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683 荣丰亿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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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荣丰亿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
年
月
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
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号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下列
普通事项:
1.
省览并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
年
月
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本公司的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考虑并酌情批准以下决议案(各为独立决议案):
(i)
重选林群女士为执行董事;
(i)
重选潘忠善先生为执行董事;及
(i)
重选刘永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3.
考虑续聘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称先机会计师行有限公司)为截
至
年
月
日止年度的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另以普通决议案方式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是否有修订):
4.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
(d)
段)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一
切其他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
的额外股份(「股份」)(包括于上市规则批准的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库存中
之任何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以及作出或授出将会或
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发售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认
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上文
(a)
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于有关期间结束后
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发售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
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
(a)
段的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
(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本公司股份总数(包括出售或转让库存
中之任何库存股份),除根据下列各项所配发及发行者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d)
段);
(i)
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不时采纳的类似安排所授出的购股
权获行使;
(i)
就提供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股息而根据本公司
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及不时生效的其他有关规例的任何
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iv)
因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条款行使
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的任何股份;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
数
20%
的股份,而以上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时间(以最
早发生者为准)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
授出的有关授权当日。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或任
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于该日的当时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
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认购股份的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适用
于本公司的任何地区的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
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适用法律的条文允许并在该等
条文规限下,任何对配发、发行、授出、提呈或处置股份的提述将包括销售或
转让本公司股本中的库存股份(包括履行于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购股
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股份的类似权利时的任何义务)。
5.
「动议:
(a)
在下文
(b)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
(c)
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开曼群岛法例
第
章公司法(
年第
册,经综合及修订)及就此不时经修订的一切其
他适用法例的规则及规例及在其规限下,倘上市规则批准,厘定所购回股
份是否须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或另行注
销,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且获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
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股份」);
(b)
根据上文
(a)
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内,本公司可能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
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总数
10%
的股份,而以上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时间(以最早
发生者为准)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
授出的有关授权当日。」
6.
「动议在通过上文第
项及第
项决议案的情况下,藉增加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
文第
项决议案所获授权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数目的数额,扩大根据上文第
项决
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或
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的无条件一般授权,惟董事根据或按照有关一
般授权而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数目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
10%
的股份,相当于本公
司根据或按照上文第
项决议案所获授权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代表董事会
荣丰亿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林群
香港,
年
月
日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告士打道
号
楼
附注:
1.
可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任一名或多名(如彼持有两股或
以上本公司股份(「股份」)代表代为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
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仅
在股东名册内就该股份排名首位的其中一名上述人士方有权就此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受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代
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由获授权签署的高级职员、受权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并连
同签署人签署或经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必须不迟于大会指定召开时间
小时前(即
年
月
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前)或其任何续会指定召开时间
小时前,
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二期
楼
3301-04
室,方为有效。
4.
交回委任代表文据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有关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5.
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
年
月
日(星期五)至
年
月
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登记。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的股东资格的记录日期将为
年
月
日(星期三)。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的资格,尚未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应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于
年
月
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按上述地址交回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以作登记。
6.
就上文第
项决议案而言,现正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授权配发及发行股份。董
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惟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股
东可能批准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而可能须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除外。
7.
就上文第
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在其认为对股东有利的适当情况下行使该决议
案所授权力以购买股份。
8.
倘于
年
月
日上午七时三十分后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超强台风引起
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顺延举行,并就有关大会另行安
排的详情再度发表公告。如悬挂
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
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股东应自行决定是否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出席大会,如决定
出席,则应小心谨慎行事。
9.
本通告内有关时间及日期之提述乃香港时间及日期。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林群女士及潘忠善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钧鸿先
生、黄翠瑜女士及刘永顺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