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89 华音国际控股 通函:(1)建议更改公司名称;(2)建议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以及出售╱转让库存股份之一般授权;(3)重选退任董事;及(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持牌证

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HuaYi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华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

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

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UA YI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1)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2)

建议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

以及出售╱转让库存股份

之一般授权;

(3)

重选退任董事;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HuaYi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华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

期三)上午十一时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二百四十八号大新金融中心三十五楼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9至23页。无论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阁下按照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将表格填妥并尽快交回,惟无论如何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

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香港

时间)。填妥及交回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

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种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论。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

绪言.3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4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5

发行股份以及出售╱转让库存股份之一般授权.6

重选退任董事.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7

于股东大会上以股数投票表决.8

责任声明.8

推荐意见.8

附录一-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9

附录二-拟重选之退任董事之履历资料.1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9

-i-

目录


于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备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假座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二百四十八号大新金融中心三十五楼举行

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年报」指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不时经修订、补充或修改之本公司公司细则

「紧密联系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HuaYi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华音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一家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

所主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置额外股份(包括任何销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股份数目最多达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

存股份)总数之20%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文所载若

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9至23页

-1-

释义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指建议将本公司英文名称由「HuaYinInternationalHoldings

Limited」更改为「ChinaChangbaishanInternationalHoldings

Limited」,并采纳「中国长白山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

的中文第二名称,以取代本公司的现有名称「华音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回购授权」指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回购

股份,股份数目最多达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05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注册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及补充)所赋予之涵义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

-2-

释义


HUA YI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执行董事:

徐映川先生(代理主席)

李俊杰先生(行政总裁)

丛佩峰先生

非执行董事:

崔民东先生

赵善能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曾鸿基先生

王晓初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t

HamiltonHM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港湾道26号

华润大厦

13楼1305室

敬启者:

(1)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2)

建议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

以及出售╱转让库存股份

之一般授权;

(3)

重选退任董事;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为阁下提供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i)建议更改公司名称;(i)授予董

事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及(i)重选退任董事等决议案之资料,并向阁下寄发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

-3-

董事会函件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有关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的公告,据此,董事会

建议将本公司英文名称由「HuaYi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更改为「China

Changbaisha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并采纳「中国长白山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作为

本公司的中文第二名称,以取代本公司的现有名称「华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条件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i)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审议并酌情批准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及

(i)建议更改公司名称获百慕达公司注册处批准,并发出更改名称证书。

待上述条件达成后,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将于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发出更改名称证书确认新

名称已登记当日生效。随后,本公司将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所有必要之存档手续。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原因

如本公司过去几年的年报所述,本集团计划将业务多元化,依托吉林省的优势资源,开

发包括人参及矿泉水等业务。长白山是一座资源宝库,尤其是人参和矿泉资源最为著名,品质

最佳。目前本集团已拥有「长白山」矿泉水品牌,对于本集团发展矿泉水业务具备较大优势。因

此,董事会认为,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将更佳反映未来本公司业务计划及发展方向。董事会相

信,本公司新的中英文名称可借此为本公司提供更精致的企业形象及身份,以符合本公司的战

略重点,并预期将加强其未来业务发展,因此认为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

最佳利益。

-4-

董事会函件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之影响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将不会影响股东之任何权利,亦不会对本公司之日常业务运作或其财

务状况造成任何影响。在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后,所有印有本公司现有或前名称之所有已发

行股票将继续为该等股份合法权的有效凭证,而现有股票将继续有效以本公司新名称进行相同

数目股份的买卖、结算、登记及交收。本公司将不会作出任何安排以将现有股票换领为印有本

公司新名称之新股票。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一旦生效后,所有新股票将仅会以本公司新名称发

行。

此外,待联交所确认后,本公司于联交所买卖证券的股份简称及本公司标志亦将于建议

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后更改。本公司将就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的生效日期及本公司股份简称、标志

及网站更改详情另行发出公告。本公司的股份代号将维持为「989」。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因此,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项一般授权,在

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所规限下于联交所回购于该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

