002,262,000,0002,543,000,000
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
至二零二四年
授信总协议生效
日期之最后日期669,000,000950,000,0001,593,000,0002,262,000,0002,543,000,000
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之厘定基准
补充授信总协议项下之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乃经考虑下列因素后厘定:
(i)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项下之历史交易金额及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项下之
二零二四年总融资年度上限之使用情况;
(i)首钢集团对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之预期需求增加。根据首钢集团提供的最新
资料,预期首钢集团将于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余下年期需要本集团批出以
下新信贷融资之融资需求:
截至下列日期止财政年度╱期间
首钢集团对新信贷融资
之预期需求
(概约)
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至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210百万元
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700百万元
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300百万元
总计:人民币1,210百万元
–
–
因此,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项下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之实际需求预期将超
出原来预期,这将导致本公司根据有关协议应付首钢集团之预期二零二四年
信贷融资之总额相应增加。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四年
信贷融资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历史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500百万
元,相当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四年总融资年度上
限项下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之约83.33%使用率。截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止期间,根据本集团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于二零二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之历史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600百万元,相当于截至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四年总融资年度上限项下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
之约100%使用率。鉴于二零二四年总融资年度上限项下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
之使用率大幅增加,本集团已上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对
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需求之预测,并因此上调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年度上限
未来数年之预测;
(i)本集团内部财务资源是否足以拨付业务营运,同时维持足够的营运资金及流
动资金,以应付本集团的日常营运;及
(iv)本集团筹集必要资金以拨付业务营运之能力。
就经修订信贷融资而言,其乃参照首钢集团之最新融资计划而厘定,该融资计划
乃由首钢集团根据其内部评估之估计资本及营运需要而提出。本集团相信首钢集
团之融资需求将会增加。就此而言,本公司已取得并已审阅首钢集团之最新融资
计划,预期于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项下大量使用现有融资。于考虑首钢集团的
未来融资需求时,本集团知悉(a)由于首钢集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拥有的唯一家钢铁企业,首钢集团已获得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
国务院及市政府的领导下,首钢集团已完成京唐基地及干安基地的新厂房建设和
搬迁,以不断优化钢铁生产业务;及(b)首钢集团将继续探索并加强不同业务部门
之间的协同效应,以提高整体营运效率及盈利能力。首钢集团在优先发展钢铁生
产业务的同时,通过钢铁生产、工业园区建设、金融服务等不同业务分部,缔造
「生产加服务」的综合竞争力。首钢集团相信,上述协同效应将有助尽量增加其业
务组合价值、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提升整体竞争力。
于本公告日期,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二零二四年总融资
年度上限并未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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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补充授信总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已被首钢集团正式视为其主要附属集团,为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凭借本
集团于金融服务行业之能力及经验,首钢集团表示有意增加与本集团于各类融资
项目之业务合作,从而带动对本集团提供融资服务之需求。事实上,诚如上文所
示,鉴于历史交易,预期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项下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之实际
需求将超出原来预期,这将导致首钢集团于有关协议项下之预期二零二四年信贷
融资之总额相应增加。因此,根据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向首钢集团提供之二零
二四年信贷融资总额预期将高于订约方订立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时之预期水
平。就此而言,本公司与首钢订立补充授信总协议,据此,本公司与首钢同意将
二零二四年信贷融资之本金额增加至经修订信贷融资。因此,董事会预期二零二
四年总融资年度上限可能不足。因此,董事会建议将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之年度上限总额,即二零二四年融资额度实际动用金额之最高未付
结余(包括二零二四年融资之本金额、相关利息及手续费)增加至经修订融资年度
上限。
本集团於其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融资租赁。本集团致力于融资租赁分部物
色资产充足及信誉良好之客户,以保障本集团之信贷风险。首钢集团资产充裕,
信贷记录良好,且还款能力强。于订立补充授信总协议前,本公司审阅(i)首钢集
团之财务资料,其显示首钢集团现金流及财务状况稳健;及(i)获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之信用评级机构所编制之信用评级报告,其显示首钢集团拥有良好信用评级及
强大偿债能力作为对首钢集团之信用评估。因此,向首钢集团提供融资之信贷风
险相对较低。由于本集团过去一直向首钢集团提供融资授信,而订立二零二四年
授信总协议(经补充授信总协议补充及修订)使本集团得以继续向可信赖之客户群
提供融资服务。
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经补充授信总协议补充及修订)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一直并
将继续于本公司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本公司将运用其内部财务资源及
外部资金(如银行借款)(视情况而定),为将向首钢集团提供之经修订信贷融资及
二零二四年融资租赁融资提供资金。为确保本集团批出融资的盈利能力,本集团
根据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经补充授信总协议补充及修订)应付之利率将相等于
–
–
本集团之借贷成本加1%至5%,惟不得超过10%。向首钢集团授出融资时,本公
司财务部门将监控本集团之现金状况,并确保本集团于批出有关融资后将有足够
营运资金及流动资金应付日常营运。考虑到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资产总值及现金分别为港币1,868百万元及港币283百万元,并考虑到上述首钢
集团之预期融资需求,本公司建议截至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财政年度的经修订信贷融资之经修订年度上限(即二零二四
年信贷融资额度实际动用金额之最高未付结余)为人民币950百万元。
另一方面,为控制本集团在批出融资时须承担的信贷风险,本集团应不时按个别
情况审阅借方之财务资料及信用评级,并在本集团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要求借方
提供抵押品或担保,以担保借方的付款责任。董事会认为上述措施足以保障本集
团不会承受过高的业务风险,从而保障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鉴于本公司与首钢之间之长期友好业务关系,首钢为可靠之业务伙伴,而本公司
与首钢之未来业务合作将有利于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营运。
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其意见将载于通函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认为:
(i)补充授信总协议之条款(包括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按
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之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
(i)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自二零二七年一月一
日起至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生效日期之最后日期止期间补充授信总协议项
下之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及
(i)补充授信总协议(包括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于本集
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
–
有关订约方之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售后回租安排服务、供应
链管理与金融科技服务以及物业租赁服务。
首钢及首钢集团
首钢为一家于中国成立之公司。首钢集团为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全
资拥有之国有企业,而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则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拥有。
首钢乃中国最大之钢铁生产企业之一,主要业务范畴广泛,包括钢铁生产、海外
业务、物业发展、矿产资源及其他业务。于本公告日期,首钢拥有2,425,736,972
