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29 天任集团 通函:建议 授出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将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

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天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

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

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的资

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及确信,

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

事项,足以令致其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Skymision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天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29)

建议

授出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天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新界

元朗青山公路99–109号元朗贸易中心7楼3室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

告载列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随函附上供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使用的代表委任

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大会,务请 阁下按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填妥表格,并

尽快且无论如何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

午十时正前)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将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发行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购回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重选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以投票方式表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将采取的行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责任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推荐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附录二

获建议重选的董事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GM-1


释 义

于本通函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99–109

号元朗贸易中心7楼3室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细则」或「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于二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采纳及生效

的第二份经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细则

「审核委员会」指董事会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英属处女群岛」指英属处女群岛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成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

及交收系统

「行政总裁」指本公司行政总裁

「本公司」指天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在二零一九年五

月三十一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注

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

「合规委员会」指董事会合规委员会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及除文义另有所

指外,为天任及梁任祥先生(彼等共同于本公司

股东大会上控制行使30%或以上的投票权)的统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可行使本公司

权力的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于批准发

行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不超过20%的股份


释 义

「建力」指建力通架系统有限公司,一间于二零一五年三

月二十三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为本

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建议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可行使本公司

权力的一般授权,以购回于批准购回授权的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总数不超过10%的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的持有人

「天任」指天任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十

二日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

由梁任祥先生全资拥有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公司

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天美」指天美工程有限公司,一间于一九八年十月二

十一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为本公司

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天美兄弟」指天美兄弟工程有限公司,一间于二零八年十

月九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为本公司

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释 义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其自二零二四年

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指百分比

本通函内的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董事会函件

Skymision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天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29)

执行董事:

梁任祥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梁荣进先生

梁就明先生

非执行董事:

丘尚衡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邓子骏先生

李锦晋先生

胡健儿女士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总部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元朗

青山公路99-109号

元朗贸易中心

7楼3室

敬启者:

建议

授出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建议(i)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

(i)重选董事;及(i)若干其他决议案的资料,并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其中包括)上

述建议寻求 阁下批准,及向 阁下奉呈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发行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曾获授可行使

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该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20%

的未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因此,现建议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重续该一般授权。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发行授权,借此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最多相当于批

准发行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20%的额

外股份及╱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如有)。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1,600,000,000股份。假设于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起至批准发行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止期间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

则于批准发行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根据发行授权可予发行的最大股份数目将

为320,000,000股,相当于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20%。

普通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予以提呈,以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授权透过

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的数额以扩大所授出发行授权的限额。

有关发行授权的详情载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

购回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曾获授可行使

本公司权力于联交所购回其自有股份的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

因此,现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续该一般授权。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

议授予购回授权,借此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最多相当于批准

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10%的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1,600,000,000股。假设于最后实际可

行日期起至批准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止期间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则于

批准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根据购回授权可予购回的最大股份数目将为

160,000,000股,相当于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10%。


董事会函件

普通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予以提呈,以授予董事购回授权,有关详情

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普通决议案。

本通函附录一载有根据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说明函件,以提供有关购回授权的

若干资料。此说明函件载有可使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投票赞成或反对相关决

议案作出知情决定的一切合理所需资料。

重选董事

董事会目前包括七名董事,即梁任祥先生、梁荣进先生、梁就明先生、丘尚衡

先生、邓子骏先生、李锦晋先生及胡健儿女士。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4条,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倘

其人数并非三的倍数,则以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数)将轮值退任,惟每名

董事必须最少每三年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一次。退任董事将合资格重选连任,

并将于彼退任的会议上继续出任董事。轮值退任的董事将包括(只要就确定轮值退

任董事人数而言所需)愿意退任而不愿意重选连任的任何董事。任何其他如此退任

的董事将为须轮值退任的其他董事当中自最近一次重选连任或获委任后任期最长

者,且倘董事于同日成为或最近一次获重选连任,除非彼等另行协定,否则将以抽

签决定将予退任的人士。因此,梁任祥先生、梁荣进先生及李锦晋先生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退任,及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考虑重选退任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已计及本公司的提名政策内所载提名准则,

并已充分顾及本公司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提名委员会已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董

事的文化及教育背景、技能及知识、经验、时间投入及对董事会多元化的贡献等。

提名委员会已审视梁任祥先生及梁荣进先生的个人背景并认为彼等在项目管

理及业务营运方面拥有广博知识及经验,相信其经验及专才与本集团业务相关,

并能让彼等于本集团的业务、营运、未来发展及策略方面为董事会带来有价值而

多元的意见。在提名委员会推荐下,董事会认为梁任祥先生及梁荣进先生具备继

续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品格、诚信、能力及经验。因此,董事会推荐在股东周年大会