股份)总数最多10%之股份,惟倘其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则根据该决议案批准可回购

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紧接该合并或分拆的前一日与后一日的

百分比须相同,并应相应调整最高股份数。董事目前无意回购任何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由360,181,940股份组成。按最后实际可行

日期后及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概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及本公司概无任何库存股份之基准计

算,本公司将获准根据回购授权回购最多36,018,194股份,相当于该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不超过10%。

若回购授权之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回购授权将继续有效至下列时间(以较早

者为准):(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授权为

止,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续则除外。

本通函附录一之说明函件载有一切合理所需之资料,供股东在考虑投票赞成或反对授出

回购授权时,作出知情之决定。

-5-

董事会函件


发行股份以及出售╱转让库存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i)授予董事一项一般授权,以配

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不超过于该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总数20%之额外股份(包括销售或转让库存股份),惟倘其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则根据

该决议案批准可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紧接该合并或分拆

的前一日与后一日的百分比须相同,并应相应调整最高股份数;及(i)批准藉于发行授权加上

根据回购授权之权力本公司所回购之任何股份扩大发行授权,以提供在符合本公司利益时发行

新股份之灵活性。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由360,181,940股份组成。按最后实际可行

日期后及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概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及本公司概无任何库存股份之基准计

算,本公司将获准根据发行授权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72,036,388股新股份(包括任何销售或

转让库存股份),相当于该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不超过

20%。董事目前无意根据发行授权配发或发行任何新股份。

重选退任董事

据公司细则第83(2)条,董事应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

空缺或待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授权后作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员,以令就此获委任的董事人数不超

过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不时厘定的任何最高数目。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的董事仅须

任职至其获委任的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及可于该大会上重选连任及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作为现有

董事会新增成员的董事仅须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及届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获董事

会委任赵善能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彼均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

任。重选退任董事之单独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予股东投票。

根据公司细则第84(1)条,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其时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倘董事人

数并非三的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数)须轮值退任,惟每位董事须至少每三

年轮值退任一次。徐映川先生及王晓初先生(「王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为董事,

彼等均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重选退任董事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由股东个别投票。

-6-

董事会函件


若任何股东拟提名个别人士(退任董事除外)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备选董事,须于召开股东

周年大会的指定日期之前不少于七(7)日将下列文件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十六号远东金融中心十七楼,抬头注明本公司之公司

秘书收启:

(a)经股东(除被提议人士之外)签署拟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推选一名人士备选董事

的决议案之书面意向通知书,包括提名股东之姓名及联络资料与彼所持有之股份数

目;及

(b)该被提议人士签署以表示彼愿意备选之书面通知书,连同彼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须予披露之资料,以及彼同意公布彼之个人资料的书面同意书。

上述通知的递交期限须由不早于寄发该选举而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翌日起计,以及

不迟于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七(7)日为止。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亦已审阅王先生所作出的年度独立性确认书,并已根据上市

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标准评估彼之独立性。王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行政总裁及高级管

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亦不知悉任何可能影响

王先生行使独立判断的情况,并信纳彼具备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需的观点、技能及经

验。有鉴于此,王先生被视为可膺选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人士。因此,董事会认为王先生应

膺选连任,并据此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其重选连任决议案。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之履历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9至23页内。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随附于

本通函。无论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阁下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该

表格并尽快交回,惟无论如何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前交回

下列地点:

(i)于主册登记之该等股东:本公司之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之办事处AplebyGlobal

CorporateServices(Bermuda)Limited,经SunteraCorporateServicesLimited代

转,地址为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百六十二号OnBuilding十八楼;及

-7-

董事会函件


(i)于香港分册登记之该等股东: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十六号远东金融中心十七楼。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并于会上投票,于此种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论。

于股东大会上以股数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之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

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之任何表决必须以股数投票方式

进行,因此,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该等决议案均将以股数投票方式进行。

以股数表决之结果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在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刊载。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所

载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

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亦并无遗漏其他事项

导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回购授权、发行授权、扩大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均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建议股东在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该等决议案投票

赞成。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及列位本公司购股权及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参照

承董事会命

HuaYi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华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伍文杰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8-

董事会函件


下文所载之资料为上市规则第10.06(1)(b)条所要求之说明函件,旨在向股东提供一切合

理所需资料,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并构成本

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所规定之建议回购条款之备忘文件。

1.

