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59 亿都(国际控股) 公告及通告: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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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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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B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亿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59)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亿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

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区法院道太古广场港岛香格里拉大酒店5楼天山厅举行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大会」),议程如下: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接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

会与核数师报告。

2. 宣布派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本公司每股普通

股5.0港仙。

(i) 重选李国伟先生为执行董事。

(i) 重选刘源新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全面及无条件批准及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及授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或任何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及联交所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身之股份,惟须符合本决议

案(b)段之规定及遵照一切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

则」)(经不时修订)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库存股)

之10%,而(a)段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c) 倘于通过本决议案后,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受限于上文

(b)段所载限额之本公司股份数目须作调整,以使受限于上文(b)段所

载限额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与于紧接及紧随该合并或拆细前后占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批准及授权之日。」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无条件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

切权力以发行、配发及出售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自

库存转拨库存股、作出及授出将会或可能须在有关期间或其后发行、

配发或出售股份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惟根据下列各项所进行者

除外:

(i) 供股指于指定记录日期向股东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

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香港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

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

(如适用),作出彼等视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i) 本公司所设立且经联交所批准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

(i) 本公司于其可能不时发行之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所附认购权获

行使时发行股份;或

(iv) 按照本公司之细则所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发行、配发、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包括任何

出售或自库存转拨库存股(如有)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

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如有)之20%;

(c) 倘于通过本决议案后,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受限于上文

(b)段所载限额之本公司股份数目须作调整,以使受限于上文(b)段所

载限额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与于紧接及紧随该合并或拆细前后占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最

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

事之批准及授权之日。」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第6及第7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第7项决议案授予董事行

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股份之一般授权,将董事根据该项一般授权配发或同

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包括任何出售或自库存转拨库存

股(如有),加上本公司根据第6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

总数,惟如此购回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刘绍基

香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注:

  • ,均可委任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经核证

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六)上午十一

时正(香港时间)或其任何续会及延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星期一)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

东,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包括首尾

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所有过户文件连

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方仁德先生、李国伟先生、梁子权先生及张

伟文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朱知伟先生、刘源新先生及刘纪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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