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73 国际家居零售 公告及通告:重续股份奖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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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Housewares Retail Company Limited

国际家居零售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73)

重续股份奖励计划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采纳本计划公告,本计划原有效期自采纳日

期起计为10年。

根据本计划规则,董事会有权为本计划重续。董事会欣然宣布,已批准将本计

画重续十年,自2025年7月24日起生效,为期10年。除以上所披露者外,本计划

规则所载的主要条款及条文将保持不变,并于2035年7月23日前继续保持有效。

此次重续确保了本计划的延续性,使本集团的雇员将有权继续参与本计划。本

计划的目的为 (i)肯定本集团的雇员作出的贡献,并提供奖励以挽留彼等继续协

助本集团营运发展;及(i)吸引合适人员协助本集团进一步发展。

根据本计划授出的股数在整个计划有效期间不得超过本公司不时已发行股本的

5%。获选雇员根据本计划可获授的最高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不时已发行股

本的1%。

本计划不构成发行新股份之股份计划,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构成股份计划,

因此,重续本计划毋须本公司股东批准,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12条项下的适

用披露规定。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采纳本计划公告,本计划原有效期自采纳日

期起计为10年。

根据本计划规则,董事会有权为本计划重续。董事会欣然宣布,已批准将本计划

重续十年,自2025年7月24日起生效,为期10年。除以上所披露者外,本计划规

则所载的主要条款及条文将保持不变,并于2035年7月23日前继续保持有效。此

次重续确保了本计划的延续性,使本集团的雇员将有权继续参与本计划。计划规

则概要载列如下:


目标

本计划的目标是(i)肯定本集团的雇员所作出的贡献及向彼等提供奖励,以挽留彼

等继续协助本集团的营运及发展;及(i)吸引合适人员协助本集团进一步发展。

持续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及生效期自重续日期起计为10年,惟可由董事会根据计划规则决

定提早终止。

管理

根据计划规则及信托契据,本计划须受董事会及受托人管理。受托人须根据信托

契据的条款持有信托基金。

计划上限

倘董事会授出奖励股份后会导致根据本计划已授出的股份面值超过本公司不时

已发行股本之5%,则不得进一步授出任何奖励股份。

获选雇员根据本计划可获授的最高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不时已发行股本之

1%。

计划之运作

董事会可不时透过结算或其他方式,将授予资金投入信托,此等资金构成信托基

金的一部份,可用于购买股份及本计划规则和信托契据所载的其他用途。

就执行本计划而言,董事会可不时指示受托人在聯交所购买股份,并应依据本计

划规则和信托契据的条款和条件,以雇员利益为依归以信托持有关股份。

根据本计划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上文所载限制及计划上限),董事会可不时全权酌

情选出任何雇员(不包括任何除外雇员)作为获选雇员參与本计划,并向任何获选

雇员无偿授出该等數目的奖勵股份,以及全权酌情决定须遵守的该等条款和条

件。

授出奖励股份

在计划规则的规限下,董事会可不时全权酌情决定挑选任何雇员(不包括任何除

外雇员)作为获选雇员参与本计划,并按其可能全权酌情决定的有关数目以及有

关条款和条件及在其规限下,向任何获选雇员无偿授出有关数目的奖励股份。

在决定将向任何获选雇员授出的奖励股份数目时,董事会应考虑的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

(a) 相关获选雇员为本集团带来的表现;

(b) 本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及

(c) 董事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董事会有权就将奖励股份归属予获选雇员全权酌情决定施加其认为合适的任何

条件(包括于奖励后继续为本集团服务的期限),以及应通知受托人及该获选雇

员有关奖励及奖励股份的相关条件。

倘建议向任何身为董事的获选雇员授出任何奖励股份,有关授出须首先获得本公

司薪酬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批准,或倘建议向薪酬委员会任何成员授出奖励股份,

则须首先获得薪酬委员会全部其他成员的批准。

倘建议向任何身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人士授出任何奖励股

份,本公司应遵守上市规则可能适用的有关条文,惟根据上市规则获豁免则另作

别论。

于归属日期前,任何根据计划规则作出的奖励应属获作出奖励的获选雇员个人所

持有并不得转让,而获选雇员概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按揭根据有

关奖励交予其的奖励股份,或就有关奖励股份设定产权负担或以任何其他人士为

受益人增设任何权益。

奖励股份的归属

受限于本计划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履行所有相关归属条件,受托人根据计划规则条

文代表获选雇员持有的相应奖励股份应按照归属时间表(如有)归属予该获选雇

员,而受托人应安排于归属日期将奖励股份转移至该获选雇员。

倘董事会在归属日期前至少10个营业日未有收到获选雇员发出的所需转让文件

以进行转让,原应归属予有关获选雇员的奖励股份应自动被没收,并继续作为信

托基金的一部分。

就于归属日期或之前任何时间身故或通过与本集团成员公司协议退休的获选雇

员而言,相关获选雇员的所有奖励股份应被视为于紧接其身故前一天或紧接其自

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退休前一天被归属。

于任何奖励股份归属后,董事会可酌情决定在施加或不施加进一步条件的情况下

从信托基金授出额外股份或现金奖励,而有关额外股份或现金奖励可相当于在奖

励日期至向获选雇员的归属日期间本公司所宣派或有关奖励股份所产生的全

部或部分收入或分派(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收入或股息、出售非现金及非以股代息

分派的现金收入或所得款项净额、红利股份及代息股份)。


取消获选雇员资格

倘于归属日期或之前,获选雇员被发现为除外雇员或被视为已不再为雇员,有关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若有关人士作出任何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行为严重失当;

