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63 华昊中天医药-B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BeijingBiostarPharmaceuticalsCo.,Ltd.

北京华昊中天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北京华昊中天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日(星期一)下

午三时正假座中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号院

号楼

1202B

召开及举行

年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批准本公司截至

日止年度的董事会(「董事会」)报告。

2.

考虑及批准本公司截至

日止年度的监事会报告。

3.

考虑及批准截至

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4.

考虑及批准本公司截至

日止年度的年报。

5.

考虑及批准本公司截至

日止年度的董事薪酬待遇。

6.

考虑及批准本公司截至

日止年度的监事薪酬待遇。

7.

考虑及批准本公司截至

日止年度的利润分派方案。

8.

考虑及批准不续聘大信国际(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及批准

委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截至

日止年度的核数

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作为特别决议案

9.

考虑及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动议:

(a)

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及本公司股价的波动及变化,

按照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酌情及适时购回本公司已发行

H

股的一般授权;

(b)

购回本公司公开发行

H

股的总额,不超过本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之日本公司

已发行

H

股(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

10%

(即购回

H

股的总额不超过本决议

案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之日已发行

H

股总数的

10%

)。购回资金为符合监管政策及

法规要求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赋予其权力购

H

股。购回资金包括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适用中国法律、规则及法规可合法拨作

此用途的本公司内部资源;

(c)

制定、批准并实施具体购回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购回股份的价格、种类、批次、数

量及执行时间等,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按照公司法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文通知本公

司债权人并刊发公告、处理债权人行使其权利的相关事宜(如涉及),及签署其他与

购回股份相关的文件或协议;

(d)

办理购回

H

股的注销事宜,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有关股本总

额、股权结构等相关条款进行其认为属适当的修改,并履行中国境内外法定的有关

登记、备案手续(如适用);或办理将购回

H

股转换为库存股的必要事宜,对本公司

的组织章程细则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条款进行其认为属适当的修改,并

履行中国境内外法定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如适用);


(e)

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股份购回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

的,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本公司实际情

况,对购回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股份购回相关事宜;及

(f)

就本决议案而言:「

H

股」指本公司股本中的境外上市外资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于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元买卖;「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时间

(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时期: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于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上述决议案赋予的授权时。

承董事会命

BeijingBiostarPharmaceuticalsCo.,Ltd.

北京华昊中天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及执行董事

TangLi

(唐莉)博士

北京,

附注:

1.

拟亲身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及股权账户

卡。个人股东的受委代表应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代表委任表格。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

定代表人委任的受委代表出席会议。拟出席会议的法定代表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倘获委任出席会议,受委代表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

人正式签署的授权文据。

2.

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的记录日期为

日(星期三)。为确定有权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资格,所有已填妥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于

日(星

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交回本公司的

H

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号舖。


3.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股份」)人士(不论该名人士是否为本公司股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

表决。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须由股东签署或由其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倘为法人股东,代表委任文据须

加盖法人公章或由其董事或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

倘委任代表之委任书由委任人之授权人士签署,则有关授权签署委任书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

证明,并须与委任书同时送达。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公证核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必须

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即

日(星期日)下午三

时正前)送达本公司

H

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合和中心

17M

楼,方为有效。

如属任何股份联名登记持有人,其中任何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可就该股份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在股东周

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持有人,惟倘若超过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该股份排名首位的人士(不论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

的投票会被接受为代表联名持有人的唯一表决。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及委任书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

投票。于此情况下,委任书将被视为已撤回。

4.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

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于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

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关投票表决结果将在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biostar-pharm.com

)刊登。

5.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i)

执行董事

TangLi

(唐莉)博士、

QiuRonguo

(邱荣国)博士、张成先生及

关津博士;

(i)

非执行董事唐进先生及戴雪芬女士;及

(i)

独立非执行董事孟颂东博士、萧恕明先生及叶陈刚

博士。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