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82 天彩控股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资产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KYLIGHTHOLDINGSLIMITED

天彩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82)

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资产

收购事项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24年12月27日、2025年5月19日及2025年7月21日的公

告,内容有关本集团商超即时配送系统服务的新业务板块。

于2025年7月21日,买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该协议,以就建立本

集团商超即时配送系统服务收购该等资产,代价人民币20,000,000元(相当于约

22,000,000港元(含税)。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收

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报告及公告规定,

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收购事项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24年12月27日、2025年5月19日及2025年7月21日的公告,内

容有关本集团商超即时配送系统服务的新业务板块。


于2025年7月21日,买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该协议,以就建立本集团

商超即时配送系统服务收购该等资产,代价人民币20,000,000元(相当于约22,000,000港

元(含税)。

该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2025年7月21日

参与各方

(a)买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

(b)卖方。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尽悉、深知及确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

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将收购的资产

(a)3,200辆电动配送车辆;

(b)4,000组新能源电池;及

(c)160组新能源充电设备。

目前预期本集团将于其资产负债表内「物业、厂房及设备」项下将该等资产列作出租用途

之固定资产。本集团将记录该等资产的实际分类须视乎骑手选择租用或购买电动配送车

辆及配件以及本公司核数师进行的最终审核而定。


代价

买方须按下列方式以现金向卖方支付收购事项的代价人民币20,000,000元(相当于约

22,000,000港元)(含税):

(a)自该协议日期起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相当于约5,500,000港元),

相当于代价之25%;及

(b)人民币15,000,000元(相当于约16,500,000港元),相当于代价余下之75%,将根据向

中国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机关办理电动配送车辆之所有权转让登记(「登记

手续」)之进度支付,并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进度

付款额

=人民币20,000,000元x75%x

完成办理登记手续的电动配送车辆数目

3,200

每笔进度付款须于卖方确认相关数量电动配送车辆的登记手续已办妥后五(5)个工作

日内支付。

该等资产的代价经卖方与买方公平磋商后厘定,其中已参照(其中包括)本集团订明功能、

品质和安全性能方面规格类似的可比资产之现金市价。

代价部分将由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4日之完成公告所披露之可换股债券所得款项拨

付,部分则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该等资产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须于该协议日期起计两(2)个月内完成交付该等资产。该等资产的正式交付须视为已

于卖方完成登记手续当日落实。该等资产之所有权应于正式交付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进行收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诚如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24年12月27日、2025年5月19日及2025年7月21日的公告所示,

本集团正推出商超即时配送系统服务的新业务板块。根据该协议收购电动配送车辆、新

能源电池及新能源充电设备乃推出本集团商超即时配送系统服务的筹备工作之一环。有

关本集团新业务板块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24年12月27日、2025年5月19

日及2025年7月21日的公告。

董事会认为,为各商超提供即时配送系统服务,仍是蓝海市场,尤其是国内生鲜电商市

场的快速扩张,并相信本集团的这一新业务板块具有巨大的商业潜力。本集团通过涉足

商超即时配送系统服务这一新业务领域,将能够拓宽及多元化本集团的业务,并增加本

集团的收入来源。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

立,而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收购

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报告及公告规定,惟获

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有关订约各方的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为受豁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于联

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3882)。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i)开发、制造及销售家用监控摄像机、

警用摄像机、视频会议设备、360度摄像机、婴儿监视器、远程学习设备及其他不同用途

的影像产品;及(i)为中国商超提供一站式综合即时配送系统服务,包括电动配送车辆、

新能源电池、新能源充电设备及相应的智能管理软件。

买方

买方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外商独资企业,并为本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其主要从事向本集团于中国的商超提供即时配送系统服务。

卖方

卖方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其中包括)(i)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

品、电池配件及电动自行车,(i)维修及保养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i)租赁机械设备,

及(iv)批发及零售电单车、自行车及相关配件及零件。

卖方由以下各方拥有:

(i)91.1%由北京徽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而北京徽派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由张会周及张瑶分别最终拥有67.22%及32.78%;


(i)5%由北京惠来电智能科技中心拥有,而北京惠来电智能科技中心由李浩、赵洪伟及

毫州会来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由张会周

及张会体分别拥有99%及1%)分别最终拥有79%、20%及1%;及

(i)3.9%由北京云吉屋科技中心拥有,而北京云吉屋科技中心则由李浩、王亚璐及张瑶

分别最终拥有38.46%、38%及23.54%。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

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买方根据该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卖方收购该等资产

「该协议」指卖方与买方就收购事项订立日期为2025年7月21日之

资产采购协议

「该等资产」指3,200辆电动配送车辆、4,000组新能源电池及160组

新能源充电设备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天彩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根据开曼群岛法例于2013

年12月18日注册成立的受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

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3882)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代价」指收购事项之代价,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相当

于约22,000,000港元)(含税)

「电动配送车辆」指电动配送车辆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即时配送系统服务」指本集团向中国商超提供的智能全链数据即时配送系

统服务,其详情分别载于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12月

27日、2025年5月19日及2025年7月21日的公告

「百分比率」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买方」指丰彩智能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

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外商独资企业,为本集团之间

接全资附属公司

「登记手续」指具有本公告「该协议-代价」一段赋予该词的涵义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商超」指连锁超市及大卖场

「卖方」指北京汇森通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天彩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邓荣芳

香港,2025年7月24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邓荣芳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伟明先生、卢韵雯女士及

刘伟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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