回购证券之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批准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之公司在联交所回购彼等之证券,惟须遵守若干限

制,其中包括上市规则规定任何公司拟回购之股份须为缴足股份,而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之公

司凡拟回购股份,须事先通过股东普通决议案(以给予公司董事特定批准或一般授权方式,以

进行该等回购)批准。

2.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拥有360,181,940股已发行股份,及概无任何库存股份。倘

批准回购授权之有关普通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且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前概

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则本公司将获准根据回购授权回购最多36,018,194股份,相当于

该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10%,惟倘其后进行任何股份

合并或分拆,则根据该决议案批准可回购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紧接该合并或分拆的

前一日与后一日的百分比须相同,并应相应调整最高股份数。

3.

回购之理由

董事相信,回购授权赋予本公司于适当时候回购股份之灵活性,因而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之利益。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回购股份将可提高每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

之盈利。董事目前无意回购任何股份,并仅于彼等认为回购股份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之情

况下方会行使该项权力。

董事确认,本说明函件或建议股份回购(如有)概无异常之处。

-9-

附录一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4.

用作回购之资金

回购必须以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公司细则、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可合法动

用之资金进行。百慕达法例规定,就回购股份需支付之资本总额,只可由相关回购股份之已付

资本,或原供派发股息或分派之本公司资金、或就此新发行股份所得之款项中支付。回购时之

应付溢价金额仅可以原供派发股息或分派之本公司资金或本公司在回购股份前之股份溢价账支

付。

倘在建议回购期间的任何时候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则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

负债水平状况(与本公司已刊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

披露之状况相比)构成重大不良影响。然而,除非董事认为进行该等回购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

益,否则不会在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下进行回购。

5.

利益披露

概无董事或(就彼等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士(定义见

上市规则)目前有意在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彼等

目前有意在本公司获授权回购其拥有之股份之情况下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或承诺不会作出此

举。

6.

董事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在有关承诺适用之情况下,彼等将根据上市规则、百慕达适

用法例、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按回购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回购股份。

-10-

附录一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7.

市价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内,股份在联交所之每月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每股份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0480.03

八月0.0370.03

九月0.0460.016

十月0.0510.023

十一月0.0340.017

十二月0.020.016

二零二五年

一月0.3750.017

二月0.3750.29

三月0.2850.238

四月0.230.196

五月0.80.196

六月1.950.455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940.65

8.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因回购股份而导致某一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之权益比例有所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规

则第32条,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投票权。因此,某一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具有

收购守则所赋予之涵义)从而可能(视乎股东权益增加程度而定)获得或巩固于本公司之控制

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11-

附录一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倘回购授权获全面行使,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彼等所持股份数目计算,拥有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10%或以上权益的股东于回购前后的股权百分比将会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权益性质股份数目

于最后实际可行

日期之股权概约

百分比

股权概约百分比

(倘本公司全面

行使回购授权)

(附注1)(附注2)

美成集团有限公司

(「美成」)

(附注3)

登记拥有人(L)20,616,0355.72%6.36%

家译投资有限公司

(「家译」)

(附注3)

登记拥有人(L)89,739,01824.91%27.68%

中投国际金融财富

集团有限公司

(附注4)

登记拥有人(L)52,000,00014.43%16.04%

附注:

1.「L」指于股份之好仓。

2.百分比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360,181,940股计算。

-12-

附录一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3.美成及家译均由DepWealthHoldingLimited(「DepWealth」)全资拥有,而Dep

Wealth则由GroundTrust的受托人TMF(Cayman)Ltd.持有。GroundTrust为由崔薪瞳

女士(「崔女士」)(作为委托人及保护人)及TMF(Cayman)Ltd.(作为受托人)于二零一六

年七月二十七日设立的全权信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崔女士被视为于美成及家译

所持本公司证券中拥有权益,而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该权益与美成、家译及崔女

士之配偶之权益重叠。家译于二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订立买卖协议(「买卖协议」),

