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58 春立医疗 公告及通告: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Chunlizhengda Medical Instruments Co., Ltd.
*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58)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由北京市春立
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出。
兹载列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之《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史文玲
中国北京,2025年7月24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史文玲女士、史春宝先生、岳术俊女士及解凤宝先生;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王鑫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徐泓女士、翁杰先生及黄德盛先生。
* 仅供识别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2025/7/31 | 2025/8/1 | 2025/8/1 |
证券代码:688236证券简称:春立医疗公告编号:2025-031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49元(含税)
相关日期
H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
5月28日及2025年6月27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hkex.com.hk)发布的相关
公告及通函。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26日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2025/7/31 | 2025/8/1 | 2025/8/1 |
H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请详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及通函。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9元(含税),公司不送
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1,376,851股。公司
总股本为383,568,500股(其中包括288,428,000股A股份及95,140,500股H股
股份),扣减公司A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1,376,851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
本数为382,191,649股(其中包括287,051,149股A股份及95,140,500股H股
份),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9元(含税),实际
利润分配总额18,727,390.8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A股总股本=(287,051,149×0.049)÷288,428,000≈0.0488元/股。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
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488)÷(1+0)。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史春宝、岳术俊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
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元;持股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04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4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
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
关规定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044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
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
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7321998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