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53 能源国际投资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53)

ENERGY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

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12楼1204–07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

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

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b) 重选陈伟璋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王乙人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d) 重选孙利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e) 重选冯南山先生(彼自二零一五年五月起任职已超过九年)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

(f) 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

酬金;

* 仅供识别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及(d)段所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

本公司一切权力(「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包

括自库存出售及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

约、协议、购股权、可转换或可交换为本公司股份(「股份」)的证券或类似权

利;

(b) 上文(a)段之批准须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其作出、发

行或授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

购股权、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股份之证劵或类似权利;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或发行(无论

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惟不包括根

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不时行使本公司认购权或类似安排授出或发行

股份或收购股份之权利而发行之股份;或(i)根据当时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

何附属公司任何高级职员、雇员及╱或董事及╱或有关计划或安排之任何其他

参与者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股份权利所采纳或拟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

类似安排而可能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之股份;或(iv)根据本公司发行之

任何可转换证券或可交换证券之条款,行使转换权或交换权;或(v)任何以股代

息计划或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之股

息之类似安排;或(vi)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授出之特别授权;


(d) 发行授权将受联交所经不时修订之适用规则及规定所限制,包括限制使用发行

授权,以(i)倘可转换为新股份之证券之初始转换价低于股份在进行相关配售事

项时之基准价(定义见下文),发行该等可转换证券以收取现金代价;及(i)发

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类似权利以认购新股份或可转换为新股份之证券,以收

取现金代价;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项最早发生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除非此授权于该大会上获有条件或无条

件重续则作别论);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时;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东按其当时持股

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有权认购股份之证券(惟

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由于任何香港境外司法权区或任何香港境外认可管制机构

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律或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确定是否存在有关

法律或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此等限制或责任之幅度所涉及之开支或

延误,作出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基准价」指以下之较高者:(a)于相关配售协议或其他涉及根据发行授权建议发

行证券之协议日期之收市价;及(b)紧接以下日期之较早者前五个交易日之平均

收市价:(i)公布配售事项或涉及根据发行授权建议发行证券之建议交易或安排

当日;(i)配售协议或其他涉及根据发行授权建议发行证券之协议之日期;及

(i)订定配售或认购价格之日期。」


  1. 「动议:

(a) 在下文(b)段所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

本公司一切权力(「回购授权」)以于联交所回购本公司股份,惟彼等须按照及根

据所有适用法律及╱或经不时修订之上市规则之规定进行回购;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

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根

据上文(a)段授出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项最早发

生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除非此授权于该大会上获有条件或无条

件重续则作别论);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时。」

  1. 「动议待载于本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分)之第(4)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

过后,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回购之本公司股本将加入董事根据发行授权可配发或同

意将予配发之股本内。」

承董事会命

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联席主席

曹晟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港湾道6–8号

瑞安中心12楼1204–07室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

出席大会及(在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条文规限下)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刘勇先生、陈伟璋先生、王乙人女士、孙利先生及冯南山先生将于上

述大会上退任董事一职,且合资格并将愿意膺选连任。重选董事之详情载于随附本通告之寄发予本

公司股东之通函附录二内。

  1. ,寻求本公司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授权根据上市规则配

发及发行股份。

  1.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会于彼等认为就股东利益而言属适当之情况下行

使根据该决议案获赋予之权力以回购股份。按上市规则之规定,载有可让股东就表决建议决议案作

出知情决定所需资料之说明函件载于随附本通告之寄发予本公司股东之通函附录一。

  1. ,股东于大会上之所有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1. ,本公司将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

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

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

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1. ,执行董事为曹晟先生(联席主席)、孙利先生(联席主席)、刘勇先生(行政总裁)、陈

伟璋先生、罗英男先生及王乙人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唐庆斌先生、冯南山先生及宋嘉桓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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