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59 亿都(国际控股) 通函: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阁下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
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亿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代表委任
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所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YEB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亿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59)
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
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区法院道太古广场港岛香格里
拉大酒店5楼天山厅举行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会上将考虑上述建议,大会通告载
于本通函附录三。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任表格亦分别刊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
公司网站 w.yebo.com.hk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
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7楼,惟无论如何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六)上午十一
时正(香港时间)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
仍可依愿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先前递交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被撤销论。
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因超强台风引致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
8时正生效,会议或会延期举行。倘会议改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w.yebo.com.hk )及联交所网站
( w.hkexnews.hk )刊发公告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
目 录
– i –
页次
董事会函件.1
附录一 – 购回股份之说明函件.5
附录二 – 拟重选连任之董事资料 .8
附录三 –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1
董事会函件
YEB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亿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59)
执行董事:
方仁德
李国伟
梁子权
张伟文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朱知伟
刘源新
刘纪美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r
31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 10
Bermuda
香港主要办事处:
香港
新界
葵涌
华星街2-6号
安达工业大厦
7楼
敬启者:
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
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载相关规则之规定,
向 阁下提供有关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该等决议案包括(i)有关
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每股面值0.20港元之股份(「股份」)及
发行股份之普通决议案;及(i)有关重选退任董事之普通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建议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
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最多
不超过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数目10%的股份(「购
回授权」)。
会上亦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建议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发行、配发
及出售最多不超过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数目20%
的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自库存转拨库存股)(「发行授权」)。假设本公司之已发行股
本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即刊印本通函前为确定当中所载资料的最后可行日期
(「最后可行日期」)至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期间并无变动,则根据发行授权最多可发行
之股份数目为186,660,400股。
此外,股东周年大会上亦会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在发行授权加入根据购回授权
购回之任何股份。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将一直有效,直至下列最早者:(i)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法例或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
满之日;及(i)股东大会上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变更该等授权时为止。
本公司将向股东寄发上市规则规定有关建议授出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说明函
件,有关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说明函件载有一切合理必要资料,让股东能在
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决议案时作出知情决定。
重选退任董事
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3项决议案所述,方仁德先生(「方先生」)、李国伟先生
(「李先生」)及刘源新先生(「刘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董事职务,且根据细则
第87条,符合资格且将重选连任。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列出的提名
原则及准则、本公司企业策略及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检讨董事会结构及组
成,董事提供的确认及披露,退任董事的资格、技巧及经验、所投入的时间及贡献。
董事会函件
刘先生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并已参照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因素
确认其独立性。
在评估刘先生的独立性时,提名委员会已审阅其发出的独立性确认书,并注意到
刘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拥有任何权益;(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
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i)不涉及任何会妨碍其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独立判
断的关系或情况;及(iv)对本集团的营运及业务有深入了解,并于任期内一直向本公司
提供客观及独立见解。
诚如本公司企业管治报告所披露,刘先生已出席本公司于过去财政年度举行的所
有董事会及董事会委员会的会议及股东大会。刘先生一直以负责任态度履行其对本公
司的职责,并透过积极参与和讨论,为董事会带来平衡的观点以及知识、经验及专业
意见。刘先生已确认将继续投入足够时间专注于本公司事务。
基于上述情况,提名委员会认为刘先生的长期服务不会影响其行使独立判断。提
名委员会亦相信,刘先生在金融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及经验将持续为董事会带来客
观及独立的判断,并使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受益。提名委员会亦确信刘先生具备继续履
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品格及诚信。
考虑到刘先生对本公司事务的积极贡献及其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角色的承诺,董事
会基于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建议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刘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已建议所有退任董事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
各退任董事已于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其自身提名时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退任董事之进一步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附录三。代表委任表格亦会分别在联交所网站
(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yebo.com.hk )刊登。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最迟须于股东周年
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六)上午十一时
正(香港时间)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大会及其任何续会或延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先前递交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被撤销论。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所载之全部决议案将以投票方
式表决。投票表决之结果将分别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刊登。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内容,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对此共同
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