据此,家译同意向天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天丰」)出售1,000,000,000股份(即于二零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完成本公司合股后50,000,000股份)(占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3.88%)。天丰为吉林省万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

拥有的公司,而吉林省万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90%、5%及5%股份分别由(i)前非执行

董事隋广义先生(「隋先生」);(i)王健先生(独立第三方);及(i)王敏女士(独立第三

方)拥有。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虽然天丰应被视为透过其于买卖协议中

50,000,000股份拥有权益,但由于天丰尚未履行其所承担的所有义务(即唯一未履行

的义务是天丰承诺促使本集团解除由家译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的任何公司担保,包括本

集团到期借款或再融资时的担保),直至天丰已全部支付买卖协议项下的应付代价,故

买卖协议之完成尚未作实,且交易尚未完成。因此,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家

译仍为50,000,000股份的合法及实益拥有人。

4.该等52,000,000股份由中投国际金融财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而中投国际金融财富集

团有限公司则由中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中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则由鼎益

丰控股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全资拥有,鼎益丰控股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份于联交所主

板上市,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其约22.26%已发行股本由隋先生持有或被视

为由隋先生持有。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并不知悉任何因根据回购授权所进行的任何回购而导致收购

守则规则第26条下之后果。此外,董事无意行使回购授权,以致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减至低于

25%。

9.

本公司回购股份之行动

于本通函日期前六个月之每个月内,本公司概无回购任何股份(无论于联交所或任何其他

证券交易所)。

倘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购买任何股份,本公司将(i)注销所购回的股份及╱或(i)在进行任

何股份购回的相关时间视乎市况及本公司的资本管理需要,持有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

-13-

附录一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倘任何库存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待于联交所转售,本公司

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或获得倘以本公司本身名义将该等股份登记为库存股份时原

应根据适用法律被中止的任何股东权利或任何权益,有关措施可包括董事会批准(i)本公司将不

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于股

东大会上投票的任何指示;及(i)如有股息或分派,本公司将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

并在股息或分派记录日期前,以其自身名义将该等股份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

-14-

附录一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赵善能先生

赵善能先生(「赵先生」),64岁,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起生效。

赵先生,拥有超过三十五年的会计经验。彼曾于物业投资及开发以及信息科技发展业务

行业担任多个高级会计及财务职位。赵先生现任香港国际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董事及于二零二

五年六月二日担任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之股份代号:8156)执行董事。

赵先生曾任建成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之股份代号:1630)执行董事及金奥国际股

份有限公司(「金奥国际」)(前称九号运通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之股份代号:

0009)、SincereWatch(HongKong)Limited(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之股份代号:0444)、佰金

生命科学控股有限公司(前称钱唐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之股份代号:1466)和酷

派集团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之股份代号:2369)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赵先生是香港及澳洲资深会计师。赵先生于二零六年六月取得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颁发

的财务总监(ChiefFinancialOficer)资格培训证书;于二零六年十二月取得香港中文大学会

计硕士学位;于一九八年七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大学法学士学位;于一九八九年五

月取得澳洲新南威尔士大学商科硕士(会计)学位;分别于一九八六年六月及一九八五年六月取

得约克大学行政学士学位及文学士(经济)学位。

赵先生将按公司细则的规定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止并符合资格于该股东大会上重

选。赵先生与本公司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的服务协议,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

日起之固定任期为一年,且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并膺选连任。赵

先生有权收取每年约24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该袍金由薪酬委员会建议,并由董事会参考彼

在本公司的职责和责任以及当前市况而厘定。除正常薪酬外,赵先生应有权收取每个财政年度

末之酬情花红,其花红的授予乃参考本集团的经营业绩和要求,以及赵先生对本集团业绩的贡

献等因素。

除上文披露者外,赵先生确认彼(i)于过去三年概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

市之公众公司担任董事职务;(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出任何其他职位;(i)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v)并无于本公司