(b) 若有关人士已被主管法院或政府机构宣布或判为破产,又或其(在任何适用

的宽限期届满后)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已经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全面债务偿

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或破产管理人已接管其任何资产;

(c) 若有关人士被判触犯任何刑事罪行;或

(d) 若有关人士被判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其他香港证券法例或规例或不时生效

的任何其他适用法例或规例项下的罪行或违反有关条例、法例或规例,或须

就此负责,则授予该获选雇员的奖励应立即自动失效,而相关奖励股份亦不

得在相关归属日期归属,但应当继续保留作为信托基金的一部分。

限制

倘上市规则及全部适用法例下不时生效的任何守则或规定禁止进行股份交易,则

董事会不得授出任何奖励,而任何人士亦不得根据本计划向受托人发出购入任何

股份的指示,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已发生与本公司事务或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事件,或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

消息事件已进入决策阶段,直至该内幕消息已根据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公布

为止;

(b) 紧接本公司刊发任何财政期间的年度业绩之日前60 天期间,或(如较短者)

由相关财政期间结束起至刊发业绩之日期间;

(c) 紧接本公司刊发任何财政期间的中期业绩之日前30 天期间,或(如较短者)

由财政期间之相关半年度期间结束起至刊发业绩之日期间;或

(d) 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任何其他法例或规例下禁止,或任何政府或监

管机关未授予任何所需批准的任何情况。


本计划之修改

本计划可透过董事会的决议案于任何方面予以修订,惟进行的有关修订不得对计

划规则项下任何获选雇员的任何存续权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投票权

受托人不得就根据信托持有的任何股份行使投票权。

终止

本计划应于:(i)重续日期十周年当日,及(i)董事会透过董事会决议案决定提前终

止当日(以较早者为准)终止,惟前提是有关终止不得影响任何获选雇员于本计

划项下的任何存续权利。

上市规则之涵义

本计划不构成发行新股份之股份计划,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构成股份计划,因

此,重续本计划毋须本公司股东批准,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12条项下的适用

披露规定。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4,015,000股奖励股份(已计及本公司自采纳本计划起所实行

之股份派发)为本计划中尚未行使之股份。该等奖励股份会根据本计划之条款及

条件及按照上市规则之规定授予获选雇员。

释义

「采纳日期」 指 2015年7月24日,即本公司为建立本计划采

纳本计划规则的日期;

「奖励」 指 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向获选雇员授出奖励股份;

「奖励股份」 指 就获选雇员而言,董事会授出的有关数目股

份;

「董事会」 指 董事会或如果文意允许,包括不时获董事会转

授权力及权限管理本计划的人士;

「营业日」 指 联交所开市进行交易及香港银行开门营业的

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本公司」 指 国际家居零售有限公司,于2013 年4 月18

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

公司;


「授予资金」 指 董事会不时决定由本公司及/或本计划允许的

其附属公司透过结算或其他方式,向信托投入

或安排可供动用的现金款项;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雇员」 指 任何个人在信托期内任何时间为本集团成员

公司之雇员(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董事);

「除外雇员」 指 根据其居住地法例及规例,不得根据本计划的

条款向其授出奖励股份及/或归属及转让奖励

股份,或董事会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认为

为遵守当地适用法例及规例,不包括该雇员属

必须或权宜的任何雇员;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巿规则」 指 聯交所证券上巿规则;

「重续日期」 指 2025年7月24日,即本公司重续本计划的日

期,为期10年;

「现金余额」 指 信托基金之中尚未用于购入任何股份的现金

(包括但不限于(i)任何授予资金或当中任何余

额;(i)信托持有股份所带來的任何现金收益

或股息;(i)将产生自或与根据信托持有股份

有关的非现金分派及非以股代息分派出售所

带來的其他现金收益或所得款项净额;及(iv)

在香港持牌银行存款所得的全部利息或收

益);

「本计划」 指 凭借本计划规则构成的「股份奖勵计划」;

「本计划规则」 指 有关本计划不时修订的规则;


「获选雇员」 指 董事会选出可參与本计划的雇员;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普通股本中的股份;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信托契据」 指 本公司与受托人的信托契据(其不时重订、补

充及修订);

「信托基金」 指 受托人以雇员(不包括任何除外雇员)利益根

据信托持有及管理的资金和财产,包括但不限

于:

(a) 受托人运用现金余额及根据信托持有的

股份所带來的有关其他以股代息收益(包

括但不限于红利股份及本公司宣派的以

股代息)就信托购入的全部股份;

(b) 任何现金余额;

(c) 任何将会或尚未依据本计划条款归属予

获选雇员的奖勵股份或其他财产;及

(d) 不时等同于前述(a)、(b)及(c)项的全部其

他财产;

「信托期」 指 由重续日期开始及于以下结束当日,以较早者

为准:

(a) 重续日期开始起计满十周年之日;或

(b) 由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的日期;

「信托」 指 依据信托契据构成的信托;

「受托人」 指 交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其乃独立于本公司且

与本公司并无关连)及任何新增或更换的受托

人(即在信托契约中将予宣称设立信托当时的


建议信托人或信托人);及

「归属日期」 指 有关获选雇员,按照本计划条款归属于该获选

雇员有权享有奖勵股份的日期。

承董事会命

国际家居零售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魏丽霞

香港,2025年7月24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魏丽霞女士、刘栢辉先生及郑声旭先生;以及独立非

执行董事为孟 永明先生、吴士元先生及杨耀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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