上重选梁任祥先生及梁荣进先生为执行董事。


董事会函件

李锦晋先生(「李先生」)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提供年度独立性确认。提名委

员会已根据上述第3.13条规则所载的独立性指引评估并信纳李先生的独立性。提

名委员会亦已审视李先生的个人背景并认为彼在会计⼂风险管理及资产管理方面

拥有广博知识及经验,相信其经验及专才与本集团业务相关,并能让彼于本集团

的业务、营运、未来发展及策略方面为董事会带来有价值而多元的意见。董事会根

据提名委员会的推荐,认为李先生具备继续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品格、诚信、能力及

经验。因此,董事会推荐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获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列有关(其中包括)批准(i)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

权及扩大发行授权;(i)重选董事;及(i)若干其他决议案的普通决议案,该通告载

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于股东周年大会的所有决议案均须按照上市规则第13.39(4)条

及组织章程细则第66条的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惟主席可根据上市规则准许决议

案以举手方式表决。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66条,在任何股份当时附有关于表决的任何特别权利或

限制的规限下,各亲自或透过其委任代表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

代表出席)的股东,于任何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大会上均可就以其名义于本公司

股东名册登记的每股份享有一票投票权。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69条,有权于投

票中投多于一票的人士,不一定要尽投其票或将所有投票数尽投同一选项。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按照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订明的方式就投票

表决结果发出公告。


董事会函件

将采取的行动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

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页(htp:/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页

(w.skymision.group)刊登。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按

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且无论如何不少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

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前)或其任何

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将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集团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所载资

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

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

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当中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相信,本通函所述的建议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因

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所有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天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梁任祥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而提供的说明函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合理所

需的资料,以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批准购回授权的第5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

情决定。

1. 行使购回授权

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1,600,000,000股份为基准计算,倘购回授权获

悉数行使,本公司可于截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i)根据组织章程细

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的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或(i)股东于

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更改或重续购回授权为止(以最早发生者为准)的

期间内,购回最多160,000,000股份。

2. 购回股份的理由

董事仅会于相信购回股份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的情况下,方会作出有关购回。

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有关购回或可提高本公司资产净值及╱或其每股盈利。

3. 购回股份的资金

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运用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香港法律及开

曼群岛适用法律可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开曼群岛法例规定,倘在紧随有关付款

后本公司有能力偿还其日常业务中到期应付的债项,则就购回股份而应予偿还的

款项可从本公司溢利及╱或就购回目的而新发行股份所得的款项或从资本中支付。

本公司不得以现金以外的代价或根据联交所不时的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结算方式以

外的方式在联交所购买证券。

4. 承诺

悉数行使购回授权或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然而,倘董事认为行使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不时适当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资产

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不建议行使购回授权。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情况下,彼等将遵照上市规则、本公司的组织

章程大纲及细则、香港法律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的权

力作出购回。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1. 、彼等之联系人及关连人士

概无董事或(据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定义见

上市规则)现时有意于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后,根据该授权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已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等现时有意于购

回授权获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6. 行使购回授权

根据现行上市规则,本公司须于购回股份后于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注

销任何被本公司购回的股份。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上市规则将会修订,取

消购回股份的注销要求,并采纳一个框架以规管库存股份的转售。鉴于上市规则

的变更,倘若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本公司将会(i)注销购回的股份及╱

或(i)将该等股份存入库存,视乎市场情况及本公司于相关时间作出任何股份购回

的资本需求而定。倘若本公司持有任何库存股份,任何库存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将

根据发行授权的条款并依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及法规进行。

对于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于联交所待售的库存股份,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

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在相关法律下倘若该等股份以本公

司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时会被暂停的权利,有关措施可能包括经董事会批准(i)本

公司将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对存

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上投票及(i)在股息或分派的情况下,本

公司将从中央结算系统中提取库存股份,并在每次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之前,

将其重新登记为以本公司名义的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

7. 对收购守则及公众持股量的影响

倘于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后,某股东于本公司的投票权益比例

有所增加,且如该增加导致控制权有变,则于若干情况下可能有责任根据收购守

则的规定作出强制要约。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天任持有1,200,000,000股份权益,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75%。天任

为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梁任祥先生的受控制法团。倘若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

天任(梁任祥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之总股权百分比将增至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83.33%。有关增加不会导致天任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要约,惟会导致公众