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其他权益。

-15-

附录二拟重选之退任董事之履历资料


赵先生曾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年七月一日担任金奥国际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诚如联交所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刊发之监管公告(「监管公告」)所披露,联交所上市委

员会(「上市委员会」)批评(其中包括)赵先生作为金奥国际前独立非执行董事违反其向联交所作

出的董事声明及承诺项下之责任,未能尽其所能遵守上市规则及尽力促使金奥国际遵守上市规

则,特别是在公告中披露及延迟刊发重大及关连交易方面。详情请参阅联交所网站刊载的监管

公告。

除上市委员会于监管公告中指示赵先生须参加二十六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包括上市

规则合规事宜)之培训,赵先生确认已正式完成该培训外,联交所并无就该事宜对赵先生采取

进一步行动。鉴于赵先生的教育、背景及经验,董事会认为赵先生为该非执行董事职位的合适

人选。

除上述披露者外,并无任何有关赵先生委任的其他事项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无任

何有关赵先生委任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之其他资料。

-16-

附录二拟重选之退任董事之履历资料


徐映川先生

徐映川先生(「徐先生」),53岁,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本公司多家附属公司之董

事。徐先生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获委任为代理主席、提名委员会成员及主席和薪酬委员会

成员。

徐先生于二零九年十月加入广泽地产集团(「地产集团」),任职设计总监,负责吉林市

紫晶城的设计管理。彼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被擢升为地产集团研发中心之副总经理,专责地产

集团旗下紫晶城及广泽国际购物中心之设计管理工作。彼于二零一年九月再被擢升为地产集

团研发中心总经理,负责地产集团所有项目之设计管理工作。徐先生于二零一二年五月获委任

为延吉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项目总经理。徐先生专责广泽红府之整体营运。加入地产

集团前,徐先生于二零七年十月至二零九年九月为长春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总工办

主任。于一九四年八月至二零七年十月,徐先生是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之建筑部

主任。徐先生于一九四年七月取得中国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之建筑学理学士学位。

根据徐先生与本公司订立的服务协议,获委任之固定任期为三年,且须根据本公司公司

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并膺选连任。徐先生有权获取每年约人民币286,000元

之基本酬金,该酬金由薪酬委员会建议,并由董事会参考彼在本公司的职责和责任以及当前市

况而厘定。除正常薪酬外,本公司将酌情向徐先生支付年度奖金,其奖金的授予乃参考本集团

的经营业绩和要求,以及徐先生对本集团业绩的贡献等因素。

除上文披露者外,徐先生(i)于过去三年概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

众公司担任董事职务;(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出任何其他职位;(i)与本公

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其他关系;及(iv)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

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其他权益。

除上述披露者外,并无任何有关徐先生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x)条予以披露之

其他资料,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17-

附录二拟重选之退任董事之履历资料


王晓初先生

王晓初先生(「王先生」),61岁,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成员、薪

酬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王先生于商业投资、融资及并购方面拥有逾二十六年的法律专业经验。彼自二零七年

起担任多家大型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如吉林省投资集团、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彼亦现任吉林省政府法律顾问、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及长春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等。王先

生在一九八五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及在一九八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彼亦曾发表许多关于

民商法专业领域理论与实践的学术论文。

根据由本公司向王先生发出的委任函,王先生(其中包括):(i)获委任之固定任期为三

年,并须根据本公司公司细则于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及(i)有权获

取每年240,000港元之基本酬金,该酬金乃参考彼之经验、职务、职责、投放于本集团之工作

量及时间以及当前市况而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王先生(i)于过去三年概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

众公司担任董事职务;(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出任何其他职位;(i)与本公

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其他关系;及(iv)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

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其他权益。

除上述披露者外,并无任何有关王先生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x)条予以披露之

其他资料,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18-

附录二拟重选之退任董事之履历资料


HUA YI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兹通告HuaYi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华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二百四十八号大新金融中心

三十五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议程如下:

