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7 中国诚通发展集团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 – 售后回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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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CHENGTONG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
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7)
须予披露交易
–
售后回租安排
售后回租安排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诚通融资租赁(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共
同承租人订立售后回租协议,据此,诚通融资租赁将向共同承租人购买租赁
资产,并将租赁资产回租予共同承租人,租赁期为期三(3)年,惟可根据售后
回租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提早终止。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售后回租安排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
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售后回租安排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须遵守有关通知及公告规定。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诚通融资租赁(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共同
承租人就售后回租安排订立售后回租协议,其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售后回租安排
售后回租协议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订约方
出租人:诚通融资租赁
承租人:承租人一及承租人二(「共同承租人」)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及基于截至本公告日期公开
可得的资料:
承租人一
(i)承租人一由承租人二直接全资拥有;(i)承租人一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
立第三方;及(i)承租人一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太阳能发电设备及组件业务。
承租人二
(i)承租人二由担保人直接拥有约62.11%权益,而担保人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国资
委拥有约95.65%权益;而承租人二的余下37.89%权益由14名股东(包括6名个人及
8间业务实体)持有,各自相关持股介乎约0.17%至7.79%;(i)承租人二及其最终
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及(i)承租人二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太阳能发电设
备及组件业务。
主体事项
待达致售后回租协议所载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承租人提供证明其拥有租赁
资产之所有必要文件或资料及共同承租人就售后回租安排取得所有必需的批准)
后,诚通融资租赁将向共同承租人购买租赁资产,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亿元(相
当于港币2亿2,000万元),并将租赁资产回租予共同承租人,租赁期自诚通融资
租赁就租赁资产支付购买价格之日期起计为期三(3)年(「租赁期」),惟可根据售
后回租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提早终止。
倘售后回租协议项下之任何条件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未获达成,
诚通融资租赁有权单方面终止售后回租协议。
购买价格
租赁资产的购买价格乃由诚通融资租赁与共同承租人经参考由一名独立中国估
值师(「估值师」)以成本法评估的租赁资产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评估值约
人民币2亿809万元(相当于约港币2亿2,890万元)后协定。租赁资产并非具有可识
别收入来源的创收资产。
估值师于评估租赁资产时采用的成本法是通过将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乘以其
成新率以厘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被评估资产的价值通过首先估测被
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扣除估测的被评估资产现时存在的各种折旧因素获得。
重置成本根据被评估资产于评估日期的现行市场价值而厘定,而成新率则通过
实地勘察并综合技术及经济因素计算分析厘定。
根据估值,租赁资产的评估重置成本合共为约人民币2亿3,647万元(相当于约港
币2亿6,012万元)。总重置成本乃透过将各项租赁资产的重置成本合计而厘定,
范围介乎约人民币63,700元(相当于约港币70,070元)至约人民币4,556万元(相当于
约港币5,012万元)。每项个别租赁资产的重置成本(如适用)由设备采购费(包括
原购买价格及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设备基础费、工程建设费及资金成本组成。
原购买价格一般是指出厂价或相关订单合约中注明的价格。
各项租赁资产的设备采购费占各项租赁资产重置成本约100%。在设备采购费当
中,租赁资产的原购买价格范围介乎约人民币60,500元(相当于约港币66,550元)
至约人民币4,328万元(相当于约港币4,761万元),而租赁资产的原购买价格总额
占租赁资产的设备采购费总额约95%。其他开支(例如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设备
基础费、工程建设费及资金成本)在重置成本中所占比例不大,或在计算有关重
置成本时并不适用。
被评估资产的成新率乃经考虑被评估资产的经济寿命、被评估资产的尚可使用
年限及被评估资产的状况后通过实地勘察予以厘定。估值师评估的租赁资产的
成新率为约88%。根据上文所述,租赁资产的总评估值为约人民币2亿809万元(相
当于约港币2亿2,890万元),乃按租赁资产的个别重置成本乘以租赁资产的相关
成新率计算。
购买价格将以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拨付。
法定所有权
诚通融资租赁于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资产的法定所有权。
租赁付款
于租赁期内的租赁付款总额估计约为人民币2亿825万元(相当于约港币2亿2,908
万元),共同承租人应于租赁期内分十二(12)期每季度支付予诚通融资租赁。
租赁付款总额为租赁本金(即诚通融资租赁将予支付之购买价格金额)与租赁利
息之总和,租赁利息估计约为人民币825万元(相当于约港币908万元)。
服务费
共同承租人须就诚通融资租赁提供的前期服务向诚通融资租赁支付一次性服务
费人民币400万元(相当于港币440万元)(「服务费」)。服务费不可退还。
售后回租安排的租赁付款及服务费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协定,当中已考虑
多项因素(如租赁本金的金额、租赁期、经考虑租赁利息金额、服务费及当前市
况后本集团获得的整体回报率)。
担保
担保人已向诚通融资租赁提供担保,作为共同承租人在售后回租协议下所有应
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赔偿金、未付及预期租赁付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抵押。
该担保为不可撤回的持续性担保。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i)无锡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持有担保人约95.65%权益;(i)担保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及(i)
担保人主要从事创投、制造及销售汽车零件及半导体等业务。
共同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的权利
待共同承租人已根据售后回租协议的条款向诚通融资租赁支付所有租赁付款及
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后,共同承租人有权以人民币1.00元的名义代价回购各售后
回租协议项下的租赁资产。
增信措施
视乎与售后回租安排有关的整体风险情况,诚通融资租赁可按个别情况要求采
取适当的增信措施。诚通融资租赁将不时监察(其中包括)承租人及担保提供者(如
有)的财务状况,并可能于诚通融资租赁认为必要时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如支
付保证金及提供公司担保,以保障其作为出租人的权益。
订立售后回租安排的理由及裨益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主要从事租赁、物业发展及投资、海上旅游服务和酒店
业务。本集团的租赁业务主要透过诚通融资租赁(作为其主营业务)进行。
售后回租安排乃于诚通融资租赁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并预期诚通融
资租赁将赚取约人民币1,225万元(相当于约港币1,348万元)的收入,即售后回租
安排的服务费及租赁利息的总和。
综上所述,董事认为,售后回租安排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
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售后回租安排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
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售后回租安排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
守有关通知及公告规定。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诚通融资租赁」指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指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于本公告日期的附属公司
「担保人」指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国
有企业有限公司
「港币」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
涵义)的第三方
「租赁资产」指若干机械化生产设备、办公室设备等
「承租人一」指无锡日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国
有企业有限公司
「承租人二」指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
的国有企业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买价格」指诚通融资租赁向共同承租人购买租赁资产应付的
代价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售后回租协议」指诚通融资租赁与共同承租人就租赁资产签订日期
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的以下六(6)份协议的
统称:
- ;及
-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安排」指诚通融资租赁根据售后回租协议的条款向共同承
租人购买租赁资产及将租赁资产回租予共同承租
人
「国资委」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估值师」指江苏嘉瑞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
限公司,中国合资格独立估值师
「%」指百分比
于本公告内,以人民币为单位的金额已按人民币1.00元兑约港币1.10元的汇率换
算为港币。采用该汇率(如适用)乃仅供说明用途,并不表示任何金额已经或可能
已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或根本未有兑换。
承董事会命
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郦千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郦千先生及孙洁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万全
先生、何佳教授及刘磊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