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总数减少至不足25%。董事现时并不知悉,因根据购回授

权建议进行任何购回,将会引致收购守则下之任何后果。董事现时无意行使购回

授权,致使公众持有的股份数目低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或上市规则可能规定

的其他最低公众持股百分比)。

8. 本公司购回的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于联交所或

其他证券交易所)。

9. 股份价格

下表为于过往12个月各月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最高及最低成交价概要: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0430.036

八月0.0360.026

九月0.0300.026

十月0.0510.029

十一月0.0310.027

十二月0.0290.025

二零二五年

一月0.0300.024

二月0.0320.025

三月0.0320.028

四月0.0410.028

五月0.0470.037

六月0.0640.045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0480.043


附录二 获建议重选的董事详情

以下为梁任祥先生、梁荣进先生及李锦晋先生的个人履历详情,彼等全部将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告退,且将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1. 梁任祥先生

职位及经验

梁任祥先生(曾用名为梁华飞)(「梁任祥先生」),67岁,为董事会主席、行

政总裁及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获委任为董事,并于二零

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调任为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彼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

二日获委任为合规委员会主席,并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获委任为环境、

社会及管治委员会成员。彼亦为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梁任

祥先生主要负责制定本集团的整体发展策略及业务规划,以及监督本集团整

体管理及日常营运。梁先生分别自一九八年十二月、二零八年十月及二

零一五年三月起担任本集团所有营运附属公司(包括天美、天美兄弟及建力)

的董事。

梁任祥先生从模板工程学徒做起,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彼最后透过

天美、天美兄弟及建力开展本集团业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彼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于过往三年概无于证券在

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服务年期及薪酬

梁任祥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计,

初步为期三年,其后将继续生效,直至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

予以终止为止。梁任祥先生须按照组织章程细则规定至少每三年在本公司股

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一次。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予梁任祥先生之酬金额载

于本公司年报内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附注12。梁

任祥先生的薪酬已由薪酬委员会检讨,并由董事会参照现行市况,以及其在

本公司的资历、经验、职责及责任而厘定。梁任祥先生的薪酬有待董事会根

据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赋予的权力不时检讨。


附录二 获建议重选的董事详情

关系

梁任祥先生为梁荣进先生(定义见下文)的父亲及梁就明先生的兄弟。梁

荣进先生及梁就明先生为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梁任祥先生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主要股

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梁任祥先生为控股东天任之唯一董事及唯一股东。于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梁任祥先生透过天任持有1,200,000,000股份中的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梁任祥先生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及债券中并无拥有

或被视作拥有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梁任祥先生并无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

何规定予以披露的任何资料,亦无涉及╱曾经涉及须据此披露的任何事宜,

且并无任何与彼相关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2. 梁荣进先生

职位及经验

梁荣进先生(「梁荣进先生」),40岁,为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一九年十一

月四日获委任为董事并调任为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获委

任为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主席。彼亦合规委员会的成员。梁荣进先生主

要负责监督本集团的整体项目管理及业务运作。

梁荣进先生于二零二年七月至二零一三年五月期间担任梁任祥先生

的私人助理。其后,梁荣进先生自二零一三年六月起加入本集团担任天美的

项目经理,主要负责监督及监察天美的多个项目,并担任工地的主要联络人。

经过四年的项目经理培训后,彼获得晋升并自二零一七年七月起出任天美兄

弟的董事。

梁荣进先生于二零七年四月取得由浩智(中国)有限公司(香港安全培

训会)颁发的安全督导员(建造业)证书。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彼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于过往三年概无于证券在

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附录二 获建议重选的董事详情

服务年期及薪酬

梁荣进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计,

初步为期三年,其后将继续生效,直至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

予以终止为止。梁荣进先生须按照组织章程细则规定至少每三年在本公司股

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一次。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予梁荣进先生之酬金额载

于本公司年报内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附注12。梁

荣进先生的薪酬已由薪酬委员会检讨,并由董事会参照现行市况,以及其在

本公司的资历、经验、职责及责任而厘定。梁荣进先生的薪酬有待董事会根

据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赋予的权力不时检讨。

关系

梁荣进先生为梁任祥先生的儿子及梁就明先生的侄子。梁任祥先生为董

事会主席、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梁就明先生为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梁荣进先生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主要股

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梁荣进先生于本公

司或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及债券中并无拥有或被视作拥有任何

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梁荣进先生并无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

