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28 正利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g Le Holdings Limited

正利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28)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正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十

时正假座香港尖沙咀广东道33号中港城1楼6A号舖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以

下事项:

普通决议案

按普通事项程序,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

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i) 重选吴华英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 重选卫燕华博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v) 重选周锦荣先生(已于本公司在任超过九年)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

(v) 重选韦永康博士(已于本公司在任超过九年)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薪酬。

  1. ,并授权本公

司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1. 「动议:

(a) 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可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或

可转换为有关股份的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有关股份或有

关可转换证券之类似权利(包括作出或授出要求发行、配发及处理证券

的任何要约、协议、购股权的权力),惟根据下述各项发行除外:

  1. (定义见下文);

2.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

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的类似安排;

  1. 、高级职员、董事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及╱或所订明的其他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或发行可认购或购买本公

司股份的购股权或权利而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所授

出的购股权;

  1. 、认股权证或债权证或任何可转

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的条款行使任何认购权或转换权;或

配发或同意配发的证券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数目的20%;


(b) 上述授权将维持有效,直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本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的期限届满时;或(i)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

更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日(以最早者为准);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供股」指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

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的有关股份比例于董事指定期间发售

本公司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赋予认购本公司股份权

利之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认

可监管机构或股票交易所的法例或规定之法律或实际问题、限制或责任,

作出认为必要或相宜的排除或其他安排),以供股方式发售、配发或发

行股份亦按此诠释。」

  1. 「动议:

(a) 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符合及

依照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证券上

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经不时修订的规定的前提下,于联交所

或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购回总数不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

10%的本公司股份;及

(b) 上述授权将维持有效,直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i)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

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日(以最早者为准)。」


  1. 「动议:

待正式通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

修订)后,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

司股份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于本公司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发行、配发及

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发行、配发及处理的本公司股份数目中加入相当

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所述一般授权购回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

的数目(上限相当于上文第5项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

10%)。」

特别决议案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特别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之通函(「通函」)所载方

式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b) 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以向股东周年大会提交

并由股东周年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文件「A」之形式),作为本公司

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排除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

(c) 授权董事进行一切必要事宜,以落实采纳经修订及重列的本公司组织

章程细则。」

承董事会命

正利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吴彩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注:

1. 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受委代表代为

出席及投票。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毋须

为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视为撤销。

  1.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该授权文件的证明副本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 小时

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

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的人士。倘一名以上联名登记持有

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上述出席人士中就相关股份而在本公司股东名册

登记之排名首位的人士为有关股份的唯一有权投票者。

  1.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概不办理本公司

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已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

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出席大会及于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

  1. 「黑色」暴雨警

告信号,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w.chingleholdings.com及联交所披露易

网站w.hkexnews.hk发布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重新安排的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吴彩华先生、林嘉晖先生及吴华英女士,非执行董事

为汤显森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韦永康博士、周锦荣先生及卫燕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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