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3 易生活控股 公告及通告:补充公布 – 委任董事及董事会组成变动及于中期期间加强内部监控措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3)

补充公布

委任董事及董事会组成变动

于中期间加强内部监控措施

谨此提述(i)易生活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

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求人之要求;(i)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之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要求所载决议案;(i)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刊发

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

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延迟举行股东特别

大会;(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及二零二五年

二月二十一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原告人刘秋华申请禁制令及有关禁制

令申请之聆讯;(v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之公布,内容为召开延

期股东特别大会;及(vi)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一日之延期股东特别大会之投

票结果;(v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之公布,内容为委任董事及董

事会组成变动(「委任董事公布」);(ix)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及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之公布及通函,内容有关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二零二五年四月股东特别大会」);(x)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

月二十五日之二零二五年四月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公布;(xi)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四月三十日之有关法证调查之最新资料及委任内部监控顾问之公布;及(xi)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之本公司有关法证调查及内部监控审查之最新资料之自

愿公布(统称「该等公布」)。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

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就委任董事公布提供以下补充资料:

诚如委任董事公布所披露,董事会已于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委任赵先生、覃女

士及郭先生为执行董事(「重任董事」),而赵先生亦已获委任为董事会副主席及代

理主席(统称「重任」)。就重任而言,董事会已考虑及审阅(其中包括)(i)本公司提

名委员会一致推荐重任;(i)重任董事之履历,当中已强调彼等各自于本集团业务

之专业知识及经验、彼等于股东特别大会前出任董事期间对本集团之贡献,以及

彼等对本集团之业务模式、营运、财务状况及主要持份者关系之熟悉程度;(i)于

股东特别大会后更换整个董事会之关键过渡期间,本公司有迫切之营运及业务需

要,董事会认为重任对维持本集团业务之延续性及营运之稳定性至为重要;及(iv)

由于彼等过往之董事任期,各重任董事均熟悉上市规则下香港上市公司董事之职

责及责任。

此外,尽管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公布所披露针对赵先生及

覃女士之指控(「指控」),且董事会注意到独立调查正在进行中,董事会认为独立

调查迄今并无确实结果显示有失当行为,以致对重任董事之诚信、能力及品格产

生严重怀疑,因此,在独立调查有最终结果前,指控仍未能证实。诚如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之通函就二零二五年四月股东特别大会进一步披露,赵

先生、覃女士及郭先生各自否认彼等继续担任董事之诚信、能力及品格因该等指

控而受到严重质疑。对赵先生及覃女士的独立调查将继续独立进行,赵先生及覃

女士已向董事会承诺,彼等将妥为配合调查,不会干预或参与独立调查之商议,

以确保程序正当。自重任以来,重任董事一直与董事会保持积极和一致的参与,

显示彼等对本公司的管治和营运需要的坚定承诺。

鉴于上述披露的因素,董事会已议决续聘重任董事,并认为重任符合本公司及其

股东的整体利益。


加强内部监控措施

尽管如此,董事会知悉指控目前仍未被证实,以待公布法证调查之主要发现及结

果。于中期间(「中期间」),为保障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已实施或

已制定以下加强内部监控措施(统称「加强内部监控措施」):

  • (仅由于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一日新委任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林

秋城先生、王安心先生及胡国才先生组成)负责就该等指控进行独立调查。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之通函所披露,赵先生及覃女士已向

董事会承诺,彼等将妥为配合调查,不会干预或参与独立调查之商议,以确

保程序正当;

  • ,覃女士并无在本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附属公司(「香港附

属公司」)及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附属公司(「英属处女群岛附属公司」)

担任何董事职务,而赵先生亦无权作出香港附属公司及英属处女群岛附属

公司的任何董事会决策,此乃由于赵先生在香港附属公司及英属处女群岛附

属公司仅担任三名董事中的一名董事职务。此外,由于香港附属公司采用双

银行签署人(并非同时为赵先生及覃女士)进行所有银行交易,赵先生及覃女

士在授权资金调动方面并无完全自主权。此外,除(i)中农信供应链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中农信」)及英联嘉合投资控股(广东)有限公司(「英联嘉合」,其

中赵先生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i)珠海易铁轨道交通管理有

限公司(「珠海易铁」)及易铁轨道(海南)交通管理有限公司(「易铁轨道」,其

中覃女士为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外,赵先生及覃女士并无于本公司任何

中国附属公司担任何董事或法定代表人职位;

  • ,并鉴于赵先生为中农信及英联嘉合的法定

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而覃女士为珠海易铁的法定代表人及易铁轨道的法定代

表人及执行董事,董事将审阅本公司附属公司(包括中农信、英联嘉合、珠

海易铁及易铁轨道)的银行月结单,以确保本公司附属公司交易的完整性。


此外,本公司已制定额外措施,规定中农信、英联嘉合、珠海易铁及易铁轨

道于中期间的任何单一交易如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界限」),须经谭歆

女士及张智霖先生(两人均为执行董事)批准;

  • 、英联嘉合、珠海易铁及易铁轨道于中期间各自拟进行之任何投资

或成立新公司(不论有关交易之金额)须事先获得董事会批准;及

  • ,作为履行复牌指引

之部分条件,本公司已委聘信永方略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内部监控顾问(「内

部监控顾问」),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进行内部监控审查及跟进审查。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之公布所披露,内部监控顾问已完成

内部监控审查及跟进审查而本公司已向联交所提交内部监控审查报告以供审

阅。

于考虑界限是否足以减低中期间之风险及保障本公司及其股东之利益时,董事

会(不包括赵先生及覃女士,但包括独立调查委员会)已考虑到(i)在本公司须履行

复牌指引之规定(其中一项规定为本公司须证明其业务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之

规定,即其业务属可行及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确保本集团之业务连续性及营

运稳定性的重要性,以及使赵先生及覃女士能够在实际层面上继续本集团业务的

日常营运;(i)界限所设定的水平旨在适应本集团典型的日常交易,而不会造成过

多的行政管理或延误,从而确保董事可投入充足的时间及注意力于其他关键的监

管、财务及营运责任,同时对任何超出界限的交易保持制衡,因此,降低界限可

能会对谭歆女士及张智霖先生造成沉重的行政管理负担及过度的负担,而彼等已

需执行上文披露的其他加强内部监控措施;(i)现任董事已拨出大量时间,并正

竭尽所能确保本公司的迫切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其业务及营运、财务、行政

及监管事宜)获适当及适时处理;及(iv)重选董事的目的及裨益,即利用赵先生及

覃女士所拥有的宝贵经验及对本集团营运的熟悉程度。倘实施较低的界限,则可

能无法达致最大效益,从而影响本集团的日常业务运作。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会(不包括赵先生及覃女士,但包括独立调查委员会)认为界

限已经足够,并已平衡降低风险及保障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时确保本

集团的日常业务及营运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

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易生活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赵振中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于本公布发表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赵振中先生、郭伟先生、覃佳丽

女士、谭歆女士及张智霖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林秋城先生、王安心先生及

胡国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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