何规定予以披露的任何资料,亦无涉及╱曾经涉及须据此披露的任何事宜,

且并无任何与彼相关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附录二 获建议重选的董事详情

3. 李锦晋先生

职位及经验

李锦晋先生(「李先生」),37岁,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获委任为独

立非执行董事。彼为提名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及合规委员会成员。

李先生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之注册会计师,亦为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

之注册管理会计师。李先生拥有美国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应用数学及统计学

学士学位。彼亦拥有香港大学电子商务及互联网计算理学硕士学位。李先生

于会计、风险管理及资产管理方面拥有逾10年工作经验。李先生自二零二三

年七月起至今担任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00)的执行董事。于二

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期间,李先生亦担任hmvod

视频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GEM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8103)的公司秘书

及授权代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彼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于过往三年概无于证券在

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服务年期及薪酬

李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计,初步

为期三年,并可在委任函订明的若干情况下终止。李先生须按照组织章程细

则规定至少每三年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一次。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予李先生之酬金额载于本

公司年报内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附注12。李先生

的薪酬已由薪酬委员会检讨,并由董事会参照其一般职责及当时市况而厘定。

李先生的薪酬有待董事会根据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赋予的权力不时检讨。

关系

李先生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附录二 获建议重选的董事详情

股份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李先生于本公司或

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及债券中并无拥有或被视作拥有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并无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何规

定予以披露的任何资料,亦无涉及╱曾经涉及须据此披露的任何事宜,且并

无任何与彼相关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1 –

Skymision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天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2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天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

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99–109号元朗贸易中心7楼3室举行股

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一般事项

1. 省览并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经审核综合

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b) 重选梁荣进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李锦晋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的薪酬。

  1.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

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2 –

特别事项

  1. (无论是否经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

任何未发行股份或证券,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

要约及协议;

(b) 上文(a)段的批准乃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

出或授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的

要约及协议;

(c) 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a)段的批准配发或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配发或发行(无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或证券

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总数(倘于通过本决议案后任何部分或全部股份获转换为较

大或较小数量的股份,则有关总数将予调整)的20%,惟因以下情况

配发或发行股份除外:(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本公司不时可能

发行的任何可换股证券所附带的认购权或类似权利获行使时发行

股份;或(i)根据当时已采纳或将予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

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雇员及╱或董事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股权利

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可能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时发行

股份;或(iv)根据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规定按照本公司的

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或(v)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授出的特定授权,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倘于本决

议案通过后有任何或全部股份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量的股份,则

该总数需作调整),且该批准应相应受到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为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3 –

(i) 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的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更改或重续

本决议案所给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时;及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于其指定的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接纳有关要约的本公司

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有关股份(或(如适用)有关其他证

券)的比例提呈股份要约或发行可给予权利认购股份的购股权、认

股权证或其他证券,而在所有情况下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

经考虑适用于本公司任何领土法律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该领土

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属必

要或权宜的排除或其他安排。」

任何提述为配发、发行、授出或处理的股份均应包括出售或转让本

公司股本中的库存股份(包括为履行任何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

购股权或类似认购股份权利的转换或行使义务)在符合上市规则及

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文范围内。

  1. (无论是否经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在所有适用法律及╱或联交

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的规定所规限下并按照该等法

律及╱或规定,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且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

证券;

(b) 本公司依据上文(a)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购回的股

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

存股份,如有)总数(倘于通过本决议案后任何部分或全部股份获转

换为较大或较小数量的股份,则有关总数将予调整)的10%;而根据

上文(a)段所给予的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4 –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为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的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更改或重续

本决议案所给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时。」

  1. (无论是否经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的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

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的第4项决议案已授予本公司董事,并于当时生

效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任何未发行股份或证券的一般授

权,方法为将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的第5项决议案给予的

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加进本公司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同意

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份总数,而该增幅的数目不得超过上述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倘于通过本决议

案后任何部分或全部股份获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量的股份,则有关总数

将予调整)的10%。」

承董事会命

天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梁任祥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5 –

附注:

  • ,并代

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有关授

权书或授权文件,须不少于股东周年大会或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

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7楼,方为有效。

  • ,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并于

会上投票。

  • (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止(包括首

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所有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

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厘定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资格的记录日期

为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本公司董事梁任祥先生、梁荣进先生及

李锦晋先生均获重选为本公司董事。上述本公司董事的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

月二十五日致本公司股东的通函附录二。

  • ,乃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

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致本公司股东的通函附录一。

  • (「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作出的所有表决

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惟大会主席可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

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订明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梁任祥先生、梁荣进先生及梁就明先生;

非执行董事丘尚衡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邓子骏先生、李锦晋先生及胡健儿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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