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及完备,亦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其
他事项,以致使其中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建议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及重选退任董事均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所
有将予提呈之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主席兼执行董事
方仁德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录一 购回股份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所发出之说明函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若干资料,
供 阁下考虑购回授权。
1. 有关购回股份的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在联交所作第一上市的公司在若干限制的规限下,于联交所及公
司证券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证
券。该等限制之一,是上市规则规定该公司的股份必须已获悉数缴足,且该公司必须
事先获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不论是以一般授权或是特定批准某项交易的形式),
方可购回任何股份。
2.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有合共933,302,000股已发行股份。
倘通过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并假设本公司不会在股东周年大会前再度发
行、购回或注销股份,则本公司可购回最多93,330,200股份,占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
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如有)之10%。
3. 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寻求股东给予一般授权使本公司能够在联交所购回股份,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融资安排而定,该等购回或会提高本公司每
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盈利,董事仅会在认为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之情况下方
会进行。
4. 购回股份之资金
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细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可合
法作此用途之资金。
倘购回授权于建议之购回期间任何时间内获全面行使,则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
本负债状况或会遭受重大不利影响(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载
经审核账目中披露之状况比较)。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
资本负债水平有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一 购回股份之说明函件
5. 股份价格
下表载列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前12个月每月在联交所进行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
格:
每股份价格
月份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3.182.70
八月2.982.23
九月2.571.90
十月2.792.30
十一月2.842.23
十二月3.412.39
二零二五年
一月3.872.85
二月3.951.55
三月2.021.72
四月1.921.52
五月1.671.56
六月2.741.60
七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1.951.90
6. 一般资料
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深知,目前概无董事或任何彼等之紧密联系人
(定义见上市规则)有意在股东批准授出购回授权后,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确认,在有关承诺适用下,将仅会按照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及细则所
载规则行使购回授权。
本说明函件及建议股份购回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表示目前有意在股
东批准授出购回授权后,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附录一 购回股份之说明函件
倘因购回股份而导致一位股东占本公司之投票权比例增加,则就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
修改)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一项收购。因此,视乎有关股东之权益增加程
度,任何一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东可获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遵照守
则规则26之规定而提出强制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Antrix Investment Limited(「Antrix」)实益拥有570,000,000股
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1.07%。倘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则有关百分比将增至
67.86%。本公司进行之任何股份购回不会导致Antrix须提出全面收购。董事并不知悉
会导致根据守则规则26须提出强制收购建议之任何后果。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导致公众
人士所持股份少于25%,则董事无意行使购回授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目前并不知悉任何按购回授权进行之购回行动会出现根
据守则所导致之后果。
7. 本公司购回证券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主要内容是(其中包
括),删除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使上市发行人可在符合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章
程文件的情况下,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并采用上市规则中的框架规管库存股的
转售。本公司现在可注销购回股份或以库存股形式持有,视乎市场状况及本集团于相
关购回之时的资本管理需求而定。
就任何存放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且等待在联交所转售的库存
股而言,本公司须(i)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结算发出就存放在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的
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任何指
示;(i)在股息或分派的情况下,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并以自身名义将该等库
存股重新登记为库存股或将其注销,在每种情况下均于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之前作
出;及(i)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其将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配额,倘若
该等股份以其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则根据适用法律中止该等股东权利或配额。
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通过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回购任何
股份。
附录二 拟重选连任之董事资料
1. 方仁德先生
方仁德先生愿意接受重选连任为执行董事。方先生,52岁,现为本公司主席以及
肇丰集团有限公司(「肇丰」)及其多间关连公司的主席。在加入肇丰前,彼于美国投资
银行Donaldson, Lufkin & Jenrete工作。方先生于一九五年获得麻省理工学院颁发的
理学士学位。方先生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一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
司)之副董事长及董事,直至彼于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退任为止。除上述情况外,方先
生于过去三年不曾在任何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方先生并无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合约。彼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酬金总额为2,772,000港元,乃基于现行市场水平并参考其经验及职责而厘定。方先
生的酬金须经董事会不时检讨。彼于本公司并无固定的董事任期,并须至少每三年
一次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由股东重选连任。于最后可行日期,方先生个
人持有16,000,000股肇丰的股份,占肇丰已发行股本20%。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Esca
Investment Limited,肇丰实益拥有Antrix Investment Limited已发行股本66.67%,
而Antrix Investment Limited则拥有57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61.07%。除上文披露者外,方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的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方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
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方先生及本公司并不知悉有任何须敦请股东注意之事宜,且并无任何根据上市规
则第13.51(2)(h)至13.51(2)(v)条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
附录二 拟重选连任之董事资料
2. 李国伟先生
李国伟先生愿意接受重选连任为执行董事。李先生,67岁,本公司行政总裁,负
责规划和制订企业策略、制定企业政策及本集团之整体管理。彼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
公司之董事。李先生毕业于香港大学,主修商业管理,于银行及公司财务方面拥有丰
富经验。李先生于一九五年十一月加入本公司。李先生为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之董事,直至彼于二零二三年五月