股本公司股份权益,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1.35%。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首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2,425,736,972股本公司股份,占本
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1.35%)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之控股东,因此
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补充授信总
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条,由于本公司拟修订其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故本
公司须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中适用于相关持续关连交易之条文。此外,根
据上市规则第14A.35条之附注,倘关连交易之条款有任何重大更改,则本公司须
在切实可行之情况下尽快公布有关事实,并须重新遵守相关上市规则。
另一方面,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经补充授信总协议修订)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
确认为收购资产。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经补充
授信总协议修订)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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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经补充授信总协议修订)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最高适
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100%,故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经
补充授信总协议修订)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及非常
重大收购事项,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通函、年度审
阅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申报及股东批准规
定。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以就补充授信总协议及
补充授信总协议项下之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浤博资本已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
提供意见。
一般资料
付瑶女士(董事会之执行董事)亦为首钢附属公司之董事,因此被视为于补充授信
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并已自愿就批准补充授信总协议(包
括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
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其他董
事于补充授信总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并须就批准补充授信总协议(包括经
修订融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批准补充授信总协议(包括经修订融
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于本公告日期,首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2,425,736,972股份,占本公司全
部已发行股本约61.35%。因此,首钢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补充授信总协议
之决议案放弃投票。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除首钢
外,概无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中拥有重大权益而须于股东特别大
会上放弃投票。
–
–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补充授信总协议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
函件(两者均就补充授信总协议及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提供意见)之通函预期将遵
照上市规则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二四年信贷
融资」
指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根据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
向首钢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之信贷融资(本金额为人民
币600,000,000元)
「二零二四年融资」指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根据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
向首钢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之融资(包括二零二四年
信贷融资及二零二四年融资租赁融资)
「二零二四年融资
租赁融资」
指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根据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
向首钢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之融资租赁融资(本金额为
人民币140,000,000元)
「二零二四年授信
总协议」
指本公司与首钢就本集团向首钢集团提供融资所订立日
期为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之协议
「二零二四年总融资
年度上限」
指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现有年度上
限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首惠产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百慕达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号:730)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关连交易」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
–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生效日期」指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
年度上限获独立股东于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
日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之日期
「港币」指港币,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由独立非执行董事谭竞正先生、伍文峰先生及安殷霖
女士组成之董事会独立委员会,成立目的为就补充授
信总协议(包括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或
「浤博资本」
指浤博资本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进行第1
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
活动之持牌法团,为本公司委任之独立财务顾问,以
就补充授信总协议(包括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及其项
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
意见
「独立股东」指毋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补充授信总协议(包括
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放弃投
票之股东(首钢除外)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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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信贷融资」指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根据补充授信总协议向首钢
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之建议信贷融资(本金额为人民币
1,800,000,000元)
「经修订融资年度上
限」
指根据补充授信总协议拟进行之交易之建议经修订年度
上限(包括二零二四年融资之本金额、相关利息及手
续费)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
及酌情批准补充授信总协议(包括经修订融资年度上
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01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首钢」指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之国有企业及
本公司之控股东,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
2,425,736,972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约61.35%
「首钢集团」指首钢及其附属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授信总协议」指本公司与首钢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之补充授信总协议,为二零二四年授信总协议之补充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首惠产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孙亚杰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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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孙亚杰女士(主席)、付瑶女士(董事总经理)、田刚先生
(执行董事)、黄冬林先生(非执行董事)、谭竞正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伍文峰
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安殷霖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就本公告而言,除另有所指外,人民币兑港币乃按人民币1.00元兑港币0.93元之
概约汇率换算。该汇率仅供说明之用,并不表示任何金额已经、可能已经或可能
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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