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96 复星医药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之法律意见书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

失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Fosu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196)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之法律意见

书》,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玉卿

中国,上海

2025年7月24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陈玉卿先生、关晓晖女士、文德镛先生及王可心先生;本公司之非执行

董事为陈启宇先生、潘东辉先生及吴以芳先生;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余梓山先生、王全弟先生、Chen

Penghui先生及杨玉成先生;以及本公司之职工董事为严佳女士。

* 仅供识别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度

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派”)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派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派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4年3月26日,复星医药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

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即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2024

年9月25日止<含首尾两日>)。

2025年1月22日,复星医药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及/或自筹

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境内上市人民

币普通股(A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未来(1)发行可转债的转股、和/或(2)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

之日起6个月(即自2025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含首尾两日>)。

根据复星医药就本次差异化分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海复星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以下简

称“《业务申请》”)以及复星医药提供的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情况查

询结果,并经公司确认,截至2025年7月11日,公司开立的“上海复星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数合计为19,906,252股A股,占公司总股本2,670,429,325股的比例为0.745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5年3

月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

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质押和出借。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回购专用账户中的19,906,252股A股不享有

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派的原因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的规定。

二、本次差异化分派的方案

2025年6月24日,复星医药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批准向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0元(税前)。根据复星医药于2025年3月26日披

露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

前,如公司总股本扣除已回购但未注销股份后的股份总数发生进一步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复星医药就本次差异化分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业务申请》以

及经复星医药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截至

2025年7月11日,公司A股总股本2,118,488,82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已回购A股19,906,252股,本次参与利润分配的A股本数为2,098,582,573股,

共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671,546,423.36元(税前)。

三、本次差异化分派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的计算

根据复星医药提供的《业务申请》并经复星医药确认,公司申请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A股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即: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

格-现金红利)÷(1+A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17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

总股本=2,098,582,573×0.32÷2,118,488,825≈0.3170元/股

根据复星医药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A

股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假设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5年7月10日的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25.43元/股进行计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5.43-0.32=25.11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5.43-0.3170=25.1130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5.11-25.1130|÷25.11=0.0119%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复星医药本次差异化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

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19,906,252股A股不参与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对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复星医药回购专用账户中的A股不参与公司2024年

度权益分派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2025年3月修订)》的规定;假设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即2025年7月10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进行计算,本次差异化分派对公司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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