二十三日辞任为止。李先生亦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公司)之董事,直至彼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辞任为止。除上述情况外,
李先生于过去三年不曾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李先生并无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彼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酬
金总额为4,571,000港元,乃基于现行市场水平并参考其经验及职责而厘定。李先生之
酬金由董事会不时作检讨。彼于本公司并无固定董事服务年期,且须至少每三年于本
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接受股东重选连任。于最后可行日期,李先生于本公司及
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证券之权益如下:
好仓╱淡仓所持普通股数目
个人权益好仓108,504,000
此外,李先生拥有Megastar Venture Limited股本之100%,而Megastar Venture
Limited实益拥有Antrix Investment Limited已发行股本之33.33%,Antrix Investment
Limited则持有57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占已发行股本之61.07%。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之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李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股
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李先生及本公司并不知悉有任何须敦请股东注意之其他事宜,且并无任何根据上
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
附录二 拟重选连任之董事资料
3. 刘源新先生
刘源新先生愿意接受重选连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先生,70岁,于二
零四年五月首次获委任。彼持有加拿大University of Windsor商业学士学位,拥有多
年银行及投资经验。刘先生于一九四年九月至一九六年十二月期间担任加拿大国
家银行亚洲区副总裁及香港分行总经理。刘先生于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至二零一八年
四月三十日期间担任保德国际发展企业有限公司(前称为「德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彼亦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至二零二
零年五月六日期间担任港银控股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于联交所GEM上
市。刘先生于过去三年不曾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刘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据此,彼之任期为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生效,并须至少每三年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接受股东重选连任。彼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酬金总额为300,000港元,乃基于现行市场水平
并参考其经验及职责而厘定。刘先生之酬金由董事会不时作检讨。于最后可行日期,
刘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证券中拥有任
何权益。刘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
系。
刘先生及本公司并不知悉有任何须敦请股东注意之其他事宜,且并无任何根据上
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
附录三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YEB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亿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59)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亿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
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区法院道太古广场港岛香格里拉大酒店5楼天山厅举行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大会」),议程如下: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接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
会与核数师报告。
2. 宣布派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本公司每股普通
股5.0港仙。
- 。
(i) 重选李国伟先生为执行董事。
(i) 重选刘源新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
-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全面及无条件批准及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及授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或任何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附录三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会及联交所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身之股份,惟须符合本决议
案(b)段之规定及遵照一切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
则」)(经不时修订)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库存股)
之10%,而(a)段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c) 倘于通过本决议案后,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受限于上文
(b)段所载限额之本公司股份数目须作调整,以使受限于上文(b)段所
载限额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与于紧接及紧随该合并或拆细前后占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批准及授权之日。」
附录三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无条件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
切权力以发行、配发及出售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自
库存转拨库存股、作出及授出将会或可能须在有关期间或其后发行、
配发或出售股份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惟根据下列各项所进行者
除外:
(i) 供股指于指定记录日期向股东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
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香港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
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
(如适用),作出彼等视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i) 本公司所设立且经联交所批准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
(i) 本公司于其可能不时发行之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所附认购权获
行使时发行股份;或
(iv) 按照本公司之细则所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发行、配发、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包括任何
出售或自库存转拨库存股(如有)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
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如有)之20%;
(c) 倘于通过本决议案后,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受限于上文
(b)段所载限额之本公司股份数目须作调整,以使受限于上文(b)段所
载限额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与于紧接及紧随该合并或拆细前后占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相同;及
附录三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最
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
事之批准及授权之日。」
-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第6及第7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第7项决议案授予董事行
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股份之一般授权,将董事根据该项一般授权配发或同
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包括任何出售或自库存转拨库存
股(如有),加上本公司根据第6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
总数,惟如此购回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刘绍基
香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录三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 ,均可委任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经核证
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六)上午十一
时正(香港时间)或其任何续会及延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星期一)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
东,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包括首尾
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所有过户文件连
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