特别决议案

1.「动议待取得百慕达公司注册处长批准后并以此为条件,本公司之英文名称由

「HuaYi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更改为「ChinaChangbaishan

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及采纳「中国长白山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本公

司之中文第二名称,以取代「华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并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作出彼等认为属必须、可取或

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契据及事宜,并签署一切有关文件及作出一切有关安排,以

实行建议更改公司名称或使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并代表本公司办理任何必要的

登记及╱或备案。」

普通事项

2.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连同董事会

(「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3.重选下列退任董事:

(a)赵善能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b)徐映川先生为执行董事;及

(c)王晓初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5.续聘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1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特别事项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6A.「动议:

(a)在本决议案(b)段之限制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

证券交易所之规则(经不时修订)规定以及在其规限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联交所或于任何时间内本公司股份可能上

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不时予以修订而认可之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之普通股份(「股

份」);

(b)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本公司将回购股份总额之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所赋予该词之涵义)总数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惟倘其后进行

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则根据该决议案批准可回购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

份总数紧接该合并或分拆的前一日与后一日的百分比须相同,并应相应调整

最高股份数;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较早者之

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日;或

(i)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

作出之授权之日。」

-2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6B.「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之限制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包括任何自

库存销售或转让库存股份)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05港元之额外普通股份(「股

份」),及作出或授出须或可能须行使该权力之发售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

括债券、认股权证及附带认购或可兑换股份之权利之债券及其他证券);

(b)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须或

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权力之发售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包括债

券、认股权证及附带认购或可兑换股份之权利之债券及其他证券);

(c)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

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及发行之股份总额之数额(除根据(i)供股(定义

见下文);或(i)根据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细则发行股份作为代息股份或类似安

排;或(i)根据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或任何本公司认股权证或任何其他可

兑换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以外)不得超过于本

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

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惟倘其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则根据该决议案

批准可发行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紧接该合并或分拆的前一日与后

一日的百分比须相同,并应相应调整最高股份数;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较早者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日;或

-2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

作出之授权之日;及

「供股」乃指于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股份持有人按于该日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出股份或其他证券配售建议(惟

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因应香港以外任何地区适用于本公司之法律或任何认可

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权宜之

豁免或其他安排)。」

6C.「动议待召开是次大会之通告所载第6A项及第6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将根据召开是

次大会之通告第6B项决议案授予董事当时有效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而配发、发行及

以其他方式处置(包括任何自库存销售或转让库存股份)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扩

大,加上本公司根据第6A项决议案之授权而回购之股份总数,惟该扩大之数额不

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HuaYi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华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伍文杰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t

HamiltonHM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港湾道26号

华润大厦

13楼1305室

-2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派委任代表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

上投票。倘股东为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持有人,则可委派多于一名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而委任

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实副本,须尽

快及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前按下列地址送达本公司

之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或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方为有效:

(i)于主册登记之该等股东:本公司之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AplebyGlobalCorporateServices

(Bermuda)Limited,经SunteraCorporateServicesLimited之办事处代转,地址为香港中环皇后

大道中一百六十二号OnBuilding十八楼;及

(i)于香港分册登记之该等股东: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

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十六号远东金融中心十七楼。

3.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在此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有权以本公司股东身份出席大会并于会

上投票,所有正确及完整的过户文件连同有关香港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下午四

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十六号远东

金融中心十七楼,以办理登记手续。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资格,记录日期定于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

4.倘为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联名股东,则该等联名股东之任何一位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该本公司股份于上述

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倘该等联名股东超过一位出席上述大会,则排名靠先股东之

投票(无论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须获接纳,而其他联名股东之投票则作废,就此而言,排名先后须按

联名持有人就联名持有而于股东名册之排名先后次序厘定。

5.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

种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论。

6.根据上市规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将以股数投票表决。

7.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载有上述第1项及第6A至6C项决议案进一步资料之通函,以印刷本形式

或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之网站w.huayininternational.com内供查阅。

8.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徐映川先生(代理主席)、李俊杰先生及丛佩峰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崔民东

先生及赵善能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曾鸿基先生及王晓初先生。

-2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